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管理制度(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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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秀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收款收据管理,参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款收据指公司内部自行印制的收款收据,不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收款收据的领用及保管
第三条收款收据由公司统一印制,校长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
第四条领用人领用收款收据时,填写《收款收据领用申请表》,报经财务科审核批准,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领取空白收款收据。
领用人将领取的空白收款收据,送交财务科加盖收款收据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财务科参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票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收款收据使用管理台帐,并建立完整的收款收据登记簿,详细登记各领用人收款收据领用和结存情况,对使用人使用收款收据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
第六条领用人第二次领用收款收据时,原则上应将原领用的收款收据连同存根联递交财务科对账核销。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领取收款收据时,由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同意。第三章收款收据的移交和使用
第七条收款收据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因工作原因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岗位时,必须认真严格办理完结收款收据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对因不办理收款收据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使用完毕后的收款收据(包括记帐联和存根联)按照收款收据顺序号和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送交财务科,按会计凭证使用和档案管理规定,由财务科统一处置和保管。
第九条收款收据使用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有营业收入时才如实开具收款收据。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提前或预先开具收款收据。
第十条收款收据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填开人印章;收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收费日期、收费项目、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大小写等。
第十一条开具收款收据时发现错误,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全联依次留存,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虚开、买卖、拆本或单联填写收款收据。违反国者,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收款收据的核对和稽查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室、财务科、收款收据领用人三方,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款收据领用及使用情况的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第十四条公司对科室或个人保管、使用收款收据的情况实行不定期稽查制度,对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开具、取得、保管收款收据的科室或个人,按每违反一项处200元罚款的标准,对责任人的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
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