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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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制度 (1)
2、信访接待制度 (3)
3、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
4、限时办结制度 (6)
5、首问责任制度 (8)
6、A、B角零缺位制度 (10)
7、服务承诺制度 (11)
8、学习制度 (13)
9、请销假制度 (14)
10、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5)
11、文书工作制度 (16)
12、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 (19)
13、岗位责任制度 (21)
14、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22)
15、“五不准”制度 (25)
16、环境卫生制度 (26)
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人才工作有序开展,增强人才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严格管理、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为原则,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制度保障。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才管理服务事项,除按规定不得公开的外,应予公开。
三、向单位、社会或服务对象公开的内容:
(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职责;
(二)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制度;
(三)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部署;
(五)人才招聘信息和按规定可以公开的人才信息;
(六)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秩序、办事程序;
(七)其他应当向单位、社会或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四、向上级机关或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工作人员职务任免,考核奖惩,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情况;
(三)其他应当向上级机关或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
六、政务公开形式:
(一)列入政务公开的项目,应当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合理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公布联系方式或监督电话。
(二)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或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开。
七、成立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务公开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拟定单位制度和监督检查。
八、政务公开工作组受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虚心接受科学可行的建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九、将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单位目标任务完成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信访接待制度
为畅通人才工作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单位信访接待制度。
一、主任为信访工作负责人,对信访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二、每星期一上午为单位信访接待日,由单位领导接待,接访人要做到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认真阅处每一封群众来信。
三、接访领导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要说明情况并负责事项落实办理。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要结合实际,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信访当事人,不拒不推,严格按相关规定办事。
五、信访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面对信访工作,如因本人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人才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单位廉政建设,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工作形象和办事效率,贻误相关工作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到我单位办事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定处罚外,应当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四、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统一、教惩结合的原则。
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行为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单位作的决定、命令,贯彻不力的;
(二)对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事项,消极应付,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的;
(三)违反履责方面相关规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六)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六、责任过错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过错的方式:
(一)训诫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培训;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职务;
(六)处分。
八、是否进行责任过错追究由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本单位对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就其责任和承诺服务范围内的人才工作事项的业务、咨询、申请、举报和申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结的制度。
二、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常办、高效服务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
三、需限时办结的事项:
1、相关审批事项;
2、职责范围内的人才管理服务事项;
3、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4、县人事局重大决策事项;
5、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6、上级领导转办、批办的事项;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
8、单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9、单位领导转办、批办的事项;
10、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