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消费税委托加工税收筹划
财税实务:委托加工业务的税收筹划技巧
委托加工业务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法依据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
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
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
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应税消费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不再缴纳消费税。
因此,对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选择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以实现企业的经营利润最大化。
由于消费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很有必要对委托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降低税一、委托加工的税收筹划原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往往比自行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2021年第6期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可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是不同的。
委托加工时,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
不论委托加工费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表面上看由于受托方也需追逐利润,委托加工会比自行加工成本高,这样在委托降低税负的同时成本也增加了,即相当于委托方将一部分利润让与受托方,这对于委托方的整体效益不一定有好处。
不过,专业化分工告诉我们,委托加工不一定比自行加工成本增加。
另集团的话,那么双方之间的让利并不会影响到集团整体利益。
企业委托加工之纳税筹划【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如果没有代扣
代缴税款,则由委托方按照其销售额缴纳消费税。在这种情况下,将使 得委托方达不到减少消费税的目的。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特制木地板一批,乙企业无同类售价。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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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橡木,合同列明材料成本 21万元。乙企业收取加工费(不含 税)11万元,本月完成生产,共交付甲企业 1 400平方米橡木地板。甲 企业收回后全部销售,取得价税合计 42万元。 1. 乙企业是个人、个体户的情况或是除个人或个体户之外的其他企 业。 (1)乙企业是个人或个体户,则应由甲企业收回后按照销售额缴纳消 费税。应纳消费税=420 000÷1.17×5%=17 948.72(元),消费税税后 利润=420 000÷1.17-17 948.72=341 025.64(元)。 (2)乙企业是除个人或个体户之外的其他企业,则应由乙企业代扣代 缴消费税=(210 000+110 000)÷(1-5%)×5%=16 842.11(元)。甲 企业收回后直接销售无需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420 000÷1.17-16 842.11=342 132.25(元)。 以上分析表明,前一方案缴纳的消费税要多于后一方案,税后利润要 少于后者。 2. 乙企业是除个人或个体户之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下,分为由乙企业 代扣代缴消费税和乙企业未代扣代缴消费税两种情况。 (1)乙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210 000+110 000)÷(1-5%)×5% =16 842.11(元),甲企业收回后直接销售,无需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 利润=420 000÷1.17-16 842.11=342 13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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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实务 《企业纳税筹划》PPT课件
税后利润=(1000-150-120-100-451.79)×(1-25%) =133.66(万元)。
如果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 加工费用为220万元(120+100),收回卷烟500大箱直接对 外销售,销售额仍为1000万元。
该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150+ 220+500×150÷10000)÷(1-56%)×56%=480.45(万 元)
②上述筹划是在现行税制下进行的,如果税法对此作了调整,则另当别论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税法规定的新变化。
案例二:包装物销售的筹划
【筹划资料】2009年10月,某企业销售4000只汽车轮胎,每只价值4000元 ,每只包装物价值800元。对于包装物有两种处理方案:
方案一:随同汽车轮胎一并销售。 应纳税额=4800×4000×3%=576000(元) 方案二:收取包装物押金。 应纳税额=4000×4000×3%=480000(元) 包装物押金暂时无需纳税,一年期满后,将包装物押金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
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允许扣
除当期投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例6—4】某卷烟厂2009年6月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 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 120万元。
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税后利润=(1000-150-220-480.45)×(1-25%)= 107.67(万元)
3.外购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用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按当期生产 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筹划
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筹划1.《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案例:丰收卷烟实业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卷烟生产企业。
2004年1月8日接到一笔7;000万元甲类卷烟和定单。
如何生产这批产品?公司的总经理与销售总监、总监的意见不一。
这在公司发展的上还是第一回。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由于企业成立了十年多,公司一直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2003年底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企业的部分设备进行大修理。
目前烤烟叶的生产线正在维修过程中,无法进行烟叶的生产。
公司的总经理认为应该暂停烟叶生产线的大修理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由本企业组织生产从而提高本企业的生产业绩;销售总监提出,为了兑现,公司应该与厂外合作,请其他企业加工生产烟叶,然后收回由本企业继续生产成品卷烟;公司的财务总监则提出应该由正兴卷烟厂直接生产成成品卷烟后,再收回直接销售出去。
但是,由于正兴卷烟厂的规模不大,考虑到交货期限,销售总监担心会误合同的交货期限而受罚。
公司三个领导提出了三个操作方案,但是只能采取其中的一种,哪一种方案更可行,更有效益呢?为了对此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开会进行具体的协调。
公司的顾问从的角度为大家就三个方案分别算了一笔账(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企业利润没有影响。
在这里不作分析,城建税、附加、印花税等忽略不计。
烟丝消费税税率30%,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45%。
)。
;(一)筹划分析1.总经理方案:整个卷烟都由本企业全部生产。
;丰收卷烟厂将购入的l0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
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0万元,售价7000万元。
丰收卷烟厂有关消费税筹划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7000×45%=3150(万元)税后利润=(7000-1000-1700-3150)×(1-33%)=l;150×67%=770.5(万元);2.销售总监方案:发外加工成烟叶,本企业继续生产成卷烟。
新暂行条例下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新暂行条例下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税种因其征税对象是税法列举的特定消费品的销售行,征收的刚性比较强,可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有限,但还是有纳税筹划的可能。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应税消费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
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因此,对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纳税筹划,就是要选择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以实现企业的经营利润化。
1、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方案有: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各方案的有关资料如表1。
2、方案分析从表1可以看出,加工方式不同,经营利润也会不同。
在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方案二实现的经营利润。
因为在各种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且委托加工应税产成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税基低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使加工费较高,也可获得较高的经营利润。
因此,企业在选择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时,宜采用委托加工产成品的方式。
当然,在选择加工方式时,需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多种因素,不能单纯从税款缴纳的角度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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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实务 《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PPT课件
计税依据
二、从量定额计征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 销售、使用、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税率
由于消费税采用的是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征 税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税法对下列情况的适 用税率作了明确规定:
Part three
消费税纳税筹划实务
消费税特点分析
消费税特点
01
消费税是特定征收 的税种。
02
消费税是全额征税 的税种
03
消费税是价内税
04
从征收环节看,消费税 是一次性征收,只在消 费品的生产、流通或消
费的一增值税是相同的
06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 费品征收的税
07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征税对象
1.烟; 2.酒;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高尔夫球及球具; 8.摩托车;
征税对象
9.小汽车; 10.高档手表,具体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含)元以上
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目标是降低销售额,基本思路是:
1. 销售价 格的确
定
2. 包装物 的筹划
3. 生产方 式的选
择
4. 套装销 售的规
划
5. 其他筹
划
计税依据
二、利用包装物的使用性质降低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 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 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税务筹划分析
税务筹划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税务筹划分析吕亚楠(郑州工商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企业在生产应税消费品时选择不同的加工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和获得的税后利润差异较大,如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就需要比较分析不同的加工方式对企业的影响。
本文以白酒生产企业为例,分析在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方式下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情况和税后的利润情况,旨在为企业提供最优的税务筹划方案。
关键词: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负;筹划方案1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消费税计税方式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选择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的生产方式。
其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或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代购原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1委托加工的消费税计税方式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在受托方代收代缴时,先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应纳税额=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2)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复合征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2自行加工的消费税计税方式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税方式包括以下三种:(1)从价定率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2)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复合计征。
税收筹划课程-第四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45页PPT.pptx
3、复合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有: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1)酒类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500克(每斤)0.5元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0.5/500克)
+销售额×比例税率(20%)
【案例】:粮食白酒生产成本每公斤为1元。销售价格为每
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生产者自购原料,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税负如何呢?仍
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7%+3%) =56.4(万元)
消费税价内税意思是说:交纳消费税的计算依据里要含有消费税,也 就是说销售额中要含有消费税,而实际中的销售额里是不含消费税 的,所以要把不含消费税的销售额换算成含消费税的销售额:含消 费税税销售额=不含消费税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 所以应交消费税额=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再乘消费税税率
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调拨价格,70元/条以上的卷烟税率是56%,70元/条以下的卷烟 税率为36%,
同时:在批发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 【例】
如100元一条烟需向国家缴纳消费税为:
=100×56%+100×5%+1×0.6
=61.6元。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1)关联企业之间不依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而是依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进行产品和非产品转让。以达
公斤1.5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2×0.5+1×1.5×20%=1.3元
大兴安岭会计税务实务: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一)
大兴安岭会计税务实务: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一)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
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
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
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
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
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
【老会计经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委托加工企业节税方法
【老会计经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委托加工企业节税方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专业分工程度日益深化,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各自技术、设备、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局限或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生产本单位所需要的任何产品,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委托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用于销售或供本单位或个人自用。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也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一种形式,因而税法规定应缴纳消费税。
对于纳税人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这里存在着以下两个节税机会:一是材料成本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因此其确定数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的数额。
当然委托方不能随便压低材料成本,该项筹划应在一定的限度里,否则就有可能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二是加工费的确定。
按照税法的相关解释,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
加工费数额的大小也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其数额进行协商,并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返还。
委托加工的另一节税机会在增值税上,因为受托方仅就加工费缴纳增值税,材料成本部分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
因此委托加工的税负会明显低于自制产品销售的税负,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往往会利用这一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甚至有的企业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委托加工产品。
比如,一些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订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耗费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
第四章消费税的纳税筹划ppt课件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 税率)
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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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于报关进口时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
•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消费税。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
• (一)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适用的计算公式是: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税是价内税,故销售额
包含消费税额,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
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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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 (二)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
只有啤酒、黄酒、成品油三种,计税方法也
相对简单。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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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适用。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
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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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
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
第三章消费税税务筹划cyar
三、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内容回顾
(一)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内容回顾
三、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计税销售额及销售数量的规定 1.计税销售额的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消费者收
对下列两种情况,应从高适用税率: (1)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成套销售。
消费税内容回顾
三、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
费税。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内容回顾
六、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核算 七、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③复合计征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
甲增值税=20000*17%=3400(万元), 乙增值税=25000*17%-20000*17%=85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
应纳增值税=25000*17%=4250(万元) 合并后节约税款9000万元。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二)利用降低价格规避纳税义务进行税务筹划
第二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财税实务利用委托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筹划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利用委托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
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税率显然是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
企业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将自制产品尽可能以“卖给对方”的。
待产品生产出来时,就直接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费和加工费。
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由购货方直接进料,使产品销售不须在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事先搞清: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①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会计实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方法(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节税方法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税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销售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的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我们不难发现这里存在两个筹划空间:(1)材料成本的确定。
按照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其数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的数额。
按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当然委托方不能随便压低材料成本,该项筹划应在一定的限度内,否则就有可能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2)加工费的确定。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的节税方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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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委托加工税收筹划
案例:宏图烟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乙类卷烟的国有烟厂,长期以来,该公司自己生产乙类卷烟所需烟丝,并将烟丝进一步加工制成宏图牌乙类卷烟。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卷烟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甲类卷烟的需求明显增多。
为了拓展业务,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公司决定生产甲类卷烟。
由于自身的技术有限,公司无法生产甲类卷烟所需烟丝,因而只能委托其他烟厂加工。
1999年6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生产乙类卷烟烟丝15万元,其中5万元
外销给其他烟厂,其余10万元直接用于本厂加工乙类卷烟。
2.销售乙类卷烟12
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
3.委托加工甲级卷烟烟丝价值6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1.8万元。
该烟厂期初无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2万元。
4.销售甲类卷烟10万元,烟已发出,
货款已收讫。
月末,企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4.3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15×30%+12×40%+10×50%=14.3万元。
公司领导人觉得税款过多,请有关
税务专家进行审核,税务专家立刻指出公司有两处多计算了应纳消费税。
分析:正如税务专家指出的,公司财务人员由于没有很全面地了解和深入的理解消费税法,因而在计算消费税时,多计算了应纳税额。
1.依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而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