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涉及的税种汇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募基金税收一览
企业上市与并购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本文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对相关主体的纳税问题(仅探讨所得税与增值税,不涉及印花税等税种)进行简明分析,本文所称基金,限定为根据境内法成立的主体或契约关系。私募基金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就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适用15%的税率。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均不存在所得税。
增值税契约型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
需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收入是否
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
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
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
私募基金投资者
所得税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1 法人投资者A 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转让股权涉税事宜与公司型基金适用相同规则,但若该法人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转让股权满足源泉扣缴的,参照下述“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d 进行。
B 权益性投资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a. 若投资者为居民企业,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b.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若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c.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其从基金处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基金按10%的税
率实施源泉扣缴,缴纳预提所得税;上述c 的非居民企业若在香港、澳门设立,或其设立地政府与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
2 自然人投资者公司型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其股权转让所得或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率均为20%,同时支付主体负有扣缴义务。
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
1 来源于基金的所得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先分后税”实践中极易产生误会,很多人把“先分”理解为投资者实际获得利润分配而“后税”;而“先分”的本意是将基金层面“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投资者就“后税”,也即基金层面只要有所得,无论该项所得是否真实分配,投资者均应纳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怎么理解先分后税?
A 法人投资者
“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法人投资者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理论与实践差别较大。理论上,合伙型基金作为税收透明体,因进行穿透,法人投资者持有法人投资者的免税收入,不应因之间多了一层合伙型基金而增加税负。但实践中,税务主管部门通常认为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收入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收入,其原因在于合伙型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从而无法使用非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曾公布一起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不适用免税收入的案例。
“纳税地点” 就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还是在合伙型基金所在地,国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因为法人投资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仅仅是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但也存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合伙型基金未实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在地方层面,湖北省(鄂地税发〔2009〕4
号)、天津市(津地税所〔2007〕17 号)税务机关明确规定法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向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 自然人投资者
“税率问题”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其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所适用税率是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适用20%的固定税率,存在不同层面的规定。实践中,地方层面的政策更能得到适用。
根据财税[2000]91 号、国税函[2001]84 号文,国家层面的政策为: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20%的固定税率,其余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时《合伙企业法》尚未修改,尚不存在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形,国家层面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仍无明确规定。
地方层面的政策存在差别,具体表现为:——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5%-35%的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上海、重庆。
——部分地方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统一适用20%的固定税率,而不区分是否为普通合伙人亦或有限合伙人,例如北京、新疆。
——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但对普通合伙人的收入则作进一步区分,对于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例如天津。“纳税地点” 根据财税[2000]91 号文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向合伙型基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 基金份额转让的所得
基金份额转让所得涉税事宜与上述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相同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由法人或合伙企业担任,自
然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存在法律障碍。
对于法人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所得,适用上文已述规则。就增值税而言,由于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是私券基金投资者,故需要区分从私募基金取得收入的性质是管理费还是投资所得,对于管理费收入需缴纳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