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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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一、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和形成时期古希腊:法学的萌芽时期古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二)衰落和恢复时期中世纪前期:法学的衰落时期。

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但神学体系中也包含有一些法学思想。

中世纪后期:法学的恢复时期。

出现了注视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三)繁荣和发展时期17世纪,英法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18、19世纪,德国形成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分析法学派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此外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二、自然法学派(一)古代自然法学派1.古希腊(1)智者实在法背后有一个自然法;自然法的内容是公正和正义。

欧里庇得斯: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奴隶是社会制度和城帮法律造成的。

阿基马丹: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苏氏三师徒深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苏格拉底:法律体现是非善恶,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

柏拉图: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法律包含整体的美德,是理性的命令,因此人们应该服从。

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也有好坏。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种理性。

2.古罗马(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①法律是正当的理性②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2)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伯比尼安、盖尤斯、保罗、毛特斯丁①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②公平、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3.中世纪(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①教父学②天国、地国说③君权神授论(2)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①法律是理性的命令②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二)古典自然法学派1.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2.基本观点(1)制定法背后有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2)自然法的核心是公正(或正义、权利、理性)(3)制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4)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和运用自然法3.主要理论:(1)自然状态论霍布斯:敌对、战争(狼社会论)洛克:和平、善意、互助(中性论)卢梭:和平、平等、自由(黄金时代论)(2)天赋人权论①起源与特质:生而具有不可剥夺②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非其赋予由其承认和宣告③内容: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和反抗(3)个体本位论①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是基础、目标,拥有优先权②个体权利的限制:社会无权剥夺个人权利;其对个体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4)社会契约论①契约的社会基础: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②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保护个体人的自然权利③公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界限:基于契约的法律④公民为什么要守法:信守承诺⑤违约的救济:收回让渡权利乃至进行革命(5)人民主权论①主权的含义:主体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权利)②主权的内容:个体主权国家主权③主权能否分割和转让(6)法律理性论①理性的含义:人的自然能力,行为或信仰的理由,是非善恶的标准(洛)②理性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格)③理性的把握:基于理性(霍)④法律与理性:理性是法律的本质(三)新自然法学派1.新自然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区别(1)改良性;(2)可变性;(3)认识论;(4)兼容性。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西方的法学流派基本上主要是三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在现代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学派。

推荐书目:《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吕士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版《当代西方综合法律思潮》,薄正锋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古代时期:一、希腊法学思想(古代的自然法,长于抽象的理性思维)1、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法学思想不成体系,是西方法学思想的开端)2、柏拉图(精英治国者,后期思想有所转变,重视法律的作用)3、亚里士多德(比他的老师更尊重法治,论述多个法学命题,如正义等)4、斯多葛学派(自然法和世界观)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基者。

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

其代表人物:巴内斯、塞内卡、埃彼克泰特、马可?奥勒留(帝王哲学家,著有《沉思录》,是学派晚期最著名的代表)等。

二、罗马时期(注重实践,法典发达,它把蕴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转化为实在法的原则,揭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从而奠定了古罗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

)1、《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篆》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和莫德斯蒂鲁斯(古代商品社会最好的法官和学者了)三神学法学(恢弘的体系,可怕的束缚)1、奥古斯丁(首位取得巨大成功的神学法学家、主张法律是罪的产物)2、托马斯*阿奎那(最出色的神学法学家)四注释法学派,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阐释重现天日的罗马法,分为前期和后期)近现代时期一、自然法学派(经历了从神的理性,到人的理性,在到社会理性的转变)1、古典自然法学派[卢梭、洛克、霍布斯等](理性主义社会契约法治思想天赋人权)2、复兴的神学法学派[马里旦、达班、布伦纳](世俗化的发展了中世纪的神学法学)3、复兴的世俗自然法学[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德沃金](一群牛逼的美国人,除了菲尼斯是英国人)二、分析法学派(主张法是一种规范认为应该区分“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1、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旧分析法学派[奥斯丁](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法理学的奠基人之一)3、新分析法学派 [哈特拉慈](批判继承了奥斯丁)4、纯粹法学 [凯尔森](极其纯粹)5 制度法学 [麦考密尔魏因贝格尔](扩大了分析法学的研究领域)6 符号学法学 [杰克森柯尔文森](不懂)三、社会法学派(分支最多的一派生命力强盛把法看作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1、萌芽时期 [休谟孔德韦伯](都是大思想家)2、历史法学派 [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梅因等 ](用历史的实用主义解释法律)3、目的法学 [耶林](人的目的创造了法)4、利益法学 [赫克](法是人的利益)5、自由法学[埃利希康特洛维奇](主张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6、连带主义法学 [狄骥](宣传阶级调和是马克思主义的论敌)7、心理法学派[塔尔德沃尔德彼德拉任司机](挺有意思的可以研究一下)8、实用主义法学[霍姆斯庞德](霍是美国第一个有法哲学思想的法官庞德还来过中国,做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9、现实主义法学 [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又是一群美国人)10、法人类学 [霍贝尔](人类学和社会法学结合的产物)11、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哈盖尔斯特洛姆伦德斯特奥里弗克拉纳](这个半岛上出产了一批名字这么难打的学者)12、马克思主义法学(大家都很熟悉)(1)原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恩格斯 ](我个人认为应该归如此类但所有的国内出版的西方法学思想教材都不涉及马派仿佛马派是东方的法律思想莫名其妙)(2)新马克思主义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法学派等]四、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拉德布鲁赫](看不懂没兴趣因为不熟悉暂且单独列在这里)五、其他法学派1、新自由主义法学[哈耶克诺锡克](哈曾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一个大家)2、综合法学派 [霍尔斯通博登海默](试图整合三大法学派)3、经济分析法学 [科斯波斯那](真是功利到了极点)4、行为主义法学 [布莱克](丰富了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100%
法学家的贡献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众多法学家, 如盖尤斯、乌尔比安等,他们对 罗马法进行系统研究和阐释,推 动了法学的发展。
80%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
古罗马时期法律教育兴起,法律 职业也随之形成,为法学研究提 供了人才保障。
中世纪西方法学的沉寂与复苏
01
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并立
中世纪时期,教会法占据主导地位,世俗法发展受限,两者并立存在。
参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
西方法学在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为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智力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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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聆听
社会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狄骥、庞德等,他 们主张法律应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 效果。
03
现代西方法学的多元化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实证主义
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 强调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关注 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效果。
法律规范理论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规范体系,具有普遍性和强制 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 重要工具。
进步和发展。
法治原则
该学派主张法治原则,强调法律 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认为法律应当平等适用于所有人,
不受个人意志和权力的干涉。
社会法学派的崛起与影响
社会利益理论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 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法律社会学
该学派注重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探讨法律与社会、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强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 反对中世纪的封建神权统治, 提倡个性解放和理性。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 说使自然法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 思想基础。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 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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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度发展期
• 《十二表法》的颁布成了罗马法学形成的起点, 之后涌现了一批职业法学家
• 共同特征:强调法的社会化
• 目前,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社会法学.新分析实 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但彼此观点又日益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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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 1.自然法学派
• 斯多噶学派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 • 古典自然法 • 霍布斯:自然法理论以人性恶为基础,对自然状
态和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展开论述,建立起自然法 理论体系 • 洛克: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 孟德斯鸠:法分为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其中自然 法源于人类的生命的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 卢梭:追求自然和平等
• 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 • 观点:永恒法和自然法的法哲学思想 • 影响:为近代资产阶级所吸收,但这显然
不足以改变其神学法哲学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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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中的曙光:罗马法复兴
• 12~16世纪出现了意大利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等,他们的活动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成为 一个独立的领域,对日后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大的影响。经他们加工整理的罗马法适应 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他们 的推动下也波及整个欧洲。
• 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 进一步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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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世纪~19世纪法学蓬勃发展
• 英国:形成了议会至上的国家政权形式 • 美国:《独立宣言》的通过 • 法国:《人权宣言》的颁布 • 德国:《德国民法典》的实施 • 同时,欧洲大陆出现了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3、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绪论

绪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家的特征:(1)国家是按地区划分它的居 民;(2)公共权力的设立。 国家消亡的必然性。 法与国家的关系。 三、学习本课程的一般方法 全面准确地把握各专著的基本内容; 历史地评价各思想家的法学思想; 思考其中的现实意义。
其二,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缺少安定。 其三,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古希腊的 立法未能充分发展。 其四,在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 家阶层。 由于上述原因,虽然在古希腊己拥有高 度发达的文明和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机 构、有着浓厚的学术氛围和最早的杰 出人物,却未形成一门关于法律的学 问。
虽如此,但却诞生了西方最早的法 哲学。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 的:“我们之所以着手从希腊人, 而不是从其他某个国家的法律理论 来开始考察法律哲学的演进,那是 因为古希腊知识界的领袖们非凡地 拥有从哲理上洞察自然现象和社会 现象的天赋才能。” 正是这些人的法学思想,给了罗马法 学以理性的基础,而且影响了此后 2000多年法学的发展。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重要著作之一。 恩格斯揭示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对国家的发展及其消亡的历史必然 性作了科学的阐述,第一次系统地 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就国家的起源而言,恩格斯的思想:
其一,指明了国家是历史范畴。 其二,指明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 物。 其三,指明了国家是缓和阶级冲突,建立阶 级统治秩序的工具。 国家的实质:“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 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 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 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地国家,这个 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 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 迫阶级的手段。”
法国法学及其发展。 德国法学及其发展。 英国法学及其发展。 美国法学及其发展。 5、二战后西方法学的发展 一般特征: (1)学派众多,论战激烈。 (2)高度分化,高度综合。 (3)法学新学科层出不穷。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 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 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 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在其遗体 火化前,张学英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蒋伦 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要求分割财产, 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 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 区人民法院。
问:张学英是否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生活在无数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但除少数人 外,都自愿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如履行 父亲或丈夫的义务,尊重他人财产,清偿债务, 等等,其动机并不是出于害怕国家的强制。为了 研究“活的法”,他认为要注意各种法律文件, 并观察社会生活、商业习惯和组织,等等,不论 它们是否为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提倡“法的自由 发现”、“自由的判决方法”,即主张法官在法 律规定含糊不明等情况下,应就案件事实根据正 义感加以判决。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流派比较
一、自然法学
1、主要观点: (1)客观规律,或上帝或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由 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客观规律或行为准则。 (2)法与道德不可分。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 义。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 平等、秩序等。 (3 )恶法非法。 2、代表人物: 马里旦、富勒、罗尔斯等
2、代表人物:庞德、霍姆斯、埃利希等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经验。 3、埃利希的法学思想
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 、法学或判决,而 在社会本身。 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 ,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 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 ,国家对法所起 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 。这 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 秩序。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命令中没有地位,但它 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20C)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20C)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西方法学流派是指西方哲学史上发展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派和思想流派。

这些流派在历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对现代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将对几个代表性的西方法学流派进行评析,探讨它们的思想特点和影响。

第一流派是古希腊哲学。

古希腊哲学是西方哲学的发源地,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

古希腊哲学家们探讨了众多问题,如存在、自然、道德等,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和理论。

其中,柏拉图学派和亚里士多德学派是古希腊哲学的两大代表。

柏拉图强调理念的世界和绝对真理,认为真理是永恒不变的。

而亚里士多德则注重经验和事实,提出了逻辑学和形式哲学等理论。

古希腊哲学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为西方哲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流派是启蒙运动哲学。

启蒙运动是欧洲18世纪的一场思想运动,提倡理性和人权,反对传统的教条和专制。

启蒙哲学家们批判了宗教信仰和封建制度,倡导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其中,伏尔泰、洛克和康德等人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

他们的思想促进了现代教育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流派是德国哲学。

德国哲学在19世纪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涌现出许多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

黑格尔的辩证法、尼采的超人理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都是德国哲学的重要成果。

德国哲学以其深刻的思想和广泛的影响力,成为了现代哲学的重要流派之一。

第四流派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和经验的重要性,倡导以解决问题和解放人类为宗旨。

代表人物有詹姆斯、杜威和皮尔士等。

实用主义哲学对教育、政治和社会等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社会科学的一种重要方法论。

通过以上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学流派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这些流派囊括了古希腊哲学、启蒙运动哲学、德国哲学和实用主义哲学等多个阶段和领域,各具特色,却又相互关联。

它们的发展和传承,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哲学资源和深刻的思想启示,对我们理解世界和改善人类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

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

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西方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代。

古希腊有着丰富的思想和哲学传统,其中的一些观念对于法理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人们对普遍正义和道德价值的探索成为了法律思想的基础。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为西方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理性和正确的组织形式,而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发展和实施方式。

他提出了一种理想的政府形式,即共和国,其中法律是社会和个人行为的准则。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更加注重实践和经验。

他认为理性和道德是评判法律的基础,并通过对不同政府形式的研究,提出了一种合理的政府构建方式。

罗马法律是西方法学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

罗马法律以它的普遍性和容忍性而闻名,它以成文法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得到广泛应用。

罗马法律的重要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和法治。

这些原则奠定了法律的基本框架,并成为后来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影响开始渗透到法律制度中。

基督教教义强调道德和正义,对于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托马斯·阿奎那被誉为中世纪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他试图将基督教和哲学思想与罗马法律的原则相融合。

他的著作《真理之大》对以后法律思想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想运动催生了对自由、权利和法律合理性的新的思考。

伟大的法学家巴尔多林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强调个人自由和法律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性。

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的法律》对现代国际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8世纪启蒙运动进一步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并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蒙台古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认为所有人都有一定的天赋权利,法律应该保护这些权利。

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对法治和制定合理法律的原则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9世纪,以实证主义为代表的法学思潮开始兴起。

实证主义主张将法律研究与自然科学方法相结合,强调以实证研究取代抽象理论。

西方法学史

西方法学史

三、西方法学史的体系



1.罗马法学 2.中世纪的注释法学 3.中世纪教会法学 4.法国法学 5.德国法学 6.英国法学 7.美国法学
第一讲 罗马法学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形成时期(BC3世纪左右,即BC304BC202年) 1.罗马法学此处是指世俗法学。而在世俗法 学产生以前,还存在神官法学,以秘密性和保 守性为其特征。 2.世俗性质的罗马法学是罗马国家日益强大 和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平民 反对贵族并在战争中取得胜利的产物和表现。
(二)注释活动和代表人物


1.注释法学因采用注释方法而得名。之所以 采取注释方法是由经院哲学的方法论决定的。 2.注释法学的中心课题是进行有分析性的注 释,惯用作序、提示和推论三种方法,体现出 传授性和释义性的特点。



3.注释法学的研究成果门类繁多,各有所长。 在恢复罗马法原貌的主旨之下,也注意与实践 的结合。 4.前期法学家的历史功绩在于促进了罗马法 的复兴,为大陆法系的形成打下了基础,并使 法学摆脱了神学、修辞学而成为一门科学。 5.前期注释法学派存在的160年间有不少的著 名人物。伊纳留、阿佐、阿库索斯是佼佼者。


3.《学说汇编》中收录的关于法律的概念体 现了罗马法学家的正义法律观,也是古希腊哲 学家思想影响的反映。 4.收录在汇编中的乌尔比安关于法学的定义 被罗马统治者认可最具有权威性。它同样是接 受古希腊思想影响的产物。



5.汇编中展现了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二分法 与三分法的两派观点。双方虽然都承认自然法 的存在,但并未因此得出消灭奴隶制的结论。 6.罗马法学家根据调整对象所作的公、私法 的划分,是法学观念上的一大飞跃。对近现代 法学、资产阶级与法律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 影响。 7.汇编是西方法学史上最庞大、最丰富的文 献资料。它对后世的影响较之《法学阶梯》有 过之而无不及。

法学史

法学史

世俗法乃“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 当修改的法律” 。 永恒法是天主的法。
尽管世俗法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但其 缺陷也显而易见。 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即 永恒法。
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 治人类的工具。统治外部的有形之法是 世俗法,而统治人内心的法是永恒法。这 个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 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一切事物达到它们各 自的目的。永恒的法构成了正义和公正 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一切世俗法都必 须服从永恒法的支配。
因此主权者和法律制裁是奥斯丁法律定义 的两个基本要素。
奥斯丁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 观点,坚持将法理学的研究局限于实在 法的范围之内,开实证分析之先河,使 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法律的善或 恶”;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研究则属于 立法学,而立法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阿奎那:
1225—1274年。认为若溯其初源,法律源 自于上帝,是上帝用于调整宇宙万物包 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原则。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的计划,是上帝指 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的理性和 智慧,天地万物包括人类社会在内,均 在上帝的统治计划之内,因此从自然法 则到人类社会的法则均受到永恒法的支 配和调整。
法与民权:在法治社会,法律不是人们的 异己力量,最终也是唯一目的是保护人 民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 “人民的福 利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社会全体成 员“共同批准的规则。为了保障立法权 和法律的民主性质,洛克认为人民的反 抗也是一种自然的权利。
法与自由:自由的内涵不是放纵而是理性 的约束,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自由 “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自由”, 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 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在一切能够接受 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 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五)中国法治建设急需妥善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 1.法的至上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其中关键是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2.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提高和功能的完善 3.权力制衡机制的确立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上之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

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3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与特征(一)理性主义。

(二)个人主义。

(三)激进主义。

(四)分权主义。

(五)社会契约论。

四、现代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不会消失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任何不正义法的一种对抗。

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

五、自然法学的具体内容、思想传承和演变(一)西塞罗:理性与德性(二)格老秀斯:人性与理性(三)霍布斯:利维坦与君主专制(四)洛克:自由与权力分立(五)卢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六)潘恩:民主与共和(七)罗尔斯:正义论(八)马里旦:自然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九)富勒: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十)德沃金:人权与权利六、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第一,古典自然法理论是新兴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的理论旗帜,新自然法学则是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的意识形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

第三,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七、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社会的影响与运用(一)人权原则(二)契约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四)分权原则(五)法治原则八、自然法的真谛与精神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志。

这种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西方法学派

西方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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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自然法阶段
• 富勒: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 事业
•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即作 为社会制度基础的正义原则
• 德沃金: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紧密联系及他 的权力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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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析实证法学派
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奥斯丁 纯粹法学:
人物:凯尔森 观点:法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规范体系 新分析法学: 人物:哈特 观点:法律学说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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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中的曙光:罗马法复兴
• 12~16世纪出现了意大利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等,他们的活动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成为 一个独立的领域,对日后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大的影响。经他们加工整理的罗马法适应 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他们 的推动下也波及整个欧洲。
• 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 进一步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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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士丁尼时期
• 查士丁尼时期是罗马法学发展的一个集大 成时期
• 四部法典的编撰:《查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撰》 《法学阶梯》《新律》
• 影响:四部法典是对近一千年罗马法和罗 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总结,从而 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的传至后世,影 响了整个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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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暗时期
• 时间:5世纪~17世纪欧洲是一个神学统治 时期,法律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中世纪 前期(5~11)和中世纪后期(11~17)
• 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 • 观点:永恒法和自然法的法哲学思想 • 影响:为近代资产阶级所吸收,但这显然
不足以改变其神学法哲学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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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西方法学的范围很广,通常指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的西方资本主义法学。
分期与简介:
1、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学: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中,相对地说,成文法并不很多(较出名的有雅典国家形成时期的《德拉古法典》和梭伦的《阿提卡法典》),也谈不上有独立的法学。但在当时许多思想家、政治家,特别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诡辩派和斯多葛派的哲学、伦理思想中,以至在古希腊的光彩夺目的文学作品中,都包含了许多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探讨。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和国家的关系,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法学一直有很深的影响。
与西欧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基本上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地发展起来的,英国中世纪法学主要是研究英国的普通法,从大量的判例来阐述公民的权利、商品交换和其他的法律问题,但也吸收了若干罗马法的原则,以补充和丰富英国法学。
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相对立的法学世界观的出现。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基础上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同这一世界观是不可分的。当时这种世界观的集中体现是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或“天赋人权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等人。尽管他们各自的政治纲领和学说有很大差别,但总的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同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根本对立,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纲领。这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倡导了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以及象《法国民法典》那样典型的资本主义法典。古典自然法学固然不可能超出当时时代的限制,但它起过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2、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学:
与中国封建社会的法不同,呈现出极为分散的状态。在西欧大陆长达几百年以至一千多年间,除罗马法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日耳曼法、教会法、地方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以及国王的口令等,错综复杂地相互并存、结合或竞争,因而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学说。
由于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象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附庸,以教义代替法律。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当时最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把所谓上帝的意志奉为最高的永恒法,即使是高于实在法的自然法也被认为是从属于永恒法。
4、现代法学:
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的分派比以前更加繁多。但所有这些派别多半是从19世纪甚至更早的法律思想或法学派别发展而来的。大体上可分为四大派:社会学法学派(其中又有许多支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又包括纯粹法学派和新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包括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和神学的即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强调阶级调和与阶级合作,强调社会利益或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的结合,即强调法的社会化,等等。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德、意等国建立了法西斯政权,对内实行赤裸裸的暴力统治,对外肆无忌惮地进行武装侵略,将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制摧毁殆尽。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绝对精神、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的组合国思想,成为他们的理论根据,为种族主义、国家主义、“元首至上”等法西斯思想辩护。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极为发达。从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时编纂的法律(12世纪时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可谓蔚为大观。罗马法的发展带来了罗马法学的相应发展,反过来,罗马法学又是推动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罗马共和国末期的哲学家、政治家M.T.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哲学,首先较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学说,为罗马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卢斯派)和卡尔托派(即萨宾派,见罗马法学),第一次写下了大批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的并且完整保存的西方法学著作。罗马法学家以其法律学说、法律解答推动了罗马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对当时已相当发展的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律关系,有比较完整的论述,对其后欧洲民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4、近代三大法学:
从19世纪初开始,西方国家展开了广泛的立法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较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体制。西方法律的两大传统,即通常所讲的英国法系(或称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也是这一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这些现象意味着资产阶级法治的确立。与此相应,在法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19世纪的三大法学派别: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在有的法学著作中被称为形而上学法学派或哲理法学派)。
从中世纪中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和成长,同时出现了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自12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前期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派法学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从而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出现和法律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那时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的世俗法学家。这种新的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初创立的、欧洲第一所大学,即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基地,这所学校最初就是传授罗马法的。
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西方资产阶级法学领域的一个重大特征,是出现了所谓“法的社会化”(亦称“私法的公法化”)理论。这个理论认为法不应以维护个人权利,而应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础,社会化的新法律原则代替了个人权利的旧法律原则,于是各种“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形成了诸如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经济管制法等新的法律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法西斯政权的崩溃,一时盛行于德、意等国的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法学已趋衰落,新自然法学复兴。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其他各国,新自然法学更为得势。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所谓第三次技术大革命的刺激,西方各国的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国家的法制又有发展。目前,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呈现三足鼎立之势,但彼此观点又日益靠拢。与此同时,由于国际交往的剧增,国际法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也迅速发展。这为法学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
近现代西方法学对西方国家以外地区,如亚、非、拉美地区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有重大影响。这些国家在取得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前,一般是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所以在取得独立后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是以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为范本,并在不同形式下和本地区或本民族的习惯法或宗教规范相互并存。当然,有些国家在取得独立后,为了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争取彻底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也进行了法律改革,制定了许多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并且有了自己的法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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