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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缓刑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After walking on the muddy road, I don’t know how long, I’m slowly tired and confus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缓刑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是什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一、缓刑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进行社区矫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另外,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吗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有第七十八要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从缓刑本身来看,其是指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判处刑罚人员给予一定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一种刑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第一款“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但也规定了除外情形“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核发[1989]2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2.27
【实施日期】1989.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
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7日人核发[1989]2号)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验期间或期满后,他们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

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
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目录前言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四、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结语知识产权检察大事记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五个关系”的战略判断,全面阐释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要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亟需创新机制、先立后破、提升质效。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202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统筹“四大检察”职能,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同时在全国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三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断强化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综合保护;坚持高质效办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协同保护,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升。

知识产权检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新的成效。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刑罚理念,有利于提高改造教育罪犯的质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有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我国也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更显得紧迫,作为新型的现代刑法理念,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1、我国社区矫正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判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改造犯罪分子”是我国的宪法层面的任务和目的,所以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是有宪法依据的。

2、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员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述五类犯罪分子的基本使用条件、对象、期限、应遵守的规定以及适用和终止程序,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这五类对象分别进行不同的监管和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奖罚制度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奖罚制度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奖罚制度)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壹)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且于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俩部分。

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于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奖惩考核以社区矫正对象于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采取记分考核和行政奖惩俩种形式。

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的考核基础分为10分。

记分考核按月进行,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奖)分;加(奖)、扣分值尚不足以体现奖罚原则的,应予以行政奖惩。

第六条于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

正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4年4月29日劳人干[1984]17号)
福建省人事局:
你局一月三日闽人行[1984]004号函悉。

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和工资待遇问题,应按照一九六四年内务部[64]内人二字第143号文第四条中“应当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

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

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和服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或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适当行政处分,以至开除公职;未开除公职的一般应降低原工资待遇。

三、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问题。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结束——。

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3篇)

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既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又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文将探讨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

二、死缓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死缓的适用前提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

2.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 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判决后或者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用死缓。

4. 不满十八周岁: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可以适用死缓。

三、死缓的法律后果1. 缓刑期间: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服刑,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缓刑期间为二年。

2. 缓刑期间表现: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缓刑期满后,原判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3. 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无期徒刑。

4. 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有期徒刑。

5. 死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四、死缓的司法实践1. 死缓的适用比例:近年来,我国适用死缓的比例逐年上升。

据统计,2018年全国适用死缓的比例为22.3%。

2. 死缓的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等因素,依法变更刑罚。

3. 死缓的执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监狱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法律制度缺失的案例(3篇)

法律制度缺失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各地纷纷开展拆迁改造工程,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

然而,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某市拆迁安置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制度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居民就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以下是该案例的基本情况:1. 拆迁原因:某市为推进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决定对某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2. 拆迁补偿:开发商提出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居民拆迁补偿,但居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提高。

3. 安置方式:开发商提出将居民安置到新建小区,但居民担心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和生活环境。

4. 法律纠纷:在拆迁过程中,居民与开发商就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

三、法律制度缺失问题分析1. 拆迁补偿标准不明确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补偿标准的不明确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这使得拆迁补偿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居民与开发商就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2. 安置方式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拆迁安置方式的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对安置房质量、配套设施、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使得安置房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导致居民对安置房不满意。

3. 拆迁程序不规范在拆迁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忽视拆迁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

这导致居民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引发社会矛盾。

4. 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在拆迁安置纠纷中,居民往往面临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的问题。

一方面,居民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程序和途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居民维权困难。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居民与开发商就拆迁补偿标准产生纠纷,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对补偿标准的规定不明确。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刑事执行•【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

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正文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关键词】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释财产性判项履行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市青阳镇,案发前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人员伪造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修改公司财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向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5400万元(判决前,已偿还银行贷款870万元)。

2019年4月28日,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共计11万元,并追缴三家公司违法所得,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至2022年2月26日止。

2019年6月4日,刘某某被交付山东省鲁中监狱(以下简称鲁中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

2020年9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收到罪犯刘某某妻子林某某的信访材料,请求检察机关监督鲁中监狱为其丈夫刘某某提请假释。

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经与监狱沟通了解到,林某某此前也多次向监狱反映希望对刘某某适用假释的请求,但监狱未对其提请假释。

为查明刘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遂决定开展调查核实。

浅析我国缓刑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缓刑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缓刑存在的问题【摘要】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人们对缓刑制度在观念上产生冲突,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具体问题。

缓刑制度往往该适用缓刑,不该适用的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人、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的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缓刑制度价值,缓刑滥用;监督机制一、缓刑制度的引论缓刑起源于19世纪的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

刑罚理念是确立刑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任何制度的背后都以一定的价值理念作支撑;而刑罚制度是国家发动刑罚权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机关实践刑罚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又是检验制度好坏与其背后的价值理念是否合理的试金石。

作为行刑社会化体现的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也不例外。

缓刑制度长期饱受着报应刑论与刑罚目的非议。

“因为已经犯了罪,而且为使不再犯罪,所以进行惩罚”。

报应刑论与民众的伦理价值观相匹配,因而受众者广,影响深远。

[1]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本身并无意义,只有在实现预防犯罪这一目的上才具有价值。

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2]然而,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这样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缓刑制度以实现行刑个别化、特殊预防为目的,以教育刑、目的刑为基础刑罚裁判和执行制度,将缓刑视作为刑罚刑罚裁判和执行制度结合措施,[3]既表明其以教育、更生犯罪人为最终依归,又表明其惩罚严厉程度远低于刑罚的特点,进而表明缓刑在本质上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宥。

缓刑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缓刑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缓刑人员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缓刑人员考勤管理,确保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缓刑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工作时间安排: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但需保证每日工作8小时。

3. 休息日:每周休息两天,具体安排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休假。

5. 加班:如需加班,应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6. 倒班:因工作需要,实行倒班制的缓刑人员,按照单位制定的倒班表执行。

倒班期间,应确保缓刑人员享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缓刑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始前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或其他可靠方式。

(2)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冒签,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20-8:50,下午13:20-13:50;下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下午17:20-17:50。

(3)迟到或早退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旷工。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缓刑人员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在返回单位后及时补签。

(2)补签需注明外出原因、时间及地点,由直接上级确认无误后予以认可。

4、忘记签到处理(1)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需在当天内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经核实后可予以补签。

(2)补签需在忘记签到的当天完成,逾期不再予以补签。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直接上级负责对本部门缓刑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管理,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法律案例分析基础题型(3篇)

法律案例分析基础题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一】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近年来业绩稳步增长。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甲公司决定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

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甲公司聘请了乙公司作为设计团队,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手机的设计,甲公司支付设计费用。

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设计的手机存在多项专利侵权问题,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

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李某和王某系邻居,两家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争吵。

一天,李某酒后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打成重伤。

王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主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后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进行手机设计。

- 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是专利侵权关系,乙公司设计的手机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

-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甲公司因委托乙公司设计侵权产品而与丙公司产生侵权责任。

2. 法律适用分析- 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 专利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判决结果分析- 甲公司因委托乙公司设计侵权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 乙公司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 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因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赔偿费用。

(二)案例二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邻里关系。

- 李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

- 王某向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2024法硕非法学考研 缓刑、减刑、假释对比图(思维导图)

2024法硕非法学考研 缓刑、减刑、假释对比图(思维导图)
缓刑、减刑、假释对比图
内容
缓刑
减刑
假释
对象条件
拘役、3年期限条件 实质条件
禁止条件 程序条件 法律后果
备注
原判刑期以上且: 2月≤拘役≤1年 1年≤有期≤5年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
不良影响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判决时
成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失败:又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
规定、违反禁止令
缓刑没有实际执行,不存在减去执 行刑期的问题
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 1.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 刑期的1/2 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1.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考验期: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考验期:10年
3.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以 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终身监禁
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建议, 法院裁定
减去原判刑罚
同时符合减刑与假释的,优先适用 假释
1.累犯 2.7+1种罪被判处10以上有期、无
期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 4.有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
效的财产性判项
同减刑
成功: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 失败:又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
规定
假释有实际执行的时期,数罪并罚 时,应当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 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 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 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page_break]�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 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 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 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 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 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 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 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 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

缓刑是怎样执行的

缓刑是怎样执行的

一、缓刑是怎样执行的缓刑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

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二、缓刑可以变更执行地么可以。

法律快车提醒您,被判缓刑申请的异地执行,但由于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请回原籍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缓刑期间需要注意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21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21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1993年12月9日劳办发[1993]211号)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他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他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

——结束——。

缓刑是什么意思还要坐牢吗?

缓刑是什么意思还要坐牢吗?

缓刑是什么意思还要坐牢吗?一、什么叫缓刑缓刑是怎么执行法法律常识: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缓刑的执行方法: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定期对缓刑罪犯实施回访考察,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刑法缓刑是什么意思一、刑法缓刑是什么意思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期间是否可以去外地缓刑期间是可以去外地的,但是需要得到考察机关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另外,缓刑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且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三、缓刑子女能考公务员吗缓刑是指,给予一定的考验期,暂时不执行刑罚,公安机关进行考察,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犯人接受考验的刑罚。

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家里人有触犯刑法,被判了缓刑,构成了犯罪。

子女可以考公务员,但是在政审过程中会受到影响。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目录目录 (1)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引言 (2)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3)(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3)(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4)(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4)二、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4)(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4)(二)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4)(三)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4)(四)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 (5)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对策 (5)(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 (5)(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 (5)(三)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 (5)(四)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 (6)(五)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6)四、结束语 (6)参考文献.....................................................6—7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引言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确认了缓刑制度。

现行刑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

据新华社2002年5月17日报道,北京市房山区由法院牵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式出台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对缓刑、管制犯进行“跟踪”式管理。

由公安派出所与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成立帮教小组,组织缓刑、管制人员学习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进行“跟踪”管理,填表归档备案。

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

论前科消灭制度及其构建

PART SIX
争议焦点:是否应该消灭犯罪人的前科记录 反对意见:前科消灭制度可能导致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 支持意见: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 争议现状:目前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争议仍在进行中
法律制度不健全: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社会认知度低:很多人对前科消灭制度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认为这是一种纵容犯罪的行为。
社会参与:鼓励社 会各界积极参与前 科消灭制度的推进 工作,加强宣传教 育,提高公众对前 科消灭制度的认知
度和认同感
政府支持: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 媒体宣传:加强媒体宣传,提高公众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知和认同 社区矫正:利用社区矫正资源,为前科人员提供帮助和监督
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前科消灭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立法完善: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前科消灭制 度的适用范围和
程序
司法操作:法官 在审理案件时应 当充分考虑犯罪 人的个人情况和 社会危害程度, 依法作出适当的
判决
监督机制:建立 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前科消灭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和评估
技术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更精确的数据分析和预 测,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前科消灭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推动全球法治进步。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与假释、 缓刑制度的协调机制
完善前科消灭制度与累犯制 度的衔接
确保前科消灭制度与社区矫 正制度的有机融合
强化监督:建 立健全的监督 机制,对前科 消灭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提高司法人员 素质:加强司 法人员的培训 和教育,提高 其专业素养和 职业道德水平

2007证券十大案件

2007证券十大案件

伸张正义维护权益持续发展证券市场07年10大案件【2008-2-14 16:04:23】2007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重大转折,指数攀升、交投活跃、信心高涨,证券市场的功能极大恢复,财富效应也逐步凸显。

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基础的不法行为也有所抬头。

对此,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依法严厉、快速惩戒不法行为,并配合司法系统高效处置了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彰显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今天,本报就有关机构和专家遴选的2007年证券市场十大案件进行选登,以显正气,以儆效尤。

⊙本报记者周?? 商文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案情:1994年初,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事会秘书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

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

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期间,隋元柏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

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进驻东方电子进行调查。

经查验证实并经司法判定、司法审计、会计鉴定,东方电子于1997年至2001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0475亿元。

随后,其股价一路狂跌,市值大幅缩水,中小股民损失惨重。

判决:2007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除不合格原告外,6921人全部接受了调解。

至此,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案”最终以股票赔偿、民事调解方式结案,全国6989名东方电子股民将可获4.42亿元的民事赔偿。

点评: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大案”的“东方电子案”,在原告人数、受案数量、涉及金额规模等诸多方面都堪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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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存在对缓刑犯监管不严、监督不力,甚至失控的问题,而且缓刑的执行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使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原本应该有的积极作用大大减色,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本文探讨了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缓刑制度;问题;完善目录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1)(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2)(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2)(二)刑事实体法对缓刑规定的非科学性导致缓刑适用水平低 (2)(三)刑事程序法不健全限制了缓刑适用 (2)(四)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3)(五)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3)(六)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 (3)(七)缓刑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3)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措施 (4)(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 (4)(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 (4)(三)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 (4)(四)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 (5)(五)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5)(六)设置缓刑听证程序 (6)(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6)参考文献 (8)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存在对缓刑犯监管不严、监督不力,甚至失控的问题,而且缓刑的执行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使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原本应该有的积极作用大大减色,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本文拟探讨一下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009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

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如果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难免会受到个人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判断结果不同。

同时,规定的不细致也为徇私枉法创造了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量刑标准的统一,容易产生大胆适用缓刑和滥用缓刑的现象。

(二)刑事实体法对缓刑规定的非科学性导致缓刑适用水平低刑法第72条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只有“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条件是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其他“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两个条件则更多是一种主观标准。

该条内容规定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审判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缓刑适用偏差,或不用或滥用缓刑,将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三)刑事程序法不健全限制了缓刑适用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的保障,否则腐败就会滋生和蔓延。

然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的司法程序来保障缓刑的裁量。

这意味着法官有较大的任意裁判空间,无疑为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

因为缺少公开透明的缓刑裁判保障程序,法官对缓刑适用的裁判权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这是导致缓刑适用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四)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有三种情况:1、犯新罪;2、发现漏罪;3、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笔者认为,关于撤销缓刑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该条没有具体解释“情节严重”应包括哪些情形,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容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

(五)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但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由于公安因警力不足,难以抽出多余警力对犯罪分子缓刑期间的考察;二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责不明确,影响了对缓刑考察的执行;法院适用缓刑时要先征求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意见,这有悖缓刑立法原意,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矛盾;三是对流动人员无法落实缓刑考察措施,随着流动人员犯罪数量的增加,这一问题也体现的越来越突出。

缓刑的监督考察方面的规定,不仅具有约束缓刑人员行为的意义,而且具有促进缓刑人员悔过自新的意义,因此,国外近年制定的缓刑监督考察方面的规定除包括缓刑人员行为约束方面的条款,还包括大量的促进缓刑人员悔过自新的条款。

而我国刑法关于缓刑人员监督考察方面的规定都是行为控制方面的规定,关于促进缓刑人员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没有,就这点,刑法的规定未尽人意。

(六)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由于新刑法没有在立法上对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缓刑不当适用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得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充满了不确定性。

在审判实践中,缓刑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对于本应依法判处实刑但有一定社会背景的犯罪分子,却以罪犯有自首情节或认罪态度好为理由,脱离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这两方面的客观情况,随意判缓。

二是对罪行较重的罪犯特别是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故意伤害案件和盗窃犯罪案件中,仅以其民事赔偿或交纳罚金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判处缓刑。

三是有的法院因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以赃款赃物的收缴为目的,主要被告人足额退赃即宣告缓刑;有的法院受检察机关利益的影响,照顾执法部门间的关系而判缓。

(七)缓刑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在我国,缓刑监督工作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我国的缓刑监督工作不是由专门的、独立的机构承担的。

由于缓刑监督工作不是由专门机构承担的,缓刑监督工作不尽人意。

有的地方出现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不管,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缓刑人员不问的情况,法院对缓刑人员“一缓了事”。

缓刑人员在不少地方出现放任自流现象。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措施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建议立法机关应根据审判实践将缓刑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具体化、标准化,用列举的方法将刑法的一些模糊用语明确化,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

在立法机关未做出规定前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

以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为缓刑标准,综合犯罪分子的各种与社会危害性相关的因素和情况,公平、公正、依法适用缓刑。

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总结,明确规定法官裁量适用缓刑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中多数人可塑性大,受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对这些罪犯判处缓刑,再借助学校、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感化,效果比较好。

2、胁从犯。

这些罪犯是被胁迫或诱骗而参加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判处缓刑社会危害性不大,也比较容易改造。

3、过失犯、中止犯、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构成的犯罪。

这类罪犯的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很小,适于判处缓刑。

4、一般情节的初犯。

这些罪犯中大部分是因一念之差犯罪,犯罪后都有悔改表现,希望法院从轻处罚,重新做人,对这些罪犯判处缓刑能促使他们遵纪守法,不再重新犯罪。

5、因民事纠纷,特别是家庭、亲属、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犯罪,只要危害后果不大,都可考虑适用缓刑,也有利于邻里和睦、家庭稳定,减少损害结果和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6、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的一般犯罪。

罪犯能够投案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其他的立功表现,表明其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将撤销缓刑的第三种情形可具体规定为以下几种情况:1、缓刑人持续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违反法院为其规定的缓刑附加义务的;2、缓刑人持续或者两次无正当理由脱离缓刑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3、连续二次以上违反地方性法律法规或一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三)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监督机构,制定规范的监管、监督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工作人员作为缓刑监管考察人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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