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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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是一位谙悉中国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的清末著名法学
家,也是当时中国积极研究和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
沈家本,字子惇,别号寄簃。1840年生。归安(今浙江吴兴)
人。光绪时的进士。他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法部
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他搜集并考订整理中国古代法律资料,
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他曾奉命修改《大清
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后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定
《大清新刑律》。沈家本1913年去世,终年74岁。
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
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
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首先,沈家本重视法理学的研究。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
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对中
外法学曾做过认真比较,发现“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而他认为“经验”与“学理”应当并重,互相结合。他关
于法理学的基本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他认为法是天下之程
式,万事之仪表;法的作用是治民、也是治国,是“政之辅也”。
二是法须统一。包括立法的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
惩戒之具”,而不能是“私人报复之端”;再就是断罪之律必须
统一,不能使法律丧失信用;还有,用法必须统一,不能因犯罪
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三是法只能对道德教化起辅助作用。
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
“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
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四是他主张用法在
人。他认为制定严明的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没有正直的执法之
人,也是徒劳的。因此他曾积极筹办法律学堂,为执行新律培养
人才;他还主张以严刑惩办那些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人。沈家
本的这些思想和观点,至今仍有其积极的意义。
其次,沈家本提出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他说,
法律应根据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益,不能简单袭用。他特
别指出,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
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他认
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
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但他在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
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因为中国的礼教风俗与欧美不同,所以
法律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第三,沈
家本推崇民主主义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各法之中,
刑法是最为重要的,应当把制定新刑律作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
点。鉴于中外在量刑上,中国重刑多,西方轻刑多,他建议应将
刑法“改重为轻”,并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
刑,死刑一般用绞,特别重的罪才用斩。他还将戏杀、误杀、擅
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沈家本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犯
罪,均应平等以法定罪,不能有什么特殊例外。同样,男女犯罪
处刑也应平允。他还奏请,严禁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的
这些法律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但由于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生活环境所决定,使他和封建
主义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在他的思想言论中,经常是进步的倾向
和保守的成份同时俱在,互相冲突。他虽然引进资本主义法律思
想和原则,为改变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贡献,但他对封建旧律
中的礼教纲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对于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彻底
的。
沈家本的主要著作是《沈寄簃先生遗书》。该书分甲、乙两
编。甲编是法学著作,共22种,86卷; 乙编包括《说文引经异同》、
《日南读书记》等13种、104卷。该书甲编最为著名。收集有丰富的
史料,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上自传说中的虞、夏,下至
明、清各代的中国古代律令,刑制等进行了系统的考证,阐述了
历代法制的沿革与得失,并对其中有些部分,如汉律还作了重点剖
析。在该书中,他针对清末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发
表了在当时来说颇为新颖的见解,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封建法制的
重要主张。这些对考察清末法律的变迁都是极为重要的线索。
《沈寄簃先生遗书》内容极其广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参考资料。但该书有折衷
改良的倾向,更未能结合特定时代的经济、政治关系对法律制度
进行综合的考察,以致没有从浩瀚的资料中抽象出中国法律历史
发展的科学规律。尽管如此,纵观沈家本一生在法学理论及法律
实践方面的成就,仍无愧于法学泰斗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