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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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明政[2017]11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9
【实施日期】201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三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和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重点行业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数据库基本建成并交换共享,推进企业、自然人、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查询、公开共享和管理应用服务,实现“信用三明”平台与全国、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申诉与修复等机制,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要领域较好发挥作用。到2020
年底,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以信息应用为核心的信用奖惩格局,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平台建设
(三)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全面建立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代码登记管理部门增量公示和存量转换,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实现跨领域信息统一记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名下,在“信用三明”网站向社会大众提供公示和查询服务。
(四)完善“信用三明”网站功能覆盖。加快推进“信用三明”网站建设,实现“信用三明”网站与国家、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全面对接,与市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的互联互通。依托“信用三明”网站,实现信用信息的发起响应、政务共享、推送处理、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动态协同监管功能,为各行业部门进行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大力推动政务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最大限度的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
(五)落实“双公示”机制。各级各部门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信息外,其他所有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汇总到“信用三明”网站集中公示。
(六)规范信用记录建设。根据三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完善《三明市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导目录》和《三明市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导目录》,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化采集、整合、储存、处理各级行政机构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自然人和企业、除政府机关以外的社团组织、有关机构等法人的各类信用信息记录资料,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信
用记录机制,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和常态化更新。
(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机制。依托三明市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和全市政务内外网,统一归集各县(市、区)、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信息数据,再通过三明市政务数据汇聚平台与省政务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按照“一处归集、多方共享”的原则,将统一归集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及共享。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由省政务共享平台共享至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同步公示。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嵌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