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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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

特点:

1、普适性(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

2、抽象性(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

3、强行性(民事主体必须遵守,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其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集中反映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2、行为准则功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要遵守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移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3、审判准则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解释法律,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4、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当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法院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学者对民法的解释和研究,也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

(三)基本原则体系

可概括为六项: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2)私法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指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与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越其正当权限,否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五个部分。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或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与人身利益四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

1.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2.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1.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指民事权利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形态。

2.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又可分为量的变更与质的变更。

3.民事权利作用的变更。指权利效力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自其主体脱离。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权力本身终局的消灭。相对消灭,指权力脱离原主体而改属新主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

自然事实是指除法律关系主体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状况的持续。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民法上人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1.合法行为

(1)法律行为。

(2)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

(3)事实行为。

2.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3.其它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自然人一出生,即被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依法成立后,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能够不依赖他人而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

(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

(1)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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