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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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打个比喻,人肉搜索相当于古时候替天行道的侠客,侠客所为之事违反了法律的条例但却获得了民众的拍手叫好。
今天的人肉搜索也是这样,可与侠客不同的是,现今的科技虽然是不断进步发达了,可是误伤率还是存在。
而且电子媒介的负面影响让我们无法辨别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爆料人身份的确定性,比如说你无法确定它到底是一条狗还是一个人。
互联网的隐身性和欺骗性已经让这个本就眼花缭乱的世界更添上一层难以拨开的迷雾,而人肉搜索固然先进、深入、快捷却仍旧避免不了它的群众暴力的根本劣性。
人肉搜索的舆论监督功能其实依赖于极端化的道德审判,我们现今的社会不是现代与文明构筑的乌托邦啊对方辩友,人们因为改革开放依赖经济带来的巨大差距因而也造成了文化素质上的阶梯差距,而现今社会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鸿沟已经让大部分人陷入了一个不平等的地位,人们的素质参差不齐,在我们的资质还不够好的时候又如何去摆平这样一杆依靠大众素质来进行监督舆论的道德天平呢?而您方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置于何处呢?
我们说一个人打另一个人叫做暴力,而一群人打一个人就不叫做暴力了吗?对,没错对方辩友肯定要说了,一个人打架或许是因为个人性格的问题他可能会打错,那一群人去打那就肯定不会打错了呀,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可事实告诉我们的是,群众的眼睛未必也都是雪亮的或者说她们无法保持在每时每刻保持雪亮。
人肉搜索的大力倡导让我们的社会处在一个新时代的动荡中,我们人人自危人人自保,不去接触除自己以外的世界,请问对方辩友,难道这就是您方今天提倡人肉搜索、高举正义之旗所宣扬的合理新世界吗?
我们学传播学,您知道什么叫做群体暗示、群体感染、群体压力、群体模仿与匿名性,而您方这样的言论叫现场各位情何以堪呢?您方的立论点还是否有足够的理论去支撑呢。
既然您方的立论都已经出现了问题,那么同理推论您方今天的辩论根本就是偏失方向的诡辩,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如您方所说,我们这个社会的确需要一把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剑去让那些贪官污吏知道举头三尺有神明,但是,我们所希翼的正义之剑,不是人肉搜索,而是法律。
自由辩点:
1、网络具有群体极化效应,使群体中的
人们倾向于使集体目标极端化
2、有过者罚过其实,无过者何其无辜
3、人肉搜索在常态意义下的本质。
勒庞在
《乌合之众》中告诉我们一个集群行
为他的本质就是盲目性和狂热性,而
人肉搜索在常态意义下就是一个典型
的集群行为。
在这样的一个集群行为
中,多数人的暴政如何避免?
4、人肉搜索公约中,第三条提到尽量不
暴露他人隐私,第四条尽量不违法,
第五条又说到为了惩恶扬善,第三条
第四条可以不用遵守自律还是自我
鼓励呢
5、结果正义就可以保证程序正义吗
6、监督公权力极少
7、百度人肉搜索吧美女得罪自己的
人无关公权力监督
8、您以为人肉搜索可以匡扶正义但它在
消减正义,您以为人肉搜索可以监督
公权力但它在戕害平民
9、(暂且不谈现在,阮玲玉之死就是在
歹人的利用下煽动群众舆论而自尽身
亡啊,文化大革命全国都陷入了另种
反动的情绪中有多少国家栋梁在这些
人的煽动下被残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