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流程
分支行 国际业务部
编号
事后监督 交付物
版本
标准
一
客户交单
交单委托 书、单据
1.提交交单委托书、委托书上要求提交的单据
二
签收单据
1.收单行经办员清点提交单据是否与委托书上一致 2.检查代收行名称及地址是否清楚正确,交单委托书是否 清楚地表明付款条件 3.如客户提交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为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 定人,是否跟客户及时联系并提醒客户注意风险4.客户在 交单登记本上签字
八
打印凭证
打印凭证
检查当日 流水
帐务,寄 单面函、 审单记录
1.单证中心进出口结算经办员打印表外凭证,附当日流水 提交事后监督 2.收单行经办人员打印寄单面函一式两份、审单记录及相 关报文
九
寄单归档案
客户交单据 联系单、审 单记录、业 务档案
1.收单行经办员核对单据盖章、面函、汇票背面的寄单章 、寄单方式是否准确 2.核对寄单地址、索汇指示和面函中相关要素是否正确无 误 3.一份寄单面函连同单据是否完整正确地交给快递公司人 员 4.将另外一份寄单面函、审单记录、多余单据资料按序归 档
三
托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记
客户提交 单据
1.收单行经办员发起托收登记并扫描客户提交的单据
五
单据审核
扫描过来 的提单
1.单证中心进出口结算经办员根据URC522托收规则审核单 据 2.注意索汇路线和银行偿付指示
四
信息录入
寄单面函、 审单记录、 表外凭证和 收费清单
1.单证中心进出口结算经办员通过国结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2.形成寄单面函、审单记录、表外凭证和收费清单
六
单据复核
复核后 寄单面函、 表外凭证、 收费情况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等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跟单托收业务(下称“出口托收”)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向我行(下称“托收行”)提交单据,委托我行通过进口方银行(下称“代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 tance,简称D/A)。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融资业务依照《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付款交单按时限划分,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ﻫ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清费用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ﻫ远期付款交单(D/Pat XX Days After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待付款人见票并审单无误后,即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加“承兑”字样,代收行于到期日收妥票款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其目的是给进口商筹备资金的时间。
第四条承兑交单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待到期日才收回票款。
第五条我行关于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条款说明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处理。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各经营机构均可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出口托收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出口托收业务进行审核和业务处理;负责通知经办行出口托收业务的收款或拒付等情形;负责与代收行之间的报文往来和所有联系工作。
出口托收 操作规程
出口托收操作规程出口托收是指企业委托银行将其出口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海运保险单等)提交给银行,由银行代表企业向海外买方索取货款,并负责办理跟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操作规程是指在进行出口托收业务时,银行和企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的指导性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出口托收的操作规程。
一、双方达成委托合同在进行出口托收之前,企业与银行需要先签订出口托收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信息;2. 委托的货物及数量、质量要求等;3. 托收金额、货币种类等支付条件;4. 托收的时间、期限等;5. 委托方的委托书和相关凭证的提交;6.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等。
二、委托方提交凭证委托方在办理出口托收时,需要将相关的所有权凭证提交给银行,包括提单、海运保险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银行根据整理齐全的凭证内容进行资料审查,并与委托方核对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银行代理对买方索款银行在收到凭证后,会代表委托方向海外买方索取货款。
索款一般包括货款、运费、保险费等,每笔款项的填写都需要进行清晰准确地标明款项的名称、金额等信息。
四、通知买方支付款项银行会将通知书发送给买方,明确款项的收款账号和支付方式,并要求买方支付款项。
买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支付,同时保留支付凭证作为交易的依据。
五、验货、报关和装船买方在支付款项后,可以委托相关的物流公司与货代等进行验货、报关和装船等事宜。
银行需要密切跟进货物的运输情况,并与物流公司保持联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发运。
六、出口托收结算一旦货物已经发运,并且买方实际支付了货款,银行会将收到的款项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结算一般有电汇、信用证、票据追索等方式。
七、费用扣除和结算银行收到款项后,会将相应的出口托收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扣除,并将剩余款项划入委托方的账户。
委托方可以根据销售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安排资金的使用和支付事宜。
出口代理公司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前言为了规范出口代理公司的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出口代理业务的公司及员工。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出口代理公司的一切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商品询价、订单处理、物流运输、通关报检、外汇结算等。
三、操作流程1. 市场调研与客户开发(1)对出口商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对手情况及价格水平。
(2)积极开发客户,拓展业务渠道,确保业务来源的稳定。
2. 订单处理(1)收到客户订单后,及时与客户沟通确认订单详情,包括商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等。
(2)根据客户需求,制定合理的出口方案,包括物流、通关、报检等环节。
3. 物流运输(1)与物流公司协商,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
(2)跟踪货物运输情况,及时向客户反馈物流信息。
4. 通关报检(1)根据出口商品性质,办理相关通关手续,确保货物顺利出口。
(2)协助客户办理出口报检手续,确保货物符合进口国规定。
5. 外汇结算(1)与客户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包括信用证、汇款等。
(2)协助客户办理外汇结算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到账。
6. 质量控制(1)对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进口国规定。
(2)对客户反馈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客户满意度。
7. 客户服务(1)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出口咨询服务,解答客户疑问。
(2)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四、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3.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声誉。
4. 注重团队建设,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5. 定期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优化业务操作。
五、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代理公司的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货物包装、运输、报关、结汇等环节。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一、接单(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
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
二、审核委托书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
(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
(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
(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
如果委托书所列的交单方式为D/P远期付款交单,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远期期限应与船期(抵达目的港时间)相匹配,并向委托人说明,有可能发生某些国家的银行将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按D/A 承兑交单方式处理的风险。
(五)委托书有关费用、款项入账以及拒绝证书等方面的指示情况。
出口跟单托收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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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 522 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业务受理第三条出口商提交托收委托书。
托收委托书是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业务,应首先提交有关单据和托收委托书。
第四条我行国际结算人员根据出口商交来的托收委托书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
如有不符,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做出更正。
核对无误后我行国际结算人员签收。
第五条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该笔托收业务,录入业务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业务审核第六条托收委托书审核。
(一)委托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详细地址、签章、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二)代收行的详细资料。
代收行一般由委托人提供,代收行的名称、邮政地址、SWIFT 地址等资料应详细、清楚、完备;如委托人请我行代其指定代收行,应有书面委托及对我行的免责条款,我行则应尽量选择资信较好的代理行或其分行,同时其代理关系及收汇路线应有助于安全、及时收汇;(三)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如有的话,电话、传真等;(四)托收币别和金额;(五)所附单据名称、份数;(六)交单方式/条件:付款交单(D/P) 或承兑交单(D/A);(七)银行费用由谁负担,是否可以放弃;(八)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待收利息(如有)的利率、记息期,是否可以放弃;(九)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邮寄或电讯方式通知托收行;(十)款项收妥后的处理;(十一)委托人指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出口单据审核。
为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及时收汇,我行国际结算人员应对单据进行单单审核及逻辑审核,主要审核要点如下:(一)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的币种、大小写是否正确,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二)如价格条款为 CIF 时,是否提交了保险单,是否按发票金额足额投保;(三)背书是否遗漏;(四)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
国际结算跟单托收流程
国际结算跟单托收流程一、什么是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呀,简单说就是出口商发货之后呢,把汇票还有跟着这个汇票的货运单据一块儿交给银行,让银行帮忙去向进口商收款。
这就像是你托一个靠谱的朋友去帮你找另一个朋友要钱,而且还把一些证明这个钱该给的东西都给带上了呢。
出口商这么做是因为他相信银行比较专业,能更好地处理这些事儿,也能让进口商那边觉得比较正规。
二、跟单托收的当事人。
这里面有四个主要的当事人哦。
出口商,也就是委托人。
这就像是故事里的主角之一,他辛辛苦苦生产出了货物,然后想要拿到钱呀。
他把汇票和单据交给银行,心里就盼着钱能顺利到手,好去扩大生产或者给自己的员工发奖金呢。
托收行,这是出口商委托的银行。
这个银行就像是出口商的小助手,接过出口商交来的东西,然后就开始琢磨怎么把钱要回来。
它得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办事,不能马虎。
代收行,这是进口商那边的银行。
代收行和托收行就像是接力赛的两个选手,托收行把任务交给代收行,代收行就得在进口商那边去完成最后的收款动作。
三、跟单托收的流程。
出口商这边准备好汇票和单据之后,就把这些东西交给托收行。
这时候出口商心里可能有点小忐忑,就像把自己的宝贝交给别人保管一样。
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就会通知进口商。
进口商听到消息,就会去代收行看单据。
他会很仔细地查看,比如说货物的规格呀,数量呀,质量证明这些东西。
如果他觉得一切都OK,就会付款给代收行。
代收行收到钱之后呢,就会把钱转给托收行。
这时候托收行就像收到了远方朋友寄来的好东西一样高兴,因为它可以把钱交给出口商啦。
出口商拿到钱,这个跟单托收的流程就算是圆满结束啦。
整个过程就像是一场合作的小舞蹈,每个当事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要跳好自己的舞步,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国际结算中的跟单托收呢。
出口跟单业务流程
出口跟单业务流程其实跟单很简单就是做为客户和工厂之间的桥梁做好协调管理工作,把信息及时地在两者之间进行反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口跟单业务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出口跟单业务流程第1步:当业务员和客户在网上进行沟通,确定初步意向后。
客户通过快递把样品和加工的细节数据传过来。
此时,将样品和相关的加工制作的要求通过打样申请单反映出来。
之后,经过业务部经理签字,将样品和打样单(打样单要复印一份,正本留自己保存。
)给打样室进行打样。
第2步:样品出来后通过快递寄给客户,注意及时向快递询问UPS号。
第3步:客户确认样品并将样品寄回,同时下单。
第4步:根据回传样品,制做简单的定货单给技术部。
定货单要业务员和部门经理签字。
将单和样品留技术部。
要求其制作工艺流程。
第5步:之后将合同传给财务部签字和老总签字。
并连同工艺流程样品3样物品,下正式的订货单。
订货单要根据合同来做,把品质要求,包装要求,和备注事项,交货日期。
写清楚。
之后把订货单复印5份,分别传生产-品管-财务-物控-出货。
并在正本上签字。
正本订货单留给自己。
把工艺流程书复印5份,传财务-技术部-物控-生产-品管。
正本留技术部,副本自己留着。
第6步:将合同复印2份,正本自己归档。
副本分别传老总办公室和财务负责人。
第7步:及时反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并和业务员沟通。
在业务员和客户沟通达成协议后,将结果通过工作联系单将变更要求传达到生产车间。
工作联系单正本留己,副本传达。
第8步:快出货时,联系货代。
做报关单据。
并提前寄交货代。
若生产有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出货要提前通知货代,以便其另做船期安排。
第9步:若即使完货。
则提前两天将货代传来的进仓单或相关单据交给出货部门。
并将出货通知单复印3份,传生产-品管-出货部。
正本留己。
第10步:即使做好议付单据连同货代送来的提单进行议付。
如前T/T下,则先传副本给对方,要其付款。
L/C项下,则交由财务部到银行进行相关事项。
XX银行出口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出口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出口托收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出口托收业务基本要求一、按照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基本规定办理业务(一)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通知是办理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二)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惯例》等国际通用规则或惯例是办理业务的准则和依据;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并为客户保密(一)处理各项业务应按照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如不能执行指示,应及时向客户作出说明。
(二)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及总行有关规定处理业务1、办理业务必须遵守总行有关业务授权管理的各项规定。
2、办理业务应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
3、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视金额及风险大小确定实行双复核制。
4、办理业务要遵照及时处理的原则,不得无故拖延,积压。
5、相关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有关规定办理。
6、与客户相互交付业务所需文件应建立签收制度。
7、遵循“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的原则,按照“电查电复、先内后外”的方法及时办理查询。
第二条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一、审单外差率不超过3‰;二、所有公司校对章、背书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三、受理的业务应在一个工作日完成;四、随时记录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一节出口托收业务流程图客户交单客户交单资格审查审单经办岗审单,输机审单复核岗复审单据输审单经办输机,收费,缮制面函向代收行寄单面函交结汇科签收在国结系统办理在国结系统办理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在出口商业发票系统办理贴现在国结系统办理第二节出口托收业务具体操作规程第四条出口托收单据初审一、接单(一)客户资格审查在收到委托人向我行提交的出口跟单托收单据并随附我行统一印制的客户交单委托书后,经办人员应:1、若客户是首次委托业务,我行应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如需)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操作规程
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业务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委托人,以下简称客户)为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凭一定的商业单据及金融单据委托我行(托收行),通过进口商银行(代收行或提示行),向进口商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
第三条我行办理该项业务时,除遵守我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外,还须遵守国际商会最新《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和我国外贸、海关、保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接单审核及寄单登记流程第四条客户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出口信用证议付/托收申请书》(以下简称托收申请书)。
(二)《托收申请书》项下对应的托收单据。
(三)其他视情况需提交的资料。
第五条开户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收取手续费及邮寄费。
会计分录:借:201101 吸收存款贷:602101 结算手续费收入第六条开户行在托收申请书第三联加盖业务章后退给客户,将加具意见及业务公章的《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连同客户提交的资料、《托收申请书》其余两联交至经办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七条经办行收到开户行提交的资料,对《托收申请书》、托收单据等进行审核。
《托收申请书》是出口商(委托人)与我行(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审核内容如下:(一)《托收申请书》填列的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是否与实际提交一致。
(二)托收币种及金额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各项单据显示一致。
(三)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地址、电话等。
(四)委托人指定的国外代收行的情况,包括代收行的全称、详细地址、邮编及SWIFT代码等。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可征求委托人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如果委托人坚持使用其指定银行,我行将按其要求办理,但应提醒其注意由此可能产生延误和收汇风险,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操作规程
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业务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委托人,以下简称客户)为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凭一定的商业单据及金融单据委托我行(托收行),通过进口商银行(代收行或提示行),向进口商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
第三条我行办理该项业务时,除遵守我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外,还须遵守国际商会最新《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和我国外贸、海关、保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接单审核及寄单登记流程第四条客户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出口信用证议付/托收申请书》(以下简称托收申请书)。
(二)《托收申请书》项下对应的托收单据。
(三)其他视情况需提交的资料。
第五条开户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收取手续费及邮寄费。
会计分录:借:201101 吸收存款贷:602101 结算手续费收入第六条开户行在托收申请书第三联加盖业务章后退给客户,将加具意见及业务公章的《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连同客户提交的资料、《托收申请书》其余两联交至经办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七条经办行收到开户行提交的资料,对《托收申请书》、托收单据等进行审核。
《托收申请书》是出口商(委托人)与我行(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审核内容如下:(一)《托收申请书》填列的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是否与实际提交一致。
(二)托收币种及金额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各项单据显示一致。
(三)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地址、电话等。
(四)委托人指定的国外代收行的情况,包括代收行的全称、详细地址、邮编及SWIFT代码等。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可征求委托人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如果委托人坚持使用其指定银行,我行将按其要求办理,但应提醒其注意由此可能产生延误和收汇风险,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一、接单(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
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
二、审核委托书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
(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
(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
(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
如果委托书所列的交单方式为D/P远期付款交单,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远期期限应与船期(抵达目的港时间)相匹配,并向委托人说明,有可能发生某些国家的银行将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按D/A承兑交单方式处理的风险。
(五)委托书有关费用、款项入账以及拒绝证书等方面的指示情况。
跟单托收业务流程
跟单托收业务流程一、出口商发货。
出口商和进口商达成交易啦,这就像两个人约定好了要交换好玩的东西。
出口商呢,就先把货物按照合同要求妥妥地发出去。
这就好比你要给朋友寄一个超酷的礼物,你得先把礼物打包好,然后交给快递小哥,出口商就是这样,把货物交给了承运人。
出口商在发货的时候,可得小心谨慎,要确保货物的数量、质量都符合合同规定,不然进口商可能会不开心的。
就像你给朋友寄的礼物要是有破损或者少了东西,朋友肯定会有点小失望的。
二、备齐单据。
出口商发完货之后,就像打完一场小仗的小战士,不能松懈哦。
他得准备好各种单据,这些单据可重要啦。
像商业发票,这就像是货物的小身份证,上面清楚地写着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
还有提单,提单就像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通行证,它能证明货物的归属和运输情况。
另外,保险单也不能少,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出了啥意外,保险单就可以发挥作用啦。
出口商要把这些单据都准备得妥妥当当,就像妈妈给孩子准备上学的书包一样,什么东西都不能落下。
三、向托收行提交托收申请和单据。
出口商把货物发出去,单据也准备好了,接下来就要去找托收行啦。
这就像找一个可靠的小伙伴来帮忙。
出口商向托收行提交托收申请和那些重要的单据。
在这个过程中,出口商要和托收行说清楚很多事情呢。
是要做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还是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又或者是承兑交单(D/A)。
这就好比你告诉小伙伴你想要怎么处理这个事情,是要马上拿到钱再给东西,还是过段时间拿到钱再给东西,或者是对方答应会给钱就先把东西给对方。
托收行这个时候就像一个小管家,它要仔细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看看有没有问题。
要是有问题,就像衣服上有个小破洞一样,得让出口商赶紧补上。
四、托收行选择代收行并寄送单据。
托收行审核完单据没问题后,就要挑选一个合适的代收行啦。
这就像给一个重要的任务找一个得力的助手。
托收行要找一个在进口商所在地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托收、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及业务流程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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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为寄单行,是指受委托人
的委托而办理托收的银行。它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行一方面受委托人委托,受理托收业务;另一方 面,通过寄单委托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代向付款人收款。它 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收款人,也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
(2)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不允许本国企业私自在境外银行开 立账户,则在直接托收方式下,即使代收行愿意接受委托办理收款,在 付款人支付了有关的票款后,代收行也无法直接将所收得的款项贷记委 托人账户,而仍然要通过汇款方式,汇交委托人的账户银行,才能入账。
(3)直接托收无相应的银行惯例可循,各项跟单托收指示都可以注 明“本项业务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办理”。 但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不涉及直接托收,这就使得在直接托收 的指示中,即使也做相应记载,事实上仍无法从国际商会的规则中找到 业务办理的依据。这就大大增加了有关各方产生异议时缺乏协商、调解 或仲裁基础的风险。事实上,可以认为,国际商会的托收规则不对直接 托收做出规定的本身,就表明国际商会不赞成直接托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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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为 D/A)
是指被委托的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 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托收方 式。
另外,有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中规定,将进口远期付款交单以承
兑交单方式处理,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因此,对使用远期付款 交单应十分谨慎,可在托收指示中特别注明:“付款后才能交单” (deliver documents only after payment was effected)。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一、接单登记1、我行工作人员对出口商或外勤交来的单据先予以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并进行签收。
2、及时交给经办人员进行审单。
二、审单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银行可不审核单据~但为了减少代收行不必要的查询~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收汇~我行应把握单据的质量~对主要单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要点如下:1、托收单据的审核以发票为中心~其它单据与发票核对~做到单单一致.2、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其背书是否完整、连续~汇票是否注明交单条件。
3、保险单(如有)是否与其它单据一致。
4、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
5、审单时应同时填写审单记录上的有关事项~如单单不一致~应在审单记录上扼要记录~待全套单据审核完毕后~与出口单位联系改单并注明联系日期。
单据改妥后~应注明更改日期~以备复核.6、审单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最佳索汇路线。
三、代收行的选择我行在选择代收行时应掌握以下原则:1、代收行必须是资信较佳、经营作风好、工作效率高、服务周到、对委托的业务能按要求办理、而且对查询能及时答复和配合的我行代理行。
2、代收行应为付款人所在地的我行代理行.13、代收行应为有利于付款人付款和我行收款的代理行.这样在付款人赎单后~货款能立即从代收行进入我行帐户起息。
如果收款路线迂回和出现多家银行划拨~延误收款~特别是一些大额业务~会造成很大的利息损失。
4、如果出口商提供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可征求出口商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并在OC面函上注明付款人帐户行。
如出口商坚持使用其指定的银行做代收行~我行应按托收申请书的要求办理.但对由此而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托收(出口部分)的操作(优秀范文五篇)
托收(出口部分)的操作(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托收(出口部分)的操作托收(出口部分)的操作1.跟单托收(1)跟单托收的申请1)向银行提交《出口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有关内容全部用英文填写。
2)全套托收单据(2)出口托收申请书的内容1)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出口商在该栏内填写国外代收银行(一般为进口商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这样有利于国外银行直接向付款方递交单据,有利于早收到钱。
如果没有填写或不知道进口方的开户银行,则申请人银行将为申请人选择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一家银行进行通知,这样出口商收到款项的时间将会较长。
因此出口商最好知道进口商所在的国外开户银行。
2)申请人(APPLICANT):申请人为出口商,应填写详细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3)付款人(DRAWEE):付款人为进口商,应填写详细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如果进口商的资料不详细的话,容易造成代收行工作的难度,使出口商收到款项的时间较长。
4)汇票的时间和期限(ISSUE DATE and TENOR OF DRAFT):申请书上的汇票的有关内容要与汇票上的一致。
5)合同号码(CONTRACT NUMBER):申请书上的合同号码要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上的号码保持一致。
6)单据(DOCUMENTS):提交给银行的正本和副本的单据名称和数量。
7)托收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ECTION)托收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如果需要就注明一个标记(×):A.收到款项后办理结汇B.收到款项后办理原币付款C.要求代收方付款交单(D/P)D.要求代收行承兑交单(D/A)E.银行费用由付款人承担F.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G.通知申请人承兑汇票的到期日H.如果付款延期,向付款人收取----%P.A.的延期付款利息I.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J.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对货物采取仓储或加保,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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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一、接单(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
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
二、审核委托书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
(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
(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
(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
如果委托书所列的交单方式为D/P远期付款交单,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远期期限应与船期(抵达目的港时间)相匹配,并向委托人说明,有可能发生某些国家的银行将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按D/A承兑交单方式处理的风险。
(五)委托书有关费用、款项入账以及拒绝证书等方面的指示情况。
1、一般情况下,代收行的费用均由付款人承担。
如果委托人指示代收行的此类费用不得放弃,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如果托收指示中加列了费用不得放弃的条款,在代收行提示单据时付款人拒绝承担此类费用,在未收妥其费用前可能会出现代收行拒绝凭付款人的付款/承兑放单的情况,从而产生交单上的延误。
2、委托书上应填写委托人开立在我行的本单位账号。
3、如果委托书上列有委托代收行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时做成拒绝证书的指示,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会产生做成拒绝证书的费用和此后行使追索权及跨国诉讼可能产生的费用,不宜加列此类指示。
(六)核对委托书上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与所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应立即联系委托人予以澄清。
三、审核单据接单后,经办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交的托收单据进行审核。
经办人员应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对照审核,单据审核的原则是单单一致;如果委托人同时提交了贸易合同,经办人员还应与合同的有关内容对照审核。
审核中发现单据之间内容不一致,应联系委托人修改。
如果事先未征得代收行同意,委托人提交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为代收行或其指定人时,经办人员应通知委托人因代收行不肯安排交货而产生的损失或因安排交货而产生的费用/开销及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费用/开销和责任。
第二节寄单业务发生行应于接单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并寄出托收单据。
一、经办人员审核委托书、托收单据无误后,通过结算系统寄单交易(SEND COLLECTION SCHEDULE)录入业务信息,生成托收指示面函。
(一)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委托书上的指示录入相关信息,在未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
(二)选择代收行。
1、如果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未指定代收行,应按照总行代理行政策选择代收行。
选择代收行的原则是,我行在付款人当地的帐户行;如无帐户行,选择与我行关系好、服务质量高、资信可靠的代理行。
2、如果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为我行的代理行,可按照委托人指示办理。
3、如果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非我代理行,业务发生行应提醒委托人注意由此可能产生业务上的延误和收汇风险。
如其坚持通过该行办理托收,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三)选择索汇路线。
按照直接、安全、快捷的原则和总行清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索汇路线,头寸的清算应通过我行在货币清算中心开立有账户的代理行进行。
如果托收货币为美元且代收行/提示行/进口商所在地为受美国政府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头寸清算应避开美国。
(三)经办人员应审核系统生成托收指示面函中的各项指示是否清楚明确:1、注明依据URC522《托收统一规则》办理;2、交单方式和付款期限;凭付款或承兑交单的指示;3、发送收妥单据确认函电的指示;4、付款/承兑通知的指示;拒绝付款/承兑通知的指示;5、有关拒绝证书的指示;6、费用指示。
(四)寄单次数及寄单方式。
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托收单据原则上应一次寄出,托收指示面函上列明所附的单据种类与份数。
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单据金额情况,确定采用快邮或航空挂号方式寄单。
(五)经办人员应将系统生成的托收业务编号批注在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上,以便日后委托人与我行联系时引用。
二、经办人员录入审核无误后,打印托收指示面函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正式的托收指示面函,另一份为留底)并缮制寄单信封,随附托收单据、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一并提交复核人员。
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提交授权人员审核授权后对外寄单。
费用上收时,同时收取我行费用。
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和授权人员均应在托收指示面函留底上署姓名日期。
三、对外寄单与立卷。
一份托收指示面函(亦称寄单面函)由有权签字人员签字,与托收单据装订后寄出;托收指示面函留底随附发票副本、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设立业务未了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回执退委托人签收。
四、委托人申请出口托收单据押汇者,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现行贸易融资管理规定办理。
办理押汇后,只向委托人发送收帐通知,系统打印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归卷保管,待实际收汇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后嘱委托人签收。
叙做押汇的托收业务卷宗应设立专卷保管并加强后期管理。
超过押汇期限仍未收到货款时,业务发生行应及时行使追索权,冲销押汇款项。
如果押汇逾期并按照规定需转为垫款时,通过结算系统融资返还交易(FINANCING RETURN)作逾期(垫款)处理(选项为over due),并需编制手工传票冲销出口托收科目帐。
发生垫款后,业务发生行应将垫款情况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三节查询、修改与注销一、寄单后的查询业务发生行应根据结算系统中日志(DIARY)的提示,及时发出函/电查询。
(一)业务发生行应于寄单后第20天通过结算系统函电交涉交易(COMMOM MESSAGE)编辑查询函/电,向代收行发出第1次查询。
同时,经办人员可在系统中设定下次查询的时间。
此后,业务发生行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以及查询结果,及时向代收行查询托收单据的情况。
(二)如果D/P付款交单项下出现付款人长时间不到代收行付款赎单的情况,业务发生行应提醒委托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货物长期滞留港口发生损失或被进口国海关拍卖的情况发生。
(三)D/P远期付款交单或D/A承兑交单项下收到代收行确认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赎单日或付款人承兑到期日的通知时,通过结算系统远期承兑交易(ACCEPT USANCE DOCUMENTS)录入相应的日期。
到期日后的合理时间内,业务发生行未收到托收款项时,应及时向代收行发出查询函/电。
(四)我行应将查询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代收行回复我行查询的函/电副本均应通知委托人签收。
二、托收指示的修改跟单托收单据寄出后需修改托收指示时,业务发生行应通过结算系统托收修改交易(AMEND COLLECTION)进行处理,以保证系统业务记录的完整性。
(一)委托人提出修改托收指示时,必须向我行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并加章签字。
业务经办行核对印鉴相符后,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以加押电报通知国外代收行。
(二)付款人通过代收行通知要求修改托收指示时,应将代收行通知函/电副本通知委托人,请其尽快书面答复。
业务发生行应凭委托人有效的书面委托文件办理修改,业务处理同上。
三、注销凡收到代收行有关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的函电业务发生行应及时将函/电副本通知委托人,并注明“请在X 天内函复我行处理意见”。
(一)如果委托人要求代收行退回托收单据,业务发生行可凭委托人有效的书面指示以加押电报通知代收行退单。
收到代收行退回的单据后,通过结算系统退单交易(REJECT DOCUMENTS)进行注销(选项为close file)处理后通知委托人签收单据。
委托人再次提交的单据应按一笔新的出口托收业务处理。
(二)如果代收行主动退回托收单据,业务发生行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来行签收单据,业务处理同上。
(三)委托人指示无偿放单或付款人要求无偿放单且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业务发生行可凭委托人有效的书面指示,通过结算系统结汇交易(RECEIPT OF FUNDS)按无偿放单处理后,向代收行发出加押授权电报。
第四节结汇入账与档案管理一、出口托收款项的结汇与入账。
业务发生行收到本行出口托收项下清算系统划转的头寸报单或账户行发来的印押相符的付款报单后,应调出相应的未了业务卷宗,核对业务编号、货币金额确认无误后,通过结算系统进行业务处理:(一)已办理出口托收押汇者,收汇款项归还押汇尚有余额时,通过结汇交易办理还款,冲销押汇科目帐,余款为委托人办理结汇入账。
收汇款项归还押汇不足时,通过结汇交易办理还款,差额部分从委托人账户中扣收,冲销押汇科目帐。
由于委托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没有资金而未销的押汇余额,日后还款时通过融资返还交易从委托人账户中扣收,冲销押汇科目余额。
(二)凡属收妥结汇者,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通过结汇交易为委托人办理结汇或入帐:1、委托人无现汇帐户或虽有现汇帐户但委托人指示结汇成人民币者,办理结汇入帐;2、委托人有现汇帐户者,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办理原币入帐。
(三)系统打印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含押汇和押汇还款后的差额结汇入帐)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后随收帐通知一并嘱委托人签收。
(四)按照我行现行费率向委托人收取我行的全部费用,含托收手续费、邮费、函/电费及其他费用(如有)。
二、业务档案管理。
跟单托收业务发生后应设立业务未了卷。
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应随时将与委托人、代收行间往来的业务联系函电按照时间顺序归卷。
业务终了(包括退单、无偿交单、注销等)闭卷,全部文件材料整理后归档保管,保存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