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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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对策研
究
中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在中国尚属创新产品,在银行间的发展也仅仅只有两年多点的时间,但作为防御、转移银行系统集中风险的最基础工具,将间接融资转化为直接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的发展规模和规范程度都应该进一步提高。可是,当前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障碍呢,应该怎么发展呢,本文试从这两个方面发表一些看法。
所谓证券化,一方面是指资金的流动由间接融资改为向市场直接筹资,这是债务的证券化;另一方面,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能够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与市场性,这是债权的证券化,亦称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商业票据、有抵押债券、股票等都属于这种形式的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融资采用转让资产的方式获得资金,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融资费用,出售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也不表示为负债,从而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一、资产证券化理论在中国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在中国已经经过了长期的酝酿阶段,在理论上已作了较充分的准备。早在1983年中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了,1985年5月,国务院总理朱鎔基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批示,极大地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研究;同时,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也引起了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重视,国务院货币政策委员会开始讨论在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问题;
人民银行总行先后在上海、深圳召开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际研讨会,邀请美国、加拿大和香港按揭证券公司的专家,介绍先进国家和地区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为在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做前期准备工作。近几年来,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已渐成火候,现已探索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门票收入证券化“”俱乐部会费收入证券化”“保费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种模式。并试图从中找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也早已着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前期准备。近期,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将资产证券化列入了其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手段范围。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到当前为止,中国已经进行过一些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个案实践,积累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一系列成功经验。如:1992年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券,是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经过发行地产投资券的形式开发三亚的丹洲小区,是实物资产证券化的案例;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该证券的国内策划人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承销商为摩根?斯坦利公司,以珠海市机动车管理费和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为担保,成功的在美国发行了约2亿美元的债券,是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例子;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COSCO)北
美航运应收账款支持票据, 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签署的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这个案例是中国应收款证券化实践中最成功的典型案例,对租赁债权证券化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作用。 12月国开行和建行顺利“试水”资产证券化,国开行41.772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建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也是中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 1 2月1 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SPT模式合计对外发行了37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证券合计23.5亿元, 由信达和东方自留),盘活了部分不良资产。这些实例均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而且在引入证券化业务在资产方面较有优势。如:供气合同、供电合同;机场、公路的收费及运输费用应收账款、还有出口应收账款以及银行资产等。这些资产较易剥离,统计资料完备,收益较为稳定,也有一定规模。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会计、信托、税收等环境,和发达国家相比,当前中国在资产证券化发展上依然存在诸多现实的障碍。
1.人们的认识问题。宏观上,管理层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还远不够深入,还未铁下心来尝试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全新融资方式;中国
的个人投资者被理论界公认为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缺乏有效的识别能力,因此投资者更注重投资产品的安全性。据统计,到 6月底,各项存款余额206810亿元,其中储蓄存款105195亿元, 流通中现金16957亿元。居民大都偏爱储蓄型投资产品,故居民储蓄占投资较大份额。当前,除了有国债、基金、股票、企业债券和部分外汇等这几种投资工具外,个人投资者还迫切需要有创新性的,具有较高安全性的,且年收益率将高过同期年储蓄利率的投资产品作为选择。微观上,银行、企业也因各种原因心有余而力不足。
2.法律法规与证券化业务的冲突。中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中有的与证券化业务存在着某种冲突:比如中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法律也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出售”的界定作出规定,不能有效防范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中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还有根据破产法规定SPV(特殊目标载体)没有优先追索权,将造成证券化资产中的超额担保部分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难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表外融资。
四、中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研究
1.建立和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信用评级是基础资产定价的主要依据,次贷危机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对次级贷款的高质量评级,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