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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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教育形式和模式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

其中一种比较新颖的教育形式就是民办学校,通过自发组织或者私人投资举办,以期望提高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但是,在民办学校的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会有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探讨此类情况的可能原因以及应对办法。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原因1. 举办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往往是个人或者小型企业,而这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改变,例如经济大环境、市场需求变化等等。

当举办者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时,可能会选择将经营权转让或者股份出售,从而导致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发生。

2. 缺乏运营管理能力。

举办者可能缺少运营管理能力,导致学校运营状态不佳、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举办人可能会寻求新的投资者或者合作伙伴,以期望能够改善学校的经营状态。

3. 教育理念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举办人可能因为教育理念发生转变,选择将学校转让或者合作,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教育愿景。

二、应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办法1.加强民办学校的法律监管。

加强对民办学校经营活动的法律监管,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的规范运营。

同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举办者变更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降低举办者变更的风险,对学校和家长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账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这样的改善,可以为校内运转的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3.加强宣传,增强社会认同感。

民办学校应加强宣传,增强社会认同感。

通过提高学校的品牌知名度、推进办学标准化、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有效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增加社会认同感。

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家长和学生加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学校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投资人。

总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流程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流程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流程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学校。

学校法定代表人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机构,对学校的经营管理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流程。

一、确定变更原因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通常情况下是由于现任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该职务。

例如因年龄原因或者工作调动等情况。

在开始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前,需要学校对变更原因进行确认,并且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学校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在决议通过后,需要制定书面决议文书,并由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此举也是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的具体办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相关材料:-变更申请书-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申请书-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书-学校章程-其他相关证件2.递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但是也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有所不同。

3.公示期:审批通过后,需要进行公示期的公示工作。

主要是让社会各界有反对意见或者异议的人员可以进行申诉。

4.办理登记手续:公示期结束后,可以前往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的时间也相对较快,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宣传变更信息在办理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后,学校需要及时将变更信息进行宣传,包括向学校师生及家长发出通知,以及在校园网站和宣传栏等地方进行公示。

五、变更后的监督新任法定代表人上任后,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新任法定代表人能够正常运营学校,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同时,也要不断优化全方位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总结: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项,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当前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研究与实践的思考

当前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研究与实践的思考

姐妹 等成 为董事会 或学校 领导班子成 员 , 家族 意识成
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产权是产 权主体对财产 的权利 , 映 了产权 主体对财 产 的各 项 反
权利及这些权 利可 能所 受 到的 法律 约束 和 限制 。我 们认为 , 在关于 民办 高校产 权 的分 析框 架 中, 了举 除 办权 、 所有权 、 益权 ( 财产 收 即追求 合 理 回报 的权利 ) 之 外 , 包括 资源 和办学 行 为 的控制 权 、 还应 剩余 财 产 ( 或者说学 校资产增 值资产 ) 的分配权 。 民办 高校产 权 问题 的主要 内容 , 就是界定 民办高校举 办者对 财产
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 ,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高校发 展到一定 阶段 的必然现象 ; 产权制 度问题 则是现 代学
收稿 日期 :0 0—0 0 21 l一 8
作者简介 : 徐绪卿( 96一 ) 男, 15 , 浙江江山人 , 长, 副校 教授 , 中国民办高等教 育研 究基 地 负责人 ; 王一涛 (9 7一) 男, 17 , 山东青 岛人 , 师, 讲
校制度建设 中 的最 根本 、 核心 的 问题 , 建设 的水 最 其 有关 研 究 表 明 , 国 8% 的 民 办 高校 都 是 “ 我 0 投 平是一所学 校成 熟 的重要 标 志。学校 能 否实 现健 康
资” 设立的,投资办学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特 持续发展 , “ 主要不 是取决于举办 者和投 资者 的个 人能 征 , 可 以说 是 我 国 民办 高 等 教育 的本 质 特征 ”l。 力 , 也 _ J 而是适应社 会 发展 的制 度 能力 。这种 制度 能 力 ,
所有权 、 益权 、 制权 和剩余 财 产分 配 权 的 占有状 收 控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第一篇: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自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颁发启用以来,一些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等事项,并向市民办教育协会询问变更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并同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变更举办者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持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文件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由原举办者同新举办者共同写出书面变更申请;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清算报告,由新举办者按规定做新的验资报告;3、学校理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原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4、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文本;5、如理事会同时改组,还需提交改组后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由所有成员签字)。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三、变更学校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学校地址的申请;2、新办学场所三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四、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校理事会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申请;2、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五、变更负责人(校长)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1、理事会变更学校校长的申请、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的聘任校长决议;2、新任校长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3、如原任校长任期内被解聘,还需提交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签字同意的解聘决议。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作者: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字】民办学校变更法律【案情】章老系热心教育的公益人士,十年前以一己之力投资20 万,独自创立了一所艺术培训学校。

现因年事已高,欲过风淡云轻的生活,无意继续经营,想把学校转给老王,双方与2016年11月签订了变更协议,约定章老放弃对投资学校的所有权益,老王向学校增资30 万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

但老王仍然担心变更后章老的配偶及子女可能向自己主张章老放弃的权益,于是就变更协议及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得到如下回复。

一、该变更协议如未经教育、民政部门审批,成立而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但鉴于我国的国情,有一部分合同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在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因此,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即教育和民政部门的核准,是本变更协议生效的要件。

在没有进行财务清算,没取得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下,双方就学校变更举办者签订了变更或转让协议,那么这种协议也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对于章老出资的20 万元,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章老配偶及子女均无权主张。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明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前,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

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继承。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我是[民办学校名称]的[相关人员身份],今天想跟您唠唠我们学校变更举办者这事儿。

咱这所民办学校啊,自成立以来,那也是在教育这片大地上努力耕耘,像一颗努力发芽的小树苗,想给孩子们撑起一片学习的绿荫。

不过呢,随着学校的发展,就像人长大了要换件合适的衣服一样,学校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这就促使我们要变更举办者。

原来的举办者[原举办者名称],那也是为学校的起步和初步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的。

当初啊,他们带着一腔热血和对教育的美好憧憬,创办了咱们这所学校。

那时候,他们到处找场地、招聘老师,就像燕子衔泥一样,一点点把学校的基础搭建起来。

但是呢,随着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学校想要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求,[原举办者名称]觉得自己在某些方面可能有点力不从心了。

这就好比一个擅长短跑的选手,在马拉松的赛道上,虽然很努力,但可能需要更专业、更有耐力的伙伴来接力。

这时候,[新举办者名称]就出现了。

这个新的举办者啊,就像是带着超级装备的教育勇士。

他们在教育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不管是教育资源的整合,还是对新的教学方法的探索,那都是相当有一套的。

比如说,他们在其他地区已经成功运营了好几所优质的民办学校,那些学校里的孩子们啊,不仅学习成绩好,而且在各种兴趣爱好的培养上也是百花齐放。

新举办者对咱们学校可是充满了期待和规划呢。

他们就像一群充满创意的建筑师,已经有了一整套让学校变得更好的蓝图。

他们想引进更先进的教学设备,让孩子们在科技的海洋里畅游;还想邀请更多的名师来咱们学校任教,就像把一群教育界的武林高手都召集到咱们这儿来,让孩子们能学到最厉害的知识功夫。

在变更举办者的过程中,我们可都是按照正规的流程一步一步来的。

该开的会一个没少开,该走的程序一个没落下。

就像小朋友搭积木一样,每一块都要稳稳当当放在该放的地方。

我们和原举办者、新举办者一起,把各种交接的事情都处理得妥妥当当的。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机构]:您好!今天我想跟您唠唠咱们[民办学校名称]变更举办者这事儿。

咱这学校啊,打从成立那天起,就像是一颗怀揣着梦想的种子,在教育这片大地上努力生根发芽。

最开始的举办者呢,就像一位勇敢的开拓者,带着对教育的满腔热情和一些独特的想法,为学校打下了最初的基础。

可是啊,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像人生的道路总会有不同的岔路口一样,原来的举办者由于[具体原因,比如个人发展方向的转变或者其他客观情况],渐渐觉得在继续担任举办者这个角色上有点力不从心了。

这就好比一个长跑运动员,跑了一段路之后发现自己的体力和精力不太够了,需要把接力棒交给更合适的人。

这个时候呢,新的举办者就闪亮登场啦!这位新的举办者可是有着满满的教育情怀和雄厚的实力哦。

他/她就像一个带着无限能量的超级英雄,看到了咱们学校的潜力,也深知教育的重要性。

他/她在教育领域已经有了不少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就盼着能把这些好东西都带到咱们学校来,让学校更上一层楼。

而且啊,这新老举办者之间的交接,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接力赛。

他们互相交流、互相配合,把学校的各种情况都交代得清清楚楚。

老举办者把自己积累的宝贵经验和资源毫无保留地分享出来,新举办者则虚心学习,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思路和资源。

从学校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次变更举办者就像是给学校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新举办者已经有了一系列的规划,比如打算引进更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改善学校的教学设施等等。

这就像要给学校这个小树苗施上最好的肥料,让它长成参天大树。

我们也知道,变更举办者可不是一件小事儿,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儿。

但我们已经按照相关的规定,把该准备的材料都准备好了,每一个步骤都小心翼翼地走过,就盼着能顺利完成这个变更,让咱们学校在新举办者的带领下开启一段新的精彩旅程。

再次感谢您能抽出时间来听我这么唠唠叨叨地说明情况。

希望您能批准咱们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申请,让我们的学校越来越好![民办学校名称][日期]。

大陆民办高校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基于台湾地区私立高校退场制度的经验

大陆民办高校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基于台湾地区私立高校退场制度的经验

第21卷第1期2021年1月浙江树人大学学报JOURNAL OF ZHEJIANG SHUREN UNIVERSITYVol.21,No.1Jan.2021收稿日期:2020-07-1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7YJA880059)作者简介:阙海宝,男,重庆人,教授,管理学博士,博导,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政策。

①教育部:《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05-20,http ://www.moe.gov.cn /jyb_sjzl /sjzl_fztjgb /202005/t20200520_456751.html 。

大陆民办高校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基于台湾地区私立高校退场制度的经验阙海宝邓双(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11)摘要:伴随分类管理政策的推进,民办高校退出机制备受各方关注。

民办高校退出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影响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亟待政府明晰退出机制。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私立高校发展逐步成熟,与之相关的退场制度也相对完善,对大陆民办高校退出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文章在探讨台湾地区私立高校退场制度的构建背景及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大陆民办高校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设计建议,以期对完善大陆民办高校的退出机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民办高校;私立高校;退出机制DOI :10.3969/j.issn.1671-2714.2021.01.003改革开放后,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位从弥补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发展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高校757所(含独立学院257所,成人高校1所),比上年增加7所。

普通本专科招生219.69万人,比上年增加35.75万人,增长19.43%;在校生708.83万人,比上年增加59.23万人,增长9.12%;硕士研究生招生876人,在学1865人(各项统计数据未包括港澳台地区)①。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以案释法讲座PPT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以案释法讲座PPT
1.民办学校举办者死亡后其办学投入出资份额能否 被作为遗产被继承? 2.民办学校举办者死亡后如何办理举办者变更? 3.民办学校举办者死亡,举办者变更后的法律效果 是否等同于公司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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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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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3:民办学校举办者死亡,举办者变更后的法律效果是否等同于公司股权变更?
评析:在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下,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是公司法人,但其举办者(股东) 和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股东是有区别的。
股东身份取得方式
总之,举办者死亡后,其继任者继承的并不是出资份额本身,而是 根据出资份额享有的合理回报、学校管理权及其他利益等出资份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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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者出资份额不能被继承,继承人不能依据《继承法》取得 出资份额所有权,但可通过行政变更程序成为继任举办者。
01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 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 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 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2、根据外省经验做法,举办者死亡,可由校董会做出决议,提出 申请及相关资料,行政部门批准,完成变更。
3、继任者通过变更取得的并不是出资份额本身,而是依据出 资份额享有的合理回报、学校管理权及其他利益等出资份额权 益。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近年来,民办教育事业呈现出火爆的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这个行业,成立自己的民办学校。

然而,在经营多年后,由于各种因素,举办者出现变更成为在民办学校颇为常见的事情。

本文将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序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举办者变更的原因1、投资回报不达预期。

由于民办学校的成本庞大,需要投资大量资金才能运营,如果收益不如预期,举办者可能会考虑将其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寻求其他方式来获得回报。

2、举办者个人因素。

有些民办学校创始人可能因为自身健康问题或者其他情况不得不退出,这时候就需要有人来接手。

3、举办者短视经营。

有些举办者可能只关注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学校的长远发展。

如果学校因为短视而陷入困境,举办者就可能会选择出售或者转让学校。

4、政策变化。

政策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学校需要重新规划经营方向,举办者可能会不愿意或者不具备继续经营的能力。

二、举办者变更的程序1、协议调整。

举办者变更可以采取协议调整的方式,在协议调整中,双方签署一份变更协议,明确新举办者的身份和权力。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举办者变更方式。

该方式涉及到的程序和手续较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主体交替。

主体交替是指举办者之间的更换。

可以采取内部交接,亦可采取外部选拔的方式,新的举办者需要提交一份转变申请,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与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举办者变更的影响1、对学生的影响。

举办者的变更可能对学校的办学质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成长。

同时,举办者变更可能会引发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变更,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状况。

2、对教师的影响。

举办者变更可能会影响学校的招聘政策,在变更后的学校中,教师的工资、福利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对学校声誉的影响。

举办者变更可能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因为学校的举办者如果频繁变更,会引起外界对学校经营能力和稳定性的质疑。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名称]:您好!我是[民办学校名称]的相关负责人,今天想和您唠唠我们学校变更举办者这事儿。

咱们这所民办学校啊,从建校开始就像是一个怀揣着梦想的孩子,在教育这片大地上努力成长。

最开始的举办者[原举办者姓名/单位名称]呢,就像一位勇敢的开拓者,在当时的条件下,凭借着对教育的一腔热血,打下了咱们学校的基础。

他们四处奔走筹措资金,招聘优秀的教师,确定学校的教育理念和发展方向,可以说没有他们的前期努力,就没有咱们学校的今天。

但是啊,随着时代的发展,就像人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追求一样,学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原举办者因为[阐述原举办者变更原因,例如业务重心转移、个人精力有限等]等原因,虽然对学校还是充满感情,但实在是有些力不从心了。

这时候,[新举办者姓名/单位名称]就像一位及时雨出现了。

这个新举办者可不是凭空冒出来的,他/它可是在教育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资源的。

比如说,[举例说明新举办者在教育资源、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如旗下有多所成功运营的学校,拥有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研发团队等]。

新举办者对咱们学校的发展前景那是充满了信心,就像看到了一颗蒙尘的珍珠,想要把它打磨得更加闪亮。

在变更举办者这个过程中,我们可是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操作的。

就像走迷宫一样,每一步都小心翼翼,确保所有的程序都是合法合规的。

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进行了深入的协商,就像两个朋友在真诚地交换想法,大家的目标都是为了让学校发展得更好。

然后呢,按照规定准备了各种材料,那些材料堆起来就像小山一样,什么资产清算报告啊,新举办者的资质证明啊,一样都没落下。

而且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充分考虑了学校全体师生的利益。

老师们还是那些兢兢业业的好老师,他们的教学工作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对于学生们来说,就像家里换了个更有能力的家长,只会让他们在学校里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享受到更优质的教学服务。

现在呢,新举办者已经准备好大展拳脚了。

民办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问题和提升路径研究

民办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问题和提升路径研究

民办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问题和提升路径研究摘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实现高校内部善治的重要保障。

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现状及不足,厘清董事会、校长及其管理团队、教职工以及学生等民办高校内部治理主体的权责,提出民办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具体方法,以期实现民办高校治理能力水平提升建设。

关键词:民办高校;治理能力;提升;一、民办高校全国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包含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1]。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意义河南省共有普通本科学校56所;其中民办本科高校19所,占比34%。

推进民办高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高等教育乃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剖析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问题,探讨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推进路径,有利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促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的提升,为我国深化高等教育治理改革提供参考[2]。

三、存在的问题(一)董事会的组成及运行程序不够规范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对民办高校的董事会人员构成数量和结构都有明确要求,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3]:一方面,董事会成员组成结构不合理。

另一方面,董事会会议召开频次不高。

根本原因在于大多数民办高校的董事会会议章程和制度不完善,是否开董事会、什么时候开董事会都由举办者决定。

民办高校的“一元决策”虽然能保证决策效率,但也增加了学校的决策风险。

(二)校长负责制得不到落实我国民办高校校长团队在组建、结构以及运行等方面存在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黑教联[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10〕69号)各民办高校:为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初始出资、追加出资或变更出资的行为,维护民办高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设立民办高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

民办高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

二、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的,应于学校取得法人登记前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对新设立的民办高校,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已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应按验资报告结论确定为举办者向民办高校的出资,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初始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法人登记。

四、民办高校设立后,举办者继续向学校投入的资产为追加出资。

追加的出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追加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五、民办高校有多个举办者出资,举办者未发生变化,举办者之间发生了出资转让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变更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相应的备案。

六、民办高校增加新举办者,或举办者全部或部分退出,将出资转让给其他举办者或新举办者的,应提交原举办者申请、学校资产清算报告、决策机构意见、资产验资报告、学校章程等,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变更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相应的备案,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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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兴办私学 , 到了战国时期 , 形成 了以儒 、 道、 法、 墨为代表 的私学 “ 百家争 鸣” 的局面。2 0 世纪初期 , 在世界私立高等教 育迅速发展的 同时 , 中国的私立大学也有着 长足 的发展 , 当 时出现 了南开 、 复旦等一 大批著名 的私立 大学 , 这对中 国近 代的高等教育制度产生了很大 的影响。新 中国成立后 , 自2 0
世纪 5 0年代起 , 由于体制原 因, 国家通过改造 、 转办 、 转接和
调整取消 了私立学 校 , 一 度中断 了中国民办高校 的历史 , 公 立学校一统天下 。 改革开放后 , 中国民办学校应运而生。 随着
的投入 获取较大的产 出问题等。“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指
民办高校作 为独立法人实体 , 在举办者 、 决策者 、 管理者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之 间建 立的有关学校运 营与权 利配置的一种 组织结构 , 及通过这个组织结构形成 的责权利划分 、 制衡关 系和配套机制等一整套制度。通 过这种结构 , 举 办者将 自己 的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 ; 学校 的最高决 策机构是董事会 , 负 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 遴选校长 、 确定经费使用原则等 ; 校长
利性的公司治理 , 有一些非营利法人 治理的特征 , 但与非营
利 法人 治 理 也 有 一定 的差 异 。
营需 要 构 建现 代 大 学制 度 ; 大 学 治理 机 构是 现 代 大学 制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1 9
基金项 目: 2 0 1 2年度 江苏省教 育厅 高校 哲学社会科 学研 究指 导项 目“ 民办 高校运行 机制及 财务 管理的思 考” 的阶段性
关键词 : 民 办 高校 ; 法人 治 理 ; 治理 结 构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精选全文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

但因为相关法律矛盾,导致关于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出现问题。

一、具体情况民政部门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如此》正式实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转让。

机构一旦正式设立,举办者的历史意义已经完毕,后续再有出资,仅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中仅有“名称和业务X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登记〞、“活动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支持“举办者变更〞。

《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一次立法、三次修订。

均有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展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此条内容与民政部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如此》中对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的内容有冲突。

民办高校、民办高校举办者与政府问互动框架研究

民办高校、民办高校举办者与政府问互动框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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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树 人 大 学 报
也 要完善 内部管 理 的其他 方面 。民办 高校 的内部 管 理体制具 有 自身 的一些 特点 , 比如 , 民办高校 在 教 师管理 制度 、 教师 待遇和 福利制 度 、 校 内部 管 学
理 流 程 以及 学 生 管 理 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等 方 面 , 均
当然 也可 能还有其 他 的类 型 。 占有分 析框架 在 民办 高校治 理研究 中如何 应 用 ?民办 高校的 占有 与控 制 者是 举 办 者 、 学 者 办 ( 教育者 ) 或 和政府 , 三者 之 间 的权 利关 系 是怎 样 的 ?举 办者 希望 对学 校 进 行全 面 控 制 , 别是 与 特 经济 利益直接 相 关领 域 的 占有 与 控制 , 确保 自己

在发展 过程 中获 得政 府 关键 性 支 持 , 办者 非 个 举 人 , 事长 和校 长 以推选 或 遴选 方 式 已 实现 平稳 理
遍 的一种 现象 。如何将 民办 高校从 举办者 的 占有
与 控制 中独立 出来 , 强 民办 学 校 的 自主 性 和公 增
益 性 , 直 是 我 国 民 办 高 校 治 理 的 核 心 内 容 。 在 一 某 种 程 度 上 可 以 说 , 绕 着 举 办 者 对 民 办 高 校 的 围
度创 新 。 目前很 多 民办 高校 已经在 内部 管理制度
建 设方 面进行 了尝 试 , 并且 得 到 了地方 教 育 行政 部 门的大 力支 持 和指 导 。另 外 , 办高 校 也 应 以 民 开放 的胸怀 相互 学 习 、 相互 借鉴 、 长补 短 , 习 取 学 先进 民办 高 校 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方 面 所 进 行 的创
与 公办高校 有 显 著差 别 。但 相 比于公 办 高 校 , 民 办 高校具有 管理 体 制 和运 行 机 制 自主灵 活 、 场 市

私立艺术学院(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书

私立艺术学院(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书

私立艺术学院(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书申请背景为了适应私立艺术学院未来发展的需求,本申请旨在变更学院的举办者。

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我们认为此次变更对学院的整体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并将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变更原因1. 提升学院的教育水平与质量。

2. 深化学院与国内外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3. 扩大学院的招生规模,吸引更多有才华的学生。

变更计划1. 学院举办者将由原先的XX公司变更为YY教育科技集团。

2. 学院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将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增强学院的运营效率和教育质量。

3. 学院将增加投入,提升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培训。

4. 学院将加强国内外合作,引进更多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竞争力。

5. 学院将加强宣传推广,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读。

预期效果1. 提升学院的教育水平,培养更多优秀的艺术人才。

2. 加强学院与国内外教育机构的合作,拓宽学生的学术交流和就业机会。

3. 扩大学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吸引更多优秀的师资力量。

4. 为学生提供更好的研究环境和教育资源,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竞争力。

变更流程1. 提交本申请书至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并进行审批。

2. 组织学院相关人员进行变更交接工作,确保变更顺利进行。

3. 将变更信息进行公示,并告知学生、家长以及合作伙伴。

4. 启动变更计划,按照预设步骤和时间节点进行变更工作。

5. 变更完成后,及时对外宣布学院举办者的变更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宣传推广工作。

风险与对策1. 可能面临学生和家长的质疑和不理解,需加强沟通和解释工作,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变更过程可能涉及资金调整和人员变动,需要做好变更前后的资源平衡工作。

3. 可能面临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和审核,需在申请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了解,确保变更的合规性。

以上是私立艺术学院举办者变更申请书的内容,希望能得到批准并尽快进行变更。

谢谢!。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政策演变历程、实践困境和优化策略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政策演变历程、实践困境和优化策略

Change Policy of Organizers of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Evolution Process, Practical Dilemma and Optimization Strategy
作者: 刘永林[1];刘玉娟[1]
作者机构: [1]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100192
出版物刊名: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页码: 8-15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5期
主题词: 民办高等教育;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政策
摘要:分类管理背景下的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对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政策作了细化规定.文章尝试从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政策演变历程出发,总结当前相关政策的不足,聚焦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制度体系亟待补强、变更决策程序亟须规范、变更清算程序有待优化、变更审批程序仍需强化等实践困境,有针对性地从完善变更规范体系、优化学校决策治理、规范财务清算程序、强化变更行为监督等角度,提出举办者变更政策的优化策略,以期助力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政策的完善,推动民办教育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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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问题研究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董圣足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李蔚摘要: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既是法律赋予举办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民办教育投资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

当下,在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过程中,存在着变更程序混乱、资产交易不规范、新的举办者资质条件不达标、举办者营利倾向明显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加强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管理,应坚持“重在规范、促进发展,保障自主、依法行事,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关键词: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学校内外部形势的变化,以及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少地方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现象时有发生。

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实现新老举办者的变更,有力于盘活教育资源,优化各类生产要素;但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变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矛盾,有的甚至已影响到学校的安全与社会稳定。

因此,针对举办者变更问题,从理论和政策层面加强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规制已显得十分迫切。

一、举办者变更的概念界定(一)举办者与举办者变更的定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以出资、筹资等方式,发起、倡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1]按此定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即民办学校的筹设人,筹设人既可以是法人形态的社会组织,又可以是自然人。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学校资产的捐赠者;二是学校资产的投资者;三是教育工作者,多是资深教师、校长、教育家以及离职退休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

一般来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任务是筹设民办学校,学校成立后,其使命便告完成,这时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行使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民办学校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2]所谓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指举办者的增、减或更替。

现实中,举办者的变更,主要是指出资人的变更,也就是说,出资人将自己在学校中的资产份额出让给其他出资人,新的出资人替代原有举办者,成为新的举办者。

在举办者发生变更时,学校法人仍然存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也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二)举办者变更的类型《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现了“举办者”与“出资人”两个概念,从范围角度来看,两者既有交叉又有区别:[3]首先,举办者可以是出资人,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实施了出资行为,①又参与学校的筹建和办学活动。

但举办者也可以不是出资人,如以捐资方式设立的民办高校,其筹办人就不是出资人;现在为数不少的自身没有或很少初始投入、依靠长期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从严格意义上讲,其举办者也不是学校的出资人。

其次,出资人既可以参与学校举办和管理活动(主要是参与董事会决策);也可以只出资,仅享受法律规定的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而不具体参与学校的举办和管理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举办者变更分为如下三种类型:1.具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变更。

主要是指在办学过程中,原有出资人通过转让其在学校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而发生新老举办者更替的情况。

由于举办者既可以独资也可以联合办学,故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当其中一人或数人同时转让其所持的出资额,而有一个或数个新的举办者接手进入时,就会发生举办者数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当然更多的可能是一对一转让与收购,举办者的数量并没有变化。

2.没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变更。

主要是指没有初始投入、依靠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创办人的更替。

现实中,这类学校中有不少创办人由于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纷纷通过子女继承、政府接管或物色新的接班人,交出了学校的控制权,退居二线,完成了举办权的新老交接。

3.捐资办学的学校举办者变更。

一般情况下,对于纯粹由捐资举办的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有特殊情况,捐赠者作为举办者的身份不会变更。

但是,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学校在征得原捐赠人或其遗产执行人同意后,报经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增加新的捐赠人作为共同举办者。

二、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存在的问题现实中,部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由于章程约定、经营困难或不看好民办教育前景等原因,纷纷通过寻找新“买主”、以资产受让或举办权转移等方式,完成新老举办者更替,退出了民办高等教育市场。

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虽然这类学校中的多数举办者变更,最终都通过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核准,也进行了相应的法人变更登记,但也有一些学校在变更过程及后续管理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

其中,既有举办者层面的问题,也有行政监管层面的问题。

(一)举办者层面的问题1.举办者变更程序比较混乱。

一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尤其是教育资产尚未完全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的举办者,在引进新的举办者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只是“买”“卖”双方达成一个协议,甚至在内部董事会会议未开,且没有进行财务清算的情况下,就完成了资产交割,根本未认真履行法定程序。

有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尽管内部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多数也是原举办者主导的结果),但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以及为了规避管制,新老举办者(甚至还串通学校方面)共同“合谋”,即使发生了事实上的举办者变更,也不向主管机关报告,不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这不仅给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增加了难度,也给学校今后的法律争端留下了隐患。

2.新老举办者资产交易不规范。

按照有关法律精神,民办高校举办者能够转让的只是自身所有权范围内的资产。

②但实际上,因为不少民办高校并未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学校的法人财产进行分类登记,这使得原有举办者往往将学校所有校产都视为自己的投入资产及其增值。

因此,在发生举办者变更时,原有举办者都将学校相应资产加以变现并据为己有。

此外,出于避税目的,有的举办者在变更时,还签订所谓的“0资产”转让协议,由原举办者作出“放弃所有者权益”的承诺,让新举办者“无偿”接管学校资产,而私下再由新举办者支付给原举办者一笔可观的资金。

这实际上已涉嫌非法资产交易,是一种违法行为。

3.举办者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和相关规定。

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境外机构或基金绕过相关法律规制,变相收购国内民办高校。

如新加坡某上市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或合资企业,已收购多家国内民办高校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产,从而控制了民办高校的办学权;某国际风险基金前段时间也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地寻找国内民办高校的“卖主”。

而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这些机构并不能单独在国内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③二是举办者的资金实力达不到相关要求。

教育部“26号令”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其总资产应在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应在1.2亿元以上;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也有规定的土地、建筑面积等设置要求。

因此,不论是初期的举办者还是后来的接替者,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而现实中,有的学校举办者变更时,接替者自身实力不济,主要是依靠负债或入主学校后以违规挪用学费的方式,支付原举办者的收购费用。

这就使得举办者变更后,学校的运行资金得不到保障,从而严重影响学校的发展。

4.一些新举办者的商业营利倾向明显。

从国内已发生的数起举办者变更的案例来看,一些新举办者入主学校后,确实是将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事业来对待。

但不能否认的是,也有一部分后来的举办者是将投资教育作为一种短期的商业活动来运作的,存在着比较强烈的营利动机及营利行为。

有的后继举办者进入学校后,不按章程办事,不恰当地更换决策机构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插手学校人事安排,掌控学校财政大权,刻意减少教学活动经费,并通过虚增办学成本等手段套取资金。

这不仅干扰了学校的正常秩序,也削弱了学校的发展后劲。

有的后继举办者接手学校后,并非真心实意地要把学校办好,而是想通过商业包装的方式,再次将学校加以变卖,从中牟利。

如华东地区某职业学院,从2000-2006年6年间,学校举办者已经六易其主。

这种以民办学校作为标的随意买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民办高等教育市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行政监管层面的问题1.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

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内部动态跟踪不够,对于一些举办者的不规范变更及交易行为反应滞后,难以在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等到发现问题时,往往已“生米煮成熟饭”,很多时候,出于学校的稳定考虑,监管部门也只得对这种不规范交易予以事后追认,被迫准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够、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等也是造成民办高校举办者之间不规范变更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大部分资产仍登记在其举办单位——教育投资公司的财务帐册上,而教育投资公司是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其在公司层面发生的股东变更及其股权处置(类似于举办者变更),只需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即可,而不必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而且就算教育投资公司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学校的实际控制人已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但名义上的学校举办者仍是作为一个整体法人的教育投资公司,没有发生变化。

因而在法理上,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对举办者变更加以干预,使之成为监管上的一个盲点。

2.现有涉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专门就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但对诸如多个举办者如何提出变更申请、怎样进行财务清算和资产界定、审批机关是否要对新举办者的资质条件及资金实力等进行前置性审查等细节问题则缺少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未就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就举办者变更所作的解释是:“变更举办者应当是民办学校内部的自治事项,审批机关不宜也不必过多干预,因此按照本条(笔者注: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对经过上述程序的举办者变更只要核准而不是批准就可以了”。

[4]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审批机关的职责只是核准或不核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④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后,审批机关即应核准。

但审批机关如按比较宽松的原则对举办者变更进行核准,是否会给日益严重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现象带来监管上的新难题,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对于违规乃至违法的举办者变更行为查处不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取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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