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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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摘要: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清光绪年间进士,早年入仕,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此同时,参考泰西刑法,制订《大清新刑律草案》。

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得到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关键词:修律;沈家本;法律思想沈家本之父为官近二十年,在刑部为吏十二年,浓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于律学入门较早,禀承父业,学有精深,“学术禀承有自”(《春星草堂集·徐兆丰跋》),家学渊源深厚。

沈家本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一、沈家本的人生经历1840 年,沈家本出身官宦之家,五岁起就跟随其父奔波于任所。

1864年,二十四岁即被补入刑部,从此与律例之务和律例之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尽管沈家本仍以求取功名为首务,对进刑部不以为意,而且功名之路一波三折,二十多年后才考取进士;人虽在刑部,主要心思却在律学。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沈家本今天知道沈家本的已经不多了,即便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

其实今天所有的中国人都应该记住他,记住这位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记住这位依法治国理念的首倡者。

我们重读沈家本,去梳理他的成长之路,去重温他的法律理想,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对于这位在中国法律史上开风气之先的划时代人物,他的历史地位不容也不应受到冷落和忽视。

30年刑曹生涯沈家本字子惇,1840年出生于浙江湖州一个传统士大夫之家。

父亲沈丙莹考中进士后担任刑部主事,一干就是十几年,后来外放贵州任地方官,辗转贵阳、铜仁等地,终因不善逢迎而去官归里。

沈家本儿时便随父在京读书,幼年在北京度过,对刑部事务及司法条文耳濡目染,入门较早,这也是他后来成为一代法学大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沈家本的老家湖州濒临太湖,土地肥沃,交通便利,既是富庶的鱼米之乡,也是人杰地灵的才子之地,明清之际,这里人才辈出。

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沈家本十几岁就中了秀才,随后又得中举人,可谓是春风得意。

1864年,沈丙莹因官场失意,携全家离开贵州。

到上海时,在父亲建议下,沈家本北上京城,进刑部担任候补郎中,开始了刑曹生涯。

晚清时期的刑部是个机构庞大的中央衙门。

作为朝廷的主要审判和司法管理机构,它对应各省设“司”。

作为该省上报案件的处理机关,各司的首长是郎中;此外还有主管修订条例的律例馆、主持秋审的秋审处等具体办事机构。

沈家本初入刑部时,在直隶司任职,负责文稿起草工作。

由于沈家本家学渊源,文字功底扎实,上司对他撰写的文稿非常满意,其文名也很快在同僚中间传开。

当时有个故事流传甚广,沈家本替同僚起草了一份文件,上报给刑部尚书潘祖荫。

这位潘祖荫可不是一般人物,探花出身,曾任南书房行走多年,见多识广,文笔老辣。

他一眼就看出该呈文不是这位官员所写,经追问知道是沈家本手笔,潘祖荫对沈的文笔、才华大加赞赏,感叹说:“我就知道非沈家本办不了此事。

”从此沈家本在刑部以识高、知律而知名。

人物

人物

沈家本,中国古代法制传统的掘墓人沈家本(1840——1913)作为清末著名法学家、立法大家和法学教学家,出生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时期,而逝世时又正值辛亥革命后两年。

他一生经历的七十多年时光,正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非常时期。

他出生在江南水乡的浙江归安(今浙江湖州),同治四年(1865年)举人,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

自24岁始入刑部任职,“自此遂专心于法律之学”并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毕生之精力献身于法律学。

他精通旧律、学贯中西,在他生命的最后十年里,他充任了晚清的修律大臣。

他不畏权势、力排众议、锐意改革,对中国法律近代化和中国近代法学之兴起,起到了承前启后之作用,可谓是中国近现代法律的奠基者。

公元1902年,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沈家本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近十年之久。

在世纪之初的变法云端,沈家本在考订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浩繁的法学文献的同时,又大开研究西法之风,热心探索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沈家本确实有颇多贡献,是历代封建法学家所难以做到的。

作为清廷的法律大臣,沈家本早已洞悉封建法律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他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富强。

沈家本最有特色的法律思想在于他的“法随时变、会通中外”主张,他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然而,欲在当时封建毒素深重的中国实行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却是阻力重重。

1903年,清政府成立的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与出使美国的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张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在沈家本的促成下,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这部《现行刑律》第一次取消了中华法系特有的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并第一次将刑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

沈家本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

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

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林海2013-05-09 17:13:30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5月9日,第3版北京宣武门以南,一条不出名的小巷里,藏着一座门牌号为金井胡同1号的小楼。

鲜有人知的是,这是被称为“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的故居。

1900年入京至1913年逝世,沈家本一直住在这里。

在他辞世一百年的日子里,或许是时候来寻访这位大师的踪迹。

从刑部小吏到修律大臣沈家本虽然名闻天下,从政之路却并不顺利。

1840年,他出生于一个官宦之家。

祖父是嘉庆年间举人,曾为知县;父亲沈丙莹是道光年间的举人,后中进士,入仕刑部。

沈丙莹为官近二十年,其中在刑部就长达十二年。

沈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

1864年,24岁的沈家本代父补入刑部,却没有职位,只是一名小吏,做一些最为普通的公文传送工作。

1870年,沈家本的父亲病逝,时沈家本三十岁,正值而立之年。

按中国古代的孝道,父母丧应守三年,沈家本正不耐刑部烦事,便回浙江守丧。

守丧三年后,沈家本回到京都刑部,后屡屡参加礼部会试,无奈连连失利,心情很压抑。

他的两个弟弟接连早故,家庭经济不太富裕。

本不想继续留任刑部,但为了生计又不得不留。

应该说,父亲对沈家本的影响是巨大的。

清末诗人施补华曾称赞沈家本的父亲,为官谨慎,勤于职守,精通律例且不拘泥,不攀权贵,廉正自守。

这些品质对沈家本多有影响。

在刑部任职多年,沈家本已成为一名颇为干练的司员。

他司法业务十分精湛,对清朝乃至历代法律非常熟稔,公文写得明白晓畅。

他为人谦和,淡泊名利,常为同僚代拟文稿。

一次,沈家本为一位同僚代拟的文稿引起了刑部尚书潘祖荫的注意。

潘祖荫怀疑这不是沈家本这位同僚能力所及,经查果然是沈家本所作。

自此,他赢得了潘祖荫的特别赏识,开始崭露头角。

皇天终不负苦心人,在接连失利后,沈家本仍坚持应试,终于在1883年考取进士;这一年,沈家本已是四十二岁,过了不惑之年。

从1883年到1892年期间,沈家本仍然在刑部任职。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沈家本幼习儒家经典,尤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

著有《诸史琐言》。

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

重视研究法理学。

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

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

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

”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 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

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

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

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

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②法须统一。

沈家本认为,首先,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两歧,将会发生法重刑滥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如果新旧参差,势必使法律丧失信用;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恶而已,乌得士族匹庶之分”。

③法乃道德教化之辅。

沈家本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废刑而不用”。

由于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于教化”,因此,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

④用法在人。

沈家本

沈家本

百年法治清廷的变法和立宪工作,始则诚意不足,继则过于张皇,终于不成其事。

当年沈家本遭遇的种种问题:中西之争、礼法之1911年2月,京师大学堂总监刘廷琛向清廷上了一份奏折,严词厉色地写道:“法律馆所修新律,不但刑律不合吾国礼俗,即将上奏之民律稿本,亦显违父子之名分,溃男女之大防。

新律既导人不孝,又导人败节,如若颁布施行,将使天理民彝澌灭寝尽,乱臣贼子接踵而起。

“法律大臣离经叛道,置本国之风俗于不问,专取欧美平等之法。

恳请朝廷再定国是。

不问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

断不容法律馆阳奉朝廷尊崇礼教之旨,而阴破纲常自行其是;天命未改,岂容抗命之臣。

该大臣倘再行拒改,即重治以违旨之罪。

”这份奏折弹劾的对象,正是奉旨担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

当年1月,清廷颁行了争讼数年的《大清新刑律》,引起了刘廷琛的不满。

这部法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其中,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总体而言,《大清新刑律》初步完成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从1902年开始,沈家本以刑部“当家堂官”之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出《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民律草案》等新法,以其特有的“会通中西”理念,革新了中国千年以来的法律传统,不可避免地与保守势力发生冲突,先后有“礼法之争”“部院之争”,终于不可调和。

就在刘廷琛上奏的次月,清廷免去了沈家本资政院副总裁与修律大臣的职务,命其回任法部左侍郎,实则是削去权柄、保留待遇。

此时的沈家本已年满71岁。

自62岁开始,他主持清廷修律工作已近十年,步步为营而成绩斐然。

百年后回望,刘廷琛奏折中的“天命未改”一语,既昧于时局,不见“千年未遇之大变局”,对洋务运动、戊戌变法、预备立宪等清廷一系列历史事件视而不见,又拒绝向前看,不知西风东渐之门已开,形势已无可改回。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家,出生于宋朝时期。

一、沈家本的背景介绍沈家本出生于一个学者家庭,自小受到良好的教育。

他的父亲是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因此沈家本从小就接触到法律知识,并逐渐培养了对法学的兴趣和热爱。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1. 依法治国沈家本主张依法治国,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和保障。

他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主张依法制定和实施政策,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2. 法律平等沈家本强调法律的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他主张法律的公正性,反对以权贵地位为依据的特权制度。

3. 法律的灵活性沈家本认为法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他指出,法律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情况。

他主张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程度的变通和调整。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律教育。

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他主张注重培养法学知识,并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三、沈家本的影响沈家本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被后来的法学家继承和发展,并渗透到现代法学理论中。

他的依法治国观念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方向,也为现代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汲取智慧,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近代化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近代化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罪刑法 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 定、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未 时效、 遂、时效、紧急避险等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准五服 制罪;增加了选举、 制罪;增加了选举、交通等方面的罪名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新精神 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反对比附类推 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正条之行为, 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 官矣。 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 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 适从。
四、法学:法律近代化的软件 ——《法学盛衰说》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 。(京师法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京师法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法学会杂 志》) 1.传统律学 传统律学 2.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3.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法学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 政必衰。 政必衰。 ——《寄簃文存 法学盛衰说》卷三 法学盛衰说》 《寄簃文存·法学盛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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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违反教令
子孙治罪之权, 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 父母、父母, 父母、父母,实为教孝 之盛轨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大 杖则走,小杖则受 杖则走,

玉骨冰心冷不摧——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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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

沈家本

沈家本法律思想1、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的出发点是以爱国、治国为目的的“法律救国”论!原因:近代中国,是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极为尖锐的时代。

是华夏各民族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是保国保种与亡国亡种之间的矛盾。

所以抵御、反抗外来侵略,保国保种,救亡图存,成了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目标。

而沈家本是一个忧国忧民,具有民族自尊心和爱国心的封建开明官僚。

他生活在中华民族遭受列强欺凌的年代。

沈家本身上也具备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爱国救国思想。

而沈家本从青年时期即入清朝刑部学律,并“以律鸣于时”,尽人皆知。

沈氏在治理律中,比同时代法学家的视野要宽,考虑的问题要深。

在研读旧律的同时,早就究心对外的法律问题。

他的“法律救国”思想种根于此。

奉命修律以后,沈家本非常赞誉子产“救世”之苦心。

效法子产,在“国弱邻强”的时代,负起修律救世的重任。

由于他的“法律救国”,以采西法改造旧法为归指,所以,这个时期他的大量奏疏、论说、序跋等等,处处强调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采西法之善,去中法之弊。

2、沈家本的中西法律观(1)究其真是,何旧何新不管从官僚家庭出身还是从幼年便已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去分析,作为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都不可能,也不会完全离开清王朝根据三纲五常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指导思想。

但是,受命之时,时局已变,对于痛惜山河破碎,期望民族兴盛,国家富强,开明爱国而以精通西方法律的封建官僚来说,他虽然必须执行请朝廷的立法宗旨,但是又不可能不把自己的治国救国的识见注入新律,并以自己的识见去理解、执行朝廷的修律宗旨。

对于新学旧学(或西学中学),沈家本有一个总体认识,即新旧各有其是,学者不应以新旧之名而立门户。

“但期推行尽利”道出了他研究新旧学说的目的。

这种态度,最终构成他“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宗旨。

这一宗旨,集中体现了他融会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说,以制定最新最善之法,治理中国,挽救危亡的思想。

沈家本

沈家本

沈家本与家人合照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 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 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 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 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 治关系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轶事典故
沈家本在天津任上审理的奸杀案详细案情
沈家本塑像《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卷五《补洗冤录四则》记述了奸杀案之详情:天津县郑国锦在行 医中认识了在天津县城寄住的刘明和王氏夫妇。郑因给王氏看病两人渐生奸情。后郑与王氏商定,乘刘明患病, 假以针治为名,将其致死。刘被针刺致命穴位而殒命后,郑即将刘的尸体棺殓,谎称病故,通知刘的兄弟来津将 尸棺运至原籍埋葬。事发后,“经天津县访拿审供”,“委天津府检验”。为了弄清刘明的死因,沈家本率同静 海县知县和候补知县亲赴静海杨官店村刘明的坟冢开棺验尸。经检验,发现刘的牙根及头顶骨为红赤色,囟门骨 浮出,证明死者为针刺而亡(此法为旧籍《洗冤录》所未载)。并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仵作,一起查勘和讨 论,最终不但使案情水落石出,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还弥补了《洗冤录》的不详不尽。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
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鉴于中外刑制“中重 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 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

76人与事·法史春秋举乡试。

此次回乡,沈家本身体状况很差,撑着病体参加考试。

虽然状态不佳,沈家本仍然考中了举人。

抱病赴试并一举高中,本是一件可喜可贺之事。

可命运似乎和沈家本开了一个大玩笑,他的考场好运似乎在此一举用光。

在此后的会试,也就是俗称的考进士环节中,沈家本屡试不第,一考就是将近20年。

直到光绪九年(1883),沈家本终于圆了进士梦,此时的他早已步入中年。

在这近20年的备考光阴中,沈家本一直在刑部工作,处于“半工半读”的状态。

虽然被大量的刑部案牍缠身,但是沈家本心中始终把考取进士作为第一目标。

用沈家本自己的话来说,“数十年中,为八比所苦,不遑他学”。

这是因为在当时的官场之中,没有进士出身意味着终身只能做一名下级小官而已,无法实现自己的宏图抱负。

虽然如此,沉重的科举压力并没有埋没沈家本的法学智慧。

这位天生的法学英才利用有限的精力,仍然让自己纵览世界法律史,古老中国的法制数千年独树一帜,留下了“中华法系”的华丽乐章。

然而到了清朝末年,中国饱受西方列强欺侮,国人意识到落后的法律制度是导致落后挨打的原因之一。

于是,清政府作出了修订法律的决策,开始全面学习西方法律制度。

革故鼎新之际,沈家本发挥了关键作用,堪称中流砥柱。

沈家本学贯中西,法律理论与实践都堪称一流,被后世尊称为“中国近代法制奠基人”。

他的坎坷人生和思想光芒值得后人品味和敬仰。

青年坎坷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沈家本出生之时,恰逢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历史车轮开始走向近代,这冥冥之中注定了沈家本的一生与“近代化”有着不解之缘。

沈家本出生在一个书香官宦之家,其父沈丙莹是进士出身,长期在刑部任职。

沈丙莹精通律例,为官谨慎勤勉,深得上司器重。

沈家本与法律结缘,与从小耳濡目染父亲的言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不过在当时,只有熟读四书五经考取科举才是正道,法学并不为世人所重,因此沈家本的青年时代仍以熟读经史为主业,并未精研法律。

沈家本修律

沈家本修律

简要分析沈家本修律的意义和局限法学12-2 汪夕人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

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

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

著有《诸史琐言》。

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1902年,光绪皇帝下谕修律,要求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沈家本和伍廷芳被袁世凯、张之洞等保举主持修律。

从此,沈家本受命于危难之中,承担了中国近代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律例修订工作。

1911年1月25日,清廷颁布了《大清刑律》。

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得到了政府倾尽全力的支持。

当然,它也是持续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立法。

它的出台,标志着古老的中国第一次迈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在中国近代史上,林则徐是首倡“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沈家本则是睁眼看世界法律的思想家,他从中西法律的比较中,提倡择善而从,他不仅是采用中西法制比较研究方法的第一人,也是“会通中西”,仿西法主持修律的改革家、实践家。

沈家本对中西法律的比较的有益探索,又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启示。

本文从以下几个个方面简要分析沈家本修律的意义。

1、完善中国部门法律体系,为近代部门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沈家本融汇中西,他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借鉴主要是主要是突破了中国传统法律笼统的法典式结构,完善中国部门法律体系,为近代部门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建立了独立的部门法律体系。

正如他本人所说:“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

”2、沈家本人权思想为中国法制的推进起到重要作用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国学经典解读 清末法学泰斗-沈家本 主治津、保(6)

国学经典解读 清末法学泰斗-沈家本 主治津、保(6)

国学经典解读清末法学泰斗:沈家本主治津、保(6)旧势力永远不会甘心退出历史舞台。

1916年5月,为挽救每况愈下的局势,苟延残喘的清王朝组织了以奕劻为首的“皇族内阁”。

沈家本当然被排斥在外,法部左侍郎一职自行解去。

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

这三种古籍,都是后人就北京末年律学士傅霖《刑统赋》所作的注释,久之错乱百出。

经沈家本纠廖正误,臻于完整,后来编入《枕1916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土崩瓦解。

清廷被迫起用袁世凯组阁,沈家本充当了“袁记内阁”的司法大臣。

但是袁世凯既不想也不能挽救势将崩溃的清王朝。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与清王朝同中华民国成立后,国内由沈家本担任司法总长的呼声甚高。

袁世凯伪装拥护共和窃据临时大总统后,也属意于他。

宦海浮游近50年,年过古稀的沈家本最渴望过的是这样的生活:“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

小楼藏得书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

”他引疾不出,专心著述,完成了他最后一部著作《汉律摭遗》。

该书征稽广博,取材严谨;考辨发微,务求穷尽。

相比而言,远胜杜贵墀的《汉律辑证》和张鹏一的《汉律类纂》,使汉律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沈家本虽闭门不出,但对风雨飘摇中的破碎山河却无时不深怀忧念。

1913年初,他在病塌上赋得《梦中作》:可怜破碎旧山河,对此茫茫百感多。

漫说沐猴为项羽,竞夸功狗是萧何。

相如白壁能完否?范篆黄金铸几何?处仲壮心还未已,铁如意击唾壶歌。

时光无情,沈家本壮志未酬,却已心余力衰。

1913年7月12日他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岁。

噩耗传出,举国叹惋。

诗词祭文,咸述其功。

正是: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

国学经典解读 清末法学泰斗-沈家本 主治津、保(4)

国学经典解读 清末法学泰斗-沈家本 主治津、保(4)

国学经典解读清末法学泰斗:沈家本主治津、保(4) 主治津保期间,无论公务多繁忙,沈家本都没有放弃法律研究。

1899年,《刑案汇览三编》成书。

此书原拟刊刻付印,因庚子之变而辍。

全书124卷,书后附录中外交涉各案件。

沈家本编订该书的目的是为了使旧案例与新学说相互印证,因此收集了1838年以后有关清朝司法的大量资料,为后人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书后附录的中外交涉案件,对研究清朝末年列强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具“新政”改革为沈家本提供了大展鸿图的良机。

1901年11月14日,沈家本升任刑部右侍郎,20日回京就职。

离开刑部8年又重回故地,开始迎接他一1900年以后,英、日、美、葡诸国在与中国续订商约时曾表示,如果中国律例与东西各国改为一律,即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为此,清廷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保举“熟悉中西律例者”修改《大清律例》。

对于清廷而言,这次修律不过是一种政策上的权宜之计。

在此错综复杂的格局中,沈家本凭借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丰硕的研究成果、深厚的法律经验及劳怨敢任的个人品格,与沈家本对列强攫取治外法权早就视为国家民族的奇耻大辱,对朝廷昏聩庸顽、不思变革忧心忡忡,念念不忘改善法制、收回利权。

因此一经任命,他立即以满1904年5月15日,经过他与同僚近两年紧锣密鼓的筹备,修订法律馆终于开馆。

开馆后主要翻译和研究东西各国法律,并整理中国法律旧籍。

经此介绍到中国的东西诸国法律和法律学论著,涉及之广、数量之大,前所未有。

使得比较各国体例,去芜存菁,轻而应用于改造中国旧律和创立新法成为可能。

至于翻译过程中的调查考核,辨明文义和甄定名词,对于创建中国法律学更有重要意义。

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的开题报告

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的开题报告

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的开题报告
尊敬的老师们:
大家好!今天我要选取的课题是“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的关系”。

首先,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沈家本。

沈家本(1866-1921),字升之,号潮陵,江苏南通人。

他是清末民初著名的法学家和教育家,也被誉为“中国近代法治教育的奠基人”。

沈家本在法学上有卓越的成就,曾在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师从日
本法学大师江上波太郎。

他将欧洲法学与中国传统法学相结合,提出了“学以致用、用以致学”的教育理念,并将其运用于清朝的官方教育体
系中,创建了中国最早的法学专业机构——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并亲自
担任该校的校长,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其次,我想讲一下沈家本对于近代法学教育的贡献。

沈家本提出的“学以致用、用以致学”教育理念,强调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他认为,法学知识应该贴近生活,应该学以致用,转化为实际的实践能力。

同时,实践应该反过来促进理论的深化,用以致学。

这一教育理念顺应了社会
的需求,使法学教育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与社会活动相结合,形成了
具有实践性的法学人才。

另外,沈家本还强调学科的交叉性,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与其他学科
相结合,形成综合性人才。

他提出了“法学教育要求有崇高的人文精神、广博的人民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知识”,这一理念对于推动近代法学教育
的全面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奠基人,他的“学以致用、用以致学”教育理念,以及他所建立的法学专业机构,对于推动中国近
代法学教育的发展,促进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
实意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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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他曾奉命修改《大清
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后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定
《大清新刑律》。沈家本1913年去世,终年74岁。
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
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
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法律应根据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益,不能简单袭用。他特
别指出,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
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他认
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
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但他在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
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因为中国的礼教风俗与欧美不同,所以
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沈家本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犯
罪,均应平等以法定罪,不能有什么特殊例外。同样,男女犯罪
处刑也应平允。他还奏请,严禁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的
这些法律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但由于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生活环境所决定,使他和封建
编。甲编是法学著作,共22种,86卷; 乙编包括《说文引经异同》、
《日南读书记》等13种、104卷。该书甲编最为著名。收集有丰富的
史料,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上自传说中的虞、夏,下至
明、清各代的中国古代律令,刑制等进行了系统的考证,阐述了
历代法制的沿革与得失,并对其中有些部分,如汉律还作了重点剖
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四是他主张用法在
人。他认为制定严明的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没有正直的执法之
人,也是徒劳的。因此他曾积极筹办法律学堂,为执行新律培养
人才;他还主张以严刑惩办那些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人。沈家
本的这些思想和观点,至今仍有其积极的意义。
其次,沈家本提出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他说,
进行综合的考察,以致没有从浩瀚的资料中抽象出中国法律历史
发展的科学规律。尽管如此,纵观沈家本一生在法学理论及法律
实践方面的成就,仍无愧于法学泰斗之称。
法律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第三,沈家本推崇民主主义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各法之中,
刑法是最为重要的,应当把制定新刑律作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
点。鉴于中外在量刑上,中国重刑多,西方轻刑多,他建议应将
刑法“改重为轻”,并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
刑,死刑一般用绞,特别重的罪才用斩。他还将戏杀、误杀、擅
析。在该书中,他针对清末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发
表了在当时来说颇为新颖的见解,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封建法制的
重要主张。这些对考察清末法律的变迁都是极为重要的线索。
《沈寄簃先生遗书》内容极其广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参考资料。但该书有折衷
改良的倾向,更未能结合特定时代的经济、政治关系对法律制度
二是法须统一。包括立法的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
惩戒之具”,而不能是“私人报复之端”;再就是断罪之律必须
统一,不能使法律丧失信用;还有,用法必须统一,不能因犯罪
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三是法只能对道德教化起辅助作用。
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
“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
首先,沈家本重视法理学的研究。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
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对中
外法学曾做过认真比较,发现“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而他认为“经验”与“学理”应当并重,互相结合。他关
于法理学的基本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他认为法是天下之程
式,万事之仪表;法的作用是治民、也是治国,是“政之辅也”。
沈家本是一位谙悉中国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的清末著名法学
家,也是当时中国积极研究和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
沈家本,字子惇,别号寄簃。1840年生。归安(今浙江吴兴)
人。光绪时的进士。他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法部
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他搜集并考订整理中国古代法律资料,
主义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在他的思想言论中,经常是进步的倾向
和保守的成份同时俱在,互相冲突。他然引进资本主义法律思
想和原则,为改变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贡献,但他对封建旧律
中的礼教纲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对于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彻底
的。
沈家本的主要著作是《沈寄簃先生遗书》。该书分甲、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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