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公告
【标 签】成都市,土地增值税,公告
【颁布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4-09-24
【实施时间】2014-09-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国税
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有《》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