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的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德市第三人民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时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临时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临床服务,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临时工是指未能进医院正式编制,不属于向外单位借用的(包括单位借用和个人借用),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性用工,纳入医院的临时工劳动管理范围。
第三条科室应严格掌握用工需求,合理配备临时工。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均占用本部门的编制(每2名临时工折合为1名正式职工编制),超编科室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的岗位分类:
一类岗位: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医生含麻醉科、护理岗位等)。
二类岗位:临床辅助科室医务人员(检验、放射、B超、心电等岗位)、导医护士。
三类岗位:电工、驾驶员、锅炉工、消毒员等。
四类岗位:收费、洗衣工、门卫、病房工友等。
第二章临时工的招聘
第五条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确需招聘临时工的,必须向医院提出申请,说明用工的理由、岗位、条件等,并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
第七条临时工的聘用条件:
(一)有较好的思想素质及个人素质,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临床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临床护士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后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种不受年龄限制。
(四)具有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和理论基础,具有岗位工作经验或岗位证书者优先。
(五)具有医院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根据科室的用工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聘需求、条件;
2、相关部门接受报名,应聘人填写《临时工应聘报名登记表》;
3、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4、相关部门组织招聘小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合格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被聘用的临时工由办公室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岗证等;
4、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5、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任何科室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医院不予认可,不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在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聘用退休人员,尽量节省人员开支。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办公室会同总务科办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招用临时工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六条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二类岗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已有执业资质人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紧缺岗位人员的试用期可另行约定。
三、四类岗位试用期为1~3个月。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第十七条在合同期间,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情形均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合同:
(一)重大事故肇事或直接责任者。
(二)目无院纪、院规,打架、斗殴,在公共场合扰乱社会治安,影响处声誉或被公安机关警告、拘留者。
(三)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月累计超过三天者。
(四)不安心本职工作,不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调动者。
(五)有偷盗行为,或故意消极怠工、破坏医院财产及设施者。
(六)有其他劣迹行为者。
临时工有上述所列情况被解除合同者,不得再聘用,违者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相关部门核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由本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报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临时工聘用程序,做到手续齐全,克服临时工用工上的随意性,避免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第二十二条对临时工的管理要坚持一视同仁、关心爱护、严格要求、择优录用、违约处罚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及在校学生(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生、医学院校见、实习人员)。
第二十四条院办、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负责:对全院临时工用工的总体管理,掌握使用的临时工名额,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订临时工岗位职责,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审核临时工考勤。
第二十五条用工科室负责: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职能部门;每月30日前将临时工当月考勤报总务科;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应制定明确的、切实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岗位职责、服务质量、标准要求和检查评比办法。对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依据,平等竟争、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考评成绩优秀者年终给予奖励,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