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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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8]42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扬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保障粮食消费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5]185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超标粮食的定义
在扬州市区域内种植、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原粮(小麦、稻谷等),经检化验判定,其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均属超标粮食(以下简称“超标粮食”)。
二、超标粮食的判定
(一)判定依据
判定超标粮食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依据主要为《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
(二)监测机制
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市农委负责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市食药监局对粮食加工品组织抽样检验监测。粮食经营企业运用快速或常规的检化验设备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或者委托具备检验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监测内容包括:粮食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情况,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农委、粮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当地粮食质量安全风
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监测主体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县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方案。跨区域时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报扬州市政府启动处置方案。
(三)处置分工
市政府建立由粮食、农委、食药监、质监、财政、卫计委、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履行超标粮食处置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农委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及时掌握承担超标粮食处置企业落实定向销售转化方式、进度和处置结果并进行现场核查。
市粮食局负责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确定收储企业,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落实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农委、质监、食药监、农发行等部门和购买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通报销售处置相关安排。
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