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物业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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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业主们分别找到开发商及A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将 该幢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交还业主。然而,开发商却表 示,尽管该幢房屋曾经确实打算用作小区会所,但其建筑 面积并未计入业主公摊,在宣传时销售人员也从未承诺过 该幢房屋将归属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开发商有权对该幢 房屋进行出售。
对此,业主想知道: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对该幢房 屋的共有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什么人是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广西物管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 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 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交付使用)
律师解疑:会所、学校、地下车库不属 于业主共有
对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予以 了明确界定,建筑区划内的房屋(包括整 幢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只要符合“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 确区分Biblioteka Baidu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 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 体”三项条件,就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什么是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是什么?
专有部分有四个学说: 1:壁心说。没有办法分楼板和墙壁 2:空间说—没办法装修 3:粉刷表层说—装一幅的困难 4:混合说,在某种情况下采取壁心说,在某种情况
采取粉刷层表层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部分的权利构成:对专有部
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说的绿地、道路 业主 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 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 主所有”;
共有的主体
共有的主体问题。应当区分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的 共有主体范围: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范围界定全体业主的 范围。
(2)业主大会范围内的相对独立的自然小区,以及 小区内相对独立,形成共有的部分。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 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 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 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举例说明
• 所谓区分所有,就是一种土地立体空间的 分割方式。以一个拥有100套房屋单元的物 业小区为例,便在法律上被分割成101个物 业或立体空间,即100个房屋单元空间块, 以及100个房屋单元空间块之外的其余空间 。这个其余的空间,101个空间就是小区的 共用部分。这种既有专有部分,又有共有 部分的建筑物称为区分建筑物。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
林宇
从物业管理的定义说起
物业管理的概念?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 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 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 广西物管条例第 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二条 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
• 物权在多业主建筑中叫--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
• 权利人可以放弃对共有权的占有,但是,不得以 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空置房物业费的 缴纳)
案例: 小区会所归谁所有?
某小区开发商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形下,将位 于该小区内的1幢宣传为小区会所的独立房屋出售给了A公 司进行餐饮经营。小区业主认为既然开发商将该幢房屋宣 传为小区会所,那么这幢房屋就应当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 设施而归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将其对外出售。
共有部分
房屋共用部位
一般包括建筑物 的基础、承重墙 体、柱、梁、楼 板、屋顶以及外 墙、门厅、楼梯 间、走廊、楼道、 扶手、护栏、电 梯井道、架空层 及设备间等。
共有部分
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 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 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 、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 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 调设备等。
• 物业管理新的理解,多业主区分所有建筑 物的管理就是物业管理,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房屋---•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及排他
性的权利 • 房屋的共用部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
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 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 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 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 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 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 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 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法定共有部分
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定 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 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 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
什么是专有部分?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 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 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 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 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3)具体的楼栋。案例:化粪池 (4)甚至楼层也存在共有的问题。在实践中,应当
区别具体情况,确定共有部分的范围。案例:电 费分摊---产生电费的设备
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的关系
• 专有权决定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大小。转让专有权 时,必须同时转让共有权和管理权。不得单独转 让共有权且不得要求分割。
• 费用分担,收益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 以专有部分占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维修资金的 交存、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的分配)
什么人是业主?
《物权法》第二章 第三节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 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 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 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什么人是业主?
《物权法》第二章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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