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乌政办[2012]63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2〕6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及时查处、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力度,维护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主要指: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二、对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调查统计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总体情况,研究提出治理方案,组织、协调所属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各区(县)行政一把手为辖区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管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组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及时报告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于知情不报、巡查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乌政办[2011]39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1〕39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
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和巷道、社区绿化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编制依据为:(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三)《公园设计规范》;(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乌政办[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首府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大力实施以“净化、亮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提升城市品位档次,打造首府新形象,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建国60周年。
二、目标原则整治工作要以改善城市建筑物立面形象和街道景观为起点,努力提高全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水平,采取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施工的方式,全力营造整洁、靓丽、有序的城市立面景观。
在工作中要坚持美观、安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坚持注重景观效果和质量安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舒适、安全、高效的生活环境原则;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要以现代科学设计为引领,结合自然和历史文化,体现建筑风格先进性和多样性,同时要与周边环境和美化、绿化、亮化相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乌政办[2012]239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3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5月3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治隐患、抓整治、打非法、纠违规、压事故,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道路安全源头管理得到强化,安全设施更加完善,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宣传教育继续深入,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明显下降,杜绝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早夜市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早夜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乌政办[2008]155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早夜市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8]15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早、夜市管理,确保我市早、夜市环境整洁、管理有序,根据《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早夜市设置标准》,结合首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和市属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领导责任,加大对早、夜市规范审批和管理的工作力度,为早、夜市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各区要对辖区内的早、夜市进行摸底调查,汇编成册,将已审批的和历史形成的早、夜市及审批单位名单于5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早夜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政市容局)和市创建办备案。
三、按照“各区申报、市市政市容局审查、市政府统一审批”的原则,规范早、夜市审批程序,在城区主干道不再新增早、夜市,其他区域合理控制早、夜市开办的规模和数量。
四、根据我市早、晚交通高峰期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早市9:00收市、夜市20:30开市”(北京时间)的经营时间。
五、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早、夜市进行监督检查,凡是烧烤及餐饮摊位,必须铺设地垫,已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对夜市从业者提出“八个统一”要求,即“着装统一、桌椅统一、摊位统一、开市统一、闭市统一、挂牌统一、环卫设施统一、照明设施统一”。
六、开办早、夜市不允许占用机动车道,占用人行道的应预留出人行通道。
各早、夜市应设置专职安全经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其法定代表人为各类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乌政办[2008]268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26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及目标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
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乌鲁木齐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李宏斌副市长副组长: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张强市爱卫办主任、市创建办副主任成员:关忠民天山区副区长曹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海万军新市区副区长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张志烈市执法局副局长努尔买买提?阿不都热合曼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庆生市建委助理调研员于占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乌政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乌政发[2004]9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街道管理工作,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街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守土有责”以及“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明确街道办事处工作任务和职权,保障经费供给,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基层二、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为所在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公益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
(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1.对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各项达标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达标街、达标小区的建设工作。
3.协助市政管理部门管理辖区内市政公共设施,教育居民群众维护好市政设施,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要及时告知并协助管理部门查处。
4.负责辖区内绿化达标单位的创建工作,协助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管理、养护辖区内绿地和树木,对破坏绿化行为予以制止,发现问题,要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乌政办[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控制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1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区(县)、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隋吉平副市长副组长: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成员:高柳市经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宋克勤市国资委主任付杰市监察局局长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何卫刚市商务局局长周群市煤炭局局长乔泉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古丽·阿不力木市旅游局局长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西日甫江·伊明市药监局局长阿合买提江·米那木市工商局局长刘新民市质监局局长曹学敏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效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廖明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葛广峰市安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葛广峰兼任,每个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任联络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乌政办〔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文明改革“1+6”组合拳,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水、土壤各环境要素协同保护机制,重点解决乌鲁木齐区域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遏制水、土壤和冰川等生态环境安全中的苗头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环境要素问题边界,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乌鲁木齐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采取长效措施,确保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乌政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07]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努力提高首府城市管理水平,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3月中旬开始至10月集中开展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抓重点、重管理、上水平、升品位,以优化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功能为主要内容,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努力增强首府城市的影响力、竞争力,促进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使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街景市容美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夯实基础。
三、总体要求(一)工作重管理。
广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方式逐步由以建设为主转变为以精细化管理为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乌政办[2003]214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3]21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要求,结合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结合当前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清理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完成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作任务。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的范围本市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乌政办[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3〕14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8日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十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着力解决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基本功能不全、设施设备破旧、环境脏乱、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小区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使小区居民享受到基本的物业服务。
二、改造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原建设单位、国有企业、社会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改造及后期管理服务,市属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本着平等自愿和充分体现社会责任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有能力的社会爱心企业共同参与改造工作,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作出贡献。
(二)坚持一类小区一个具体方案的原则。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型的小区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有针对性的实施改造工作。
明确改造重点,着力解决环境脏乱、下水堵塞、暖气不热、道路破损、路灯不亮、外立面老旧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5]33号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乌政办[2005]3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2004年4月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成立以来,按照“建管分离、建用分离”的原则,在承接监管的项目建设中,通过专业化管理,使政府有限的投资发挥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从2005年起将所有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一律纳入市建管中心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监督、统一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由市发改委下达的政府投资房建项目,计划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交由市建管中心统一建设管理。
二、市建管中心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事项进行全过程管理,并负责做好项目竣工的组织验收工作。
三、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节约建设成本,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其使用单位在委托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后,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建管中心对项目初核后报市发改委立项。
四、政府投资房建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由市建管中心与使用单位按规定优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由使用单位与建管中心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五、由市建管中心按规定优选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标。
六、政府投资房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施工、监理等单位需出具市建管中心签发的付款凭证,由市财政国库集中核拨。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乌政办[2002]191号•【施行日期】200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9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建委《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七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经委、房产局、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现就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集中查处工作重点:(一)查处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行为,房地产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和限期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按批准规划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或越级开发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同时,查处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以物抵工程款或强令垫资施工等问题。
(四)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一房多售等违法行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乌政办[2012]635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6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9日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不规范地名问题,坚决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深入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谭成贵副市长副组长:李彦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陈红瑛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帕尔哈提·沙来市民宗委(民语委)主任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成云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赵宇澄市文化局副局长王兆祥市交通局副局长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刘峰市规划局副局长王新伟市广电局副局长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安建华市房产局纪检组长何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婧市旅游局副县级调研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非标准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乌政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4]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驻乌各单位: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强化城市服务功能,创造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城市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及标准工作目标:通过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市容环卫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环境卫生标准:环卫设施设置合理,适应环卫需要;道路清扫保洁率达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垃圾清运密闭化,日产日清,无二次污染;街道路面平整干净,开挖道路周围环境整洁,冰雪清除快速干净。
市容市貌标准:建筑物立面清新亮丽,集贸市场管理有序,建筑工地内外整洁,遮挡墙设置美观;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设置规范;景观灯光设施整洁、完好、安全,日常维护到位,按照规定正常开闭;路灯功能完好,亮灯率达97%;公共交通车容清洁,车辆清洗场所干净、无污染。
二、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一)强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继续纳入市级目标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将年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各项内容和任务,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目标、标准和责任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乌政办[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4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2010年“7·19”、 2012年“4·22”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平安天山”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据政策,解决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高峰副市长副组长:巩兴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员:刘海华市安监局局长王文贤市公安局副局长彭卫民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斯地克·赛买提乌鲁木齐县副县长曹斌天山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侯咏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李满枝水磨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张天石米东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木拉提·木哈什达坂城区副区长刘海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区委常委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区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区长邹学思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朱文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司马义·依布拉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在善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阿迪力·阿不都热依木市文化局副局长李文富市卫生局副局长王宗江市教育局副局长何殊鹏市旅游局副局长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展航市质监局副局长谢泳市监察局副局长周至忠市整规办副主任吴伟成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部署、检查、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乌政办[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完成10.8万套。
其中:棚户区改造5万套,新建廉租住房2.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2万套,基本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奋斗目标。
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逐步增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
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乌政办[2007]177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7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首府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严厉打击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首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阿不都热依木·XXX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宏斌市长助理成员:陈新国市发改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嵇广江市林业局局长周耀宇市工商局副局长努尔·夏提市地税局副局长宋亚君市建委副主任张春生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马伊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樊新和、辛建军、唐庆令、嵇广江、王晓鹏、周耀宇、宋亚君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5•【字号】乌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10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五日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责任分解〉的通知》(市党办发〔2009〕153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法从严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建立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不断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具体任务2010年度全市拆除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50万平方米(天山区9万平方米;沙依巴克区9万平方米;新市区6万平方米;水磨沟区6万平方米;头屯河区6万平方米;米东区6万平方米;达坂城区1万平方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万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2万平方米;乌鲁木齐县3万平方米)。
三、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认定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乱搭乱建的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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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
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26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1
【实施日期】2008.09.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8]26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
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
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乌鲁木齐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副市长
副组长:
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张强市爱卫办主任、市创建办副主任
成员:
关忠民天山区副区长
曹斌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海万军新市区副区长
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
张志烈市执法局副局长
努尔买买提?阿不都热合曼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庆生市建委助理调研员
于占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局,办公室主任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