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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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办[2011]10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18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津国土房保办[2011]109号)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 10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5号)及《关于核定秋丽家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1]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推动工作,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内容和工
作标准;
2.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监管和违规查处工作,组织各区核实并记录和处理违规行为,将不良信息纳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及银行征信系统。
3.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房保证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对该资金专门建账、专户存储、统一管理。
(二)产权单位
1.明确经租管理考核标准,根据考评结果向经营单位核拨经营管理费用;
2.对租金专门建账、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归集租金直接存入产权单位账户;
3.对违约对象作如实记录,上报管理部门;
4.使用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租赁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项目。
5.委托经营单位对违规家庭进行腾退。
(三)经营单位
1.按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力物力,培训从业人员;
2.验收、接管项目;
3.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4.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家庭确定承租对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核定租金。
5.代收租金,对项目进行维修养护,接受产权单位考核并取得经营管理费用。
6.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违规情形的报告后,依法核查,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7.做好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做好住户举报和投诉的处理,对违章搭盖、拆改房屋等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8.印制相关材料、表册等,建立项目房屋和住房保障对象的管理档案,向产权单位提
供项目经营管理资料。
9.清退不符合租赁对象条件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家庭。
10.对本项目经营租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基础信息录入及管理。
二、项目验收接管
(一)三方职责
1.产权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验收接管前的相关要件;监督、组织、协调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验收、整改、接管,签订验收协议工作;
2.经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会同开发建设单位验房、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落实后接管;
3.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房屋验收、交接相关要件;接经营单位通知后落实验房、整改、交接、保修,负责房屋质量保修。
(二)验房程序
1.准备
(1)开发建设单位向经营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水、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