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全国2022年4月自考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_1
全国2022年4月自考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全国2022年4月自考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1.(单选题,1 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也是他自认为真正超越西方理论的是()A、民族主义B、民权主义C、民生主义D、民治主义2.(单选题,1 分)近代中国,媒介中西法律,从而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的代表人物是()A、杨度B、沈家本C、劳乃宣D、薛允升3.(单选题,1 分)《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一文的是()A、冈田朝太郎B、劳乃宣C、志田钾太郎D、张之洞4.(单选题,1 分)晚清法律改革过程中爆发了规模空前的论争,被称为()A、夺嫡之争B、礼仪之争C、长幼之争D、礼法之争5.(单选题,1 分)在康有为草拟的宪草中,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A、国民大议会B、国民特会C、国询院D、国民代表大会6.(单选题,1 分)张之洞认为,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关键在于()A、法律完善B、民主共和C、国家兵力D、君主立宪7.(单选题,1 分)张之洞主张采用西法,其目的是为了()A、法治B、自由C、民权D、富强8.(单选题,1 分)明亡之后,王夫之关注的核心问题是()A、华夷之辨B、反清复明C、制衡君主D、引进西学9.(单选题,1 分)在黄宗羲看来,“天下之法”的根本原则是()A、有治人无治法B、有治法而后有治人C、天下为主君为客D、任法不如任人10.(单选题,1 分)作为“东亚法文化圈”核心文本的成文法典是()A、《泰始律》B、《唐律疏议》C、《大明律》D、《大清律例》11.(单选题,1 分)正式总结并提出“三纲”观念的是()A、孔子B、孟子C、刘颂D、董仲舒12.(单选题,1 分)晋代“理直刑正”法思想的提出者是()A、张汤B、长孙无忌D、张斐13.(单选题,1 分)西晋刘颂主张司法审判中的“人主权断”,具体表现为人主对于超越法律规定的案件,可以()A、任人唯亲B、事必躬亲C、随意处断D、出法赏罚14.(单选题,1 分)把邹衍的“阴阳五行”说引入现实政治生活,以论证其统治合法性的皇帝是()A、汉高祖B、汉文帝C、周文王D、秦始皇15.(单选题,1 分)汉初的黄老学派起源于先秦的()A、儒家B、墨家C、道家D、法家16.(单选题,1 分)先秦时期,主张“立天子以为天下”的思想家是()A、慎到B、申不害D、管夷吾17.(单选题,1 分)“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出自()A、《管子》B、《韩非子》C、《论语》D、《商君书》18.(单选题,1 分)“民一于君,事断于法”的主张出自()A、商鞅B、慎到C、韩非D、管仲19.(单选题,1 分)申不害“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的主张直接影响到()A、李斯B、慎到C、韩非D、商鞅20.(单选题,1 分)韩非与李斯共同的师承是()A、孟子B、荀况D、慎子21.(单选题,1 分)“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所反映的思想主旨是()A、天下一统B、君民共和C、有为而治D、无为而治22.(单选题,1 分)墨家为了贯彻功利主义,不惜主张()A、尚鬼B、非攻C、尚贤D、告密23.(单选题,1 分)“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所反映的是()A、君主意志B、天命天罚C、长官意志D、民心向背24.(单选题,1 分)儒家主张“父子主恩,君臣主敬”,反映了家族伦常与社会伦常的()A、一致性B、矛盾性D、无关性25.(单选题,1 分)作为对“天命”“天罚”思想的补充,周初统治者提出了()A、刑兹无赦B、明德慎罚C、严刑重罚D、君权神授26.(单选题,1 分)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主张()A、酷刑B、重乐C、重法D、读书27.(单选题,1 分)一般用“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来形容的儒家代表人物是()A、孔子B、孟子C、荀子D、韩非28.(单选题,1 分)先秦时期,私自招收门生,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的是()A、孔子C、邓析D、墨子29.(单选题,1 分)对于子产“铸刑书”之举,公开持反对意见的是()A、商鞅B、叔向C、孙叔敖D、叔孙通30.(单选题,1 分)商朝前期的王位继承制度主要是()A、贵族选举B、兄终弟及C、父死子继D、夫死妻继31.(多选题,2 分)章太炎认为,中国历史上的重刑有两类,其中“以刑维其法”的代表人物有()A、公孙弘B、商鞅C、韩非D、张汤E、赵禹32.(多选题,2 分)在戊戌变法前后,严复认为近代中国变法的本原有()B、鼓民力C、开民智D、新民德E、设议院33.(多选题,2 分)下列与张之洞变法思想相合的表述有()A、变而不失其道B、整顿中法C、采用西法D、任法不如任人E、合于国家政教大纲34.(多选题,2 分)《庄子》所批判的先秦思想流派有()A、儒家B、墨家C、道家D、法家E、兵家35.(多选题,2 分)下列符合西周礼治精神的表述有()A、礼不下庶人B、立子以贵不以长C、尊尊亲亲D、刑不上大夫E、立嫡以长不以贤36.(名词解释题,3 分)大同三世说37.(名词解释题,3 分)《劝学篇》38.(名词解释题,3 分)引经注律39.(名词解释题,3 分)《法经》40.(名词解释题,3 分)圣人不死,大盗不止41.(简答题,7 分)简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摘要】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实践者,他广博的法律思想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修订刑律可以说是其一生最重要的成就,他谨慎借鉴西方法律,打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体制;主张废除严刑峻法;确立罪刑法定;同时反对刑讯逼供,这些思想对于清代法律变革以及后世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沈家本;刑法;清末司法改革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曾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
在其专治法学期间,精心收集、整理和考订我国古代的法律资料,尤其在其任修律大臣期间,对于清代法律的变革以及后世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1]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因此他首先修订刑律。
1907年草案初稿完成后,遭到了张之洞代表的礼法派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礼法之争”,沈家本也因此遭到顽固派大臣的弹劾,在这种情形下,他不得不妥协,《大清新刑律》几易其稿,直到1911年才正式颁布,而这个时候,沈家本的刑法思想也基本成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删除比附”确立罪刑法定主义西晋时期的刘颂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另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利断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种“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沈家本修订刑律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
他在《刑律修正草案》第十条中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
[2]同时还主张“删除比附”,明确规定本条所示一切罪行须有正条乃能成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性,在当时实属难能可贵,这一规定彻底废除了封建审判中大量的主观臆想的传统。
二、”改重从轻”反对严刑峻法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重刑是禁奸止过的根本,国家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刑罚过轻,因而他们提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摘要: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清光绪年间进士,早年入仕,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此同时,参考泰西刑法,制订《大清新刑律草案》。
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得到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关键词:修律;沈家本;法律思想沈家本之父为官近二十年,在刑部为吏十二年,浓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于律学入门较早,禀承父业,学有精深,“学术禀承有自”(《春星草堂集·徐兆丰跋》),家学渊源深厚。
沈家本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一、沈家本的人生经历1840 年,沈家本出身官宦之家,五岁起就跟随其父奔波于任所。
1864年,二十四岁即被补入刑部,从此与律例之务和律例之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尽管沈家本仍以求取功名为首务,对进刑部不以为意,而且功名之路一波三折,二十多年后才考取进士;人虽在刑部,主要心思却在律学。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77期沈厚铎教授主讲沈家本法律
“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77期沈厚铎教授主讲“沈家本法律古籍整理浅谈”时间:9月23日(周二)18:00-20:0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沈厚铎教授:首先我们来谈一谈今天这本书的情况,这本书的题目叫《沈厚铎藏沈家本手稿》,原本并不想在书名上加上“沈厚铎藏”的字样,但是又不能不这么写,为什么呢?这首先要对沈家本手稿的流传情况作个说明。
我的姑姑在六十年代初要求将沈家本手稿捐献给国家,当时我正在首都师范大学念中文,姑姑就让我去办这件事。
我当时也很想为国家做点贡献,于是就到了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表达了希望捐献沈家本手稿的意思,结果被领导以封资修的法律不在研究范围之内而拒绝。
后来,在张友渔的关怀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接受了沈家本的手稿。
当时,法学所并没有接受所有的手稿,只是挑选接受了一部分确实比较珍惜的手稿,剩下了一部分手稿就一直留在了我的手里。
文革期间,我所收藏的手稿被保存于北京市图书馆。
文革后落实政策时,我去向北京市图书馆索取此部分手稿,然而却遗失了很多部分,比如沈家本修律时期的日记,至今下落不明。
于是,沈家本的手稿现在有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收藏,另一部分由我收藏。
后来我就开始将自己收藏的沈家本手稿进行影印出版,为了与法学所收藏的手稿加以区别,因此称之为《沈厚铎藏沈家本手稿》。
这套手稿一共出版了一百套,今天赠送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一套。
捐赠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原因有三。
一是我本人毕业于人大附中,而当时的人大附中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每年开学都聆听吴玉章教授的开学典礼讲话;二是我本人是中国人民大学聘请的研究员,与中国人民大学感情深厚;三是因为朝阳大学。
当时朝阳大学的办学人员大多是沈家本的部下和学生,而今天中国人民大学是朝阳大学校友会所在地。
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成立时起,我就在法律古籍所,今年是法律古籍所成立30周年。
我到中国政法大学初就怀着整理沈家本手稿的目标。
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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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范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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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日期:20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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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 4 (二)国际监狱改良思想的影响„„„„„„„„„„„„„„„„„„„ 5 (三)以“仁”为本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融合„„„„„„„„„„„„ 6 二、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的内容„„„„„„„„„„„„„„„„„„„„ 8 (一)感化主义宗旨„„„„„„„„„„„„„„„„„„„„„„„„ 8 (二)监狱改良救国论„„„„„„„„„„„„„„„„„„„„„„„ 10 (三)改建新式监狱„„„„„„„„„„„„„„„„„„„„„„„„ 11 (四)制定监狱法典„„„„„„„„„„„„„„„„„„„„„„„„ 12 (五)监狱官吏养成论„„„„„„„„„„„„„„„„„„„„„„„ 14 (六)建立监狱统计制度„„„„„„„„„„„„„„„„„„„„„„ 16 三、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的实践„„„„„„„„„„„„„„„„„„„„ 17 (-)刑事、监狱法规的修订与创制„„„„„„„„„„„„„„„„„ 17 (二)培养新型监狱官吏„„„„„„„„„„„„„„„„„„„„„„ 21 (三)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 23 (四)建立新型监狱„„„„„„„„„„„„„„„„„„„„„„„„ 23 四、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的评析„„„„„„„„„„„„„„„„„„„„ 26 (-)进步性„„„„„„„„„„„„„„„„„„„„„„„„„„„ 26 (二)局限性„„„„„„„„„„„„„„„„„„„„„„„„„„„ 29 结 语„„„„„„„„„„„„„„„„„„„„„„„„„„„„„„„ 30 参考文献„„„„„„„„„„„„„„„„„„„„„„„„„„„„„„ 31 致 谢„„„„„„„„„„„„„„„„„„„„„„„„„„„„„„„ 33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34
沈家本之法律与道德治国作用评析
沈家本 (80—11 ) 字子 悖 , 寄 移 , 末 14 93 , 号 清 修订 法律 大 臣 , 国近 代著 名 的法 学 家 。在 主 持 中 修律 期 间 , 沈家本 奏请 删 除 了《 大清 律 例 》 的部 中
分条 款 , 除 了 旧律 中的重 法 、 刑 , 削 了死 刑 废 酷 删 条 目, 止 刑讯 , 禁 改革 了行 刑 旧制 , 除 了奴 婢律 删 令 , 一 了满汉 法 律 等 , 统 完成 了 旧律改 造 的任务 ; 自 10 9 4年修 订 法律 馆 开 馆 到 10 9 7年 , 家 本 组 沈
理 两 者 的 关 系仍 有 一 定 的借 鉴 意 义 。
关键 词 : 家本 ; 沈 法律 ; 德 ; 国作 用 ; 析 道 治 评 中 图分 类 号 :9 9 2 D 0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1 8 2 2 0 ) 5— 0 5— 4 17 —34 ( 09 0 0 7 0
路 。他 对 中西法 律有着 极深 的研 究 , 述颇 丰 , 著 中 华 书局 18 95年 出版 的 《 代 刑 法 考 》( 寄移 文 历 附
也 。 ”
为 了使 国家 能够 长 治 久 安 , 须 制 定 必
完备 的法 律 。
存) 的点校说明中说 :其所著书后人刻有沈寄 “
先 生遗 书 ( 甲编 收 书 二 十 二 种 共八 十 六 卷 , 编 乙
一
、
世未 有无 法之 国而能 长安 久治者 也
织 留学 回国人员 翻译 出版 了十几 个 国家 的几十种 法律 和法学 著作 ; 先后 制 订 了《 清新 刑 律》、刑 大 《 事 民事诉讼 法 》 案 、 法 院编 制 法 》 一 大 批 中 草 《 等 国古代 不 曾有 过 的新类 型 的法 律 , 中 国近代 法 为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从《寄簃文存》看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而 且 仅死罪 一 项 就有八 百 四 十余条 ( 《 虚 拟死 罪 改为 流徒折 》 见《 寄 籍 文存 会数 千 年 来最为 繁重 的
。
) 建立新 型 的 法 律制度 卷六 }
沈 家本是 当时较
卷一 )
,
是封建社
全 面地 了解 西 方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法 律 并 主 张 在 法 律领域贯 彻 改 良主 义 者
,
遇事 尚
载 有沈 家 本 呈 光 绪 皇 帝 和 慈禧 太 后 的奏 折 五 篇 奏议 七 篇 共十 二篇
, , , 。
”
( 书 劳提 学新 刑 律草 案 说 贴 后 》 见 《寄
其 主要 内容是 主张废
,
卷八 )
。
他 认 为 刑 罚 的 目的 在 于 改 造
, 、 ,
除 酷 刑 重 法 改 革 行 刑 制 度 依时 废 立 相 应 的 律 例
治国之 道
,
.
以 仁政 为先
,
自来
。
改 误 杀 擅 杀 为流 罪 且 按 照 新章 不用 发配 归
人 习 艺所
,
亦莫 不谓 裁 之 以 义 而 推之 以 仁
, ,
然
罚 做苦工
,
。
这 样 做 的 目的
、
,
是 为 了减
则刑 法之 当改 重 为轻 固 今 日仁政之 要 务 而 即 修 订之 宗 旨也
。
少 死刑的条文 也 是 去重 刑 重教化 思 想的表 现
。
罪 犯 使 其 改 过 自新 以 便 减 少 犯 罪 消 灭 犯 罪 而 不 单 纯 是 为 了惩 罚
。
(2 )《 卷
二
论 》 《卷 三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洪伟(中共黄山市委党校, 安徽黄山,245000)摘要:清末修律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撞击几十年之后,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项内容开始的。
二十世纪初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决定了晚清修律比以往修律更加实质,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
晚清修律历时不到10年,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
而这一成果的取得和修律主持人沈家本的思想和活动是分不开的。
本文尝试从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着手,来考察沈家本的法理思想。
关键词:礼法之争法理情理沈家本一清末修律,无论如何,都不失为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的最重要一页。
它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同时,亦是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过程。
可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
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月,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大清新刑律草案》由沈家本和俞廉三呈交清王朝。
由于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新刑律时对大清律中有关伦纪礼教的一些条款作了删除,从而遭到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
沈家本会同法部,遵照清廷谕旨,对草案重加修改,将“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条款从正文中删去。
《大清新刑律草案》宣统元年修改完毕,定名《修正刑律草案》奏呈清廷。
在宪政编查馆核议过程中,江宁提学使劳乃宣继张之洞之后,再次发难,对《修正刑律草案》横加指责。
他们认为这种删除不仅是几个罪名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传统道德、礼治的兴败问题。
因此要求将旧律中的礼教条款全行修入新律。
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奋起反击。
这就是清末修律中有名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最终以礼教派的胜出而告终,不但“留存养亲”、“亲属相奸”等罪名的到了复活,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封建法制原则被重新搬回了法典。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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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沈家本法律思想之于两岸法律发展的影响
2010年3月第1期(总第43期)海峡岳学Cross-st ra it L egal Sci enc eM ar.2010N o.1(Sum N O.43)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沈家本法律思想之于两岸法律发展的影响张文山1,吴东2,苏子文3(1,2.3.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南宁530004)摘要:清未。
由沈家本主孚制定的律法草案以及其中体现的现代法律精神与方法,启动了中国法律转型的进程。
奠定了中华法系转型的基本框架与路径,是大陆和台湾法制现代化的理论渊源之一。
关键词:清耒立法;法律移植;司法独立;宪政思想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一们07—0719世纪末期的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刮分中,逐渐地步入没落,从“天朝上国”一朝落入任人宰割的巨大落差,使得所有有识之士都在进行痛苦的反思,寻求重塑强盛的法则。
洋务运动的美梦短暂得如同海市蜃搂,在甲午战争的硝烟中迅速地消散。
一批政治、法律思想家开始考察甲午战争对手日本的强盛道路,他们认为,日本之强盛始于“抄袭德国宪法数条”的变法,就可以如此强盛。
中国要想洗刷耻辱,抵御外强,就必须走变法这条道路。
沈家本身处这样一个风云激荡的变革之世,作为一个“爱国又接受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律思想的封建官僚。
”“1如同动荡的社会环境,东西方各种法律理论和思想的交流和撞击也体现在沈家本的思想和实践中。
一、沈家本立法成果及其法律精神(一)清未立法成果沈家本的立法工作以翻译西法入手,为变法修律做必要的前提准备。
沈家本始终遵循“参酌中外、择善而从”的宗旨,大声疾呼向西方学习,借鉴和引进西方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
因此,沈家本把改变清朝每况日下的希望寄托在修律上,并视学习西方法律为匡时之任,认为翻译各国法律是立法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决定立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于是,其召集留学人员,组织成立编泽【收稿日期】20l o一0l—06【作者简介】张文山(1951~)。
论沈家本的司法独立思想——兼论清末法制变革之指导思想
●
二 、 家本 司法独 立思想 的理 论 阐述 沈
沈家本在对 中国传统司法体制下司法与行政不分进行抨击的 同时 , 明了他所 理解的西方 司法独立 的真谛 , 也道 他说 :西 “ 国司法独立 , 论何 人皆不能干涉裁判 之事 , 以君主之命 , 无 虽 总统之权 , 赦免而无改正 。中国 由州县 而道府而司 而督 抚而 但有 部, 层层辖制 , 自由。 在清政府 宣布仿行宪政后 , 不能 ” 沈家本又把 司法 独立 提到 了实施宪政 的高度来认 识 , “ 称 司法独立 为异 日 宪政之始基 ”【反映了其对 司法独立 的极端 重视 。综观沈家本的司法独立思想 , , 2 J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 1托古改制 , 书说 明司法独立 的可行性 . 著 沈家本对源于西方 的司法独立有 了自己的认识 , 但如何 向当国者 、 同僚及 国人介绍 , 得他们 比较 容易接受这个东 西 , 使 必
们思变呼声高涨 , 望向西 方学习 , 希 通过改革使国家强盛 。于是清政府不得不实行 改革 , 其中包括法 制的改革 , 以吸收西方现 代化法制和改革 中国传统法制为 目 , 标 现代司法 制度开始 显露端 倪。一些具有 现代 司法精 神的司法 民主 、 司法 公正 、 司法公
开等制度纷纷亮相 。而沈家本正是这一变革的积极推动者 , 的司法独立 思想对 中国司法制度 的发 展产生 了极大 的影 响 , 他 对
度, 推崇西方的司法独立 , 将司法与行政分立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 倡导三权分立, 强调通过司法改革确立中国的司法独立制
度 。沈家本作为修订法律大 臣, 改革清朝法 制的倡 导者 , 是 他也竭力主张学 习西方 , 实行法治 。他长 期居官 “ 曹”对传统 司 秋 ,
从沈家本修律看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法律移植问题
-13-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9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摘 要:1901年至1911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清律,在十年的法制变革中,沈家本通过法律移植,对《大清律例》删除新增,将西法中的立法思想灌输到新律中,采用以德日为蓝本的大陆法系,从“先除重法,淘汰野蛮”为切入点,制定了一系列中外通行的法律,旨在“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关键词:沈家本;法制变革;法律移植1901年,慈禧下诏变法,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连衔上疏奏称,西方各国“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为此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自此,沈家本开始了历经十年的变法修律。
清末法制变革中,沈家本主张“会通中西”的修律原则,他认为世界商务、政令、兵制、学术等有趋同之势,故而提出修律首先要“模仿列强”,通过模仿列强,针对清廷的现状,通过法律移植对《大清律例》删除新增,刑民两分。
一、法律移植的背景19世纪初期,西方社会剧变,随着工业革命和宪政运动的推进,西方列强向外扩张,而中国仍视西方为蛮夷之地,鸦片战争粉碎了天朝美梦,自此,列强接踵而至,清朝主权沦丧,民族危机日益凸显。
此时的中国,清廷腐败不堪,社会矛盾激化,官场积弊,农民起义不断,由于清政府的无能,各国企图通过清政府以华人治华地,纷纷向清政府提出“革新内治,实为要求之第一要义”,然而,真正促使清廷进行法制变革的直接原因是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放弃,西方列强以中国法规不良,多严刑峻法,司法行政不分等为借口,侵犯了清王朝的法权的完整性,使其丧失了对外国侨民的控制权,而随着清王朝日渐衰败,列强的野心日益膨胀,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当英国政府首先承诺,如清政府进行法律改革,则放弃领事裁判权后,其他政府也相继作出承诺,大大刺激了清政府的修律热情,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放弃成为法制变革的直接动因。
二、法系选择在法系的选择上,沈家本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以德日为蓝本,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德日的政体与清朝相仿,德日几经改革,最后仍保留帝制,对大地主的利益根基尚未撼动,是清政府在改革中的所求;二是德国作为罗马法的直接继承者,经济军事法律实力在欧洲诸国前列,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抄袭模仿德国法律,最终形成日本法,中国与日本隔海而望,曾同出于中华法系,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历史渊源,日本都是清王朝法制变革模仿的可靠对象;三是戊戌变法中取法日本,其影响仍在;四是在参酌各法的情况下,清王朝人才短缺,放眼清廷,唯有留日者居多,且多习政法,欧美之法难以尽译,多如牛毛,而精通外语者少之又少,故而日本法的翻译量远高于欧美,最终选择日本法也是当然。
浅析沈家本的修律思想
1 2 仿 行 西 法 .
以历史的眼光 来分析并 不过分 。但 我们不得 不正视这样 一个事 实 : 沈家 本仍 为传统封 建时代 的法律家 , 是 由于其在 西方 思潮 的冲 击下 , 只 他个 人 的优秀 品性 帮助他捐 弃了狭隘 的天朝上 国的短视观 点 , 选择 了一条 以 对 中国传统法律 变革 为径 , 重启 中华强盛之 门的道路 。可他对 中国传统 法律 的痴迷及对 西方法律 的误读 , 同时也 为中华法律现 代化艰难 之路埋 下伏 笔 : 为一个没落 王朝的膺 命 重臣 的沈 家本 . 作 一跃 而为卓 而 不凡 的
立足 于“ 中律之本源 ” 而 且他 非常 相信 “ 前人成 说 而推 阐之 . 旧 日 , 就 就 案情 而比附之 , 可与新 学 说 互相 发 明 ” 正 因带 着 “ 相发 明 ”的心 大 。 互 态 , 使沈家本 无法超越传 统思想 的窠 臼, 到 自身升华 。 终 达 沈家 本以“ ” 中西律法之 共同精意 。 仁 为 在他看来 , 中律 之“ 仁政 ” 是 个 类似于西方 “ 人权…‘ 三权 分立” 的法律原 则 , 以他曾断 言 , 所 西法之 自由、 平等 、 治 , 法 可归纳 为中律之 “ 仁”, 各 国法 律之 精意 , “ 固不能 出 中 律之 范围 。 不仅 如此 , ” 沈家 本还像所 有清 末托 古改 制论 者一样 , 费尽 心 机 的对 陈规旧律 以现 代意 义的诠释 , 甚至认 为西方的分权 制在 中国古 他
中国法制史
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指导思想: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沈家本等人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沈家本依然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3,修律与促进法治文明结合清刑源于明律,但较之尤为严酷,因此沈家本力图通过改变刑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治文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和意义1.制定:1912年1月28日成立参议院于2月7日召开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着手起草临时约法。
开始时采取总统制,由于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不信任而改为责任内阁制。
在3月10日,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
2.主要内容: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
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宪法。
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的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
《临时约法》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紧急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这些内容大都直接或间接被以后的宪法继承。
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
浅议沈家本轻刑思想之来源
浅议沈家本轻刑思想之来源作者:吴兆熙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1期摘要:沈家本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奠基人。
沈先生博闻强记,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对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源流和利弊进行了详细的考证。
他悉心研究法律之时,正是中华民族危难之际。
其轻刑思想是晚清律法变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的结果。
关键词:沈家本;轻刑思想一、爱国情怀沈家本专心研究法律之时,正式中华民族内忧外患,危机加深之际。
1884年,法国侵略者在越南、台湾屡次挑起战端,8月26日清政府被迫对法宣战。
对这次战争,他深为忧虑,曾写诗明志:“时危竞上平戎策,战苦难擎饮至杯;九省兵戈方未艾,筹边慎莫付庸材。
”可以说,这种爱国之情、忧国之心正是沈家本穷究法律的精神动力所在。
也是他极力主张轻刑的根本出发点。
二、参照援引古法沈家本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对刑法进行革新,特别是在改革刑罚的过程中常常回顾前朝之法,参考前人之说,重新探究古之律法。
他对于刑罚的看法也来自于此的研究,认为慎刑自古就有。
“夫刑者,古人不得已而用之,不可不慎。
”[1]对秦的苛法是极其反对,无疑是使之灭亡的原因。
对汉律的平恕和严苛时期做了总结评价,认为平恕时期人俗和平,屡有嘉瑞。
而严苛时期则是冤案较多,汉代最终灭亡也不免于严苛的律法有关。
他在《汉律摭遗》中写道:“汉初除秦苛法,秦人喜悦。
其后参用秦法,亦尚因乎时之宜。
而孝惠除挟书律,除三族罪、妖言令。
孝文除收孥相坐律,除诽谤訞言法,除秘祝,而除肉刑一事,尤为古今刑法之一大关键。
孝景之世,亦务在宽。
故其时禁网疏阔,刑罚大省,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
此为汉法最平恕之时。
其时用法者,张释之、张驱诸人也。
洎乎孝武之世,公孙弘以《春秋》绳臣下,主父偃、郭解之狱,其罪重至于族,并不知于律为何条?张汤、赵禹之徒,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禁网寝密。
论沈家本的人权思想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U N LO H N QU V C TO A N E H IA O LG O R A FSA G I O A IN LA D T C NC C LE E L
Vo . 18,N o. 6 De . 0 c ,2 09
( ) 二 对法律 与实质平等 关系的探讨 实 际意义上 的平 等问题 , 他对 “ 从 赎法 ” 制度 的考 订工作 中我
法是不可取 的。同时还主张 良人跟贱人在民事地 位上 的平 等 , 删除了 良贱不准为婚的规定 ,从立法上 承认雇 工奴婢这些贱
( ) 除旗 人 特 权 , 四 消 允许 汉人 与旗 人 交 产
中国来 说 , 他的思想具有进步意义 。 关键词 : 家本 ; 沈 法律思想 ; 人权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8 2 (0 9)6 0 1- 2 17 — 17 2 0 0 — 0 8 0
沈家本(80 - 9 3 浙江归安 ( 14 - 1 1) , 今浙江吴兴) , 人 清末著名
论沈家本的人权思想
唐 佩 玉
(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 院, 广西 桂林 5 10 ) 4 0 4
摘
要: 沈家本是 中国法制近代化 的第一人 , 他毕生从事法律实践 和法学 研究工作。他 的法制思想 中一定 程度体现 出人权 观
念, 如平等思想 、 人身 自由权和人 的生命健康权等 。 虽然与现代的人权思想相 比 , 家本对人权 的理解显得很不成熟 , 沈 但是对 当时 的
Hale Waihona Puke 不 当其 罪 , 其磋叹 岂少 也哉 ? ……是使人但 知士族 匹庶之分 , 而不复知善恶之分矣 , 大乱 之道也。至八议赎法之法 , 此 皆必
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思想解析
于1 9 1 3 年 病 死北 京 。 沈 家本 是 典 型 的 学者 型 的官 僚 , 他“ 少读 书 , 好深湛之思” 、 “ 髫年 毕 群 经 。 于周 官 尤 多 神 悟 ” 。 二 十九 岁 开 始 进人 清 廷 刑 部供 职 , 在长 期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 , 得 以浏 览 历 代 法 典 与刑 狱 档 案 .
2 0 1 3 年 第8 月 第 2 5卷 4期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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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Βιβλιοθήκη 学报 J o u mM o f S i c h u a n P o l i c e C  ̄l e g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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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在清末修 律 中的思想解析
是 当时对 中 国传 统法 律 最 有 研 究 的 人物 , 曾被 誉 为 “ 以律 鸣 于 时 ” 、 “ 法学泰斗” 及“ 集 中 国法 系 大 成 的一人 ” 。他 不 仅 深研 中 国传 统 法 律 , 而 且对 西 方 法律 也 “ 逐 字 逐句 , 反复研究 , 务得 其 详 ” 。因 而又 被 誉 为 “ 清代 最 大 的法 律 专 家 、 媒 介 东 西 几 大 法 系 成 为 眷 属 的 一 个 冰人 ” 。他 这 种 “ 融 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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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清末修律既非与传统法律彻底决裂更非墨守成规,既非全盘引进西方法律更非拒绝,而是适当保留传统文化,大量引进西方法律,以建立已有中国传统特色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且具有普世意义的西方化的近代法律体系。
(一)重视中国传统在与礼教派的争论中,我们似乎觉得沈家本倾向于法律的西化,实际上如果考察其身世,不难得出结论:沈家本不可能不重视中国本土的传统文化。
他从24岁进入清王朝刑部,74岁在北京去世,50间一直从事司法立法工作,因此他对中国旧律有着深入的洞察,也有着深厚的感情。
例如,在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就系统地整理了我国的刑法史资料,内容丰富,取材广博,考订详细缜密。
所以,张国华先生认为:“沈家本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研究的首创者……通过他的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源流,法律思想的变化,法学的兴衰都在他的笔下初具经纬,在对中国的法律研究上,他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
” [1]沈家本作为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法律家,儒家传统的“为政以德”和“仁政”思想对他有着深刻的影响。
他盛赞唐律的“宽平”、“得中”;在对汉武帝废除肉刑的评论中,他肯定了其见识和勇气,称其为“千古只仁君”。
他认为应该德行并用,先德后行刑。
可见,在他的观念中,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
他主张德教在先,行刑在后,反对不教而杀。
在他主持的清末修律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改重为轻。
可见,他虽然重视德教,但也不否认刑罚的重要,尤其是对死刑在中国的存在的必要性持肯定态度,而不盲从西方国家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流行的“废止死刑”说。
(二)学习引进西法,谋求西法的融合向西方学习,沿袭其法律,作为富国强兵的重要途径,沈家本精通中国的旧律,但在已变革的社会国际政治形势下,他清醒的意识到学习西法的重要性。
他在晚年受命主持修律后,虽然已到垂暮之年,仍对西法“逐字逐句,反复研究,务得其解”。
从1902年修订法律馆成立起,其延揽归国留学生近千人,法、俄、德、日、意等国家主要法典翻译过来,既为新律模仿西律打下基础,同时也推动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沈家本的许多修律主张都以西律为论证的楷模,希望能以西法之长补中法之短。
例如,当他论证他的轻刑思想时曾说道:“方今环球各国,刑法日趋以轻,废除死刑者一若干国,其死刑未除之国,科目亦无多”。
所以,中国当时虽不能废死刑,但必须改重为轻,与世界各国趋一致。
沈家本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西法,去古法之意,采西律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立法思想要旨所在。
为修律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寻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契合点、依托处,为法律的移植排除反对派思想舆论上的障碍,他研究认为,以下西律之制在中国传统法中叶多有体现:1.西学中的法治、司法独立思想在中国古代早有人持之,如《管子》中就有“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至于司法独立说更与西法相似。
2.罪刑法定与陪审制也不是西法中独有的。
如西周《大司寇》就有“有悬邢象于象魏之法”,这是“法无正文不处罚之明证”,关于陪审制在中国古代也有体现。
3.刑罚改革上,中西也多有相通之处,采用西法罚金制度时,他研究中国的刑罚制度后指出,罚金在西汉之前是古代的常法,与后来的赎刑不同。
此外,沈家本对中西方的其他法律思想,如西方的父子异财而居、中国古代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都一一加以考证。
三、中国法律的历史化沈家本作为这一千古未有的法制建设工程的总设计师,面临三个时代性的重大课题,即立法、司法、法学。
立法制定纸上的法律,是法律近代化的形式标志;司法则将纸上的法律转化为生活上的活法,使其发挥实际的作用,是法律近代化的关键,法学虽是软件系统,其作用难以用肉眼观看,都是立法司法的基础和灵魂,是推动法律近代化的精神力量,三者既不相同又密不可分。
(一)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沈家本在考订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浩繁的法学文献的同时,又大开研究西法之风,热心探索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他曾亲自前往欧洲各国,派人东渡日本进行考察,了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积极引进其法律,大力推进了中国近代法学研究与工作。
他还主持先后翻译了法、俄、荷、日、意等多国法典及著作三十三种,令人耳目一新。
同时还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等位修律顾问。
他还积极倡导兴办法律学堂,开创了近代法学研究与教育,几年内法律学堂毕业生近千人。
应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沈家本确实有不少新贡献,是历代封建思想家难以做到的。
1.论法的性质与作用沈家本,沿袭先秦法家的说法和阐释法的概念,在阐释其性质与意义时,又把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
他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历史上许多国家的兴衰同其法度的好坏有密切关系,只有“朝政明,而法度立”也只有法度立,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沈家本认为,法律应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3.法须统一、平等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未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
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贯彻统一、平等的原则。
他还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出发,针对旗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罪的法律特权问题,提出旗人汉人“一体同科”的主张。
[2]毫无疑问,其法须统一、平等的思想,在当时是法律近代化的进步。
4.狡猾危险,以刑辅之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他应有的作用。
(二)“平怒”为审断之本沈家本十分重视用法“平怒”、“执法”,强调严肃而正确的执法非常重要。
他不但重视立法详审,由其注重严格执法。
从仁恕之心出发,沈家本还深入研究了中外的刑法制度,提出了反对严刑重罚,用法以宽的思想,认为中国当改重从轻,这较之封建重刑主义思想,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沈家本认为,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
他从资产阶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严厉批判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比附援引制度,并在《新律》中深刻揭露其弊端。
这样,沈家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比附援引旧制,这个功绩不可抹杀。
(三)“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沈家本深深懂得,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进资产阶级法治。
他还列举了唐朝司法官吏执法的案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那么如何得其用法之人呢?他主张:1.所有国家官吏,上至中枢长官夏至百里长吏,“皆宜知法”;2.“治狱乃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为”,司法官吏须有专门学识,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3.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
为了培养法学专门人才,还应设置专门培养法学人才的专门学校,成立法律学堂,它也是我国近代最早成立的第一所高等法律学校。
可见,沈家本十分重视法律教育,特别是把法律作为专门学科看待的思想史很可贵的。
(四)法学盛衰沈家本十分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和宣传,并专门撰写了《法学盛衰说》,强调法理学对立法、司法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
立一个法要有立一个法的道理,要符合法理学的原则。
不重视法理学,才使得法律虚无,收到轻视,以致每况愈下。
他还对中国法学盛衰作了深入检讨,认为清明之世法平,陵夷之世法颇,法学之盛衰同政治息息相关。
政治决定法律,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比衰。
无疑,其论断是正确的,而却没有真正揭示法衰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窒息了学术讨论,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四、历史的必然性西方近现代伟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为某一国人们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国人们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合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
(一)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必然性分析尽管沈家本思想将西方法律制度的一切都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找到了根源,但是两者之间质的不同确实难以否认的。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比较强调法律的强制、制裁功能,偏重于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更接近现代法治社会相比,显得比较滞后。
两种不同价值观念的法,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相遇,冲突与争论是必然的。
(二)礼教派法律思想合理性的再思想礼法之争实质上是近代中国社会内在矛盾在立法过程中的必然反映。
”礼教派”虽有很强的保守性,但保守与传统同在,不是一无是处的。
劳乃宣认为,在移植西方法律改造中国传统法之初,必须紧紧抓住法律与社会必须相适应的这一关键,从社会内部探求传统法与西方法相冲突的根源,这是具有合理性与说服力的。
[3]礼教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功力心态下,法律移植过程中过分西化的倾向。
从鸦片战争后八国联军侵华,一系列失败,使得对顽固腐败的清政府的否定与憎恨之情连带伤及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结果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全面否定。
“救亡图存”的功利心态严重影响了人们理性评价传统中国自我复苏的能力,漠视传统资源与文明延传性,在西学中,不觉迷失了自我,只重西法本身条文与内容是否先进,而没有深刻探究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土壤与民族文化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