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分公司员工差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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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分公司员工差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集团、总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分公司辖内全体内勤员工。
第二章差勤管理规定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每月差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同时作为每月工资发放依据。
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对所辖机构进行考勤抽查,如发现有虚假情况者,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指定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考勤员应由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妥善保管各类假条、证明等原始凭证;
(二)以周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送各类假条(每周五报送本周假条);
(三)按月向本部门员工公布考勤情况。
第五条考勤方式
(一)分公司考勤方式:在分公司本部办公的员工,公司采用指纹系统考勤,员工上下班时须到指定地点考勤。
(二)各中心支公司本部、四级机构的考勤均应采用指纹或面部识别系统进行考勤。
第六条考勤时间分公司本部考勤时间如下:
时间早上下午晚间
周一8:00前14:00—14:30 18:00以后
周二至周五8:30前14:00—14:30 18:00以后
各中心支公司如因季节、岗位性质等原因采用不同的作息时间
应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作息制度,按时出勤,因个人指纹原因未能在考勤机中记载当期差勤记录的,应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手工签到签退,四级机构内勤人员应到机构考勤员处手工签到签退。
第八条差勤种类设置
(一)出勤;
(二)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上班的情况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下班的情况为早退;
(三)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加班补休等);
(四)公务外出;
(五)加班。
第九条旷工情形及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对待: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勤的;
2.假期已满逾期未归,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
3.谎报请假理由休假,经查证属实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2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日全部收入;
2.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收入;
3.如发生多次(二次及以上)旷工,累计时间在5天(含)以内的,公司将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请假种类及审批规定
第十条请假包括以下类别
1.事假;
2.病假;
3.婚假;
4.产假/哺乳假;
5.看护假;
6.年休假;
7.丧假;
8.工伤假;
9.因公外出。
第十一条请假审批手续
(一)凡请假或因公外出无法进行正常考勤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或公出手续,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备。
(二)审批流程如下:
人员分类请假时间公出时间最高审批人
<2天<3天部门负责人员工
≥2天≥3天分管总经理
中支部门级干部<2天<3天中支分管总经理
≥2天≥3天中支总经理
≤2天中支总经理中支班子成员≤2天
>2天>2天分公司总经理中支总经理≥2天≥2天分公司总经理
≤2天≤2天分管总经理
分公司部门级干部
>2天>2天分公司总经理第十二条各类请假需填写相应的单据及应附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下表:
请假
填写单据应附相关证明备注
种类
病假请假条三天以上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
病历证明原件、病历卡或住院
证明原件。
外地诊治应获得
市/区级医院的
证明
事假请假条事假超过三天应附相关说明。
婚假请假条民政部或政府部门核发的结婚证明。
产假/哺
乳假
请假条
看护假请假条
年休假
年休假审
批单5天以上需提前两周申请
丧假请假条
工伤假请假条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工伤
报告书。
相关证明可于事后
补交
公出请假条根据需要,提供出差申请单。公出事由、地点第十三条请假规定
(一)请假手续须亲自办理,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的除外,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办理。
(二)假期届满前须续假的应及时报备批准,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除外。(三)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四)未办妥请假手续而离岗或虚假、伪造请假核实属实的,视同旷工。
第四章请假期间待遇
第十四条事假期间待遇事假最小单位为1小时。
事假时长待遇标准备注
当月事假<10个工作日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发放。
10个工作日≤当月事假≤21个工作日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1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年末绩效按50%发放。
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不再享有年末绩效。
月度、季度、年度绩效按照在职时间计算,且事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性补贴。第十五条病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最少单位为1小时。
病假时长待遇标准备注
当月病假<10个工作日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在职天数发放。
10个工作日≤当月病假≤21个工作日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
照在职位天数发放,当月不再发
放绩效工资。
病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性
补贴
21个工作日<病假≤12个月基础工资全额发放。
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
准发放
病假>12个月为本人基础工资的70%。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一年内累计病假≤30个工作日先按照在职时间结算个人年末绩效,年末绩效按70%发放。
30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病假≤60个工作日先按照在职时间结算个人年末绩效,发放结算后年末绩效的40%。
一年内累计病假>60个
工作日
不再享有年末绩效。
(二)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病愈恢复工作后,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满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而恢复工作的,应有1至2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内本人基础工资照发。
(四)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满6个月以上而恢复工作的,应有3个月试工期。试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根据个人工作情况发放本人基础工资的75%至90%。试工期满经鉴定恢复正常工作后,应按本人现岗位基础工资发放。试工期间,如系半天工作或减少工作时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