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行政执法培训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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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及行政执法工作探讨——以太原市文物保护工作为例

文物保护及行政执法工作探讨——以太原市文物保护工作为例

IDENTIFICATION AND APPRECIATIONTO CULTURAL RELICS 091文物鉴定与鉴赏2020.12(下)1 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现状1.1 与文物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国家在制订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时,需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与文物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得到具体实施,政府和文物保护机构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文物保护工作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很多保护机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甚至忽视法律的相关内容,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导致文物遭到破坏。

一些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举办非法文物展览或在文物所在地进行建筑施工,对文物造成严重的破坏。

1.2 大量的文物损坏,亟需维修由于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我国很多文物处于常年失修的状态,并且经过长期风吹日晒,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文物保护机构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的功能,忽视对文物的保护,为了经济利益在文物所在地建设商品房,使文物遭到破坏。

虽然一些破坏文物的建设行为遭到了批评,但是在建筑工程迁移的过程中文物也会遭到破坏,导致许多文物来不及修复,时间一长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部分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时,往往强调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忽视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特别是交通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旧城改造等重点项目,导致有些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1.3 博物馆的建设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博物馆在建设过程中缺乏建设力量,不能充分发挥博物馆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

由于博物馆缺乏建设经费,政府拨款的数额对博物馆建设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没有条件征集文物,到博物馆参观的观众自然就会减少,使博物馆的收入大大减少,更严重地影响了博物馆的建设,造成人才流失,使博物馆的整体建设水平难以提高。

2 文物保护工作的业绩2.1 双塔寺文物保管所工作期间在双塔寺文物保管所工作期间,笔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认真落实国家文保经费,文物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文化行政执法培训计划

文化行政执法培训计划

文化行政执法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1. 熟悉文化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方法;2. 掌握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知识,了解文化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3. 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培训内容1. 法律法规培训:介绍文化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等,重点讲解文化产业的监管标准和执法程序;2. 专业知识培训:介绍文化产业的基本知识,包括文化市场的形态和规律、文化产品的特点和分类、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等;3. 执法技能培训:讲解文化执法的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证据收集与保全、案件调查与核实、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书写等;4. 综合素质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素质修养、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执法责任和执法理念等。

三、培训方式1. 课堂授课: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和文化产业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知识;2.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和讨论,帮助学员掌握执法技能和法律逻辑推理能力;3. 视频教学:通过播放相关执法视频,展示执法过程和执法要点,帮助学员了解执法实践;4. 实地考察:组织学员到文化市场和文化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文化产业的运行情况和执法现场。

四、培训计划1. 第一阶段:法律法规培训(2天)第一天:《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解读第二天:《著作权法》和《电影管理条例》讲解2. 第二阶段:专业知识培训(3天)第一天:文化市场形态和规律介绍第二天:文化产品特点和分类讲解第三天:文化产业发展趋势分析3. 第三阶段:执法技能培训(5天)第一天:证据收集与保全法第二天:案件调查与核实技巧第三天: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书写规范第四天:执法现场模拟演练第五天:执法能力测评4. 第四阶段:综合素质培训(2天)第一天:职业道德和素质修养讲解第二天: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提升五、培训评估1. 学员考试:每个阶段结束后设置考试,评估学员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2. 学员表现:课堂表现、案例分析的参与度、实地考察的总结报告等是评估学员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3. 常规考核:培训期间设置日常考核和综合测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学员的问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3年度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3年度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3年度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2.28•【文号】文物督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13年度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2013年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认真实施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加大文物案件督察、督办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执法监管情况(一)执法巡查:2013年,全国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共153,506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1339起,已调查处理完毕1291起。

其中,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巡查16,765次,发现违法行为123项,已处理、纠正117项。

(二)安全检查:2013年,全国各省、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共189,836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36,334项,整改完毕30,170项,整改率83.1%。

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检查26,909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541项,整改完毕2277项,整改率89.6%;对核定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检查2057次,发现安全隐患252项,整改完毕219项,整改率86.9%。

(三)文物安全大检查情况。

2013年6月20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开展文物系统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物督发〔2013〕12号)。

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检查100,700余次,共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99,000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9,000余项,有力保障了文物安全。

二、案件(事故)情况(一)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013年,共接报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236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7起,实施行政处罚67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
例遴选推介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督函[2015]3119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5.08.04
【实施日期】2015.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活动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5〕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执法能力,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活动。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遴选2014-2015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推介展示各地区文物执法成果,体现各地区文物行政执法水平、能力,发挥典型案例对文物行政执法的指导
促进作用和对文物违法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升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二、组织实施
本次活动由国家文物局主办,中国文物报社具体承办并。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宁文字[2005]199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的通知(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宁文字[2005]199号)机关各处室: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计划做好本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市委《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和市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精神,建设一支具有公仆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高本机关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南京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

为此,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三年培训实施方案》(宁府法[2005]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行使权力,依法处理文化(文物)建设中的各项公共事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本机关的工作效率,维护法制的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社会公正,促进文化南京的建设。

通过三年的培训,使本机关全体公务员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熟练掌握各行政职位必需的专门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履职尽责的能力,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陕文物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督察督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文物执法巡查1、文物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2、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日常性巡查、检查。

3、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4、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5、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6、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执法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2)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3)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4)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5)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6)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7)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8)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9)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10)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文物督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2014年上半年,各级文物部门认真实施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加大文物案件督察、督办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情况(一)执法巡查:2014年上半年,全国省、市、县级文物部门开展执法巡查67923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322起,已调查处理完毕322起。

其中,各级文物部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巡查9165次,发现违法行为52起,已调查处理52起;对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巡查477次,发现违法行为5起,已调查处理完毕5起。

(二)安全检查:2014年上半年,全国各省、市、县级文物部门开展安全检查95512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3321项,整改完毕21795项,整改率93.5%。

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检查12383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1581项,整改完毕1507项,整改率95.3%;对核定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检查1089次,发现安全隐患89项,整改完毕88项,整改率98.9%。

二、文物行政违法与安全案件情况(一)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014年上半年,各地上报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81起,调查处理81起,其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51起,实施行政处罚32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案件24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22起,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5起,尚在调查处理的11起。

各地上报故意损毁文物案件3起,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2名。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通知-文物督发[2009]39号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通知-文物督发[2009]39号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通知(文物督发[200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文物保护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行政执法是《文物保护法》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神圣职责,是推进文物系统依法行政、促进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

《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文物行政部门120多项执行法律的职责,其中行政处罚职责30余项,明确规定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

当前,大规模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凸现,法人违法、破坏损毁文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文物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文物行政执法任务更为艰巨。

同时,一些地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尚不健全,执法人员短缺,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主体不明晰、执法责任不落实等现象,使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地方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积极推动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

地方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内设文物执法督察的专职机构,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地方各级文化、文物部行政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人员配置、执法装备与经费问题等。

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文市函[2011]1000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市函〔2011〕10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全国文化系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规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文化部决定聘任沈睿等131名同志为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现予公布。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师资人员的培养和锻炼工作,不断提高师资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各位入选师资库的同志要加强学习、认真履职,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

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我部将适时对师资库名单予以增补和调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文化部庹祖海文化市场司XXX 文化市场司李晓勇文化市场司XXX 文化市场司李蕊文化市场司李建伟文化市场司国家广电总局鲍金虎政策法规司周宝林电影管理局刘少栋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彭文胜国际司新闻出版总署周慧琳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于慈珂政策法规司王松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北京市沈睿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杜鹏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周长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杨金山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刘国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张全发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张刚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国永福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牛敬业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王亦兵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河北省俞龙河北省承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孙明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杨大勇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西省冀保胜山西省文化厅司永锋山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张晓荣山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孙刚山西省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内蒙古自治区贾翼飞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张曙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稽查队李印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文化市场稽查队辽宁省张玉忠辽宁省文化厅宫长平辽宁省文化厅杨跃山辽宁省沈阳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何双乐辽宁省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庞立臣辽宁省丹东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吉林省辛彦举吉林省文化厅李帅吉林省文化厅沈鉴吉林省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霍岩吉林省梅河口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郭政吉林省梅河口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黑龙江省钟光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王敬东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黄松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刘殿国黑龙江省大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李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文化市场稽查队上海市钱炯杰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陈同峰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诸烨鸣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李欣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万赟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江苏省魏友苏江苏省文化厅张农江苏省文物局尤荣喜江苏省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俞瑾江苏省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徐静江苏省常州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刘红升江苏省宿迁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浙江省金忠鑫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曹剑浙江省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黄镇浙江省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安徽省汪年安徽省文化厅胡敏安徽省文化厅刁觉班安徽省文化厅戚玉生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金强安徽省巢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福建省陈晶晶福建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柯锦辉福建省三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胡木贵福建省宁德市文化市场稽查队江西省曹友文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唐文正江西省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方夏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文化新闻出版局付俊峰江西省抚州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山东省侯俊翔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杜荣华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尹崑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董焕芹山东省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包汉雪山东省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河南省贾鲁玉河南省文化厅曹宝卫河南省文化厅李亮河南省开封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侯少波河南省濮阳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刘守军河南省鹤壁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湖北省许扶亚湖北省文化厅XXX 湖北省文化厅陈鹰湖北省武汉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郭妮莎湖北省荆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夏建国湖北省黄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湖南省周新湖南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许可湖南省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李楠国湖南省衡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广东省阳明华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卢博仪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张奇志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蒙旭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海南省杨济铭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曾伯林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符萍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何伟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稽查总队韦依甬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文化稽查支队郭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化稽查支队重庆市刘晖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黄麟渝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陈祖平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四川省王龙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熊越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俞天喜四川省广元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蒋勇四川省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贵州省刘宇松贵州省文化厅韩豫黔贵州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余立勤贵州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吴波贵州省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云南省马云祥云南省玉溪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西省李亚光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程原力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楚源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武毅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张凡陕西省咸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魏晓波陕西省咸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甘肃省路克新甘肃省文化市场稽查队宁夏回族自治区付满玉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刘建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张彬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李树青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局侯晓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文化体育广电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汤太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朱延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阿里甫·亚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莫立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文市函[2006]394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06.03.14【实施日期】2006.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的通知(文市函〔2006〕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队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2006-2008年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一、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核心,联系实际,突出重点。

围绕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新的政策法规确定培训内容。

2006-2008年处在文化体制改革期间,要重点对新录用执法人员的政策、法规、程序等方面进行培训。

坚持分级分类,面向基层,注重实效。

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市场门类,分级分类进行,重点培训对象为市县级执法人员,重点培训内容为网络文化、娱乐和音像管理方面的技能。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重视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知识结构的系统化和知识更新。

太原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文物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文物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文物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并文物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文物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文物发〔2006〕44号)局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6]4号)精神,为保障我局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现将《太原市文物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太原市文物局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太原市文物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6]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通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界定执法责任、建立评议考核机制等一系列活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太原市文物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组长:李钢(市文物局局长)副组长:赵乃仁(市文物局副局长)郝宝清(市文物局纪检组长)赵树忠(市文物局副局长)张元成(市文物局副局长)成员:胡泊(局文物处处长)梁丽琼(局博物馆处处长)杨丽生(局安全督察处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物处。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物人发〔2019〕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物人发〔2019〕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物人发〔2019〕5号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第4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9年2月15日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国家文物局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均需按照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是干部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第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5年内应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

科级以下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每年各级各类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学时数不少于50学时。

第四条脱产培训指干部经组织选调,离开工作岗位参加的集中教育培训,包括各类业务培训。

除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外,单位组织的专题讲座计入脱产培训学时,脱产培训和单位组织的专题讲座按1天8学时、半天4学时折算。

第五条网络培训是指在中国干部网络学院和全国文博网络学院上完成的教育培训,以当年完成的课程总数计算学时,单独核定。

第六条培训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培训、知识培训等各类培训。

文物督函号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物督函号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物督函号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古建筑、文物遗址等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尽管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文物,但在实际的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文物管理部门特发出此次督办函,旨在提供指导意见,推动相关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首先,要加大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通过宣传和培训,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强化他们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增强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氛围。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

为了保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依法设立执法部门,并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

这些执法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素养。

同时,要逐步建立起专门的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增加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指引。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要加强协作和沟通。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

因此,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同时,还需要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行动。

最后,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行为。

文物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因此,要对盗掘、偷运、销售、欺骗或者破坏文物行为进行零容忍,并加大对文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建立起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置文物紧急情况,防止文物的进一步损毁。

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鉴定【发文字号】文物督函[2011]957号【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11.05.03【实施日期】2011.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的通知(文物督函〔201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函〔2011〕2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为“十二五”期间开展大规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我局决定于2011年组织开展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2011年5月14日至20日,14日报到,20日疏散。

培训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榕湖饭店。

二、参加人员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2名,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等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1名(城市名单详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文化遗产保护形势教育;文物保护理念与原则;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执法与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研讨和交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践。

四、工作要求(一)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参加培训人员的汇总、报名工作;(二)请各地于5月10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抵达航班(车次)和抵达时间报会务组。

请各地尽量组织统一出行,方便会务组接站;(三)各地要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按时报到。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全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培训的通知-文物人函[2011]352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全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培训的通知-文物人函[2011]352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全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培训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全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培训的通知(文物人函〔201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我国众多的文化遗产分布在县域。

广大县级基层文物行政部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物保护方针政策和落实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具体任务的关键环节。

加强县级文物管理干部队伍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对于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强国的战略决策和《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切实提高基层文物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水平、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国家文物局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全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根据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用5年的时间培训2500至3000名全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县级行政区划的文物局长或文化行政部门分管文物工作的局长、副局长,直辖市可选派区、县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使他们进一步理解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了解基本情况,熟知基本法规,思考基本问题,掌握基本方法,以适应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组织保障全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培训由国家文物局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三、培训方式每期培训时间为10天,由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学员交流和论文撰写四部分组成。

文化行政执法案卷培训

文化行政执法案卷培训

文化行政执法案卷培训1. 简介文化行政执法案卷培训是为了提高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案卷处理能力和专业素质而开展的培训活动。

本次培训旨在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演练,使参与者全面了解、掌握文化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秩序。

2. 培训内容2.1 文化行政执法概述•文化行政执法的定义和目标•文化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文化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方法•执法案卷在文化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2.2 执法案卷管理规范•执法案卷管理的基本要求•执法案卷的分类与归档•执法案卷的编号与命名规则•执法记录与证据材料的整理与保存2.3 案件办理流程及相关程序•案件立案与登记流程•调查取证程序与技巧•处罚决定书及其合规性要求•执法文书的书写规范与格式2.4 案卷质量控制与评估•案卷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和目标•案卷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案卷质量评估的方法与流程•案卷质量改进的措施和建议3. 培训形式本次培训采用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课堂教学、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

3.1 理论学习通过专题讲座和教材阅读,系统介绍文化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理论,使学员对执法案卷管理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3.2 实践操作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演练,让学员在实际操作中熟悉执法案卷管理流程和技巧,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4. 培训目标通过本次培训,参与者应达到以下目标:•理解文化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掌握执法案卷管理的规范要求,能够正确分类、归档和命名执法案卷;•熟悉文化行政执法的流程和程序,能够独立办理一般案件;•学会书写规范的执法文书,提高案卷质量和工作效率;•具备案卷质量评估与改进的基本能力。

5. 培训评估与考核培训结束后,将进行培训评估与考核。

评估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实际操作演练以及个人总结报告等方面。

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奖励。

6. 培训师资本次培训邀请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执法案卷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担任培训师资。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国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骨干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国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骨干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国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骨干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08.21•【文号】办督函〔2023〕776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国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骨干培训班的通知办督函〔2023〕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能力,我局决定举办全国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骨干培训班。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此次培训由国家文物局主办,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承办。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一)培训时间:2023年9月18日—22日,共5天(9月18日报到,9月22日下午疏散)。

(二)培训地点: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南路5号)。

三、培训对象及费用(一)培训对象:各省文物行政执法、安全监管骨干各1名。

(二)培训费用:培训费、食宿费由国家文物局承担,学员往返交通费自理。

四、培训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全国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形势分析、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犯罪典型案例研讨、文物行政处罚操作实务、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管理与演练等内容。

五、报名要求(一)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与报名工作,请汇总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并于8月31日前将报名表传真至************。

(二)参训学员报到时提供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尺寸为32mm×40mm)。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举办2013年全省文物消防暨安全执法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举办2013年全省文物消防暨安全执法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举办2013年全省文物消防暨安全执法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陕文物发〔2013〕188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举办2013年全省文物消防暨安全执法培训班的通知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局:为提高全省文物系统消防管理和安全执法水平,做好全省文物消防和安全执法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决定分片举办2013年全省文物消防暨安全执法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人员培训人员为各市(区)、县文物局分管安全与执法工作的局长或执法安全(科)长、各市(区)、县文物执法(稽查)队负责人,具体名额分配如下:(一)汉中片培训班:宝鸡市15人,咸阳市15人,汉中市14人,安康市11人,商洛市8人,杨凌示范区1人;(二)西安片培训班:西安市15人,渭南市13人,铜川市5人,延安市14人,榆林市13人,韩城市2人。

二、时间、地点汉中片培训班2013年10月31日—11月1日在汉中市金江大酒店举行,地点汉中市人民路北段123号,会期2天。

10月31日上午报到,11月2日早疏散。

联系人:陈伟电话138****139509416—2626871传真:0916—2220089,邮箱:****************。

西安片培训班2013年11月6日—11月7日在西安市陕西公务员大厦举行,地点西安市友谊西路175号,会期2天。

11月6日上午报到,11月8日早疏散。

联系人:任晓张月娥,电话************,邮箱:**************.三、培训内容:(一)学习消防安全法规和管理知识,;(二)学习文物安全执法有关规定;(三)西安市、汉中市、宝鸡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打击文物犯罪、安全执法等经验介绍。

四、要求(一)各市(区)文物局统一将带队人、参会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于10月29日前以传真分别报省文物局督察与安全保卫处和汉中市、西安市会务组,电子版报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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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 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 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 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或“古玩”。在民国时期,
古物的概念比过去广泛。1930年(民国1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
《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 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说明其概念 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18日通过)。 7、国际条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一)、文物所有权制度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三)、民间收藏文物管理
(一)、文物所有权制度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是解读文物所有权制度的基础 ——国有文物所有权永恒不变的原则是国有文物所有权制度 的本质特征 ——对集体和私人文物所有权部分权能合理限制是文物保护 的必然要求
文物保护法与执法实践
河南省文物局 李培军
2014年11月 山东 济南
主要内容:
一、与文物行政执法相关的概念
二、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三、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四、文物行政执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与文物行政执法相关的概念
1. 文物
“文物”二字最早见诸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 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 不敢易纪律。”《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 物” 。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 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不同。唐代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 英灵有盛衰”,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 同”。这里所指的“文物”,其涵义与现代文物的涵义约略 相近。
3.“文物认定”与“文物鉴定”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
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文物认定”和“文物鉴定”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 都是对待定对象是否是文物进行判定的活动,文物认定以广义的文物鉴定 为前提和基础,文物认定是文物鉴定的后续和确认。文物认定是对某一具 体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实物是否是文物的行政确认,文物鉴定是运用科学的 方法来分析、辨识鉴定对象的真伪、年代、价值等的研究活动。前者是行 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后者是专家学者 做出的研究结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是诉讼证据法定形式之一。 “文物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 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 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2011年2月25日全国认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 理利用、传承发展。
文物行政执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21项。河南省文物局18项。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很少,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 址保护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 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均有处罚权,共39项(含《河南省 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长城保护条例》)。 ——行政确认:文物认定、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名录 ——行政给付:如《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 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 助”。国家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营经费的补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
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
“文物”一词。1982年11月19日《文物保护法》颁布,把“文 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 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 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还包括近代、现代、当代。
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分类: ——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 ——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 ——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 ——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 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 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 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没有审结,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2002年,益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此案。2004年4月,益阳中院作出判决,益阳博物馆 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益阳市博物
馆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驳回原告起诉。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1)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 (2)基本建设前实行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制度
4、“文物保护法”的概念:
“文物保护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 文物保护法是指有权的立法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 文物保护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文物保护法》典、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业标准等。狭义上 的文物保护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典, 现行有效的《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尽管其中有不少条文涉及文物所有权等 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妨害文物管理的刑事法律关系,但仍属 于行政法部门,规定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 关系,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保护文物的主体、责任和 义务。
(3)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
(1)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
我国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基本手段是建立“四有”,
即由地方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 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 专人负责管理。这是一项基础工作,是被长期的实践证明行 之有效的文物保护手段。
6、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物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
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文物管理权,贯
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活动。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文物行政执法是狭 义上的执法。 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 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
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比例)原则、正当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 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以非民事主体身
份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主体对于
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 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历时十年之久、争讼多次的登封会善寺行政合同纠纷案件)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重视对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文物 的保护; 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及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求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善意取得制度为民间收藏文物实行登记制度的建立提供
了法理基础; 征收和征用制度的进一步充实,为文物征集工作拓展了 空间;
• 余林昌诉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归还青铜壘文物案
4、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委托执法、文物保护员报酬、变更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审批、保护范 围禁止性行为列举、划定大型建设项目标准(占地2万平方米)、地下文物 埋藏区制度、损失补偿制度、违法建设罚款突破100万元罚款等制度创新。
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如《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 品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认定 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文物保护法的渊源
1、宪法
文物保护的宪法渊源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 历史文化遗产。本条规定成为文物保护法的立法依据。目的 是保障人民享有的文化权利。 2、法律:《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 律渊源。《刑法》、《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 乡规划法》、《消防法》、《广告法》、《环境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主要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考古涉 外工作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
《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是物权保护的普通法,《文物保护法》涉及文
物所有权的规定是物权保护的特别法。《物权法》关注的是权 利和权利救济,《文物保护法》强调的是责任和义务。《物权 法》规定的“不动产”、“动产”概念与《文物保护法》中规 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概念是种属关系, “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是“不动产”、“动产” 的特定形式之一。《物权法》有十二个条款专门对文物所有权 的取得做出了特别规定 。
——余林昌诉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归还文物案
上世纪80年代,余临昌岳父姜寄君将解放前自己从湖南宁乡县老家后 山上挖到的一件西周时期的青铜罍赠与给他。1990年,青铜壘被未成年人 胡建云盗窃,交给了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益阳市博物馆奖励了胡建云800 元。余林昌获悉后,向博物馆多次索要遭到拒绝。1995年,余临昌将益阳 市博物馆告上法庭,要求博物馆归还青铜罍。1998年3月,一审法院认定 青铜罍是传世文物,归余临昌所有。益阳博物馆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1996年7月4日,益阳中院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理由是刑事案件
“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从国际社会对文物保
护的实践中逐步提出来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文化遗产
涵盖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广泛。进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世 界文化遗产数量: 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 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大运河和丝绸之路(吉尔吉 斯斯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截止目前,中国已成功申报 世界遗产47处,其中文化遗产33处,自然遗产10处,自然和 文化混合遗产4处,数量位居世界前列。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 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 表性实物。 (注: 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既不是文物概念的内涵,也不是文物的外 延,而是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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