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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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

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

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摘要】近期召开的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的庄重声明宣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在这法律人欢欣鼓舞的日子里,笔者想到了百年前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开启的人——沈家本,本文就沈家本如何开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他的贡献与局限,以及他的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意义谈谈笔者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中国法制现代化;沈家本;清末修律一、绪论笔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并非自建国后才开始,寻根溯源,应当是始自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

清末法律改革的意义与得失并非本文的侧重点,但是它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开端却是已经得到肯定的。

而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功绩和影响,也是如此。

纵使现代学者对清末那一段法律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以及立法实践则一般均持肯定态度,比如著名的杨鸿烈称赞沈家本称赞沈家本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的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自上世纪“80年底中期特别是90年代以后,贬声渐渺而褒声则极有震耳欲聋之势。

”下面笔者就将走进沈家本这位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来探究沈家本究竟是如何掀开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第一页,对其推进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贡献特别是他在清末的修律成果进行重点探讨,最后谈谈笔者关于他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影响的一些粗陋想法。

二、沈家本其人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父丙莹,进士,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

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

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摘要: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清光绪年间进士,早年入仕,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此同时,参考泰西刑法,制订《大清新刑律草案》。

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得到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关键词:修律;沈家本;法律思想沈家本之父为官近二十年,在刑部为吏十二年,浓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于律学入门较早,禀承父业,学有精深,“学术禀承有自”(《春星草堂集·徐兆丰跋》),家学渊源深厚。

沈家本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一、沈家本的人生经历1840 年,沈家本出身官宦之家,五岁起就跟随其父奔波于任所。

1864年,二十四岁即被补入刑部,从此与律例之务和律例之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尽管沈家本仍以求取功名为首务,对进刑部不以为意,而且功名之路一波三折,二十多年后才考取进士;人虽在刑部,主要心思却在律学。

浙江籍法学家

浙江籍法学家

浙江籍法学家沈家本:1840年生,浙江湖州人,字子淳,别号寄簃。

清同治元年(1862)举人,光绪九年(1883)进士。

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

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

1902年受当时三位朝廷重臣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联合举荐,沈家本与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他们的举荐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在此后的十年间,沈家本亲历亲为,拉开了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的序幕。

其间,沈家本不仅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组织机构,而且大量招聘留学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状况,完成了修订法律的前期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沈家本参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着手删改旧律,包括禁止刑讯、废除重法、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体制、删除奴婢条例、禁止人口买卖、统一满汉法律、完善秋审制度等,努力实现着清政府提出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标。

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贡献,奠定了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动摇的历史地位,并博得“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美誉。

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杨鸿烈称其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

1913年7月12日沈家本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岁。

沈钧儒:1875年生,浙江嘉兴人。

字秉甫,号衡山。

清末进士。

早年留学日本。

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

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

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

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

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

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

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

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他曾奉命修改《大清
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后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定
《大清新刑律》。沈家本1913年去世,终年74岁。
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
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
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法律应根据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益,不能简单袭用。他特
别指出,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
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他认
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
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但他在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
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因为中国的礼教风俗与欧美不同,所以
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沈家本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犯
罪,均应平等以法定罪,不能有什么特殊例外。同样,男女犯罪
处刑也应平允。他还奏请,严禁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的
这些法律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但由于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生活环境所决定,使他和封建
编。甲编是法学著作,共22种,86卷; 乙编包括《说文引经异同》、
《日南读书记》等13种、104卷。该书甲编最为著名。收集有丰富的
史料,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上自传说中的虞、夏,下至
明、清各代的中国古代律令,刑制等进行了系统的考证,阐述了
历代法制的沿革与得失,并对其中有些部分,如汉律还作了重点剖
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四是他主张用法在
人。他认为制定严明的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没有正直的执法之

沈家本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

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

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林海2013-05-09 17:13:30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5月9日,第3版北京宣武门以南,一条不出名的小巷里,藏着一座门牌号为金井胡同1号的小楼。

鲜有人知的是,这是被称为“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的故居。

1900年入京至1913年逝世,沈家本一直住在这里。

在他辞世一百年的日子里,或许是时候来寻访这位大师的踪迹。

从刑部小吏到修律大臣沈家本虽然名闻天下,从政之路却并不顺利。

1840年,他出生于一个官宦之家。

祖父是嘉庆年间举人,曾为知县;父亲沈丙莹是道光年间的举人,后中进士,入仕刑部。

沈丙莹为官近二十年,其中在刑部就长达十二年。

沈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

1864年,24岁的沈家本代父补入刑部,却没有职位,只是一名小吏,做一些最为普通的公文传送工作。

1870年,沈家本的父亲病逝,时沈家本三十岁,正值而立之年。

按中国古代的孝道,父母丧应守三年,沈家本正不耐刑部烦事,便回浙江守丧。

守丧三年后,沈家本回到京都刑部,后屡屡参加礼部会试,无奈连连失利,心情很压抑。

他的两个弟弟接连早故,家庭经济不太富裕。

本不想继续留任刑部,但为了生计又不得不留。

应该说,父亲对沈家本的影响是巨大的。

清末诗人施补华曾称赞沈家本的父亲,为官谨慎,勤于职守,精通律例且不拘泥,不攀权贵,廉正自守。

这些品质对沈家本多有影响。

在刑部任职多年,沈家本已成为一名颇为干练的司员。

他司法业务十分精湛,对清朝乃至历代法律非常熟稔,公文写得明白晓畅。

他为人谦和,淡泊名利,常为同僚代拟文稿。

一次,沈家本为一位同僚代拟的文稿引起了刑部尚书潘祖荫的注意。

潘祖荫怀疑这不是沈家本这位同僚能力所及,经查果然是沈家本所作。

自此,他赢得了潘祖荫的特别赏识,开始崭露头角。

皇天终不负苦心人,在接连失利后,沈家本仍坚持应试,终于在1883年考取进士;这一年,沈家本已是四十二岁,过了不惑之年。

从1883年到1892年期间,沈家本仍然在刑部任职。

沈家本与中国近代刑法体系的确立

沈家本与中国近代刑法体系的确立
例 如棉 纺织 T业 等轻 — [ 业存 这 时得 到 了较 快 的发展 。 与此 同时 , 外 国 化的过程首先表现 为中国刑法 的近代 化。在这一过程 中 , 沈家本
资本主义不断侵人 ,本 国的资本主义与外 国资本主义之 间的竞争 日 抛弃了 巾国法律“ 重刑轻民” 的历 史传统。他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
经费也开始兴办民事 J f = 业。甲午战争后 , 各国通过《 马关条约》 取得 了
1 . 改造《 大清律例》 , 制定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 刑法在中国传
在 中国开办 [ 厂的权力。 这就更加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统 的诸法合体 的法律体系 中一直 占据 主导地位 , 故 中同法制近代
晚清爱 同忠君并具有改 良维新思想的新官僚 , 也是博古通今 , 连贯 中 意大利刑法 、 日本刑法 、 日本改正法 。
西的法学大师。 他致力于近代 中国法律的钻研 , 努力学习与研究西方 宣统元年 十一月 , 沈 家本等在《 修订法律筹办事宜折》 中, 又译 先进的法学思想。 沈家本是近代中国著名法学家 、 法制改革家和法律 出德国明法总则条文 、 奥国亲属法条文 、 法 国民法总则条文 、 法国民
思想家 , 被 法 史界 誉 为 “ 法学 泰 斗 ” 、 “ 媒介 中西法 律 文 化 的冰人 ” 、 “ 中 法 身份 证 条 文 、 法 国 民法 失踪 条 文 。 沈家 本 不仅 重 视法 律 的翻译 , 而 国传统 封建 法 制掘 墓人 ” 、 “ 中国法 制 近现 代化 奠基 人 ” 。
趋激烈 。 而建立在“ 以刑为主, 诸法合体” 的传统法律也无法适应当时 对 旧律进行了重大 改革 : 一是更 刑名。沈家本结合 中外情况 , 将刑
社会的发展 ,所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资产 阶级的利益就显得 名更 为死刑 、 徒刑 、 拘 留和罚金 四种 。其 中徒刑 又分为有 期和无 更为急迫。 清政府I 叶 J 于维护其统治的需要 ,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进行了 期 。 二是酌减死刑 。 沈家本指 出: “ 中国 死 刑 条 目较 繁 , 然 以 实 际论

修律功臣 法学宗师——沈家本

修律功臣  法学宗师——沈家本
进 的现 代 传 媒 让 他 制度 以来 中国古代读书人唯 一的进 身之路。 八股文章, 并未认真对待律学; 但十多年的 们 重现 于 艺 术 舞 台 出身于书香门第的沈家本更是不能例外, 参 刑曹经历 , 已将他般 炼成一名十分干练 的司
之 上 了。
加科考 、 金榜题名 自然成为其人生的题 中之 员, 加之家学渊源, 沈家本于司法事务十分

年 , 家本 已是 4 沈 2岁, 了不惑之年。由 过 三、 潜心律学、 名以书传
录》 《 释地备 考全 此可见 , 、新 沈家本求取功名之路 多么漫长。
提 起 清 末 人 士及近期译作 , 16 , 8 4年 沈家本的父亲沈丙莹“ 旨开 奉 都被他尽 收眼底。少年沈 家 物 ,人们好像 只知 本不仅酷爱读 书, , 奉 ( 安顺府知府 沈公 而且勤于思考。 清史稿》 缺 ” 又“ 旨原品休致 ”“ 《 道 慈 禧 和 刘 罗 锅 中 记 栽 , 家 本 “ 沈 少读 书 , 深 湛 之 思 , 好 于 墓志铭 ” , 父荫援例 , )凭 沈家本这一年被补
短 的 五 年 时 间就 读 展进士, 曾任 河南彰德府知府等职。 了 3 4部 书, 8 范围遍
沈 家本 守丧三年后 回到京都。 皇天终不
及 经史子 集、 神仙 怪 负苦心人 , 接连失利后 , 家本仍 坚持应 在 沈
终于在 1 8 8 3年考取进士 。 功名成就。这 异 , 测量 法义》 试 , 连《 、 《几 何 原 理 》 《海 、 书》 等早 期 西方传教
为 主持 清末修律 的 的历史环境使得 沈家本在 科考之路上倍 尝 考取进士之后 , 功名有成的沈 家本 不再 重 臣。他是近代 中 艰辛, 他是持续 1 8年连考三次会试不第, 一 为八股所累, 并且以进士身份留任刑部作司 国第一位称得上法学家的人 。 说他是 中国法 直到 4 3岁才终 于考 中了进 士, 运比《 命 儒林 员, 也有 了继续晋迁的希望。 此, 从 沈家本才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家,出生于宋朝时期。

一、沈家本的背景介绍沈家本出生于一个学者家庭,自小受到良好的教育。

他的父亲是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因此沈家本从小就接触到法律知识,并逐渐培养了对法学的兴趣和热爱。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1. 依法治国沈家本主张依法治国,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和保障。

他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主张依法制定和实施政策,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2. 法律平等沈家本强调法律的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他主张法律的公正性,反对以权贵地位为依据的特权制度。

3. 法律的灵活性沈家本认为法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他指出,法律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情况。

他主张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程度的变通和调整。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律教育。

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他主张注重培养法学知识,并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三、沈家本的影响沈家本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被后来的法学家继承和发展,并渗透到现代法学理论中。

他的依法治国观念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方向,也为现代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汲取智慧,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沈家本纪念馆布展大纲征求意见稿》

《沈家本纪念馆布展大纲征求意见稿》

《沈家本纪念馆布展大纲征求意见稿》(梗概介绍)撰稿人:高勇年、张建智引言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是近代中国著名法学家、法制改革家和法律思想家,誉称为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他是浙江湖州人,1840年8月1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日)出生时居湖州城南编箕巷,1913年6月9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在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楼故居去世,1914年归葬湖州妙西。

在中国法制史上,沈家本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

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曾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刑部侍郎、大理院正卿、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和司法大臣等职。

作为修律大臣,在主持清末法律改革时,沈家本确定“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为修律基本原则。

他认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

沈家本的主要功绩有:一是翻译各国法律,从中吸取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和资产阶级民主法制思想及法律原则。

二是改造旧律《大清律例》,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我国传统封建法制开始瓦解。

三是制定新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民事诉讼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等一大批新法律草案诞生,近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开始形成。

同时,他极力推行司法独立,结束传统行政司法混同制度,近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得以创立,律师制度和陪审员等制度也随之引入中国社会。

他还是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开创者。

由于沈家本在瓦解中国传统封建法制和开拓中国法制现代化方面所作的巨大贡献,后人将他尊为熔铸古今、会通中西法律文化的法学泰斗,中华传统封建法制的掘墓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奠基者,以法救国第一人和“二十世纪对世界有重要影响的法学家”。

湖州,是沈家本的故乡。

由于历史原因,沈家本出生时的湖州城南编箕巷祖居和他中进士后购买的甘棠桥故居已不复存在。

因此,为纪念沈家本先生,湖州将利用衣裳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红门馆大摆渡口周家老宅修建沈家本纪念馆。

沈家本与清末法律现代化

沈家本与清末法律现代化

法 学


沈 家 本 与清 末 法 律 现 代 化
口张 兆 亮 宋 明 爽
[ 内容提要 】 沈家本 的法律现代化思想直接影响到 了清末法律 现代化 的实践。本文从沈 家本 的法律 现代化 的总体
思想 、 律 制 度 构 建 、 律 物 质 设 施 建 设 、 法 法 法律 运 行 和 法 律 观 念 进 行 总 结 概 括 , 期 窥 见 沈 家 本 主 导 的 清 末 法 律 现 以
旨, 以墨守 旧章 , 外 人 以 E空 , 如 酌 加 甄 原 援 t 不
本 的法 律 现 代化 已经 有 了很 多 的成 就 , 学研 法 究 也 非 常 有 建树 , 向具 有 中 国古文 化 背 景 的 日 本学 习也是 中国法 律现 代化 的一 个 出路 。
对 具体 到法 律 现代化 技 术上 如何 进行 的 问
对 片 面强调 中西 有别 , 概 的摒弃 西法 , 对完 一 反 全依 靠继 承 和 内部 因素 自然发 展而 成就 本 国法
制。
在对 向谁 学 习 的 问题 上 , 家 本 也 不 认 为 沈 只可 向西 方 国 家学 习 。他认 为 明治 维 新 后 , 日
法律 改革倡 导者 就是 想利 用 改革 法制 的方 式来 收 回涉外 司法 权 。 “ 今 改 订 商 约 , 美 日葡 方 英 四 国均允 中 国修 改法 律 , 首先 收 回治外 法权 , 实 变 法 自强之 枢 纽 。 臣等 奉 命 考 订 法 律 , 绎 谰 恭
代化 的全貌 , 正确评价沈家本的法律 现代化思想和实践, 为我 国当代法律现代化开 阔思路。
[ 关键词 ] 法律现代化 ; 法律制度 ; 法律运行; 法律观念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沈家本是中国南宋陆衡嵩郡内沈氏的杰出代表,他的法律价值观
糅合中西方的精华,有助于当时的中国基础法律的建立和发展。

这一
价值观以新的维度深化了对司法制度的思考,丰富了社会的文化底蕴。

沈家本的价值观以“维护司法制度的正义”为中心,强调法治原则,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他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以事实证据为根据的原则来进行裁判,实行法治。

在他看来,司法制度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两统领勤,公正、公平和客观地施行判决,确保司法制度的正义。

沈家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公平,考虑平等公正的原则。

此外,
他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坚持公平性,根据人的行为和思想作出判断,不能以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及其它特征作为基础,不能享乐作用。

实际上,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展示了中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共同
精神。

将研究中西法的精华注入到司法制度中,构建起一种既有民族
特色又兼容东西方伦理思想和文化之间差异,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可以为社会司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及实
践经验,有利于为中国的法治道路确立更加稳固的基础。

总之,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是熔中西法为一治的典范,深刻反映
了中西方共同的精神,他把司法制度建设向高层次和完善发展,为司
法制度建设和法治思潮积累了珍贵的经验,对其他司法制度改革有着
重要意义。

沈家本

沈家本

沈家本与家人合照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 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 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 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 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 治关系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轶事典故
沈家本在天津任上审理的奸杀案详细案情
沈家本塑像《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卷五《补洗冤录四则》记述了奸杀案之详情:天津县郑国锦在行 医中认识了在天津县城寄住的刘明和王氏夫妇。郑因给王氏看病两人渐生奸情。后郑与王氏商定,乘刘明患病, 假以针治为名,将其致死。刘被针刺致命穴位而殒命后,郑即将刘的尸体棺殓,谎称病故,通知刘的兄弟来津将 尸棺运至原籍埋葬。事发后,“经天津县访拿审供”,“委天津府检验”。为了弄清刘明的死因,沈家本率同静 海县知县和候补知县亲赴静海杨官店村刘明的坟冢开棺验尸。经检验,发现刘的牙根及头顶骨为红赤色,囟门骨 浮出,证明死者为针刺而亡(此法为旧籍《洗冤录》所未载)。并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仵作,一起查勘和讨 论,最终不但使案情水落石出,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还弥补了《洗冤录》的不详不尽。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
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鉴于中外刑制“中重 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 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穿越历史风云看沈家本变法

穿越历史风云看沈家本变法

沈 家 本 , 字 子 悖 ,浙 江 归 安 人 。5岁 时 因 父 沈
丙 莹 考 中 进 士 ,他 随 父 到 京 读 书 ,后 父 升 任 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铜 仁 知 府 ,他又 到 父亲 任 所贵 州铜 仁 研 读 。1 8 6 4 年 ,他 由 监生 报 捐 郎 中 ,签分 至 刑部 ,作 为 刑部 的侯 补 郎 中从 此 与 刑律 有 缘 ,成 为研 修 古 律 的人 才 。4 3岁 时 ,他 终 于 考 中 进 士 ,正 式 到 刑 部 任 职 ,
所 以 对 沈 氏 推 崇 备 至 ,乃 是 沈 氏 之 法 与 民 国 之 法
渊 源 颇 深 , 在 民 国 的 法 典 律 条 中 均 能 寻 觅 到 沈 氏 法 之 影 子 。 沈 氏 之 法 可 谓 民 国 法 之 渊 薮 。 至 于 两 岸 这 一 边 的辽 阔场域 。则 因法脉 断裂 而 与 沈 氏之 法 绝 缘 ,故 对 沈 氏 之 法 较 为 陌 生 。
沈家本 , 字子悖 。 浙江归安人 。 4 3 岁时任职刑部右、 左侍郎 。 期 间潜心考证律典 , 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 丰碑 。沈 氏 6 2岁时。受张之洞力荐 , 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 臣 他看到西法的新颖之处 ,故而沈 氏之 法在 名称、体 例 、内容 、编排 、名词等方面都 沈家本 、伍廷芳为主要代表 的法理派和 以张之洞为主要代表 的礼教派 之间的 “ 法礼 沈氏新法经过伤筋动骨的修 改 ,获得 了脱胎换骨 的新生 。
际 上 , 张 之 洞 等 人 之 所 以 举 荐 , 乃 是 沈 氏 对 旧 律 旧 例 的 整 理 已 有 相 当 的 业 力 。 在 同 一 时 期 , 于 旧
律 之 熟 悉 且极 具 专 业 资 格 的 旧 体 制 中 人 , 并 无 他

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以下是十条“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1. “法者,治之端也。

”就好比盖房子得先打牢地基一样,法律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呀!
2. “律例有定,而情伪无穷。

”这就像菜谱是固定的,但食客的口味千变万化呀!
3. “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慎。

”不就像走路一样,每一步都得仔细考虑、谨慎迈出吗?
4.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这不就跟穿衣服似的,得适合当下的场合和自己的舒适感嘛!
5.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

”这跟有了地图却不照着走,那跟没有地图有啥区别呢?
6. “法贵得人,用法在人。

”就像再好的工具也得有会用的人呀,不是吗?
7.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

”那不就跟有了目标却不行动,等于没有目标一个样嘛!
8. “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这就如同身体的健康和心情的好坏紧密相关一样呀!
9. “变而通之,推而行之,存乎其人。

”这不就是说怎么去改变和
推行,全看那个人嘛!
10. “法者,天下之公器。

”难道不是像阳光一样,是为大家服务的吗?
我的观点结论:沈家本的这些话真是深刻又有道理,对我们理解法律和治理有着重要的启示。

玉骨冰心冷不摧——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玉骨冰心冷不摧——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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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沈家本轻刑思想之来源

浅议沈家本轻刑思想之来源

浅议沈家本轻刑思想之来源关键词:沈家本;轻刑思想一、爱国情怀沈家本专心研究法律之时,正式中华民族内忧外患,危机加深之际。

1884年,法国侵略者在越南、台湾屡次挑起战端,8月26日清政府被迫对法宣战。

对这次战争,他深为忧虑,曾写诗明志:“时危竞上平戎策,战苦难擎饮至杯;九省兵戈方未艾,筹边慎莫付庸材。

”可以说,这种爱国之情、忧国之心正是沈家本穷究法律的精神动力所在。

也是他极力主张轻刑的根本出发点。

二、参照援引古法沈家本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对刑法进行革新,特别是在改革刑罚的过程中常常回顾前朝之法,参考前人之说,重新探究古之律法。

他对于刑罚的看法也来自于此的研究,认为慎刑自古就有。

“夫刑者,古人不得已而用之,不可不慎。

”[1]对秦的苛法是极其反对,无疑是使之灭亡的原因。

对汉律的平恕和严苛时期做了总结评价,认为平恕时期人俗和平,屡有嘉瑞。

而严苛时期则是冤案较多,汉代最终灭亡也不免于严苛的律法有关。

他在《汉律摭遗》中写道:“汉初除秦苛法,秦人喜悦。

其后参用秦法,亦尚因乎时之宜。

而孝惠除挟书律,除三族罪、妖言令。

孝文除收孥相坐律,除诽谤訞言法,除秘祝,而除肉刑一事,尤为古今刑法之一大关键。

孝景之世,亦务在宽。

故其时禁网疏阔,刑罚大省,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

此为汉法最平恕之时。

其时用法者,张释之、张驱诸人也。

洎乎孝武之世,公孙弘以《春秋》绳臣下,主父偃、郭解之狱,其罪重至于族,并不知于律为何条?张汤、赵禹之徒,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禁网寝密。

用法之吏,唯以武健严酷为能,久之遂成为风气。

此汉法最苛急之时也。

孝昭时,霍光辅政,与民休息,而用法仍严,盖习见武帝时之苛急,而不知其非,徐仁、王平之狱,尤为失当。

孝宣时,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狱刑号为平,然赵、韩、杨、盖诸狱,人尚冤之。

孝元有蠲除轻减之诏,孝成有议减死刑之诏。

孝哀有除诽谤诋欺法之诏,其时轻殊死之刑一百二十三事...光武中兴,议省刑法...明帝用法苛切。

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的开题报告

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的开题报告

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沈家本是中国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先驱,其刑法学思想在中国刑事法律史上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沈家本自立法学受教育以来,一直致力于将西方法学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相结合,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刑事审判制度和刑法理论,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领袖人物。

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的现代性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当代中国刑事审判体系中的应用价值和发展方向。

3. 研究内容(1)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概述通过探讨沈家本的刑法学发展历程和思想互动关系,分析其主要观点和思想体系。

(2)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从沈家本刑法学思想的创新性、实用性、社会适应性和科学性四个方面分析其现代性。

(3)沈家本刑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分析沈家本刑法学思想在解决当代中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和推动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

(4)沈家本刑法学思想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全面考察当代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变革的背景和现实需求,探讨沈家本刑法学思想在未来发展中应该走向的新方向。

4. 研究意义(1)深入了解中国现代刑事审判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2)对于推动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有助于丰富和发展中国法学国际化视野和跨学科思想。

5.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引用、分析和探讨沈家本的有关论述,在此基础上系统阐述沈家本刑法学思想的现代性和发展方向。

6. 预期成果通过对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进行分析,可以为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并为刑事法学领域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视野。

沈家本的观点

沈家本的观点

沈家本的观点
沈家本是一位著名的中国历史学家,他的学术观点被当作是中国
传统文化研究的基础。

他的著作主要涉及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
多方面的内容,而他的著作也被广泛认可,被誉为“沈家本学派”。

沈家本认为,历史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不同时期
之间存在着内部联系。

历史上每个时代都有其特定社会经济制度,充
满活力和发展,它们都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经验。

同时历史也有规律性,因此学习历史对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当下时代也是有益的。

沈家本认为,现代社会的发展要以历史文化为基础,绝不能以物
质利益为重。

他认为,只有坚持道德价值和传统文化,才能带领民族
走出困境,改变局面。

沈家本提出的学说显示出他深厚的文化底蕴,他强调传统文化的
优点,多次呼吁人们要恢复传统文化,他也认为,只有通过恢复传统
文化,才能使得社会在未来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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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法律思想
1、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的出发点
是以爱国、治国为目的的“法律救国”论!
原因:
近代中国,是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极为尖锐的时代。

是华夏各民族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是保国保种与亡国亡种之间的矛盾。

所以抵御、反抗外来侵略,保国保种,救亡图存,成了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目标。

而沈家本是一个忧国忧民,具有民族自尊心和爱国心的封建开明官僚。

他生活在中华民族遭受列强欺凌的年代。

沈家本身上也具备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爱国救国思想。

而沈家本从青年时期即入清朝刑部学律,并“以律鸣于时”,尽人皆知。

沈氏在治理律中,比同时代法学家的视野要宽,考虑的问题要深。

在研读旧律的同时,早就究心对外的法律问题。

他的“法律救国”思想种根于此。

奉命修律以后,沈家本非常赞誉子产“救世”之苦心。

效法子产,在“国弱邻强”的时代,负起修律救世的重任。

由于他的“法律救国”,以采西法改造旧法为归指,所以,这个时期他的大量奏疏、论说、序跋等等,处处强调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采西法之善,去中法之弊。

2、沈家本的中西法律观
(1)究其真是,何旧何新
不管从官僚家庭出身还是从幼年便已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去分析,作为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都不可能,也不会完全离开清王朝根据三纲五常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指导思想。

但是,受命之时,时局已变,对于痛惜山河破碎,期望民族兴盛,国家富强,开明爱国而以精通西方法律的封建官僚来说,他虽然必须执行请朝廷的立法宗旨,但是又不可能不把自己的治国救国的识见注入新律,并以自己的识见去理解、执行朝廷的修律宗旨。

对于新学旧学(或西学中学),沈家本有一个总体认识,即新旧各有其是,学者不应以新旧之名而立门户。

“但期推行尽利”道出了他研究新旧学说的目的。

这种态度,最终构成他“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宗旨。

这一宗旨,集中体现了他融会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说,以制定最新最善之法,治理中国,挽救危亡的思想。

(2)中西法律、同异参半
沈家本服膺旧律近40年,对中国法律精熟,因此,他不会也不可能全盘否定传统。

通过考订研求,比较对照中西法律,沈家本得出结论说:中西法律,“同异参半”,西方法律的大要大旨,中律尽已包涵,并举出大量事例。

在他看来,中律精意所包涵的西律之意旨,只要认真考察,几乎是俯拾皆是。

因此,中国制定新法,若“不深究夫中律之本原而考其得失,而遂以西法杂糅之,正如讷凿之不相入,安望其会通哉”。

今日法理之学,“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

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

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

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

”明确道出了他为修律而寻求旧义的目的。

(3)取长补短,齐一法制
沈家本主持修律,研读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深明西法优于中法之处,更力博采西法以补中法,使新法适应时局发展之需要。

当时的法律不适表现为:
一是,与世界法律的进步不适。

二是,与国家法权的独立不适
三是,与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不适。

四是,与教案的公平审理不适。

但,沈家本毕竟是传统官僚和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而不是资产阶级的宣传政治家。

他采取西法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新的“治道”,以求富国强国。

不是启发人民提高人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简言之,他不会也不可能使中国法律全部西化,只能是新旧兼收,中西并蓄,为我所用。

3、“仁政”的内涵
沈家本思想的核心是什么?通观他的全部理论和实践,他的思想核心就是儒家仁政和西方资产阶级人道主义。

沈家本幼读经史,受儒家思想熏陶,身上打下极深的儒家“仁政”烙印。

他认为,中国法律,自唐虞时代起,便“以钦恤为风,以明允用”,形成德化的传统。

在他的著述中,对“仁人”执法的赞美,几乎到了不厌其烦的地步。

并用儒家“仁政”评判历代法制、君主和执法者。

在沈家本的著述中。

阐述资产阶级权利观念的文字并不多,但是,只要对他主持制定的新律稍做分析,即可发现里面到处充斥着这种观念。

在他看来,新律,特别是民商各律,其意
即在“区别凡人之权利义务而尽纳于轨物之中”。

即只要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中有关保护个人权利的内容,大都被他所引进。

4、“法理”的意义
对新学旧学,沈家本有一个总体认识,即新旧各有其是。

这个“是”,即为中西法学的融汇点。

“是”与“非”相对,没有确定的含义。

沈家本的“是”,应该是“法理”。

沈家本认为,中西法律法学都各有各自的法理。

双方法理尽管不完全相同,但总逃不出“情理”二字。

他用“情理”概括法理大要,并由此入手,贯通中西法学,则是他的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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