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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183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183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荣昌区质量强区奖励办法为推动荣昌“质量强区”工作的开展,努力打造“品牌”荣昌,促进全区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高,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1.国家质量奖。

2.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

3.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4.重庆市名牌产品。

5.重庆市知名产品。

6.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

7.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8.地方标准以上标准制定奖。

9.标准创新贡献奖。

10.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凡获得以上称号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质量强区”奖励。

二、奖励标准1.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每项给予8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重庆市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每项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荣昌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4.对地方标准制定并获得发布的第一实施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行业标准制定并获得发布的第一实施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国家标准制定并获得发布的第一实施者一次性奖励8万元。

若属上述范围内的其余实施者按上述对应标准减半奖励。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荣昌府办发〔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9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9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效能提升,以优化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助推“放管服”改革落地生效,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的获得感。

以重庆市荣昌区网上办事大厅为载体,细化公开内容,明确公开重点,加强政策解读,率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企业减负政策、惠民利民政策、财政奖补政策、招标投标信息(以下简称五类政策信息)等与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强相关的政府信息集中公开。

二、公开内容及责任分工(一)行政执法信息。

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和“双随机”抽查结果。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二)企业减负政策。

重点公开减税、降费、降要素成本等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间投资等政策文件。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三)惠民利民政策。

重点公开农业农村、脱贫攻坚、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民生领域的政策文件,全面公开对象认定、补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已经2020年9月23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发包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负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含所属国有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限下项目承包商随机抽取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抽取范围第四条限下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本办法所称限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荣昌府办发〔2016〕208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20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76号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在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荣昌区人民政府设立荣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技进步奖)。

分别设立应用技术成果类、软科学类。

第三条区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荣昌区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在本行政区域做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果显著的;(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9〕78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9〕78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已于2019年7月31日公布,为加强我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落实。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政务数据资源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机要保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审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政务数据资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大数据发展局为全区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务数据资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包括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安全防护和保密管理等。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并将名册和联系方式报送区大数据发展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219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219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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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7〕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结合荣昌区实际,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交存。

三、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原审核标准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结束——。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荣昌府办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武装部2017年8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指示精神,以及军委国防动员部、西部战区、重庆市决策部署和警备区《关于加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任务牵引、以战领建,统一布局、分级建设,军民融合、联建联用,平战结合、双应双赢原则,以“三化建设”为重点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民兵应急分队担负的任务,统筹全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构建更加有力、有序、有效的应急救援体制,有效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建设原则、目标及任务(一)基本原则。

根据本区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不断加强和完善民兵应急队伍结构,努力形成规模适度、体制顺畅、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调度灵敏、反应快速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民兵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积极构建与军队和国防动员应急职能任务相适应、与重庆市“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相融合、与荣昌区应对维稳救灾需求布局相一致、与发挥民兵特有优势相结合的民兵应急力量体系,确保一旦需要即拉得出、顶得上、起作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8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6号)精神,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培育平台经济增长点(一)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

实施“5G+工业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叠加、互促互进、倍增发展的产业生态。

夯实基础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促进“互联网+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推动实施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企业上云等重点工程,支持工业互联网在研发、设计、检测、生产、供应、财务、物流等各环节普及应用。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二)建好国家生猪大数据平台。

积极推进国家生猪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生猪全产业链数据资源汇聚,实现行业数据共享交换。

构建生猪产业监测预警模型,服务政府宏观调控监管。

开发生猪产业大数据产品,服务生猪产业主体,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国家生猪大数据中心建设。

(责任单位:重庆〈荣昌〉生猪大数据中心)(三)创新提升电商物流平台。

支持引进大型综合电商企业建设区域营运中心、电商分拨中心。

做强国家生猪交易平台、“在村头”等特色电商平台。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122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122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12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6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目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提升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相继下发文件,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18年底以前完成区行政中心、兴荣大厦、农业大厦、棠香小学、荣昌中学、荣昌初级中学、东邦城市广场、寰宇世家、万灵镇等30余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垃圾分类模式,不断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水平,确保全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10个以上行政村完成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二、协同推进,分类实施(一)积极做好宣传发动。

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积极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工作,荣昌日报、区广播电视台要开辟生活垃圾宣传专栏,宣传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具体要求,各镇街、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广播、微信、微博以及村(社区)居民小组会议、院坝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度,引导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主动劝告与制止,营造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后的荣昌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后的荣昌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后的荣昌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后的荣昌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完善后的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9日荣昌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荣昌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指导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工作,开展相关评估。

(二)统筹推动质量提升行动相关工作,研究提出质量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协调解决质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协调并贯彻执行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中的重要事项。

(四)指导、督促质量强区战略贯彻落实情况。

(五)研究建立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实施质量监测评价、考核激励工作。

(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区供销合作社等2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20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20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2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提升全区农村公路等级,经荣昌区第十四届二次常委会议、荣昌区第17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标准路面宽4.5米的村道水泥混凝土路补助75万元/公里,路面宽5.5米的村道水泥混凝土路补助85万元/公里;路面宽5.5米(含路肩)的村道沥青混凝土路补助65万元/公里,路面宽6.5米(含路肩)的村道沥青混凝土路补助75万元/公里。

二、实行地区差异化资金补助方式将21个镇街分为两个档次,继续实行地区差异化补助方式。

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广顺街道、峰高街道、双河街道、安富街道、荣隆镇、仁义镇、吴家镇、盘龙镇作为第一档次,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余11个镇作为第二档次,在调整后的标准基础上,路面宽4.5米的水泥路每公里增加3万元、路面宽5.5米的水泥路每公里增加5万元、路面宽5.5米的沥青混凝土路每公里增加3万元、路面宽6.5米的沥青混凝土路每公里增加5万元。

三、标准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从2017年度计划下达时执行,原《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交委、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请示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4〕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荣昌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4日附件荣昌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表单位:万元/公里镇街名称水泥砼(4.5米)水泥砼(5.5米)油路(5.5米含路肩)油路(6.5米含路肩)昌元75856575昌州75856575广顺75856575双河75856575安富75856575峰高75856575吴家75856575盘龙75856575仁义75856575荣隆75856575万灵78906880直升78906880清江78906880清升78906880河包78906880古昌78906880观胜78906880清流78906880铜鼓78906880远觉78906880龙集78906880——结束——。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20〕12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20〕12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荣昌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0日荣昌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的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是指利用村镇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四条村镇供水工程要全面落实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确保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村镇供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调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调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调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荣昌府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调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荣昌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调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调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和调用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和调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调用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荣昌区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向区政府提出本区应急中心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负责收集本区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的应急医疗物资的品种、规模等,并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调用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统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调用,根据轮换计划需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储备的医疗专用物资。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经2020年10月14日重庆市荣昌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优良发展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区应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辖区居住人口分布和人群流动实际情况,区应急局负责编制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布点规划方案应当明确布点的具体地址及经营品种范围。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荣昌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6日荣昌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要意义】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担负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弃等功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可以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城市通病,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线工程质量,确保城市管线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节省综合支出、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化发展质量,还可以更好地满足民生需求、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第二条【制定依据】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委办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范围】全区城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成管网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指独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含管、管线、涵、沟、渠、隧、综合管沟及城市综合管廊等)。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就业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就业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就业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就业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就业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9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就业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2019年12月4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重庆市荣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政府就业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荣人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审议意见》)。

为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我区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面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工作目标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2020年,培训10000人以上,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落实企业稳岗支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帮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荣昌府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荣昌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0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荣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区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补充耕地完成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及其他耕地保护相关工作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荣昌府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3日1.2.31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子预案重庆市荣昌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5)1.1编制目的 (5)1.2编制依据 (5)1.3适用范围 (5)1.4工作原则 (5)1.5事故分级 (5)2组织指挥体系 (7)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7)2.2现场指挥机构 (7)2.3现场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7)3监测预警 (8)3.1风险管理与预防 (8)3.2预警 (8)3.3信息报告 (10)4应急响应 (11)4.1响应分级 (11)4.2响应措施 (11)4.3响应终止 (13)5后期处置 (13)5.1善后处置 (13)5.2事故调查 (14)5.3处置评估 (14)6应急保障 (15)6.1队伍保障 (15)6.2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15)6.3通信、交通及运输保障 (15)6.4资金保障 (16)7宣传培训和演练 (16)8附则 (16)8.1术语解释 (16)8.2预案管理 (17)8.3预案解释 (17)8.4预案实施 (17)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机制,科学有序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荣昌府办〔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荣昌区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7日荣昌区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0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176号)要求,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正式全面启动。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任务是通过内业比对、外业踏勘等方式,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0年一、二、三、四季度卫片执法遥感监测图斑开展核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判定,充分收集佐证资料;依法组织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消除违法状态;按时填报每季度卫片执法系统,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积极完成2020年卫片执法市级验收工作;对违法占耕数量多、比例大、工作推进不力,自然资源管理秩序较差的镇街,由区政府开展警示约谈、问责;全面落实“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压实责任、严明纪律,报实情、严查处,扎实推进卫片执法工作,维护全区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良好秩序。

二、职责分工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区卫片执法工作,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镇街和重庆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认真开展卫片图斑核查、数据审核上报、案件查处整改、警示约谈问责和完善监管机制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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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荣昌府办发〔2015〕177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民〔2015〕214号)要求,我区决定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建立福利机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使我区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荣昌区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潘英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王功华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成员: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民宗委、区安监局、区信访办、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和各镇街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民政局局长贺长秋同志和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蒲友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时间和重点(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福利中心、敬老院、救助管理站等社会福利机构。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1﹒新建建筑是否依法经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

— 2 —2﹒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4﹒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6﹒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7﹒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8﹒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9﹒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10﹒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11﹒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2﹒是否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是否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性鉴定。

13﹒是否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14﹒房屋产权、规划、用地、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手续是否齐备。

15﹒防雷、防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 4 —16﹒是否按要求配备管理、护理及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社会保险是否落实。

17﹒食品、餐饮卫生状况是否合格,餐饮服务人员是否办理健康证,机构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8﹒建筑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房屋建设是否安全可靠。

19﹒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20日前)。

区政府召集责任单位召开专题部署会后,各责任单位要开展专项治理宣传工作,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联合督查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

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督查,督查实行“实名制”,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并重新完善台帐,逐项记录隐患,确保资料齐全。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等安全隐患,要加强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

区政府督查办要对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培训演练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

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基层民政工作管理人员、派出所民警等,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专题教育培训,由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指导,并在培训结束后,对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镇街社会福利机构自行组织培训。

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所有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使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熟悉掌握消防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疏散方法。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10日前)。

全面清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行政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商执照等办理情况,妥善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新建建筑一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把好源头关。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要全部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

对其他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依法督促整改。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由所属镇街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所属镇街、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共同制定方案,督促业主限期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区政府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

对整改难度确实较大的养老机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决定,逐一落实“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资金、定标准、定时限)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不发生食药品、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等安全事故。

(五)组织验收阶段(2016年8月31日前)。

由民政、公安、消防、城建、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环保、市政园林、规划、卫生计生、民宗、安监、信访、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及镇街对全区社会福利机构逐一开展验收。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养老机构— 6 —设立许可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要求(一)全面彻底整改。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确保安全”的原则,全面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工作。

区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全面排查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列出“问题清单”,并按照每所福利机构的规模、地理位置及存在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厉行节约”的原则,采取“一院一策”方式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工作既切实可行又排除安全隐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督促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整改方案逐一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报经相关部门验收销号。

要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档案。

(二)严把审批源头关。

一是对于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者未进行消防备案的,民政部门不得给予许可。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要报告当地政府,抄告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

二是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部门要积极受理,及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或出具合格意见。

三是对依法申请房屋质量安全性鉴定,防雷、防震设施配备,从业人员健康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等,国土、食药监等部门要积极受理,加强指导。

四是社会福利机构要按要求配备工作人员。

(三)加强物防技防措施。

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不含养老机构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可设置“简易喷淋”;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老年人建筑,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装置;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配备应急照明、灭火器材、防烟面罩等消防设施、器材和轮椅、担架等辅助疏散器具;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老年人建筑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对设置封闭楼梯间的确困难的,户室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需增设疏散楼梯的,具备条件的可以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楼梯;对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建筑,有市政管网的,必须加装市政消火栓,无市政管网的,要通过修建室外消防水池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实行规范化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两规范、一统一”(规范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统一房间设备配备和物品摆放标准);每月按照《消防安全检查导则》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白天每2小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检查一次、夜间至少开展2次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十二个严禁”,即: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8 —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采购物品保留相关票据,严禁食用发霉、腐烂变质及来源不明食品;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敬老院严禁收住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严禁使用危房收住人员。

(五)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落实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消防部门要培训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每个季度对辖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工作开展一次检查,并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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