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版稿)0402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 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6
I
T /ACRI 0006—2018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
物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C 实——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 基——基准氧含量,%;
O 实——实测氧含量,%。
T /ACRI 0006—2018
(1)
5
1
T /ACRI 0006—2018
氮氧化物主要有:NO、N2O、NO2、N2O3、NO3、N2O5。其中,对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 是 NO 和 NO2,通常用 NOx 来表示这两种成分的总量. 3.3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窑炉烟尘和其它生产工序产生粉尘的总称。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discharge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 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工序 <1400
烧成
1400~1700(不含 1700)
≥1700
采用烧成工序的余热作为热源
干燥
采用独立热源
其他生产工序
污染物项目
限值
SO2
100
NOx(以 NO2 计)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1.0
厂界外 10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4.4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4.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
标排放。
4.4.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
2018-04-20 实施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发布
a)
前言
本标准按 GB 1.1-2009 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辽宁青花耐火Hale Waihona Puke Baidu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耐材集团鲁耐窑业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高、白城、潘波、王文学、杨耕桃、洪艳萍。
ICS81.080 Q40


体标准
T /ACRI 0006—2018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ions for refractory industry
2018- 03-20 发布
NOx(以 NO2 计)
200
颗粒物
3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400
颗粒物
30
执行对应烧成工序的排放限值
SO2
50
NOx(以 NO2 计)
50
颗粒物
30
颗粒物
30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放口
4.3 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 3 的规定。 表 3 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5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持原始监测记录,并公 布监测结果。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 HJ 75 和 H 76 的要求,定期 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 5.4 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按 GB/T 16157、HJ/T 397 的 规定执行。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 HJ/T 373、HJ/T 397 的规定执行。 5.5 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5.7.3 当实测氧含量低于基准氧含量时,污染物浓度以实测浓度计。排气中的氧含量监测按
4
GB/T 16157 或 HJ/T 397 的规定进行。
注:氧含量指烟气中含有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C基
=
!"!!基 !"!!实

C实
式中:C 基——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
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4.3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 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3
T /ACRI 0006—2018
4.2 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工序 <1400
烧成
1400~1700(不含 1700)
≥1700
采用烧成工序的余热作为热源
干燥
采用独立热源
其他生产工序
污染物项目
限值
SO2
5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30
SO2
50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5.7 基准氧含量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
5.7.1 耐火材料工业干燥、烧成设施或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体积百分数为 18。对排气中
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时,应同时监测排气中的氧含量。
5.7.2 当排气中的氧含量高于基准氧含量时,实测排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 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氧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物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5 固定污染物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耐火材料工业窑炉 refractories furnace 耐火原料及制品生产用的窑炉。 3.2 氮 氧 化 物 ( NOx) nitrogen oxides
200
颗粒物
50
SO2
100
NOx(以 NO2 计)
300
颗粒物
50
SO2
200
NOx(以 NO2 计)
500
颗粒物
50
执行对应烧成工序的排放限值
SO2
100
NOx(以 NO2 计)
100
颗粒物
50
颗粒物
50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放口
2
T /ACRI 0006—201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