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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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法律思想
1、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的出发点
是以爱国、治国为目的的“法律救国”论!
原因:
近代中国,是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极为尖锐的时代。是华夏各民族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是保国保种与亡国亡种之间的矛盾。所以抵御、反抗外来侵略,保国保种,救亡图存,成了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目标。而沈家本是一个忧国忧民,具有民族自尊心和爱国心的封建开明官僚。他生活在中华民族遭受列强欺凌的年代。沈家本身上也具备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爱国救国思想。
而沈家本从青年时期即入清朝刑部学律,并“以律鸣于时”,尽人皆知。沈氏在治理律中,比同时代法学家的视野要宽,考虑的问题要深。在研读旧律的同时,早就究心对外的法律问题。他的“法律救国”思想种根于此。
奉命修律以后,沈家本非常赞誉子产“救世”之苦心。效法子产,在“国弱邻强”的时代,负起修律救世的重任。由于他的“法律救国”,以采西法改造旧法为归指,所以,这个时期他的大量奏疏、论说、序跋等等,处处强调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采西法之善,去中法之弊。
2、沈家本的中西法律观
(1)究其真是,何旧何新
不管从官僚家庭出身还是从幼年便已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去分析,作为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都不可能,也不会完全离开清王朝根据三纲五常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指导思想。但是,受命之时,时局已变,对于痛惜山河破碎,期望民族兴盛,国家富强,开明爱国而以精通西方法律的封建官僚来说,他虽然必须执行请朝廷的立法宗旨,但是又不可能不把自己的治国救国的识见注入新律,并以自己的识见去理解、执行朝廷的修律宗旨。
对于新学旧学(或西学中学),沈家本有一个总体认识,即新旧各有其是,学者不应以新旧之名而立门户。“但期推行尽利”道出了他研究新旧学说的目的。这种态度,最终构成他“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宗旨。这一宗旨,集中体现了他融会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说,以制定最新最善之法,治理中国,挽救危亡的思想。
(2)中西法律、同异参半
沈家本服膺旧律近40年,对中国法律精熟,因此,他不会也不可能全盘否定传统。通过考订研求,比较对照中西法律,沈家本得出结论说:中西法律,“同异参半”,西方法律的大要大旨,中律尽已包涵,并举出大量事例。
在他看来,中律精意所包涵的西律之意旨,只要认真考察,几乎是俯拾皆是。因此,中国制定新法,若“不深究夫中律之本原而考其得失,而遂以西法杂糅之,正如讷凿之不相入,安望其会通哉”。
今日法理之学,“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明确道出了他为修律而寻求旧义的目的。
(3)取长补短,齐一法制
沈家本主持修律,研读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深明西法优于中法之处,更力博采西法以补中法,使新法适应时局发展之需要。
当时的法律不适表现为:
一是,与世界法律的进步不适。
二是,与国家法权的独立不适
三是,与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不适。
四是,与教案的公平审理不适。
但,沈家本毕竟是传统官僚和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而不是资产阶级的宣传政治家。他采取西法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新的“治道”,以求富国强国。不是启发人民提高人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简言之,他不会也不可能使中国法律全部西化,只能是新旧兼收,中西并蓄,为我所用。
3、“仁政”的内涵
沈家本思想的核心是什么?通观他的全部理论和实践,他的思想核心就是儒家仁政和西方资产阶级人道主义。
沈家本幼读经史,受儒家思想熏陶,身上打下极深的儒家“仁政”烙印。
他认为,中国法律,自唐虞时代起,便“以钦恤为风,以明允用”,形成德化的传统。在他的著述中,对“仁人”执法的赞美,几乎到了不厌其烦的地步。并用儒家“仁政”评判历代法制、君主和执法者。
在沈家本的著述中。阐述资产阶级权利观念的文字并不多,但是,只要对他主持制定的新律稍做分析,即可发现里面到处充斥着这种观念。在他看来,新律,特别是民商各律,其意
即在“区别凡人之权利义务而尽纳于轨物之中”。即只要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中有关保护个人权利的内容,大都被他所引进。
4、“法理”的意义
对新学旧学,沈家本有一个总体认识,即新旧各有其是。这个“是”,即为中西法学的融汇点。
“是”与“非”相对,没有确定的含义。沈家本的“是”,应该是“法理”。
沈家本认为,中西法律法学都各有各自的法理。双方法理尽管不完全相同,但总逃不出“情理”二字。他用“情理”概括法理大要,并由此入手,贯通中西法学,则是他的独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