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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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协议
甲方:水富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乙方的安全可靠用电,避免供电事故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乙方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请共同遵守:
一、用电方自备电源情况
二、乙方按照相关标准自行配置的应急电源应按相关规定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经供电方同意并且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乙方自行配置的应急电源归乙方所有,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给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五、乙方自行配置的应急电源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2.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启动时间应满足相关安全要求。
4.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启用自备电源需供电时,必须确保自备电源回路与外部电网有明显的断开点
5.乙方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管理制度、现场操作规程、倒闸操作程序、防反送电技术措施、电气危险点控制措施及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6.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7.乙方应制定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8.乙方应急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9.乙方启用自备应急电源时,应按正确的操作顺序操作,并加强用电设备的巡视力度,使危险因素随时处于可控状态。
10.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现场一致的自备应急电源网络接线图。
11.乙方如需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时,要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乙方自备的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3.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4.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5.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
七、应急电源的投、切开关归水富供电有限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此开关的分或合必须经水富供电有限公司调度中心调度值班员同意才能执行。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自备应急电源必须经甲方审批后方可投入运行,对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或更换大容量的发电机,甲方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2.对未与甲方签订调度并网协议的自备发电机禁止与系统联网运行。
3.乙方使用自备应急电源违反相关规程,向系统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或擅自环网、并网运行所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擅自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对甲方和其他用电客户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5.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将根据安全工作要求和电力系统安全技术运行要求,禁止乙方使用自备应急电源,情节严重者,甲、乙双方的供用电关系即时解除。
九、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三份,效力均等。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不再重新签订,本协议继续有效。
甲方:水富供电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二O一二年一月八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