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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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款权
Special drawing right 特别提款权采用一揽子货币的定值 方法。货币篮子每 5 年复审一次 . 每一单 位特别提款权,是由 0.6320 美元、 0.41 欧元、 18.4 日元和 0.0903 英镑组成的一 个“ 一篮子” 货币。 人 民 币 1 元 相 当 于 0.0978726000SDR , 也就是1SDR 相当于10.217400人民币。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六)赔偿限额 1、《海牙规则》:每件100英镑 2 、《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单位1 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毛 重30金法郎 1979 年通过了《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或称为 《特别提款权议定书》:每件 666.67SDR 或每公斤 2SDR ,两者中 以较高者为准。 3 、《汉堡规则》:每件 835SDR 或毛重每公斤 2.5SDR ,两者中以 较高的数额为准。 4、《海商法》:同《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 (七)免责事由 (八)喜马拉雅条款 1954年Alder v.s. Dickson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租船合同 •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 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 •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 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 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 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 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 3、光船租船 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 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 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 由承租人负担。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四)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 (五)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 期间。 2、《维斯比规则》:没有修订。 3、《汉堡规则》: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 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4、《海商法》区分了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规定了不同 的责任期间。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 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 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 •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 食费。 •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 有人或承租人负担。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可用 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遣 费的标准及计算办法。 2、定期租船 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 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
In contacting for the following exemptions and limitation of, and exoneration from, liability, the Carrier is acting as agent and trustee for all other Persons named in this clause.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other than the Carrier, no Person, firm or corporation or other legal entity whatsoever (including the Master, officers and crew of the Vessel, agent, Underlying Carriers, Sub-Contractors and/or any other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whatsoever utilized in the Carriage )is, or shall be deemed to be, liable with respect to the Goods as Carrier. If, however, it shall be adjudged that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Carrier is Carrier of the goods, or under responsibility with respect thereto, then all exemp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and exonerations from, liability provided by law or by the terms in this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available to such Person. It is also agreed that each of the aforementioned Person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clause are intended beneficiaries, but nothing herein contained shall be construed to limit or relieve from liability to the Carrier for acts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their fault or negligent.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4、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5、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6、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 7、货代提单(House B/L)和海运提单(Master B/L) 七、《海商法》与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二)合同的主体 1、承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 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 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 他人。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 定的运费率。 2、货物由班轮公司负责配载和装卸,运费包括了货物在装 运港的装货费、在目的港的卸货费以及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 运输费和附加费。 3、班轮公司和货主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为准。 (二)租船运输 1、航次租船运输 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 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 •航线、停靠港口、船期和运费取决于合同。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3、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 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 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 人。 (三)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责任 1、适航的义务 2、管货的义务 3、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班轮运输的流程 订舱(订舱单) 装货单
报关
货物集中港区பைடு நூலகம்
理货、装船
收货单
提单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三、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 (一)海运单 (二)海运提单/提单 (三)托运单 (四)装货单 (五)收货单/大副收据 (六)保函 四、提单的作用 (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二)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三)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五、提单的种类 1、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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