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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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确立了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长期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不可流通的使用制度。
2、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管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探索出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可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
3、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选目标,建立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提出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土地管理总原则,以及土地资产和资源并重管理的新思路。
4、当前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又提出了:“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并且,强调要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求国土部门要站在国家发展大局上,参与国家宏观调控。
1950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
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摧毁了中国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解决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1982宪法
如果向人们提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何时实现土地国有化的?许多中国人或许会想当然地回答:1949年10月1日。稍作思考之后,也许有人会这样回答:农村合作化以后。然而,这些答案都是错误的。正确的答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国才宣布土地国有化,而且还限于城市范围。
1982年宪法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对土地所有权作出了总的限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与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相一致,规定了“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本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2年宪法处理土地问题,取得了两个突破,一是赋予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两种具体形式以宪法地位;二是反映了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结构特殊,可利用土地相对不足的国情,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体现土地基本国策。不足之处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还没有认识到土地的商品属性,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作了片面理解,禁止土地通过市场流动。
1988年宪法
1988年4月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2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修正,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用地矛盾的内容发生变化,传统的土地使用制度急需改革的情况下形成的,也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推进我国宪政建设的成功范例。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随着商业地产的数量规模逐步提升,我国亟需一部法律来完善之前在该方面上监管的空缺,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
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其中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是我国土地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土地管理法
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历时两年半,对广东、江苏、浙江、北京、四川、重庆、安徽、河南、陕西九省(市)进行翔实调查,形成了反映中国土地制度现状的第一手实证研究报告。
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隐藏着巨大的财政和金融风险,侵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调查建议:必须改革“城乡分割”的土地制度,减少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实行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确保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权利。
自1978年中国走上改革
开放之路以来,土地在从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中
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它
是中国农民增收、农业增长的
关键保障;它成为中国城市快
速扩张及工业高速发展的重要
工具;它关乎地方政府融资及
财政和银行部门的成长与稳
定;它被视为引发社会矛盾和
权益纠纷的“导火线”——更进
一步讲,它将作为中国解决
“三农”问题和保障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突破口。
当前土地问题现状
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为了GDP,其它什么都可以不管不顾。很多地方政府是靠征地卖地吃饭,土地收入是政府收入的支柱。还有工业园区,引来了项目标,既有政绩,又有税收,哪还管什么环境污染和耕地问题。在这种大环境下,有钱的商人就大肆圈地,以地生财。早年管得不严时,地方政府就是最大的违法占地户;现在管得严了,地方政府仍是造成土地资源紧张的最主要因素。对于特大城市来说,大量人口涌入,是主要原因。
:在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下,当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时,政府垄断着土地的一级市场。土地经由政府一级市场的垄断,介入国民经济成长的全过程。低价征用的土地成为高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驱动器;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公共投资的重要来源;土地抵押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资的主要融资工具。
但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并非一本万利,不仅损害了农民的权益,有碍于社会稳定,而且隐藏着巨大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必须改革土地制度,统一、平等地对待城市和农村土地,采取稳健的步骤整合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市场,减少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并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确保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权利。
农民的利益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就做好耕地保护做出重要指示,提出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占用耕地“只占不补、占优补劣、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