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河北省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试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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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试行文本)

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受托方(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家推行的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建设单位委托管理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服务范围及酬金:服务的详细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服务内容服务酬金(%)报酬额(万元)

1、立项决策管理

2、项目设计管理(不含2.1)

2.1勘察设计专项服务

3、项目准备管理

4、项目采购管理(不含4.1)

4.1招标代理专项服务

5、项目实施管理(不含5.1)

5.1工程监理专项服务

6、项目文档管理

7、项目后评价管理

8、其它服务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本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有关附

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协议书;

②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勘察设计专项合同(GF—2000—0209);

⑤工程监理专项合同(GF—2000—0202);

⑥招标代理专项合同(HB—2002—1);

⑦造价咨询专项合同;

⑧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管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服

务范围内的工作。

五、建设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

支付酬金。

六、本工程质量等级和执行规范、标准:

1、本工程要达到国家合格工程标准,即GB50300-2001验收标准。

2、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

七、建设单位向管理人承诺按照合同(含专项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并承担不按时按月拨付工程

款而造成的停工责任。

本合同的管理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建设单位:(签章) 管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第二章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

⑵“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建设单位代表”是指建设单位委派的该工程的全权负责人。

⑷“管理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管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⑸“管理机构”是指管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⑹“项目经理”是指管理人派驻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也称“驻地代表”。

⑺“第三方”是指除建设单位、管理人以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当事人。

⑻“工程项目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⑼“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承包人原因,使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⑽“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管理人自身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工

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⑾“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也

称“天”。

⑿“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管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管理人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各阶段进行管理,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人员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项目经理以及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第六条 管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实现项目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 管理人依据服务范围的授权对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公正地行使管理权(或处理权),但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建设单位处事先得到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管理人应尽快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管理人有义务向工程参建各方宣传国家、省、市各项新法律、法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新规定。

第九条 管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建设单位的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管理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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