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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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制度

1、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费。

2、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3、公务接待应安排在单位内部“公务灶”接待,接待标准:乡镇25元/人次,城区35元

/人次,严禁超标准接待。

4、确需到社会营业性餐馆就餐的,须到政府招标指定的“定点饭店”就餐,就餐标准参照

“公务灶”标准执行,并按照备案程序备案。

5、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时,经办人员需认真填写《公务餐饮接待登记单》,注明接待对象、

接待时间、接待标准、批准领导等情况,并依“登记单”作为报销凭证,一餐一单,一餐一结。

6、公务餐饮接待费用实行财务单列,每季度在单位内部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按月

报县纪委廉自办备案。

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管理制度

1、公务车辆运行费实行定额控制,定编车辆过行费严禁突破年度限额标准。

2、县内公务车辆须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做到现时加油现时开具发票,单张单次发票应注明

车牌号和经办人,不得累计费用一次开票,定点加油费用一律采用转帐方式,通过财政支付部门直接支付给燃油供应商,不得经办现金。

3、公务车辆维修应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维修单位实行定点维修,特种车辆需到其他地点

维修的,应报县纪委廉自办批准备案。

4、车辆维修发票应严格按照工时费、材料费、其他等分类用项填写,并附有详细的明细清

单,车辆定点维修费用一律采用转帐方式,通过财政支付部门直接支付给维修单位,不得经办现金,其他地理维修单笔超5000元的,实行转帐方式支付。

5、节假日期间或工作日内擅自动用公务车辆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产生的燃修费,不予报

销。

6、定编车辆的保险费,须按照政府招标采购价格,采用转帐方式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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