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地方志、年鉴的行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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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地方志、年鉴的行文规范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说明凡事均要有个标准,都应有个依据。而这一标准,这一依据,具体反映到地方志、年鉴编写之中,就是编写规范,也叫行文规范。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指出:“全书之命辞措字,亦必有规矩准绳,不可忽也。”由于地方志、年鉴是集体创作的知识产品,只有所有编写人员遵循地方志、年鉴编纂的体例和统一规范进行编写,才能避免出现五花八门、风格不一的现象。也只有所有编撰人员熟悉、掌握行文规范,努力做到行文规范化,地方志、年鉴的质量和使用价值才能得到保证,其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标准,以及本人多年的工作实践,就地方志、年鉴行文规范中涉及到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量和单位、名称、概念的规范,谈些一孔之见。

一、语言文字规范

方志、年鉴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结构要完整,修辞要精练,逻辑要严密。

.语言要准确。一是用词准确,防止因误解词义而误用词语。处在不同的语境,表示不同的事物,应当使用不同的词语。常见的词语错误有错用词语、褒贬错位、错用成语。错用词语如:“截至”和“截止”都是动词,但用法不同。“截止”侧重于“止”,“停止”的意思,强调的是到一定期限停止。“截至”则侧重于“至”、“到”的意思,强调的是截止到某个时候或日期。“截至”用于时间名词前,如:“截至年月底”;“截止”用于时间名词后,如:“报名日期月日截止”。前者是期限的截止,后者是截至的时间范围,所以两者不能通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利”不能使用“权力”,“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不能使用“权利”;等等。褒贬错位如:“某报提倡创新文章的标题,要当始作俑者。”这是欲褒实贬。“始作俑者”是比喻某项坏事的开例者或恶劣风气的倡导人。不能用来比喻创新。成语的构成成分和构成方式比较固定,使用时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的放矢”,不能说成“有的放箭”,“万紫千红”不能说成“千紫万红”,“源远流长”不能改为“渊远流长”,“意气风发”不能改为“意气奋发”,“明日黄花”不能改为“昨日黄花”,等等。

用词准确还包括不用“当前”、“最近”、“基本上”、“一个时期以来”、“有关部门”、“大幅度增长”、“不完全统计”、“上新台阶”、“一批”、“一定影响”等模糊语言,不用“去年”、“今年”、“明年”、“近年来”、“最近”、“即将”、“现在”、“目前”等时间基准不清的词语,不用“积极”、“认真”等没有衡量尺度,也就没有资料价值的语言。

二是逻辑准确,语言要合乎现代汉语语法、语言习惯等。不用“也许”、“可能”、“大概”。地方志、年鉴语言所表述的资料、信息要翔实可靠,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分志之间,概述与各章节(专题条目)之间的观点、口径、数据,应该取得一致,没有抵牾。

2.语言要规范。要使用规范化文字和词句。忌用仅在行业内部通用的用语和简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字要规范,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异体字以年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印刷用字以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第二批简化字》或其他不规范的字和错别字。如:“副书记”、“预备”、“年龄”、“零售”、“圆满”、“覆盖”、“折叠”、“安装”,不能写成“付书记”、“予备”、“年令”、“另售”、“园满”、“复盖”、“折迭”、“按装”。

异形词是汉语中常见的复杂现象,《现代汉语词典》以第一义项为首选,“也作某某”、“同某某”作为参选。笔者建议遇到这种情况时统一用首选词。

二是用词要规范。专业名词、专业术语、专用名称的使用要准确、规范,避免错用。尽量少用、不用,以明白易懂为标准,一般不作注解说明。

三是语言要简洁。凡不影响行文的“了”、“的”、“为”、“已”、“达”等几个助词、副词,尽量不用。如:“进行了”、“召开了”、“提出了”,等等。因为“了”是动态助词,主要用在形容词后面,表示动作完成,或有了某种性状。地方志、年鉴记载的都是发生了的事,没有必要用那么多的“了”。还有“为”、“已”、“共”字句,如“总数为”、“已建成”、“共有人”,等等。上述句子中的“为”、“已”、“共”都是多余的,属于累赘,应该删除。

.缩略语使用要规范。各行业在一定时期口头形成的缩语(包括短语),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频率较高。地方志、年鉴具有存史功能,其所记述的内容不仅要使当代人看得懂会用,还要让世世代代的人都能看懂。所以,在行文中涉及到缩略语时,一是在同一章节中该缩略语会多次出现的,则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同时把缩略语写在括号内,第二次出现时即可用缩略语。如,“优化资本结构办公室(简称“优化办”)”。二是有些缩略语是行业用语或专用名词,可以将缩略语写出后加注释。如,“治理“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在同一章节中该缩略语再次出现时就不加注释。三是有些是全国通用的缩略语,如“三个代表”、“两个文明”、“双拥模范城”(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城市)、“三资企业”等可不用注释。总之,地方志、年鉴行文应该少用或不用缩略语,以免混淆或造成误解。需要用缩略语的,应表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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