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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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控制养护成本,增大资金效益,并使高速公路的运行条件更安全、畅通、便捷、舒适,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的市政、水运等项目的养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内容主要有: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含机电、房屋)、绿化等的养护、维修,以及公路环境保护、养护作业安全及相关技术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舒适美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的基本理念,全面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养护作业机械化,提升养护质量,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保持高速公路及沿线附
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日常养护)、中修工程(专项)、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四类。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订集团公司养护管理制度,负责对下属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公司”)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2、指导审核营运公司编制养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并检查、督促年度计划的执行。
3、指导养护项目的招标工作。
4、指导养护项目的实施方案、工程概(预)算和决算、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5、督促与指导营运公司建立养护质量、安全和档案等管理体系,做好一桥一卡、一隧一卡、一高一卡管理档案。
6、督促营运公司建立健全桥隧和三高设施的巡查、检查、检测体系和评价体系。
7、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四新技术),组织开展养护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七条营运公司主要职责:
1、营运公司全面负责管辖范围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符合自身实际的养护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内部养护管理体系,合理配置养护管理技术人员和设备,落实桥隧工程师(专职)和“三高”路段(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管理责任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4、编制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及时上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5、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特殊检查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建立巡检查台帐,建立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档案,切实做好巡检查和评价工作。
6、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标、组织实施、现场管理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7、建立健全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8、建立健全养护档案管理体系,做好一桥一卡、一隧一卡、一高一卡管理档案。
9、建立健全桥隧和“三高”设施的巡查、检查、检测体系和评价体系。
10、建立道路路况数据库,养护管理系统维护和应用分析,科学使用桥隧管理系统和路面管理系统。
11、负责上跨、下穿、连接管辖路段的新建或改建项目的技
术方案审查与核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12、负责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13、负责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14、建立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天气及突发性事件防范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15、积极开展预防性养护技术及“四新”技术应用。
第八条杭州港航工程公司作为集团高速公路专业养护单位,应加强对所承担养护项目的管理,规范养护作业,确保养护质量。
第三章养护计划管理
第九条养护管理必须做到事先掌握、事先控制。
第十条各营运公司应在每年11月底上报本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养护计划到集团公司。技术复杂的大中修(专项)工程应事先经初步设计或方案论证后方可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负责对上报年度计划提出审核意见,与各营运公司沟通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下达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各营运公司根据下达的经费计划完善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性计划报集团公司
备案。
第十三条各营运公司应及时报送养护月报,上报时间为次月的5日前。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原则上实行“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当年结算,当年交工验收”的管理方式。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养护工程,应在当年12月底前向集团公司建设部做出书面说明。未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实施的养护工程,其节余养护计划经费不得作为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利润。
第十五条因突发事件引起、投入较大的预算外增加的专项工程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章养护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大中修、改扩建项目的设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方案设计评审、施工图设计评审、工程预算审核等。
第十七条对技术复杂的桥隧结构物维修、高边坡治理等养护项目,应采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对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常规养护项目,可简化程序,仅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组织专家评审,并邀请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参加,集团公司建设部根据项目情况派员参加。营运公司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及时修
改完善,并报集团公司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技术复杂的养护项目施工过程中,营运公司应增设动态设计的环节。
第五章养护项目招标管理
第二十条养护项目招标按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规和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应急抢险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可按《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养护项目招标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所有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建设部报备。
第六章养护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养护项目实施管理包括合同签订、施工管理、交(竣)工验收管理、缺陷责任期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小修保养(日常养护)的合同期限以2-3年为宜,在单价或合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续签两次,每次续签时间最长为1年;方案一致的小型专项工程,可放到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合同中。
第二十五条小修保养(日常养护)项目采用跟踪检查、年度评价,各有关单项工程要有质保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