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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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刑法是一门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学问,是保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刑法格言旨在以简洁的文字表达深邃的思想,在短短的几个字中传递着众多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

读完这些格言,我深感其背后蕴含着丰厚的法律智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经验。

首先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宁可假释一千有罪,不可枉杀一个无辜”。

这句话道出了刑法的最重要的两个原则:罪刑相适应和推定无罪。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大小要与罪行的轻重相匹配,刑法要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依法处罚,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而推定无罪的原则是指在一个人没有被证实有罪之前,他应当被视为无罪的。

这是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这两个原则并不冲突,恰恰相反,它们相辅相成、统一于司法实践中,保证了犯罪被惩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格言中的“法律适用面面俱到,法外施仁心系院士”表达了刑法的适用和审判的尺度问题。

法律的适用应该是面面俱到的,它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益的平衡。

法律适用的广泛性和合理性需要刑法学者长期的法学研究、判例分析和司法实践的总结。

同时,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人文关怀,有仁爱之心,而非只是机器般的程序执行者。

法官在判决犯罪分子时,应该兼顾刑法的目的和效果,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人权和社会效益,做出全面和公正的判决。

刑法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也应该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另外一句让我深有感触的是“修缮天地,根纳弗纷”。

这句格言意味着刑法的重要任务是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

刑法是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法律家杨坚曾经说过:“修法者宜专事修法,断事者宜专事断事。

”此言可谓刑法之要义,法律必须以严谨的逻辑、系统的法律体系和明确的法律制度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实际上,刑法正是通过定义犯罪和制定相应的刑罚,来维护和规范社会秩序。

因此,在修缮天地的同时,根纳弗纷是刑法必须重视且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

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

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

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

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

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

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

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

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

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分享】荐读《刑法格言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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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正义理念的人不可能对正义理念进行阐述与贯彻。

——张明楷对于曾经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张明楷这个名字大概一定不会很陌生。

大家熟知的是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刑法卷命题人的身份,但是我更喜欢称呼他为一位学者。

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0余篇,出版了许多著作。

在他的众多作品中,我最爱的就是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

法律格言通过简洁而精辟的谚语,表达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

法律格言是千百年来法律文化的遗产,它是河边的彩石,虽然经过岁月长河的洗礼、看过王朝更迭,但它依旧熠熠生辉、历经弥新。

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拘泥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以由浅入深的方式对甄选的刑法格言从其起源、发展历程、各国立法体现和经典判例等方面全景展开,帮助我们清晰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更深入的去了解刑法法谚背后的法律精神。

比如法谚“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Cullum crimen sing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 ”,也可译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与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与刑罚(C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格言的含义完全相同,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格言表述与经典表达,即只要没有制定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或者说,能够规定犯与刑罚的,只限于制定法。

我国刑法学的知识体系来自西方,而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被有的学者称为中国刑法学的“橡树种子”,将国外生长的“枝繁叶茂”的大橡树移植到中国的土地上,让其更加蓬勃的生长。

就像雪莱的那句诗一样:“一切高尚的诗都是无限的,就像第一粒橡子,潜藏着所有的橡树。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3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3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300字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石,是维护人民安居乐业、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工具。

刑法格言是对刑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概括和体现,其中的每一句话都蕴含着对法律、社会和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我的观看中,刑法格言中有几句话特别印象深刻:“宁可放过十个罪犯,不可冤枉一个无辜。

”这句话是刑法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制社会的核心之一。

它表明了人权、正义、公平的价值取向,意味着刑法应该是为人民提供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的。

在现代社会中,尽管注意道德、人权和法律是司法的首要任务,但如何保护无辜的权利并给予他们及时高效的司法救济,仍是很多国家都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该在充分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公正性的前提下,更是要想尽办法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加强对司法实践的严密监督和自我修复。

“有法可依,有罪难逃。

”这句话是刑法的典型表现,不仅说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也是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法律规定谁犯了什么法律,追诉它的方式和要求,依据法律事实予以判决。

法律实践的过程是充满勾心斗角、推托责任的,但是逃避诉讼和开展法律工作的本质是罪恶的。

我们必须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对于那些犯罪行为需要对法律予以严惩。

同时,也强调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性和司法公正。

司法可信度和认可度,是建立在司法公正和真实性的基础上的。

“判其身世,不因身世判。

”这句话强调了坚持以法律为准、以事实为依据,不因身世、背景等因素影响罪犯的审判。

这表明了刑法制度旨在提升公平正义、平等权利保护和平等法律责任的价值取向。

无论罪犯有多少背景、有多少金钱、权势,都不应该成为判断其罪刑的因素,审判过程应该完全按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司法公正才能使社会治理更为有效和成功,也能让城市中人们感受到公正与正义的力量。

刑法格言所蕴含的思想和哲学是人们不断探索法律和司法的基础。

我们应该学习和遵守它,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让法律成为我们最好的朋友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伴侣。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在刑法的世界里,格言是一种简洁而言犀利的表达方式,它以简洁的语言道出了刑法的重要原则和价值观。

读过一些刑法格言之后,我深受触动,对刑法的认识更加深入,对司法的正义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刑法格言中提到了“宁可放过千人,不可错杀一人”。

这句格言意味着刑法的第一原则:宁可错杀不可放过,即宁可让罪犯逍遥法外,也不可让一个无辜者蒙受冤屈。

这个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最高原则——法无罪与事无过,即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制裁犯罪者,更重要的是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屈。

通过这句格言,人们对司法的正义与公平有了更深刻的体认。

其次,刑法格言中提到了“正义不能以牺牲人类高尚道德价值为代价”。

这句格言重点强调了在刑法实践中不能以损害人类高尚道德为代价追求正义。

这也是刑法领域一直争论的话题之一:为了达成正义是否可以牺牲一些个人权益?在刑法的实践中,司法人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抉择:是偏向人道主义考虑,还是严格依法办事?这句格言提示我们,尽管刑法的目的是追求正义,但不能忽视对个人人权的保护,不能以牺牲高尚道德价值为代价。

另外,刑法格言中还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句格言告诉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所有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个体。

在刑法实践中,有些人因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而受到特殊的对待,这违背了我们对刑法公正性的期望。

司法人员应该坚守这个格言,不分贵贱,不偏袒,凭借法律的力量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提供公正、平等的审判。

最后,刑法格言中还有一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这句格言提醒着我们,无论是对待小事还是对待大事,刑法都应该坚持原则、秉持公平。

即便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也应该得到公正处理,因为忽视小事会带来误区和偏差,最终可能导致违背刑法的大案发生。

而对于善行和正义的小事,也不应该因为它们的微小而不予以肯定和鼓励,这体现了刑法的积极价值观,对于法律的社会意义有着深刻的感悟。

刑法格言给我带来了对刑法的新认识和思考,它们简洁而有力地表达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法谚是法律文化遗产,虽经时代更迭、沧桑变迁,仍内涵丰富、熠熠生辉。

品读法谚,可感古代法学家的思想精华,并与当代法律制度相照应,得知制度诞生的历史渊源。

置身于当代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大背景下,张明楷教授以一句句的法谚为引,以其高超的理论素养,探寻法谚的思想源头、本国内涵、理论争议及疑难适用。

全书以24句法谚为题,看似杂乱无章,实则暗含内在的逻辑性,以“刑法原则与任务—犯罪构成要素与阻却事由—刑罚与刑事政策”的框架分而述之,将其紧密地串联。

其充分展现了在刑法学领域中的基本立场、价值取向、思维模式、研究方法等,充满着张氏解释论的独特风格,令读者领略到刑法研习之乐趣。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你不可能坚持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却不知道为什么。

在本书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格言的起源、发展过程、各国立法体现、经典案例等方面对所选刑法格言进行了全景展示,帮助法律初学者清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更深入地理解刑法格言背后的法律精神。

很多法律格言的起源是很难追溯的,这可以说明法律格言很长,很优秀。

对比世界各地的谚语,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下,智慧的核心是相同的。

书中主要论述了以下24条格言:(1)法律不是嘲讽的对象;(2)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3)任何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4)罪责越重,刑法越重;(5)没有人会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6)法律应该在惩罚之前发出警告;(7)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囚徒;(8)法律忽略琐事;(9)无罪不罚;(10)没有人会因为思考而受到惩罚;(11)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12)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13)紧急情况下没有法律;(14)承诺的行为不违法;(15)年轻人和精神错乱的人没什么区别;(16)不犯法,不犯人;(17)不知道法律不豁免;(18)法律没有强制性;(19)被执行的恶行应归于执行人;(20)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1)因犯罪而未犯罪受刑罚处罚的;(22)处罚宜轻不宜重;(23)没有人会因同一罪行而再次受到惩罚;(24)当有疑问时,对被告有利。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对收集到的部分刑法格言所作的展开说明,在展开过程中主要说明了该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在适用过程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所以说该书在形式上来看是在介绍刑法格言,但实际上是对一些经典刑法问题的教义学和解释学的分析。

因此该书对于储备刑法理论、深化学习研究来说应该是大有裨益,由于该书加上序言总共有24个刑法格言,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印象深刻的几个格言进行介绍。

1.任何人不受思想处罚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处罚的对象。

其内在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宪法原则肯定公民的思想自由,主要是因为思想自由是其他自由的重要前提;第二,用法律规制思想必然是徒劳的,这样必然导致法律没有适用标准,丧失自身特性,而且会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受损;第三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从而保护法益,而不是为了教育人彬彬有礼、举止端庄;第四,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侵犯法益的只能是行为。

此外,该格言的一个适例就是不能犯,因为不能犯的部分理论实际上就是将思想作为犯罪处理。

比如说将食盐给他人食用以及在野外向稻草人开枪等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未遂,那么就会面对如下困境:对于将食盐、白糖提供给他人食用的任何人,司法机关都可以乃至应当侦查,到头来,所有的行为都将成为被怀疑的对象,结局必然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也会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于是任何人的权利都无保障可言。

因此,我们应当确立如下观念: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只有在行为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时,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犯罪故意时,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2.紧急时无法律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而紧急避险则是最能印证这一格言的例子。

张明楷教授认为紧急避险应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来处理,其成立应当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原则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也即刑法上被允许但民法可能要进行规制和处罚;第二,仅适用于紧急时,此处的紧急既包含法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也包括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排除;第三,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损害的场合。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

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

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

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

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

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

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

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

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

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_读后感_模板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_读后感_模板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_读后感_模板有感于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最近利用闲暇之余把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通篇略读,受益颇多,刑法理论、体系和内容蔚为壮观、博大精深,自己学习到的或者懂得的仅是皮毛,又或不及皮毛。

预想掌握更多的刑事法学知识和提升刑事法学思维还有更多的路要走。

修行,修心,修未来!受智商和情商的影响,自己在这方面只能而且只能是苦修了。

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我要随时随地对自己的不足进行补值。

细细想来自2010年以来已五年之余未曾翻阅有关刑法、刑诉法之书籍。

既有残存之记忆亦所剩无几。

因从事工作之缘由,急需补齐自己法感和法律思维方式的短板。

”法学是关于神道与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律人的价值追求。

法律必须被信仰。

有人就有法,有人就需要法,有社会就需要法,有法就要被遵守被确信。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法律是最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刑法不仅是部门法,更是护法的法,保障其他法律实施。

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对所有人均一视同仁地同等保护同等适用。

对刑法原则的再认识。

翻开法制史不难发现,在每个时代刑事法律都是最先进最全面的。

我国现行刑法的条文有452条,是现在法律中条文最多的部门法。

正是由于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和对刑法的重视,刑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法律追求完美,刑法也概莫能外,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每个刑法原则也在古老格言中不断的被提炼。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格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格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格言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受处罚”格言就是”罪责自负原则”,等等。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刑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而刑法格言则是对刑法精神的深刻概括和总结,它以简练的语言表达了刑法的核心理念和原则。

在阅读刑法格言时,我深刻感受到了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也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刑法格言中的“罪有应得,罚有轻重”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罪行与惩罚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应有的制裁。

这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只有当罪有应得,罚有轻重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护,人们的生活才能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刑法格言中的“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人”更是深刻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只注重对罪犯的严惩,更要考虑到对无辜者的保护。

因此,法律必须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尽量避免对无辜人的伤害。

这也是对法律公正和人性尊严的体现,只有在这样的原则下,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在读完刑法格言后,我对刑法的理念和原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明白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应该遵守法律,遵循社会公德,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要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只看到罪犯的罪行,更要看到他们的人性和社会背景,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在这样的精神指引下,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的社会。

总之,刑法格言是对刑法精神的深刻概括和总结,它不仅是对法律的理念和原则的诠释,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呼唤。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会更加关注刑法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尽力避免对无辜者的伤害,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的社会。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刑法格言》是一本让人深思的书,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人性、道德和正义的思考之书。

在阅读这本书时,我深深感受到了作者对于法律和人性的深刻洞察,也对于社会和人类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思考。

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和感悟,谈谈我对《刑法格言》的一些看法和体会。

首先,我想谈谈作者对于法律的理解。

在《刑法格言》中,作者对于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价值观念的体现。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而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公正、公平和人道的原则,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伤害无辜的人。

这种对于法律的理解,让我深受启发。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违法犯罪,甚至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更违背了人性和道德。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做一个守法良民,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我想谈谈作者对于人性的思考。

在《刑法格言》中,作者对于人性的善恶、欲望和道德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人性是复杂多变的,既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

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自己的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甚至触犯法律。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不断提高自我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避免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最后,我想谈谈作者对于正义的思考。

在《刑法格言》中,作者对于正义的内涵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正义是一种普世价值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而在实践正义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公正、公平和人道的原则,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伤害无辜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违法犯罪,甚至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更违背了人性和道德。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秉持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读书笔记读书摘要

《法律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读书笔记读书摘要

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法1.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认为人是理性、自私的动物。

人们会基于愉快和不愉快合理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人们会基于其行为产生的快感而犯罪。

为了避免刑法所产生的不愉快而选择抑制自己行为产生的小的不愉快。

P38-392.费尔巴哈认为必须事先以法律明文规定犯罪的法律后果,使得人们能够预测犯罪后遭受的惩罚,从而预防犯罪。

P393.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立法机关是人们选举产生的,应该由人民决定什么是犯罪,对何种犯罪科处刑法。

因为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产物,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解释刑法,尤其不能类推解释。

同样,他必须保障人民的利益,如果扩大处罚范围,则必然侵害人民自由。

P434.自由不能以金钱评价。

为保障人权,不得阻碍公民的自由行为,又不能使公民产生不安全感,就要事先使公民能预测自己的行为和后果。

因此,对于什么是犯罪、对何种犯罪给予何种处罚,必须事前作出明文规定。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P445.如果没有刑法,我们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实施行为之前或实施过程中,就会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遭受处罚,从而导致行为的“萎缩后果”,自由受到了无形的限制。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P446.习惯是最佳的解释者。

因为法律的真实含义是从生活事实中发现的,人们惯常的生活事实,必然影响对刑法规范的解释。

P517.法官不是人民产生的,由法官决定犯罪及其处罚,将法官的类推解释理论作为法律予以适用,与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格格不入。

P528.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遭受刑罚处罚。

P549.某种解释是否被刑罚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罚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预测可能性、刑罚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多方面得出结论。

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

刑法格言的展开

刑法格言的展开

刑法格言的展开.刑法确立:罪行法定原则;刑诉:无罪推定原则。

格言是可以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言简意赅的语句,是人们机智的精华、众人汇成的睿智、是指导人生走向成功之路的法宝,时刻激励人生取得进步。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刑法格言的展开请笑纳!刑法格言的展开11.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

应当想到法律的规定都是合理的,不应推定法律中有不衡平的规定。

并不绝对主张恶法亦法,但也不一概赞成非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主张信仰法律。

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应当从更好的角度解释疑点,对抽象的或有疑问的表述应当作出善意的解释或推定,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

任何人都是自己语言的最佳解释者。

刑法一经制定,它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与立法原意产生距离在法律被迫迎合一些历史的立法者完全不可能了解和思考的现象和情势时,就超越了立法者。

.艾柯说:“一件艺术作品,其形式是完成了的,在它的完整的、经过周密考虑的组织形式上是封闭的,尽管这样,它同时又是开放的,是可以以千百种不同方式来看待和解释的,不可能只有一种解读,不可能没有替代变换。

这样一来,对作品的每次欣赏都是一种解释,都是一种演绎,因为每次欣赏它时,它都以一种特殊的前影响再生了。

”2.人皆平等。

因为人的价值本身,并不标志什么属性,在赋予每一个人以人的价值时,并没有将什么属性归因于他,只是表明对每一个人里面的人性的一咱尊重的态度。

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同样杰出的理想,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便是对平等的向往。

但是,平等理想首先以抗议性形式表现出来,即平等体现了并刺激着人对宿命和命运、对偶然的差异、具体的特权和不公正的权力的反抗;对特权的抗议意味着对歧视的反感。

因此,抗议特权、反感歧视位于平等要求的核心地位。

平等还是人类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主要原因是某一个方面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

刑法格言的展开 (1)

刑法格言的展开 (1)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P2 在产生矛盾与发生争端的情况下,与法律相争比与他人相争更明智。

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睿智便是愚蠢。

法律是一种规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更是法律的确证;的一致性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P3 我并不绝对主张恶法亦法,但也不一概赞成非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主张信仰法律,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而应当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

对于法学者如此,对于裁判者更如此。

P4 过多的法律定义会使法律过于僵化,所以,法律中的定义都是危险的。

……因此,难以下定义时,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P5 法律的普遍性本质决定了法律不能过于具体。

P6 认为刑法典可以毫无遗漏,是荒唐的幻想;希望刑法典做到毫无遗漏,是苛刻的要求。

承认刑法典必然有遗漏,才是明智的观点。

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的格言,或许在某种意义上也表述了法律必然有漏洞的观点。

P7 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

法律的完善,是立法者与法学者的共同任务;当我们要求刑法明确、协调、合理时,应当知道刑法的明确性、协调性、合理性需要立法者与解释者的共同努力。

P8 对于刑法的解释,不要迷信立法者或者起草者当时的主观意图,而要探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

P11 “学者的良心是追求真理、阐述真理的良心。

”法学者应当善意解释刑法。

有利的应当扩充,不利的应当限制;有疑问时应朝着好的方向解释。

P12 只有同时有利于国家与被告人的,才应当进行扩充。

P14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固然“不要让穿着古代甲胄匏瓜的人来支配现代法律”,但是,抛弃或者鄙视优良传统与习惯的法律解释,不可能是正确的,更不可能具有生命力。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P24 德国的耶林明确否定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他通过对犯罪原因的调查研究,认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是基于愉快与痛苦的比较,而是因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一种侥幸心理,以为犯罪后不会背发现、可以逃避刑罚处罚;如果人们没有这种侥幸心理,则不会实施犯罪行为。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0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0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000字《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1000字:《刑法格言的展开》这本书,与其说是对一句句法谚的诠释,不如说是张明楷教授本人从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出发,结合国内外的刑法实践,通过法谚揭露刑法内在价值理念的一本论文集。

可以说,张明楷老师不愧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本书的特色也在于侧重对我国刑法规定中体现与未能体现这些法谚之处作了重点说明。

本书带给我最直接的收获当然是对诸多法谚的积累和理解。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生动诠释,“任何权力不得位于法律之上”“罪责越重,刑罚越重”体现了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行为受处罚”确立了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并通过“受强制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予以强化。

在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学说争辩中,“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并合主义观点成为了解释刑罚正当化根据和刑法本质的主流观点。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围绕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不作为也是行为”“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无犯意则无犯人”等格言对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进行了诠释……诸多格言的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前人的智慧,更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法精神。

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是贯穿全书始终的思想和方法。

法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的学科,而法律的解释恰是司法的核心内涵。

我认为,解释刑法的过程,实质就是使刑法从死板的条文变成活的正义,其中,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是根本的要求,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和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是基本方向。

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解释刑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反之,超越了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越界的解释,机械地适用刑法就是机械的解释,这是刑法解释的两个极端。

正如鲁道夫·耶林在其著作《法律是一门学科吗?》中所说:“在我眼里,那种全然不顾其裁判所带来之结果,并且将责任完全推给立法者,而仅对法典的条文进行机械式适用的法官,其实不能被称为法官;读后感他只是司法机器中一个无感情、死板的齿轮。

刑法格言的展开

刑法格言的展开

法律有时会入睡,但绝不会死亡!
刑法格言的展开
1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2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3任何权利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4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5任何人不得因为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6法律在惩罚前应于警告
7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8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
9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10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11不作为也是行为
12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13紧急时无法律
14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15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16无犯意则无犯人
17不知法律不免责
18法律不强人所难
19受强制实施的恶行为应当规责于强制者
20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1因为有犯罪而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22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23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24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读《刑法格言得展开》有感姓名:牛彤学号:111927037刑法学既就是一门施展才华、申张正义得学科,也就是一门充满智慧得学科。

我们得目光只有不断地往返于正义与刑法条文之间,才能领悟刑法得真谛。

刑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刑法格言便如影随形,经久积淀,并逐渐成为刑事立法与司法得指导原则。

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就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得雏形;“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与”则就是刑法得谦抑性所要求得。

所以,深入研究刑法格言背后所蕴含得法理及其现实指导意义,对刑事法治得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刑法格言,也就是洞悉刑法精髓得重要途径。

一、特色鲜明,结构紧密完整格言就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与教育意义得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得精辟思想,其思辨得原则性、题旨得永恒性、内涵得深远性、思维得睿智性,显示出了民族宝典得神韵,因此也备受人们得青睐。

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与引导。

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得先河,将格言与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她所著这本《刑法格言得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得风格,鲜明得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得体验,丰富了我国得刑法理论。

张明楷先生得《刑法格言得展开》(下称《格言》),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进行了阐述,用一种知识考古得方式,考察了这些格言得源与流。

同时,结合德日刑法理论对当下中国得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

虽为学术随笔,却无法遮蔽其学术思想得光芒。

张明楷先生在阐述格言时,将其解释刑法得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

张在其她著作中也反复强调,不要动辄就要求修改刑法,而应充分运用自身得智慧去解释刑法,使其在法理得规训下正确地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

即我们要研究刑法而不就是一味得批判刑法。

作者运用法理将古老得法理格言与现代刑事立法很好得连接起来,这需要足够得智慧,否则,这些“老古董”早就被那些不会解释刑法得人视为糟粕弃而远之了。

二、说理透彻,论证详略得当本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每个文章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首先阐明基本内容,然后叙述其理论依据与适用时应注意得问题并在结尾归纳重点。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法律不强人所难》读后感《刑法格言的展开》中讲到一句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作者将该格言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也有其他资料定义为:“对于某一行为要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必须对该行为者期待能不为该犯罪行为的其他适法的情形。

”是的,法律社会的规范,它不是以圣人、英雄为标准的,而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一条西方法谚,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谚语表述,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

“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真正上升为刑法理论,还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这个理论便是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源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对所谓“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该案的被告人是一名马车夫,受雇于一个以马车出租为业的雇主,长期驾驭一辆马车,使得马车夫对他所驾的马的特性早已有所了解,即在他所驾的两匹马中有一匹经常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给马车夫在驾驭马车时带来不便。

虽然马车夫善意提醒雇主更换此癖马,但是雇主并没有采纳马车夫的意见,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

1896年的一天,马车夫在驾驭该马时,此马突然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向下压,马车夫虽然尽了自己所能但没能阻止马车向前急奔并导致一人受伤。

后来该马车夫以伤害罪名被提起公诉,原判法院宣判马车夫无罪,后该案被上诉到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认定了原判的结果驳回了上诉,他们的理由就是“认定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人曾经认识到驾驭有恶癖的马可能伤害行人,还要考虑被告人当时能否基于该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使用该马”。

显然,被告人不会冒着丢掉工作的危险而决不使用该马,即对被告人不使用该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被告人不负过失或故意的刑事责任。

该判决确立以后,德国刑法学者以此为基础,使期待可能性由判例升华为理论。

基于案例以及理论的阐述,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即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与犯罪的主观方面相联系的,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过去很少有人论述该理论,但是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期待可能性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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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姓名:牛彤学号:111927037刑法学既是一门施展才华、申张正义的学科,也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科.我们的目光只有不断地往返于正义与刑法条文之间,才能领悟刑法的真谛。

刑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刑法格言便如影随形,经久积淀,并逐渐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

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则是刑法的谦抑性所要求的.所以,深入研究刑法格言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及其现实指导意义,对刑事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刑法格言,也是洞悉刑法精髓的重要途径。

一、特色鲜明,结构紧密完整格言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的精辟思想,其思辨的原则性、题旨的永恒性、内涵的深远性、思维的睿智性,显示出了民族宝典的神韵,因此也备受人们的青睐.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和引导。

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的先河,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他所著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的体验,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

张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下称《格言》),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进行了阐述,用一种知识考古的方式,考察了这些格言的源与流。

同时,结合德日刑法理论对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虽为学术随笔,却无法遮蔽其学术思想的光芒.张明楷先生在阐述格言时,将其解释刑法的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

张在其他著作中也反复强调,不要动辄就要求修改刑法,而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智慧去解释刑法,使其在法理的规训下正确地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

即我们要研究刑法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刑法。

作者运用法理将古老的法理格言与现代刑事立法很好的连接起来,这需要足够的智慧,否则,这些“老古董”早就被那些不会解释刑法的人视为糟粕弃而远之了。

二、说理透彻,论证详略得当本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每个文章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首先阐明基本内容,然后叙述其理论依据和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并在结尾归纳重点。

文章对于论题层层深入,若持有肯定赞成的态度,则进一步深入考证和论述;若持有否定态度,则另立新论,旁征博引,充分论证。

在本书中众多的格言中,也有我特别喜欢的几个,其中“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格言给我印象最为深刻。

因此就此格言我反复读了几遍,并收集、查看了其他相关资料,收获颇丰.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只作简单阐述。

本书将该格言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也有其他资料定义为:“对于某一行为要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必须对该行为者期待能不为该犯罪行为的其他适法的情形。

”是的,法律社会的规范,它不是以圣人、英雄为标准的,而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真正上升为刑法理论,还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这个理论便是期待可能性理论。

这个理论来源于1987年3月23日德国的“惊马案”(具体的案情介绍略)。

后来传到日本,由“第五柏岛丸事件”所作的判决最终肯定下来.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的引入了该理论,我国刑法所强调的“相对意志自由思想”也是该理论的体现。

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本书提出了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第二、期待可能性与故意和过失是什么关系?第三、关于期待可能性判断的标准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什么叫“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是以什么标准判断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这三个问题都在本书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来说,可谓意义重大.“紧急时无法律”一文,开篇交待“紧急时无法律"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接着阐明我国刑法、罗马法、加洛林纳刑法典、普鲁士刑法典、法国刑法典及德国刑法典中有关紧急避险的根据,列举出日本和德国有关紧急避险的主要理论,处罚事由阻却事由说,责任阻却事由说,违法阻却责任说,事由二分说等,以及我国的通说,并且阐述了各种学说的合理性及其缺陷.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醒此格言只是适用于刑法领域;仅仅适用于紧急时;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场合;义务冲突也适用“紧急时无法律”。

如此循序渐进,把紧急时无法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做出了全面深入的阐述与论证。

“紧急时无法律(Necessitas non habet legem; Necessitas caret lege)”的格言(也可译为“必要时无法律”),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在紧急状态下所产生的这种权利,被称为紧急权.紧急避险和义务冲突为证实该格言之适例.关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依据(即为什么紧急状态下可以采取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行为),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四种学说:其一为“处罚阻却事由说”,它认为紧急避险本身成立犯罪,只是刑法考虑到人性的弱点,不予以处罚。

其二是“责任阻却事由说”,即如我上文所提及,因紧急避险情况下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排除行为人的责任.显然,以上两种学说存在很多问题。

第三种学说是“违法性阻却事由说”,其认为,在两种法益产生冲突,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通过对法益衡量而损害较小法益,这就阻却了实质违法性。

这一学说可谓是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但也受到批判,主要是因为它不能说明为什么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也阻却违法. 第四种学说为“二分说”,即在保护较大法益损害较小法益时,是违法性阻却事由;在两种法益的价值相同时,是责任阻却事由。

二分说为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德国刑法第34、35条也可以体现)。

但二分说仍然存在责任阻却说所存在的问题.接着,作者从分析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紧急避险的通说入手,并结合部分人认为“紧急避险转嫁危险于他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之观点,指出,紧急避险被刑法所认可是出于社会整体的考虑,而非基于个人利益,当被损害的利益小于保护的利益时,刑法认可保存价值更高的利益,而因紧急避险是一种有益的行为;当损害利益等于所保护的利益时, 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放任”的行为,不为刑法所禁止。

“紧急时无法律”这一格言虽然有根据,但在适用范围与程度上必须受到限制。

限制之一:该格言原则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即紧急避险有着相对的违法性,因此,“紧急在刑事案件中免除、减轻罪责,但在民事案件中却不免除、减轻责任”。

限制之二:该格言仅适用于紧急时。

“紧急使不合法变为合法”,但是,反过来,“基于紧急状态而存在的现象,并不能导入非紧急状态”。

因此,紧急是使行为合法化的事实根据。

所谓紧急,首先是法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其次,紧急必须没有其它合理办法可以排除,要求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不得已,在刑法理论中称为补充的原则.限制之三:该格言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场合,即法益权衡原则。

这里有四个问题值得研究:其一,所损害利益小于保护利益时,并不必然具有刑事合法性。

必须考虑“损害利益”是不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比如拆2幢房子就可以防止大火烧掉50幢房子而拆掉了20栋,显然就是不合理的。

其二,在不得已情况下损害同等利益时,是否避险过当(按我国刑法通说显然是肯定的)?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整体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因此,就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否则,就是以伦理为根据处罚行为人,也不符合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其三,能否牺牲一个人生命来保护他人生命的问题.这种情形比较经典的案例是“密里欧莱特号失事案”与“洞穴探险家案(哈佛大学教授弗拉所设计)”其四,如何比较利益价值的大小的问题。

作者接着用比较短的篇幅讨论了义务冲突的问题(这里将予以省略)。

最后,作者指出,在依法治国的年代,“紧急时无法律”这一格言一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它也并不意味着紧急时没有法律或不存在法律,而是法律认可在不得以的紧急情况下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较大或等同法益。

三、资料丰富,具有指导意义规范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是相铺相成,两者都不可或缺。

规范刑法学是一种以法条为本位的刑法学,旨在对法条的内容进行阐述,因而其生命力来自于刑法的现实运动。

而理论刑法学,是一种以法理为本位的刑法学,在更高层次上的刑法哲学,所探求的是处于刑法背后,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的科学。

理论刑法学对立法者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如果说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那么法学的生命就是在于应用。

张明楷教授在阐述国内刑法有关理论问题时,展示了自己的观点,充分发挥出所占有的资料优势,用想当篇幅介绍评析国外,尤其是德国与日本的立法例和理论上争论的焦点,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在论及司法实践问题时指出寻在的问题和误区,字里行间,我感受到了一个刑法家对立法、司法的忧虑和责任。

不可否认,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种状况会得到改善,因为我们有一批像张教授这样的刑法学家运用他们的学识和才智为我国的立法、司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用“瑕不掩瑜"来形容《刑法格言的展开》颇为恰当,笔者认为它的“瑕”在于言必称“德、日”,导致个别观点有失偏颇。

众所周知中国法律传统与域外文化在中国法理学发展实际上是结伴而行的。

然而,法的继承优先于法的移植.法律制度作为意识形态决定了它的产生本身就具有的延续性。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是在继承和吸收传统法律制度基础上产生的。

对于法的移植,只有用本国的传统法去同化、移植的法律,使外来法与本土法相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体,才能共同发挥法律调节机制的作用。

因为法律移植的目的不仅使得一个国家拥有现代化的明确完整的法规、法典,更重要的是这些法规、法典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行。

我认为,《格言》一书即可以作为刑法史来读,因为通过格言的考察,让我们明白刑法的发展历史;也可以作为学术论文集来读,每条格言都单独成篇,对相关问题的阐述也是深刻到位;还可以作为社会评论来读,如前段时间成都的醉酒撞人事件,如果运用原因自用理论,完全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比那些外行的评论员所持的利用要深刻、充分得多。

读《格言》有点像看电影《神话》,它带领我们在远古与现代间不停的穿梭,纵贯期间的是刑法的精神,是对人性的关怀.在一个缺乏思考,喧嚣不安的时代,少有学者再像张明楷先生这样冷静地思考,自成体系地写作并形成自己的学术思想.在所有人都一窝蜂似的追求所谓刑法新课题,制造学术垃圾时,那些最基础的刑法理论却无人问津,这犹如空中楼阁.而基础性理论却是最为关键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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