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项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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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项目

绩效考评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市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财政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用于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三条财政研发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估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研发资金项目。具体考评项目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安全性、合规性、绩效性原则;

(二)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分类评价原则;

(三)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原则;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项目指南;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科技计划合同;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绩效考评方法:

(一)目标效果比较法。通过项目或计划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二)成本效益比较法。通过项目或计划所产生效益与所付出成本的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三)最低成本法。在无法取得有关项目或计划的预期收益时,通过同类项目或计划成本的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四)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五)横向比较法。通过相同或近似的项目或计划在不同地区间实施情况的比较,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六)专家评议与问卷调查法。组织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或计划绩效进行分析,同时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综合专家评议和问卷调查情况,分析项目或计划绩效。

(七)其他评估方法。

在实施绩效评估时,根据项目或计划的不同情况可以只采取一种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同时进行。评估方法使用应坚持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绩效考评的标准

《成都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试行)》(成财教[2006]156号)。

第二章绩效考评内容

第九条绩效考评分为项目绩效评估和计划绩效评估。项目绩效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是对使用财政研发资金的单个科技项目实施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计划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计划评估)是对一个或多个科技计划整体财政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项目评估是计划评估的基础。

第十条项目评估在项目完成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使用后进行,主要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财政研发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分为业务评估和财务评估两个方面。

(一)业务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目标完成。主要评估立项目标是否达到或完成。

2、投入技术效益。主要评估项目技术成果的产出、项目对行业技术的推动作用。

3、投入经济效益。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生的经济收益。

4、投入社会效益。主要是评估项目对社会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财务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财政资金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率和到委及时性等。

2. 资金带动情况,主要考评财政投入带动的社会投入情况。

3. 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超支或结余情况。

4.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到委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第十二条计划评估在项目评估完成的基础上进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一)计划目标实现程度;

(二)计划财政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三)计划实施的政策相关性;

(四)计划实施的效率;

(五)计划实施的效果;

(六)计划实施的影响;

(七)对实施下一个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组织管理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任务和重点考评项目,指导、监督和检查考评工作;市科技局依据财政部门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负责制定绩效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可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也可直接组织专家组进行。

第十五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之间应签订委托任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评估目标及内容、评估方式和要求、提交评估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应保密事项、评估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七)符合《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成科计[2007]7号)的资质规定。

第十七条评估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国家及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熟悉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及相关行业知识;

(三)熟悉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

(四)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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