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集团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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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集团监管的建议
摘要:未来的金融领域,混业经营将是大势所趋,我国也势必会融入到这股潮流中去,而建立保险集团是保险业面对混业形势实现转变的有利形式。

但由于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长期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要求之下,因此对混业经营和保险集团的监管略显生疏。

本文旨在为我国保险集团的监管建言献策,寻找到适合我国保险集团监管的方式和方法。

关键词:混业经营;保险集团;监管
一、保险集团概述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其对保险集团的概念作出了如下界定: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目前我国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保险集团的经营方式,保险集团化初现雏形。

保险集团式经营因其规模上和范围上的优势能够广泛地开展业务并降低服务成本来获取利润而大受欢迎,但潜藏的各种经营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风险传递、财务风险、管理风险、利益冲突风险等问题,其足以威胁到整个集团的运营安全。

因此,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之下,在保险集团普遍建立将是未来主流的情
况下,如何化解经营风险以使保险集团的优势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是一个需要我们积极思考的课题。

二、对保险集团监管的限制
1.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限制
世界上已有多国实行了混业经营,而我国也出现了保险集团的经营模式,但摆在面前的事实是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仍旧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之下。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据此,我国保险集团的经营地位并没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认同。

2.统一监管法律缺失
在分业监管的条件下,各个监管部门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制定所属行业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不能做到完整地衔接,涵盖不到的部分就可能成为集团逃避法律的漏洞。

而《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虽然在现阶段已经算得上是比较全面的监管办法,但是在法律层级上只不过属于规范性文件,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

3.监管水平的局限
在技术手段方面,保险集团风险的复杂性远超过普通的保险公司,而且风险还会在集团内部相互传递,我国关于风险防范的措施尚不健全,风险的事前预防环节还很薄弱。

在人员配备方面,保险集团内部涵盖多行业的子公司,为了更好的执行监管职责,监管人员也应具备各个行业的专业常识,因此急需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
养或引进复合型人才。

三、对保险集团监管的建议
1.建立健全保险集团监管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应当先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内容上的扩充和细化,并上升为法律文件,保证监管的立法先行。

同时应推出与保险集团监管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做出全面的规定,还可以补充监管细则,提升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金融业其他监管机构也应该对各自的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升级和完善,对于各个行业之间的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的冲突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解释说明、提出处理办法,并对那些已经不符合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最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公布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律,构建完整且完善的法律监管框架。

2.以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为监管核心
保险集团的经营面临着复杂的风险问题,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是监管工作的重心。

为了能够及时地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首先需要建立起风险预警机制。

由各个监管机构共同选定统一的预警指标,然后按照监管机构的层级进行分级监测,对整个金融行业内的风险进行监控,收集风险信息并通知给各个金融机构。

保险集团不仅需要面对多样化的经营风险,还需要时刻警惕可能引起风险扩大化的风险传递。

为了有效限制保险集团内部风险的相互传递,可以选择在保险集团内部建立起风险“防火墙”。

然而,
我国对于“防火墙”的设立还很陌生,具体标准的设定也很难把握。

如果设置得过松,“防火墙”就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相反设定得过紧又会削弱保险集团协同优势的发挥,所以现阶段的目标是松紧适度,但在没有完全定论之前可以适当地从紧。

3.注重对保险集团资本管理的监管
目前多家银行已经着手构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通过识别、测量、管理各种风险来计算抵御风险所需要的资本,确保任何情况下对于资本的需求。

保险集团也应当借鉴并引入资本充足评估机制,保障集团的稳健经营。

除此之外,保险集团还应建立的一是资本约束机制,使资本增长与风险资产的增长相匹配,根据资本状况来决定业务的规模;二是资本补充机制,当业务不断地增长,风险也相伴随着增长,对资本的需求也相应增加,这就需要及时地补充资本以保证偿付能力的充足。

4.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的监管
行业中有句老话说“阳关是最好的杀毒剂”,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险集团的健康发展、方便于保监会的监管,同时还可以接受来自行业和社会的监督。

保险集团应当定期披露有关集团整体及内部各个专业子公司的信息,涉及集团的组织架构变动、资本充足情况、风险状况、内部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并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当然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方面,比如对于人员的要求,保险集团
是新兴事物,集团的监管也需要具有全面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应对保险集团可能面临的复杂金融风险。

另外,还应经常与国际交流信息、分享经验,对潜藏的金融风险提前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吴永辉.我国金融集团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j].法治论
丛,2010(01).
[2]赵国辉.加强保险集团监管的政策建议[j].保险研
究,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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