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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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0.03.03

【实施日期】199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1990年3月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和居民自有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发布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

1.市区范围为0.30元;

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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