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人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财产或者权利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管理和运用,为投资者实现投资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信托投资活动应当基于投资者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者诱骗投资者进行信托投资。
(二)公平原则:信托投资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信托投资活动应当诚实信用,不得隐瞒、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
(四)风险自担原则: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信托投资的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三)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
(五)有与信托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三)挪用信托财产。
(四)违规操作,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章信托投资产品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开发设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托投资产品。
第七条信托投资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明确投资目的、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
(二)风险等级划分合理,风险提示明确。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投资产品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特点、风险等级和投资者需求,设立相应的信托投资产品。
信托与租赁 第4版 课件 第3章 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美国,后随着企业生产的进一步扩大及其他业务需求 的增加,各种形式的法人信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目前法人信托的业务种类繁多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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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 2.关于筹融资的信托 3.关于企业营运的信托 4.处理债务的信托 5.动产信托 6.关于权利的信托 7.关于公司员工受益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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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企业创设、改组合并、解散清算信托
3.2.1 公司创设信托
公司创设信托,是信托公司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司创设事项的信托。 1.公司创设代理内容
(1)代理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和核算体系。这包括为被代理人设计、制定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 度,拟订编制有关财务、会计等专业文件和办法,审核、检查、清理财务会计科目、报表和 业务记录,并提出审核和清理的专题分析报告,建立会计账簿,编制预决算报告,培训会计人员 等。 (2)代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人事制度、组织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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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公司债信托的意义 (1)为债券发行公司提供了举债便利。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抵押公司债信托的主体 5.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客体 6.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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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表决权信托
3.4.1 表决权信托的含义 表决权信托,又称商务管理信托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 议将其股份(含表决权)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受托 人,由后者在信托期间行使表决权所成立的信托。
2.代办公司的清算
(1)清算人的选任与解任。信托公司办理公司清算,首先应取得清算人资格。信托公司因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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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_办法_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施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021年整理)信托与租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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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信托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D ).A、委托B、金钱C、股权D、信任2、整个信托期间,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风险由( B )承担A、受益人B、委托人C、受托人D、保险公司3、( C)是信托的基本职能,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A、融通资金的职能B、社会投资的职能C、财产事物管理职能D、社会福利职能4、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是( B )。
A、法人信托B、法定信托B、公益信托 D、他益信托5、以下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的是( B )。
A、管理信托B、处理信托C、生前信托D、担保信托6、信托财产的有限性是指对(C )权利的限制。
A、受益人B、委托人C、受托人D、担保人7、以下属于自益信托业务的是(B ).A、宣言信托B、贷款信托C、生前信托D、养老金信托8、属于金钱债权信托业务的是(B )A、专利信托B、人寿保险信托C、公司债信托D、投资信托9、属于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业务的是(D )。
A、专利信托B、人寿保险信托C、公司债信托D、福利养老金信托10、在特定金钱信托业务中,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由(A )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11、属于典型私益信托业务的是(A )。
A、雇员受益信托B、贷款信托C、身后信托D、生前信托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 C)正式实施。
法律法规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1986) (2)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1986) (7)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的通知(1988) (8)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治理暂行方法(1994) (9)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1999) (13)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19)七,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2002修订版,2007失效) (28)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 (38)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2002,2007失效) (39)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 (42)十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2004) (45)十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0)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2)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60)十五,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62)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66)十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暂行方法(2005) (73)十八,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 (79)十九,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打算治理方法(2007) (87)二十,信托公司治理方法(2007) (97)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2007) (106)二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舞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18) (117)二十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18) (119)二十四,信托公司净资本治理方法(2018) (124)二十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2018) (128)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1986)颁布时刻:1986-4-2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治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进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3章 信托的构成要素 3
信托解除权和受益人或收益权的变更权
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 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承担信托费用
支付信托报酬
承担信托财产风险损失
二、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
其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处分的
主体。
二、受托人
(一)受托人的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破产人等不 得作为受托人。
必须具有办理信托业务的能力和专业技能条件 受托人具有足够的诚信度
受益人=委托人(自益信托) 受益人=受托人(只能是共同受益人之一) 受益人是否必须具备有行为能力?
受益人的权利
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2.申请裁定权 当受益人在享有信托管理方法调整权、信托撤销、解任权和 信托非正常损失赔偿权时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可以申请法院作出 裁定。
信托与租赁答案
第一章信托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D )。
A、委托B、金钱C、股权D、信任2、整个信托期间,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风险由( B )承担A、受益人B、委托人C、受托人D、保险公司3、( C)是信托的基本职能,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A、融通资金的职能B、社会投资的职能C、财产事物管理职能D、社会福利职能4、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是( B )。
A、法人信托B、法定信托B、公益信托 D、他益信托5、以下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的是( B )。
A、管理信托B、处理信托C、生前信托D、担保信托6、信托财产的有限性是指对(C )权利的限制。
A、受益人B、委托人C、受托人D、担保人7、以下属于自益信托业务的是(B )。
A、宣言信托B、贷款信托C、生前信托D、养老金信托8、属于金钱债权信托业务的是(B )A、专利信托B、人寿保险信托C、公司债信托D、投资信托9、属于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业务的是(D )。
A、专利信托B、人寿保险信托C、公司债信托D、福利养老金信托10、在特定金钱信托业务中,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由(A )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11、属于典型私益信托业务的是(A )。
A、雇员受益信托B、贷款信托C、身后信托D、生前信托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 C)正式实施。
A、2001年1月1日B、2001年1月10日C、2001年10月1日D、 2001年7月1日13.( A )是现代信托的发源地。
A、英国B、美国C、埃及D、日本14.1979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 A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A、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B、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D、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15.受益人是由( D )指定的。
A.法人B.自然人C.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D.委托人16.下列有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正确的(D )。
信托资金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及其信托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信托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规范运作;(二)风险控制,稳健经营;(三)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信托资金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管理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信托业务人员;(四)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托业务发展需要;(二)信托资金投向合法、合规;(三)信托产品结构合理,风险可控;(四)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充分、及时;(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产品发行管理制度,确保信托产品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一)信托资金募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环节的管理;(二)信托资金的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机制;(三)信托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四)信托资金的风险处置机制。
第三章信托资金管理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二)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专业管理,提高效率;(四)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一)信托资金募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环节的内部控制;(二)信托资金的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机制;(三)信托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四)信托资金的风险处置机制。
法人信托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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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管理信托
商务管理信托也称表决权信托,是由公司 全体或多数股东将其所持股票的商务管理信托 给信托机构,由后者在信托期间行使表决权的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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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信托的当事人: 在商务管理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都 是公司的股东;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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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益信托的委托人是雇员所在的公 司;雇员受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公司雇员;雇 员受益信托的受托人常为各类信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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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也称年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 接受委托人定期缴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 产的运用管理,并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向 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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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信托的标的物,一般是价格昂贵、 企业无力一次购买的商品,如大型电子计算 机、火车、飞机、炼钢厂的主要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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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信托与租赁的主要区别: ➢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动产的最终归属不同 ➢租金交纳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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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信托与抵押贷款的主要区别: ➢目的不同 ➢产权转移不同 ➢财产管理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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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基本程序:
⑴发行人提出申请 ⑵信托机构审查核实发行人的相关情况 ⑶签订抵押公司债信托契约 ⑷转移信托财产 ⑸发行债券 ⑹发行公司偿还利息并到期支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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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收益债券发行信托
收益债券又称为岁入债券,是由地方有关 机构或委员会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这种债券 或是为项目融资而发行,或是为企业融资而发 行。债券发行者只以经营该项目本身的收益来 偿还债务,而不是以地方政府的征税能力作保 证。
什么是信托业务分类有哪些
什么是信托业务分类有哪些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信托部门接受客户的委托,代替委托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或处理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信托业务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信托业务的基本定义信托业务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
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国际上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处理一般商业银行存、放、汇以外的金融业务,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情况日趋复杂,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代为运用资金、财产,或投资于证券、股票、房地产的信托业务,与日俱增。
国内的信托业务是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如利得财富。
信托业务的分类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国内信托;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信托业务的种类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业务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标的,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等活动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信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接受银保会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从事的信托业务。
第二章信托公司设立与监管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向银保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信托公司的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六)内部控制制度;(七)银保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银保会应当自受理信托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五)银保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银保会应当自受理信托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要求:(一)按照规定使用注册资本;(二)保持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四)按规定披露信息;(五)依法接受银保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托业务
• 定期保险 • 终身保险 • 两全保险
• 三、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 (一)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信托
• 人寿保险信托是指投保人在生前以保 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 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人,或对保险 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 益人的信托。
• 1.不动产信托
• 2.房地产资金信托
不动产信托
• 委托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的财产权转 移给信托机构,由其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 不动产进行买卖、租赁、转让等业务
房地产资金信托
• 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 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房 地产开发的经营。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运作流程.
– (三)支付代理业务
• 支付代理业务是代公. 司支付股票的股息、红 利,以及债券的利息和本金等事务的业务。
– (四)整合代理业务
• 整合代理业务是代公司办理有关证券变换方 面事务的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分割、股票 转换、证券重整。
–1.股票分割代理业务 –2.股票转换代理业务 –3.证券重整代理业务
• 二、财产监护信托业务
– 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 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担任监 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
– 无行为能力人:老弱病残幼禁。
–财产监护信托的. 程序
• 1.编制财产目录 • 2.管理和运用财产 • 3.编报会计报表 • 4.结束监护和分配财产
• 三、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 (一)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信托
节
二、商务管理信托业务
个
人
信
三、设备信托业务
第三章 法人信托业务
D. 养老金的支付 一次性或定期、年金方式 支付:一次性或定期 支付 一次性或定期、 E. 业务程序: 业务程序:
三、财产积累信托
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再加上雇主给予的一定补助, 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能形成一项较大数 形成一项较大数 额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信托业务 指定金钱信托业务。 额财产 指定金钱信托业务
二、 法人信托的特点
委托人一般 一般是法人组织 一般 受托人只能 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 只能 信托财产数额较大 业务发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法人信托的范围: 三、 法人信托的范围:业务对象
针对公司债的信托 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 公司股权、资本的运作 关于有形财产的信托 关于权利的信托
四、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的概念: 职工持股信托的基础: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信托的资金来源:职工工资、企业奖金 职工持股信托的当事人:职工持股会、职工、信托机构 职工持股信托的形式:美国式、日本式
五、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利润分享信托:概念与特点 储蓄计划信托
第五节
商务管理信托
一、商务管理信托概述
1.概念 表决权信托,即由公 1.概念:商务管理信托也叫表决权信托 概念 表决权信托 司部分股东 部分股东将其持有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托机 部分股东 构,由其在信托期间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的信托。 行使表决权 2.特点 2.特点:经济利益权与经营表决权分离 特点 3.受托人的权责:行使表决权(按受益人的利 3.受托人的权责: 受托人的权责 益)、保管股票、转付股息和处理增资扩股、受 益权(非完整意义上的股票)转让服务、信托终 止时交还股票。
业务。
2.股票过户代理: 2.股票过户代理:对各方当事人的效率 股票过户代理
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
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1年第2期第47卷ɴ 2,2021Vol 47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赵万一,王㊀鹏①摘㊀要:我国‘民法典“基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之 概括代表 和 同一人格 的定位,在责任承担上采取了由公司对外清偿后,再对内进行事后追偿的双重机制㊂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兼具同质性和异质性,导致 同一人格 的认定缺乏法理和事实基础,因此这一双重责任追究机制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和反思㊂从控制公司代理成本和平衡公司利益冲突的角度考量,可以在公司制度设计中树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人格区分的理念,通过引入信托责任制度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约束机制的建构,合理分配公司与法定代表人间的责任承担㊂在‘公司法“的修改时,应将更多的信托理念融入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规制,并通过完善忠实义务㊁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判断标准的方式予以实现㊂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信义义务;受托责任中图分类号:D91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1-778X(2021)02-0157-07一㊁引㊀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 法典 ,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重大成果㊂‘民法典“总则编对法人和营利法人分别作出了抽象性和一般性规定,其中第76条明确规定: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㊂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㊁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㊂ 是故,‘民法典“将公司作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进行规制㊂学界普遍认为,‘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三章法人制度中的 一般规定 及 营利法人 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具有强关联度,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功能,研究‘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衔接是启动‘公司法“修改的重要课题和挑战㊂其中,学界及实务界均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诟病已久,在民法典时代下,有必要窥探法定代表人机制的完善路径㊂‘民法典“第61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㊂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亦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㊁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㊂ 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负责人,具有不同于内部管理人员的地位,其基本定位是概括代表,学理上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具有同一人格㊂然而,‘公司法“只提出了法定代表人之职,未明确法定代表人之责㊂以往的实践中,法院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界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43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㊂ 由此可见,‘民法通则“只明确了公司对外概括承担法定代表人责任,却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自身应当肩负的责任㊂‘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予以了制度回应㊂‘民法典“第62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㊃751㊃①作者简介: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王㊀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401120)㊂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㊂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㊂ 由此看来,民法典时代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追究采取的是公司对外清偿㊁对内事后追偿的机制㊂这一责任机制看似合理,但实际上,由于公司代表权具有概括性,尽管法律和章程可以对公司代表权进行限制,但其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显然不利于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㊂特别是,随着商事活动的复杂性㊁利益多元性㊁异质性愈发明显,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呈现出不同的人格需求,利益异质化现象凸现,传统的公司对外清偿㊁对内事后追偿的责任机制显然不足以制衡法定代表人侵权行为的发生㊂当前,‘民法典“新鲜出炉,同时策动各部门法㊁单行法的联动修改,‘公司法“亦包括在其中㊂‘公司法“相对于‘民法典“而言属于特殊法,在未来的修改中,有必要对上述问题予以体系思考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㊂‘公司法“第147条㊁148条规定了董事㊁监事㊁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但未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受托责任㊂然而,两大法系公司法的主要国家均存在规定了公司负责人具有信义义务并承担受托责任的立法经验㊂经济全球化和国家核心竞争力导致了公司法的立法趋同,因此,在未来的‘公司法“修改中有必要考量引入公司负责人受托责任的相应规定,进而完善公司法的信托责任体系制度建构㊂从理论供给来说,现有理论主要集中于在包括越权代表和表见代表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失时,法人应当对外承担责任的外部关系,以及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内部责任分配关系㊂而关注公司法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权责一致及承担责任的义务根源的内部关系理论学说很少,尤其是,从作为法定代表人义务来源的信义义务角度和受托责任方面单独进行探讨的更少,即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受托责任方面㊂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司法法理,本文认为‘民法典“既然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即孕育着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之涵义,违反义务就应承担受托责任㊂未来修改‘公司法“时,应旗帜鲜明地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信义义务和受托责任,并赋予公司监事在诉讼期间享有诉讼代表权,使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时具有可诉性和可行性㊂二㊁公司代表人权源的法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代表制度㊂对中国公司法学者和立法者来说,修改‘公司法“时如何贯彻‘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设计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制度,既是机遇又是挑战㊂从人类社会中的个体角度和群体角度观之,几乎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存在代表和代理的需求,商事代表制度和商事代理制度是随着商业需求而形成的㊂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说,各国因历史㊁法律传统㊁社会㊁经济及政治因素的差异性,制度生成具有历史性和路径依赖性,公司代表的基础理论也证成了公司法制度的生成遵循此逻辑㊂法人的本质关涉公司代表权责在公司法上的制度设计和立法表达,其主要有法人拟制说㊁法人实在说与法人否认说三种学说,主要围绕法人是否实际存在,以及法人的权利能力㊁行为能力㊁意思能力㊁责任能力进行理论建构㊂从公司的演变或形式看,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即公司㊁法人㊁人格三者合为一体,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才最终形成 ㊂①其中,英美法系公司法持拟制说和公司代表代理说,大陆法系公司法采实在说和公司代表代表说,法人学说所着力解决的是法人何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何以与交易相对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㊂ 代理说 和 代表说 分别关注公司法人与公司代表的关系,聚焦解决的是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归属法人公司的问题㊂两大法系有关公司代表的法理基础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公司代表的立法模式㊁权限㊁义务体系㊁归责原理具有差异,但从公司代表制度的功能来看,需要解决的问题时基本一致的㊂我国‘公司法“是移植西方公司制度的产物,公司代表权㊃851㊃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1年第2期第47卷ɴ 2,2021Vol 47①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6页㊂权源对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价值㊂(一)英美法系公司代表人权利来源的代理理论美国权威学者汉密尔顿指出,每一种学说都有助于解释公司的现代概念,没有哪种学说是完全正确的,也没有哪种是完全错误的,每种学说在定义公司概念时,都占据了一定的地位㊂①如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均有法人机关说理论㊂英美法系持公司拟制说㊂认为公司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法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公司只能通过自然人以公司内部的角色身份代理实施行为,但法人和股东分别具有独立人格,代理关系受衡平法信托信义关系的制衡㊂公司的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是公司董事,代理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公司本人的代表,代理人代表公司实施的活动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公司㊂②代理说不能解释被代理人是如何委托代理人,也不能说明代理人的行为为何归属于法人,但在英国或美国,都承认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应归属于公司㊂同时也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信托关系,董事是公司的代表和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拥有经营管理和处分权力,承担为公司的利益履行其受托职责㊂(二)大陆法系公司代表人权利来源的代表理论法人实在说认为公司法人具有行为能力,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公司法人机关实施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公司机关的意志和行为被视为公司的意志和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㊂通说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机关和代表机关,董事会中的成员享有集体行使代表公司的权利㊂在理论上,法人不是主观虚构的拟制物,而是客观存在的实体㊂③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分为契约责任㊁侵权责任和受托责任,按照法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的视角,受托责任属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责任,即法定代表人违反信义义务 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时应对公司承担的违信责任,是违反代表权限制实施行为和代表权滥用的行为的民事责任㊂如‘韩国公司法“规定,代表权的范围涉及公司营业上的诉讼行为与诉讼外行为,即使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㊂从代表权的性质上看,代表董事的代表权是不能被限制的,虽可以根据章程㊁董事会决议等内部程序或章程规定做出限制,但可以说,代表董事的代表权与公司的权力能力是一致的,代表权具有总括性与不可限制性㊂④在近现代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法人组织体,董事会作为其业务执行机关,执行经营措施并代表公司参与一切商业活动㊂除董事会自己享有代表权之外,其业务执行权中分化出了特定代表权,该权利由法律规定授予特定的主体专门对外行使,是一种代表公司的㊁总括性的权利,公司机关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㊂从代表权的行使范围看,该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㊁诉讼行为等,享有代表权的主体具有代表公司为一切行为的权限,代表权与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相一致㊂⑤在大陆法系,将公司机关(或人员)所享有的代表公司为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代表权,享有代表权的机关(或人员)的行为即为公司本身的行为㊂从大陆法系和地区关于公司代表权行使的立法规定看,公司机关的外延要大于公司代表人,公司代表人属于公司代表机关,‘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中均规定了董事会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公司代表权是法人机关特有㊁行使主体特定㊁代表权所指向的方向特定的一种派生的总括性权利㊂三㊁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设计缺陷(一)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㊃951㊃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赵万一,王㊀鹏①②③④⑤参见RobertW.Hamiton,TheLawofCorporationsinaNutshell,4thedition,Eagan:WestPublishingCo,1996,p 6.参见何㊀健‘公司意思表示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57页㊂参见江㊀平‘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85页;马俊驹‘法人制度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22页㊂参见[韩]崔埈璿‘韩国公司法“,王延川,崔嫦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408页㊂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59页㊂行)“(下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㊂学者多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才得以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也才成为我国法人制度中富有特色的内容之一㊂①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作为一项重要机制被囊括其中,明确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㊂随后,2005年‘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予以了进一步细化设计㊂而‘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 法人 对不同类型法人中的法定代表人予以了界定,分别对营利法人㊁事业单位法人㊁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㊁选任等做出了规定㊂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代表人的性质问题采纳了代表说理论,即公司作为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有独立的意志及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行为能力必须通过自己的代表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实现㊂公司代表人与公司组织具有同一性,两者都基于公司法人的同一人格而存在,在公司的权力机关做出决策后,需要代表机关对公司决策进行具体实现㊂换言之,代表说中的代表人相对于公司没有独立人格,对外法律关系中只存在公司及公司相对方两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行为被公司所吸收,二者同生共体㊂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其权利义务体系均围绕着这一法律性质进行建构㊂(二)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存有罅漏在我国,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商事组织体,因 代表 定位偏差及 法定性 牢笼,法定代表人的必设性㊁唯一性与固定性等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表现出日益明显的缺陷,容易诱发逆向选择,损害公司利益,增加公司及相对人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㊂②我国‘民法典“第61条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㊂此种概括性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广泛的职权,根据‘公司法“中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安排,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活动㊁财务管理㊁人事任免代理关系的授权委托等几乎一切活动之领域㊂此外,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㊂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包括掌握公司签订合同的最终权力,未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之行为将被视为是越权行为㊂根据‘公司法“第128条㊁155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还需要在股票㊁债券上进行签名,这是利用股票㊁债券进行融资时对股票㊁债券的形式要求,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能还会影响股东资格㊁债权人资格的生成,有碍公司融资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出具的票据上除了法人章还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否则票据不发生效力㊂除了上述职权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㊂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㊂ 第121条和第165条也规定法定代表人之姓名是诉讼法律文书的必备内容㊂由此可见,在关涉公司重大事项的诉讼事件中,法定代表人掌握着公司诉讼的入口,法定代表人失踪㊁不到庭等都会直接影响公司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诉讼的终止㊂现实中,以争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位及其表征的公章为主的公司控制权屡见不鲜㊂权利与义务应当是一一对应的,面对法定代表人如此庞大的权利体系,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相应的责任机制,但是‘民法典“却有所规定㊂‘民法典“第61条第二㊁第三款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㊂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㊂ 第62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㊂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㊂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⓪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条也规定,相对人善意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合同㊃061㊃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1年第2期第47卷ɴ 2,2021Vol 47①②参见焦㊀娇‘论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方向“,‘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㊂参见袁碧华‘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困境与自治理念下的革新“,‘政法论丛“2020年第6期㊂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赵万一,王㊀鹏仍然有效,其中的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㊂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㊁决议程序违法㊁签章或者签名不实㊁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主张相对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㊂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前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基于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代表身份,对其责任约束皆是一种事后追偿机制,即先由公司对外概括承担责任,再由公司对内进行追偿㊂然而一方面,公司可能面临追偿不能的困境㊂根据当下的司法实践执行状况来看,执行难已成为常态,公司对外清偿的责任机制有利于保护外部债权人,但对公司股东而言却是灾难㊂实际上,就是将债权人面临的交易风险转嫁到公司自身,虽情有可原,但就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而言显然存在利益失衡㊂另一方面,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以公司信用㊁公司资产作为背书,其权利行使往往是恣意的,难以获得有效约束㊂另外,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通常是由公司负责人担任,包括董事长㊁执行董事㊁经理等,由此会造成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董事㊁高管之间的权限难以区分㊂因此,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仅可代表公司实施一切对外活动,而且在公司内部的管理运营中也有较大的干预职权,而相比之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约束机制仅有事后追偿机制,明显呈权利义务失衡状态㊂是故,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性显而易见,代表人的法定性和唯一性为人所熟知,这非但没有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权,而且在实践中引发了各种问题,其根源正在于对代表人理论的认识和相关制度的设计㊂要使我国的公司和谐㊁健康㊁持续发展,必须对我国的公司代表人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㊂四㊁‘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的建构路径不论法人的本质是什么,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已被各国法律所承认㊂但法人如何实现其行为,却与法人的本质息息相关㊂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法人行为的实现方式有代理说和代表说两种,代理说以法人拟制说为基础,代表说以法人实在说为基础㊂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代理说,对代理人的规制在适用公司法的同时也适用代理法㊂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代表说,在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代表人制度,并遵循公司自治的原则,允许公司章程对代表人模式进行选择㊂而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其公司代表普遍受制于受托责任的约束,公司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对公司利益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过受托责任加强对其的责任追究是合理的㊁正当的㊂即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使公司遭受损失,则应对公司承担责任㊂公司代表人因违反公司法㊁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其与公司间约定的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或在代表行为中侵害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法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㊂这些相比于我国代表制度下的事后追偿机制而言,责任机制的追究效果更具有直接性㊁可操作性及惩罚性㊂并且,关于代表人的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对于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未规定对于第三人的责任,这既不利于对代表人行为的约束㊁公司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维护㊂而在受托责任制度下,可以将公司债权人也纳入其制度保护的羽翼之下㊂我国‘公司法“只提出了法定代表人之职,未明确法定代表人之责㊂而法定代表人责任机制之立法溯源,历经‘民法通则“到‘民法典“之嬗变㊂责任规则由公司对外概括承担㊁对内不明,发展到民法典时代的公司对外清偿㊁对内事后追偿的双重机制㊂但在当下商事发展的实践需求之下,‘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责任机制显然有所欠缺㊂鉴于‘民法典“刚出台不久,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对这一责任机制予以修正的最佳时机应当是‘公司法“的修改,以弥补‘民法典“法定代表人责任机制之不足㊂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我国‘公司法“中也规定了信义义务机制,但主要针对的是董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㊂对于具有概括权力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制等同或类推适用董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的规定,难免有规制困境和理论解释逻辑问题㊂根据公司机关理论,股东会㊁董事会㊁监事会㊁法定代表人均是公司机关,董事会的董事个人对公司负有信义责任,但却未规定法定代表人机关的代表人个人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责任,这种对公司实际运行中具有㊃161㊃。
信托业务委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信托业务委托管理,保障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业务委托管理,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风险可控原则;(四)独立自主原则;(五)专业谨慎原则。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信托业务许可证;(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三)有符合信托业务要求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信托业务需要的资金、财产和设施;(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委托人第六条委托人是指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财产合法、真实、有效;(二)委托财产权属明确;(三)委托财产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委托财产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信托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委托人身份证明;(二)委托财产权属证明;(三)委托财产评估报告;(四)信托合同;(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委托财产权属证明;(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三)不得擅自变更信托合同;(四)不得擅自提取信托财产;(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 信托法
二、受托人(Trustee)
受托人的主要形式是法人即信托机构。 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规 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 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 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 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相区别;同一受托人管理下的不同信托计划项下的 信托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区 别) 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 信托财产债权债务抵消限制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1.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法》所称财产还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即 信托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 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 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案例4:转让信托受益权
4月5日,上海岩鑫与致真公司签订一份《望 春花法人股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上 海岩鑫向致真公司出让前述《资金信托合同》 项下4007714股望春花法人股信托受益权。 关于违约事项,双方约定,上海岩鑫在本合 同签署前已收取致真公司定金人民币100万 元整,如在2004年4月15日前不能与致真公 司签署合同,上海岩鑫应双倍返还定金。 当日,华宝信托收取致真公司交付的受益权 转让手续费人民币76,948.10元,但其后一 直未予办理转让。
法人信托业务概述
法人信托业务概述法人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为法人客户提供的信托服务。
信托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能够有效的解决企业在筹资、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上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
本文将从法人信托的定义、特点、类型、业务流程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概述。
一、法人信托的定义及特点法人信托是指为法人客户提供信托服务的一种金融手段。
它是以信托合同为依据,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运作的一种业务形式。
法人信托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法人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法人客户在融资、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二是法人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理财机构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经验;三是法人信托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个性化,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信托方案;四是法人信托有较高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二、法人信托的类型法人信托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资产管理信托、专项计划信托等。
1. 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交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或管理的信托业务。
资金信托可以提供融资渠道,满足企业的短期或长期资金需求。
同时,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风险可控的投资方案,为企业实现资产增值。
2. 资产管理信托:资产管理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拥有的一定范围内或全部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信托业务。
资产管理信托可以帮助企业集中管理和优化企业的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
3. 专项计划信托:专项计划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为企业设立的特定目标或特定用途的信托计划。
专项计划信托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制定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信托方案。
比如,通过设立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帮助企业实现员工持股激励,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三、法人信托的业务流程法人信托业务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四个环节: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合同签署、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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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2020
二、动产信托的意义
❖ (一)对设备用户来说 ❖ (二)对设备制造商来说
12/13/2020
二、动产信托的意义
(一)对设备用户来说
❖ 1、可以缓解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通过分期 付款的方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直至所有权;
❖ 2、利用动产信托,能达到同借款和发行债券 筹资购买设备的同样效果,而且在设备价款偿 还上可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
▪ 这种分类是针对以同一抵押品而分批发行 公司债券的情况来说的。第一顺序担保权 公司债券指在债券清偿顺序中,取得首先 要求支付偿还的权利。第二顺序、第三顺 序担保权公司债又称次级顺序担保权公司 债券,它对债务的清偿处理在第一顺序担 保权公司债券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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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信托的不同种类
(四)根据还本付息方式不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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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信托的含义
➢ 含义:动产信托又称设备信托,它是由设备的 制造商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将设备信托给信 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 后者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 资金紧缺的购买企业的一种信托方式。
➢ 目的:积极管理和处理动产设备,为设备的生 产和购买企业提供长期的资金融通。
1、可随时收回的债券:对举债公司来说是有利的; 2、设立偿债基金的债券:对债权人有利,还债资金来
源有保障;
3、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 4、定息债券与分红债券:定息债券给付固定利息,分
红债券有固定利息,还可以按比例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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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公司债信托的基本程序
➢ (一)发行人(发债公司)提出申请; ➢ (二)信托机构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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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债信托
➢ 一、公司债信托的含义 ➢ 二、公司债信托的意义 ➢ 三、公司债信托的不同种类 ➢ 四、办理公司债信托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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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债信托的含义
➢ 含义:公司债信托是信托机构为协助企业公司 发行债券提供发行便利和担保事务而设立的一 种信托业务。
➢ 关系人:委托人是债券发行人、受托人是信托 机构、受益人是持有公司债券的债权人。
▪ 2、以有价证券作抵押的公司债券,是指以 有价证券为抵押,通过信托机构发行的公 司债券。这里的有价证券是其它公司的债 券或股票,特别是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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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信托的不同种类
(三)根据物上担保权顺序划分
▪ 根据物上担保权顺序划分为第一顺序担保 公司债券、第二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和第 三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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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信托业务
1
法人信托业务综述
2
公司债信托
3
动产信托
4
雇员受益信托
5
商务管理信托
第三章 法人信托业务
本章共分五节,分别是:第一节 法人信托业务综 述;第二节 公司债信托;第三节 动产信托;第四节 雇员受益信托;第五节 商务管理信托。通过这五节, 阐述了法人信托业务的主要种类及业务操作。
1、审核债券发行的合法性; 2、调查公司经营及资信状况; 3、核实举债企业将要抵押的财产的真实情况 ➢ (三)签订公司债信托契约,建立公司债信托; ➢ (四)转移信托财产; ➢ (五)在信托公司协助下发行债券; ➢ (六)发行公司偿还利息并到期支付本金。
第三节 动产信托
➢ 一、动产信托的含义 ➢ 二、动产信托的意义 ➢ 三、动产信托的种类
• 法人信托业务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 构,即各种从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有 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法人信托业务是对法人 财产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业务。法人信托业务 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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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信托的特点
➢ (一)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法人组织; ➢ (二)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 ➢ (三)信托财产数额较大; ➢ (四)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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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信托的含义
法人信托:法人信托又称“公司信托”、 “团体信托”,它是以法人作为委托人的信 托业务。
“法人”是指根据法定程序 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 任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特点 是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经济 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 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
应诉。
一、法人信托的含义
❖ 3、一般来说动产信托的期限长达5-10年,从 而使用户能利用设备投产的收益、折旧费用有 计划地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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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信托的意义
本章重点是掌握公司债信托、动产信托、雇员受 益信托等几种主要的法人信托业务。
本章介绍的各种法人信托业务基本上都是发达国 家的相关业务,目的是使大家通过学习了解法人信托 业务的意义及业务操作,从而对我国积极开展法人信托业务的意义和可行性作出自己独立的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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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人信托业务综述
➢一、法人信托的含义 ➢二、法人信托的特点 ➢三、法人信托的范围
➢ 目的:为了替所有债权人保管抵押物,并保证 所有债权人能平等地享受共同的担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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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债信托的意义
➢ 为债券发行公司提供了举债便利 ➢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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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信托的不同种类
(一)根据抵押方式不同分
1、开放抵押债券:发行公司有权在公司债总 额限度内,分数次发行附有同一顺序抵押 权的公司债。
三、法人信托的范围
• (一)针对公司债的信托:信托机构承办以有价 证券为对象的信托业务,充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双 方的代理人;
• (二)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 的信托;
• (三)关于有形财产的信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信托;
• (四)关于权利的信托:受托人管理的是委托人 的无形财产,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犯, 信托结束后,受托人交给受益人的是由这种权利 带来的经济利益。
2、闭锁抵押债券:发行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 的信托契约所定的公司债总额一次发行完 毕,日后不得以同一抵押物发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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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信托的不同种类
(二)根据担保品不同分
▪ 1、以实物财产作抵押的公司债券,是指以 不动产即房地产的产权,或者大型机械设 备、交通工具等实务财产作抵押,由信托 机构发行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