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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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规范和标准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责任问责追究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工作效能低下、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以期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高效、良好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
一、员工发生不作为、滥作为或行为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问责:
(一)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办事效率、错失办事机会、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三)工作不负责,严重破坏办公环境整洁、节约、安全保卫等有关制度,造成浪费、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四)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团队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或员工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五)泄露公司秘密者(秘密包括经营、经济、技术、财务、人事劳资等)。
二、员工发生未完成公司计划、指标等有关能力把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问责:
(六)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七)未完成月、年度业务计划目标,造成公司或部门工作计划严重滞后,致使公司计划经营成果未能实现的。
(八)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员工发生不认真履行公司相关规定的职责,不执行公司做出的决议决策,不沟通配合工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问责:
(九)公司各项会议决议及在讨论中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非因客观原因,而是主观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十)不认真落实以公司办公会议决议、文件、批示、指示等形式交办的工作任务,又无合理、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合理时限内办结的。
(十一)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十二)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管理责任,导致各项计划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失损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未依据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而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延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十四)不按公司规定办事流程严格履行流程程序,致使工作进展受阻,相关部门业务或工作无法推进或低效、无效推进的。
(十五)工作关联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十六)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四、员工发生违反相关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问责:
(十七)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十八)违反办公费用实报实销制度的。
(十九)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和出卖公司利益,收取个人好处的。
(二十)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五、其他方面:
(二十一)不限于上述情形外其他违反公司纪律、公司规定、工作作风、效能低下、损害公司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道德规范应当问责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符合责任问责追究内容情形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调离岗位、辞退、开除(造成有经济损失的不免除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承担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七条责任划分
(一)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责任。
(二)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第八条问责处罚的原则
“问责制度”是依照公司岗位职责说明,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核心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受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问责追究的处罚
(一)依据责任人承担责任大小、主次,可以适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单处或并处。同时,取消责任部门或责任个人的年终评优资格。
(二)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需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性按比例承担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