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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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二次讨论
P105-106 第1至第3题
案例1.中技公司诉瑞士资源公司案
原告中技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技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瑞士资源公司。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通知中技公司货物已经装船,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公司(在卢森堡),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告知钢材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一直未收到上述钢材,为此,原告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提交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以及该法第185条和第186条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瑞士资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上诉人应增加赔偿被上诉人中技公司自原审法院判决后至本判决宣判之日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163338.7美元,自宣判之日起10内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办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问题:我国法院对本案进行识别的依据是什么?
答:识别的依据是依法院地法识别。
该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从这里可以看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同时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但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中技公司与瑞士公司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为从钢材购销合同签订之初,瑞士公司就存在欺诈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欺诈使一切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
在已经超出合同履行范围和破坏合同的问题。因此我认为本案中只存在侵权责任问题。
既然只存在侵权责任问题,那么本案只能识别为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根据我国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诉法律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以我认为该案依法院地法识别。
案例2.借款合同案
中国公民李某到美国旅游观光,一日与美国朋友麦克道赌城游玩。李某赌博输掉很多钱,于是向麦克借了5万美元,并立下借据,约定回到中国以后偿还。可是,李某回国后却拒绝还债。于是,麦克来到中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所借钱款,而李某辩称,中国法律禁止赌博,因此借据是无效的。
问题:该案中的借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该案中的借据是有效的,但在我国该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合同的成立基于当事人合意,当事人双方在美国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没有违背当地的法律法规,合同成立有效。然而,美国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我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我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美国法律在中国的效力,驳回美国人的起诉。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坚决取缔。《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本案当中,公民境外赌博是不符合中国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共政策的,因此这个借款合同无效。
案例3.香港某公司贷款合同案
甲、乙双方在我国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提供了贷款,乙方后来偿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于是,甲方在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我国内地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则,法院以双方约定的香港法作为处理案件的准据法,因此通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资料。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方面的香港成文法或判例,法院就使用了我国内地的有关实体法。
问题(1)本案中法院采取了何种查明香港法的方法?是否合理?
(2)法院适用中国内地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1)本案中法院采用的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的方法。我个人认为合理。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
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际私法指导用书P134-135第3题P137第12题
分析题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
(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如何判决。答:(1)先决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术语,是指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是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问题被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在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是先决问题。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
第一、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第二、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如果依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判决,法官应该宣布该婚姻有效的,即该女子的再婚行为有效。
案例12.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法律,再行审理。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
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
(2)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