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杰出贡献人才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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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杰出贡献人才奖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各行业、各领域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应当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创新创业中业绩突出,为合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重大国际奖。是指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专业组织和学术组织颁发的奖章、奖牌、奖金等。
(二)获得重大国家奖。是指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的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者相应的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等奖以上(或相当奖次)主要完成人。
(三)为合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指在创新创业,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和现代管理等领域及合肥重大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者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技能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得省级一等奖以
上的奖励,其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或技术应用对合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奖励方式
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发放一次性奖金100万元。其中,奖金的40%为获奖者个人所得,60%用作获奖者的科学研究经费。所需奖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凡在评选周期内该评奖成果已获得省级奖励,其奖金已达到本细则确定的奖励金额的,只给予突出贡献奖荣誉方面的奖励;奖金低于本细则确定的奖励金额的,补发其差额部分。
四、申报材料
1、《合肥市杰出贡献人才奖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获奖证书、参与项目和课题的立(结)项证明、论文著作、荣誉证书等相关附件材料;
3、由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肥单位出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部门的书面审查材料;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程序
1、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安排,适时组织实施。
2、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政
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肥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
3、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肥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推荐报告、推荐人选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六评审规则
1、合肥市杰出贡献人才奖实行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制。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从评委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议组,专家评议组负责初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候选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确定拟奖励人选。
2、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议组活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在听取专家评议组对推荐候选人情况介绍并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顺序依次入选,作为拟奖励人选。
3、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当年度申报候选人者或者其亲属,均不得作为评委和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七、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肥单位应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核,严格把关。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对基层上报的事迹材料的真实性应当进行实地核实,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或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推荐人选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征求属地工商、税务、安全监管、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