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消费税委托加工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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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委托加工税收筹划
案例:宏图烟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乙类卷烟的国有烟厂,长期以来,该公司自己生产乙类卷烟所需烟丝,并将烟丝进一步加工制成宏图牌乙类卷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卷烟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甲类卷烟的需求明显增多。为了拓展业务,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公司决定生产甲类卷烟。由于自身的技术有限,公司无法生产甲类卷烟所需烟丝,因而只能委托其他烟厂加工。1999年6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生产乙类卷烟烟丝15万元,其中5万元
外销给其他烟厂,其余10万元直接用于本厂加工乙类卷烟。2.销售乙类卷烟12
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3.委托加工甲级卷烟烟丝价值6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1.8万元。该烟厂期初无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2万元。4.销售甲类卷烟10万元,烟已发出,
货款已收讫。月末,企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4.3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15×30%+12×40%+10×50%=14.3万元。公司领导人觉得税款过多,请有关
税务专家进行审核,税务专家立刻指出公司有两处多计算了应纳消费税。分析:正如税务专家指出的,公司财务人员由于没有很全面地了解和深入的理解消费税法,因而在计算消费税时,多计算了应纳税额。1.依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