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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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20160922)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20160922)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201609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16年9月22日公布,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

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定义4 总则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6 附则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3.1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服刑能力Competencyto Serve a Sentence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总则4.1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4.2服刑能力的评定标准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刑事辩护中的精神病鉴定与刑责认定

刑事辩护中的精神病鉴定与刑责认定

刑事辩护中的精神病鉴定与刑责认定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精神病问题的辩护成为一项重要的辩护策略。

精神病鉴定是通过对被告人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项专门技术性工作。

本文将探讨刑事辩护中的精神病鉴定与刑责认定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应用实践。

一、精神病鉴定的概念和作用精神病鉴定是指通过对被告人的心理和精神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技术性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辩护策略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确定被告人的心智状态是否能够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一旦被确诊患有精神病,被告人在审判中的刑事责任将发生变化。

二、精神病鉴定与刑责认定的关系精神病鉴定与刑责认定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犯罪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精神病鉴定结果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责任认定和刑罚执行。

三、刑事辩护中的精神病鉴定实践在刑事辩护中,精神病鉴定常常作为一种有效的辩护策略使用。

律师通常会聘请专业的精神病专家进行鉴定,采集被告人的心理、精神状态信息,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估。

律师通过鉴定结果,辩称被告人在犯罪行为时具有精神异常,因此无法对其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鉴定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严谨性和准确性。

鉴定专家应遵守专业伦理,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详细和清晰地呈现给法庭和辩护方。

同时,法庭也需审慎对待精神病鉴定结果,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准确认定。

四、相关法律政策和实践案例我国在精神病鉴定与刑责认定方面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定。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刑责的认定,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精神病鉴定程序和标准的规定。

此外,我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也有不少实践案例,例如在某些严重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被诊断患有精神病而减轻刑事责任。

总结:在刑事辩护中,精神病鉴定与刑责认定密切相关,是被告人辩护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谈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开题报告】

浅谈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浅谈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背景:在我国,精神障碍者曾经作为被忽视的人群远离人们的视线,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研究也备受冷落。

但近几年来,2009宜昌城区“12·31”系列伤害案、2010年“南平市‘3·23’特大凶杀事件”、2010年“广西合浦杀人案”等重大恶性精神障碍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不仅引起了社会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秩序,也极大冲击着人们的思想。

许多人不禁要问,究竟什么是精神障碍?怎样判定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对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精神障碍者不适用刑罚,那么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又如何去实现呢?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更加突出了,所以,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一个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精神障碍者事实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因此,法律上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做出回答。

精神障碍问题还涉及到医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很多内容都较为主观,这就给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及相关研究尚为薄弱,大多为笼统、模糊的原则性条文规定,其狭隘性和部确定性往往引起许多争议,致使在实践过程中可操作性的欠缺。

精神障碍者的范围不清,认定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处理问题上也没有形成比较有建设性意义的方法。

(二)选题意义:一般而言,一个已经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其智力和知识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就开始具备了,通常以成年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全具备的标志。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备,直接影响着他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而精神障碍者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尤显重要。

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研究,对进一步完善立法、理论,进而提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方法,更理性和科学地解决精神障碍者重大犯罪问题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精神障碍者之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者之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上条注释]当患者表现出从事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时,他们能够区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如果这种能力因疾病的原因而有所减弱,则评估为限制刑事责任。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处于发病阶段,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在间歇期缓解不足,留下不同程度后遗症,在这些情况下实施有害行为,由于他们可以区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将他们应评估为有限的刑事责任。
(1)精神分裂障碍
精神分裂障碍患者的症状有可能被人们认为是疯狂的行为, 患者经常表现出对世界的看法与现实不符,患者有各种各样的幻想和错觉,它还经常表现出妄想型障碍是表现出一系列的非离奇性的幻想、偏执的症状,并且幻想持续的期间比较长;患者幻想出来的内容有一定的现实根据, 而并不是完全与现实脱节。
(二)精神障碍的评定标准
1.医学标准:
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经是医学上鉴定正在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
首先:行为人是精神疾病患者,他们因精神方面出现了某些疾病从而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次:精神疾病患者从事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有害行为被刑法明文规定禁止而作为为犯罪行为。
再次: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正处于精神疾病的发作阶段,并且精神疾病的发作与严重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邹豫莨、高野,《完善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08(05)]如果精神病患者处于疾病发作期,但是不是由于精神疾病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规定可作出以下划分:
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如果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处于发病期,患者从事了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则患者被认定为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认可;或者患者处于疾病的衰退期,心理活动不稳定或残留疾病的症状会导致他可能实施对社会严重有害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患者被定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鉴定 检 查 : 识清 , 意 力 集 中 , 意 注 回答 问题 反 应 迅 速 , : 称
1 2日到案后 , 尿检提示 : 苯丙胺 类药 物 阳性 , 甲基苯 丙胺 类
药 物 阳性 。
鉴定检查 : 意识清 , 仪态整 , 接触合作 , 对答 切题 , 情绪稳 定, 思维流畅 , 问及案发 过程 , : 案发前 几 天 , 称 “ 8月 8号我 还报警的 , 有一个姓王的人 , 因为我讲 了句 ‘ 他是倒勾 ( 即警 方线人 ) , ’他就 叫了一帮子人天 天跟牢我 , 在我 家门 口晃来 晃去 , 和公 安机 关 联合 起来 弄 我。在 我 门 口讲 ‘ 死 这个 弄 人 ’还会趴在我家墙上 , 听我 、 , 监 我哥姐 的电话 , 还半夜三更 打电话给我阿姐 , 讲我跟一个外地女 的结婚证都开好 了。1 1
18 9 1年起 多次 因盗窃 、 吸毒 、 贩卖 毒品 被判 刑、 劳动教
养 和 强 制 戒 毒 。以往 有 吸食 海 洛 因 史 。20 0 5年 出 狱 后 开 始 “ 冰 ” 吸 食 苯 丙胺 类 兴 奋 剂 ) 遛 ( 。被 鉴 定 人 于 20 0 6年 1 0月
l O日起无明显原因逐渐 出现精神 异常 , 表现为猜疑 被害 , 讲 有人要害他 , 中有东西在监视他。1 家 0月 1 9日o: 2 5在家中 放火 , 烧着雨棚 , 引发火情 , 由民警陪同强制送 入上海市某 区 精神卫生中心住 院治疗 5天 , 诊断 : 待分类的精神 病性障碍。 20 0 7年 1 6日凌晨 3时许 , 月 被鉴定人在 与被害人 张某 ( 系 被鉴定人的女友 ) 合开的发廊 内发 生 口角时 , 开水朝张 的 用 头上浇 , 致张某面 、 、 颈 躯干及左 上肢灼 伤 , 日由公 安局强 当 制送入上海市某 区精神 卫生 中 , t住院 治疗 , 断 : 分类 的 k 诊 待 非精神病性精神 障碍 。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程序之一,通过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即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展开论述。

一、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意义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或智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评估能够确保他们不会因为自身无法控制的精神状况而受到不公正的罚责。

其次,评估结果能够为法庭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只有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才能更好地判断其是否应对其所犯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方法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司法心理鉴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心理鉴定主要通过对被告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等方面的观察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则主要通过医学检查、心理评估和精神病诊断等手段,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疾病情况。

这两种鉴定方法的结论将作为法庭判决的参考依据。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限制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常见的情况包括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精神发展不全等。

当被告人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时,将依法对其施加相应的刑罚限制,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对其精神状态的关注和帮助。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基于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精神状况引发的不公正处罚。

四、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争议与改进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与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待提高,评估结果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评估结果的利用和保护仍然需要加强,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结果的泄露可能对被告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强评估结果的保密和合法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裁判规则在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坚持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相结合原则:首先通过医学标准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其程度,是属于精神病还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是否是在精神病发病期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其精神病理机制与危害行为的实施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再适用法学标准(即心理学标准),通过考察上述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

(二)规则适用关于精神障碍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应当采取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

其中,医学标准又称生物学标准,是指从医学上来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如下两层含义:①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所谓“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精神病不同于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包括两大类: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以及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者(白痴),此外还包括病理性醉酒等,上述这些情形会导致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包括癔症、焦虑症、强迫症、神经症性抑郁、恐怖症等)、人格障碍、性变态、生理性醉酒等,上述情形通常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②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障碍的作用。

这就要求行为人的精神病在危害行为实施当时必须处于发病期,而不能是缓解期或间歇期。

另外,行为人的精神病理与特定危害行为的实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实施的危害行为并非由于精神病理性机制(如幻觉、妄想等)所致,精神病与危害行为无直接关系时,应认定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对于上述问题的判断,往往需要精神医学、心理学等专门知识,为此,刑事诉讼法往往专门设立司法鉴定制度。

法学标准又称心理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于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一、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精神活性物质是指来自体外,可影响精神活动,并可导致成瘾的物质。

常见的精神活性物质有酒类、阿片类、大麻、催眠药、抗焦虑药、麻醉药、兴奋剂、致幻剂和烟草等。

精神活性物质可由医生处方不当或个人擅自反复使用导致依赖综合征和其他精神障碍,如中毒、戒断综合征、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及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等。

【症状标准】(1)有精神活性物质进入体内的证据,并有理由推断精神障碍系该物质所致;(2)出现躯体或心理症状,如中毒、依赖综合征、戒断综合征、精神病性症状,及情感障碍、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等。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除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之外,精神障碍发生在精神活性物质直接效应所能达到的合理期限之内。

【排除标准】排除精神活性物质诱发的其他精神障碍。

【说明】如应用多种精神活性物质,鼓励作出一种以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并分别编码。

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指来自体外的某些物质,虽不产生心理或躯体性成瘾,但可影响个人精神状态,如产生摄入过量所致的中毒症状(过去称为中毒性精神障碍)或突然停用所致的停药综合征(如反跳现象)。

【症状标准】有非成瘾物质进入体内的证据,并有理由推断精神障碍系该物质所致,由此引发心理或躯体症状,如中毒、智能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情感症状、神经症样症状,或人格改变等。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除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之外,精神障碍发生在非成瘾物质直接效应所能达到的合理期限之内。

【排除标准】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器质性精神障碍。

二、精神分裂症(分裂症)诊断标准:本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

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一、总则
1.本指南针对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被害人、嫌犯或被告人等,就其刑事责任能力系
统性地进行评定,以便于侦办工作。

2.本指南适用于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包括精神分裂症、
癫痫、孤独症、抑郁症、焦虑症等。

二、评定原则
1.客观实证原则。

应当以合理、客观、实证的原则,结合精神病理学及心理学,综合
考虑被评定者病史、症状、行为、家庭背景、医疗服务及社会地位等,综合评定刑事责任
能力。

2.辩证法原则。

评定过程应当以辩证法原则为指导,综合考量被评定者的自觉形态、
症状表现、家庭环境及社会环境等因素,深刻剖析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成条件,为刑事过程
中应采取的相关措施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3.量化原则。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给出明确的、量化的结论,对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
能力客观地进行量化评定,以及清楚地表达出有关建议。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程序
1.综合查看被评定者相关资料,包括病史、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精神状态和表现、刑事责任概念等;
2.系统听证被评定者记忆力、思维能力、知觉能力和决策能力;
3.对被评定者家庭社会因素及生活状态进行诊断分析,以及客观鉴定其自觉形态和精
神状态;
4.根据诊断分析结论,量化评定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5.总结结论,提出有关建议和鉴定意见。

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的方法

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的方法

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的方法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你对刑事责任能力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法律知识。

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的方法(一)二分制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仅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

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法系之中,由此足见这种等级分类制度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具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西班牙、法国、奥地利、丹麦、阿根廷、挪威、瑞典等国,英美法系的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国,苏联解体前西方学者称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苏联、蒙古、罗马尼亚、越南、匈牙利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采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

例如,奥地利刑法典第2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愚钝或严重之意识障碍,或其他相类似之严重精神障碍,致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其辨别而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

”罗马尼亚刑法典第48条:“由于精神病或其他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之行为时,不能认识自己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或不能控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依据典型的二分制规定,被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相反,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则须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些适用二分制的国家,对于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犯罪行为,在处罚时也采用了相应的从宽或宽宥措施,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虽然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但在刑事司法中并非完全否认或无视精神障碍者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而是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或许可的限度内,对依法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实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罚。

浅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浅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浅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作者:麦碧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现今各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要采取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结合的方法。

在法学标准中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要考虑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能仅仅根据司法精神鉴定结论认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更要运用其专业的法学知识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不负刑责,由家属看管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要负刑责,但可从宽处理;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要负刑责,无从宽免责的规定。

现今,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医学标准;二是心理学标准,又称法学标准。

而大多数国家在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上都采取医学与法学结合的判断标准,即鉴定人员判定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后,再由法官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本文主要是从法学标准的角度探讨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外国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评定标准在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英美国家认为倘若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由于主观上缺乏犯意就不构成犯罪。

在英国早期的案例中,他们主要是运用“野兽规则”标准来评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

但由于“野兽规则”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学判断标准,而是将判断的权力全给精神科医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混乱的问题,随后法学家在不断地对精神病的认识而陆续创立了“善恶标准”、“野兽标准”、“是非标准”,通过对辨认能力的研究来分析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些标准为“麦克纳顿规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汇总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汇总

总则第一条为了向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指导和规范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使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于用鉴定机构接收司法机关的委托,对疑似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社会治安案件违法者的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评定,可参照本大纲施行。

第三条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障碍者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第四条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系指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所规定的精神与行为障碍。

第二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原则第五条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呗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当同时考虑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障碍状态和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情况,确认被鉴定人是否为精神障碍者,并因为精神障碍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六条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涉及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仅指被鉴定人对其危害社会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涉及被鉴定人对自己其他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在本大纲中,为行文方便,如无特别说明,“行为”与“危害社会行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系同义语。

第七条辨认能力,系被鉴定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包括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能否认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事件、地点、行为后果及其法律意义等。

控制能力,系指被鉴定人是够具备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实施或者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包括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和控制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程度等。

第八条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九条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十条限制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精神障碍的影响而明显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在当时医学不发达的时代,人们对精神病的判断往往局限于这样的观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否则,就不是精神病人。

因此,不认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之间存在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然而,科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简单地把精神病人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是不科学的。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

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

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6 附录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张钦廷、管唯、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JD0104002——2011。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违法案件的受处罚能力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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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 定义3.1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ICD-10关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诊断标准

ICD-10关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诊断标准

诊断要点
确诊依赖综合征通常需要在过去一年的某些时间内体验过或表现出下列至少三条:
(a)对使用该物质的强烈渴望或冲动感;
(b)对活性物质使用行为的开始、结束及剂量难以控制;
(c)当活性物质的使用被终止或减少时出现生理戒断状态(见F1x.3和F1x.4),其依据为:该物 质的特征性戒断综合征;或为了减轻或避免戒断症状而使用同一种(或某种有密切关系的)物质的 意向;
引言
本节包括范围很广的一类障碍,其严重程 度不同(从无并发症的中毒和有害使用到明显 的精神病性障碍和痴呆),但均可归因于一种或 多种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无论是否曾有过医 嘱)。
所涉及的活性物质以第二和第三位编码指 明(即字母F之后的前两位数字),第四和第五 位编码指明临床状态。为节省篇幅,首先列出 所有的精神活性物质,继之以四位编码。如果 需要,每一种所指明的活性物质均应使用编码, 但请注意并非所有的四位编码均可使用于一切 活性物质。
包含:急性醉酒
“不适感(Badtrips)”(致幻剂所致)
醉酒NOS
鉴别诊断
应考虑急性头部外伤和低血糖,还应考虑活性物质混合性使用所致 中毒的可能性。
下列第五位编码可用于指明急性中毒是否伴有并发症: F1x.00无并发症 不同严重程度的症状,往往为剂量依从性,尤其在高剂量时。 F1x.01伴有外伤或其他躯体损伤 F1x.02伴有其他内科合并症 如呕血,呕吐物吸入。 F1x.03伴有谵妄 F1x.04伴有知觉歪曲 F1x.05伴有昏迷 F1x.06伴有抽搐 F1x.07病理性中毒 仅适用于酒。患者饮酒后突然发生侵犯性、往往为暴力性行为,这 种行为不是患者清醒时的典型行为,但患者所饮酒量在大多数人不会产 生中毒。
只有在出现中毒但不存在持续更久的酒或药物有关问题时才能以此为 主要诊断。若出现这些问题,则应优先诊断为有害使用(F1x.1)、依赖综 合征(F1x.2)或精神病性障碍(F1x.5)

论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论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上 的混乱和矛盾是可想而知的 。 笔者认为 , 我国刑事立法上应当顺 应 发展 , 精神障碍” 以“ 一词取代“ 精神病” 这一概念。 第 二 , 圆刑 法 第 1 第 2项 规 定“ 歇 性 的 精神 病 人 在 精 神 正 我 8条 间

笔者认为 ,应本着实事求 是的态度和对精神障碍患者负责的精 神, 宜将第 1 款中的精神病人作广义理解 。 司法精神病的理论和实 从 践来看 , 区分精神病性精神 障碍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 是为了更好 地对不同种类和特点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研究 , 而绝不意味着非精 神病性精神障碍者不存在丧失辨认或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状况。精
关键 词 精 神 障碍 刑 事责任 能 力 认 定
中图分 类 号 : 9 0 D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9.1 10 . 220 )40 80 5
精 神 疾 病 , 称 精 神 障 碍 , 指 人 脑 尤 其 是 大脑 机 能 障 碍 而 导致 精 神 障 碍会 导致 患 者辨 认 或 控制 行 为 的 能 力完 全 丧 失 , 又 足 而其 它 类 型 的 的 以精 神 活 动 异 常为 主 要 表 现 的一 类 疾 病 的总 称 , 是影 响 刑 事责 任 能 力常 见 的主 要 因素 、 常 各 国刑 法 都 作 出明 确 规 定 , 通 精神 疾 病 的 种 类
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并非一定没有辨 认或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 非精神 病性精神障碍者并非一定具有辨认或控 制 自己行为 的能力 严重时 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可能比不严重时的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会给患 者 的 刑 事 责任 能 力 带 来 更 严 重 的 影 响 。
从 刑事 责 任 能力 的 本 质看 , 为 人 是否 对 自己 的行 为 承 担 刑事 责 行 任 , 键 是 能 否辨 认 或 控 制 自己 的 行 为 , 是 否 具备 意 志 上 的非 难 可 关 即 能 性 。 神 上 的疾 患 只是 考 量 辨 认 或 控制 能 力 的一 个 生 物 依 据 , 不 精 它 能 也 不应 该代 替 法 律 依 据 , 则 , 失 去 了刑 事 责任 能力 的 意 义 。 否 就 ( ) 神 病 人 的 合 理 范 围 及 立 法 建议 三 精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一、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精神活性物质是指来自体外,可影响精神活动,并可导致成瘾的物质。

常见的精神活性物质有酒类、阿片类、大麻、催眠药、抗焦虑药、麻醉药、兴奋剂、致幻剂和烟草等。

精神活性物质可由医生处方不当或个人擅自反复使用导致依赖综合征和其他精神障碍,如中毒、戒断综合征、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及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等。

【症状标准】(1)有精神活性物质进入体内的证据,并有理由推断精神障碍系该物质所致;(2)出现躯体或心理症状,如中毒、依赖综合征、戒断综合征、精神病性症状,及情感障碍、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等。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除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之外,精神障碍发生在精神活性物质直接效应所能达到的合理期限之内。

【排除标准】排除精神活性物质诱发的其他精神障碍。

【说明】如应用多种精神活性物质,鼓励作出一种以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并分别编码。

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指来自体外的某些物质,虽不产生心理或躯体性成瘾,但可影响个人精神状态,如产生摄入过量所致的中毒症状(过去称为中毒性精神障碍)或突然停用所致的停药综合征(如反跳现象)。

【症状标准】有非成瘾物质进入体内的证据,并有理由推断精神障碍系该物质所致,由此引发心理或躯体症状,如中毒、智能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情感症状、神经症样症状,或人格改变等。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除残留性或迟发性精神障碍之外,精神障碍发生在非成瘾物质直接效应所能达到的合理期限之内。

【排除标准】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器质性精神障碍。

二、精神分裂症(分裂症)诊断标准:本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

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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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上海精神医学2007年第19卷第6期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杨晓敏马金芸郑瞻培随着国际贩毒活动猖獗,20世纪80年代以后,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前吸毒已成为影响我国人民身tk’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的公害,因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以致违法行为的鉴定案例数量逐年上升.本鉴定科从2005年起才有吸食毒品的鉴定案例(2005年仅1例;2006年8例).在司法精神病学学术界对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分歧.本文报道3例冰毒所致精神障碍,并结合案例讨论有关评定问题.1案例介绍1.1案例1丁某男性1957年9月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正当职业被鉴定人有吸食海洛因史.既往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06年8月5,6日起吸食冰毒.8月8日下午,突然两次冲进邻居家,说有人要抓他,要躲一躲,说当时楼下有人要砍他(实际楼下无人),还打110报警.2006 年8月9日零时许,当地警署民警与被鉴定人谈话时,其说不能回家,家里住着很多人,说有人要抓他.10日上午由哥哥陪同回家,回家后将家中衣服,被子丢在马路上.被鉴定人在8月11日上午在家放火,被邻居发现后,自救灭火. 2006年8月12日上午,被鉴定人酒后将燃着的烟蒂丢人自家衣柜内引起火灾,并声称要烧掉整幢房屋.2006年8月12日到案后,尿检提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甲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鉴定检查:意识清,仪态整,接触合作,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思维流畅,问及案发过程,称:”案发前几天,8月8号我还报警的,有一个姓王的人,因为我讲了句’他是倒勾(即警方线人)’,他就叫了一帮子人天天跟牢我,在我家门口晃来晃去,和公安机关联合起来弄我.在我门口讲’弄死这个人’,还会趴在我家墙上,监听我,我哥姐的电话,还半夜三更打电话给我阿姐,讲我跟一个外地女的结婚证都开好了.11 号的事我去姐姐处,她家大楼里的人都议论我贩毒,还打电话给110.还会用’飞针’飞我,用手机之类的遥控.言谈中存在明显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对此感到愤愤不平,反复要求警方去调查.承认当时糊里糊涂作者单位:上海精神卫生中心200030?375??争鸣-9讨论?的,老酒(啤酒)吃了后,香烟屁股一扔就下楼去坐着,别人看到讲烧起来了,我还讲让伊去烧.”自辩道:”这房子是我自己的产权,楼下一间我借出去收收租金,平白无辜做啥要烧掉,我进来后管教也讲我,像神经病一样,讲我瞎七搭八的.”被鉴定人自感进看守所一周左右后,自己脑子不再糊里糊涂的,上述异常体验消失.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不全,智能,记忆良好.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几日有精神异常,紧张害怕,怀疑被人跟踪,存在明显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案发当时举止也显怪异,被鉴定人虽然在作案之前曾饮酒,但据检查其作案当时并无醉酒现象.被鉴定人符合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症状已缓解.被鉴定人作案当时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妄想,作案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系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所导致,然而由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症状与吸食冰毒直接关联,评定被鉴定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2案例2被鉴定人曹某男1963年8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1年起多次因盗窃,吸毒,贩卖毒品被判刑,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以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出狱后开始“遛冰”(吸食苯丙胺类兴奋剂).被鉴定人于2006年10月lO日起无明显原因逐渐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猜疑被害,讲有人要害他,家中有东西在监视他.10月19日o:25在家中放火,烧着雨棚,引发火情,由民警陪同强制送入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5天,诊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2007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鉴定人在与被害人张某(系被鉴定人的女友)合开的发廊内发生口角时,用开水朝张的头上浇,致张某面,颈,躯干及左上肢灼伤,当日由公安局强制送入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tk,住院治疗,诊断: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鉴定检查:意识清,注意力集中,回答问题反应迅速,称: “2007年1月6日晚上,我对同住的女友张某讲,叫她这个店不要开了,因是黑店要闯祸的.她就骂我神经病,我就把门的玻璃敲破了.当时公安局’1lO’也来过,并作了劝说.半小时后,又为生活小事吵起来,我就拿起身旁的热水浇?376?她.”存在被害妄想,认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串通起来搞他,称:”这次觉得她想弄我,我一直怀疑她想弄我.”又称:”我当时比较气愤,想弄死她,但现在觉得这样做没意思,因为她平时一直说有人撑她,我心里不舒服.去年9月份,她的店被冲掉过,还被罚款一万元,有人帮她出钱,我觉得她与公安局有关,在做倒钩,搞我.”继而问其上次为何放火?称:”我被人面部砍伤后,公安局不处理对方,我想把事情搞大,后来消防队过来救我.”知道”遛冰’后会有点精神病,”会觉得有窃听器在衣服里,墙角里有探头,症状要持续一整夜,到早晨消失,并且整个晚上睡不着觉.”问其使用毒品剂量?答:”每隔2,3天遛一次,每次遛半包,不遛冰时,人都蛮好.”并否认此次案发当天”遛过冰”.”我这个人只要不盯牢讲我,我会慢慢安静下来,否则我脑子就会发胀.”承认这次主要是争吵及气愤下用热水浇她的.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对被害人存在被害妄想,情感适切,智能正常.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既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改吸冰毒.2006年10月初即已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猜疑, 感到有人要害他,家中有东西在监视他.同年10月19日因纵火被公安机关强制住院5天,诊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本次因用开水烫伤女友而再次被强制住院,诊断”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本次检查,意识清晰,言语连贯,有序,条理清楚,情感适切,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且能清楚记忆陈述作案全过程,能认识作案性质.承认如果吸食冰毒,会感觉窃听器在衣服里,墙角里有探头等精神病性症状. 案发前被鉴定人存在猜疑,认为被害人想弄他.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虽然被鉴定人承认对被害人有猜疑,但是谈及作案动机时,供认当时因争吵感到气愤就出手将电水壶开水浇女友, 说明被鉴定人此次作案系因争吵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所为,非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导致.故评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案例3被鉴定人张某男1970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江都人未婚无业被鉴定人从1993年开始抽大烟,2003年6月19日至2006年3月26日期间,分别2次劳动教养,2次有期徒刑,1 次强制戒毒.一年多前开始”遛冰”.2007年2月8日12时许,被鉴定人张某在公交车上,使用电击器威胁驾驶员,造成公交车不按正常路线行驶.期间,被鉴定人打”110”自称有精神病.2007年2月8日尿液毒品检测报告:”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苯丙胺(摇头丸)阳性(+),氯胺酮(K粉)阳性(+).”鉴定检查:意识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能回忆案情主要情节,称:”2月8日我想到虬江路去配电击器的充电电池, 早晨起床后我遛了’一只冰’,出门后走到马路上,感到马路上的人神态都有点怪,觉得有人要’弄我’,我很紧张,就叫了出租车,上车后看见司机的手有小动作,好像在与人联系,觉Shan异haiArchivesofPsychiatry,2007,V o1.19,No.6得出租车不安全就下车了.当时脑子很糊涂,乱轰轰的,没方向.这时看见一辆公交车在路口遇红灯,我就叫司机开门.上公交车后,感觉车上的人眼神不对,不安全,就叫司机往前开车,开始司机不肯开.具体跟司机讲啥,记不清了,我叫司机一直开,好像当中停了几次,车停下来心里就怕,好像到石门路停下来的.”问其为何在公交车上打’110’?答:”当时觉得周围环境对我不利,上车后感觉别人的眼神不对,我觉得不安全,叫司机开车不肯,就打’110’.当时自己的手机用不来了,打不通,叫人家打,人家不肯,我就借用人家手机打的.”当追问在车上还用什么东西时,则答:”电击器,当时知道是去配电池,下出租车时一直拿在手中.最早买电击器是当电简照明用的.”承认”当时有可能拿它吓过人家,但具体经过记不清楚了,因那时人不是全部清楚.”问其何时开始清醒的?答:”2,3天才清醒过来.”并称”这次出事当天溜了2,3条冰(相当1/3包).”问其每天用量?答:”每天量不一定,差不多1克左右,但都是大家一起用的.以前吸了没有这么严重,只是有疑心病.这次出事可能是白相这东西太多了,也可能出事当天的东西好.”整个检查过程发现案发当时存在明显牵连观念和被害妄想,目前情感适切,言语连贯,条理清楚,未发现思维逻辑障碍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智能正常.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既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5月劳改释放后开始吸食”冰毒”,每天用量1克左右,并在吸食冰毒后常出现猜疑,紧张.此次案发当天早晨吸食”冰毒”,出门后即感觉马路上的人眼神不对,要害其而紧张,先乘出租车又因仍感到人身不安全而下车,又去拦载公交车,并强迫,威胁驾驶员改变线路,拨打’110’求助,直至被拘.尿液毒品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阳性(+),苯丙胺阳性(+),氯胺酮阳性(+).”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之诊断.目前症状缓解.被鉴定人其作案当时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妄想,系作案行为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所导致,然而由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症状与吸食冰毒直接关联,评定被鉴定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讨论“冰毒”是苯丙胺类兴奋剂,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可以由麻黄碱或伪麻黄碱合成而来,也可以用苯基丙酮(P一2一P)为原料合成.P一2一P受到管制后,制毒者往往利用苯甲醛,苯乙酸等先合成P一2一P后,再制造甲基苯丙胺或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游离碱是无色透明,有特殊氨味的挥发性液体,经盐酸反应后,形成的盐酸盐是一种白色透明的不规则结晶物,外观似冰块,故被称为”冰毒”.甲基苯丙胺进入体内后,在肝脏代谢分解为苯丙胺,继续代谢为去氧麻黄素,又称为苯丙醇胺(PPA),D一型甲基苯丙胺的药理作用最强,其下依次为D一型苯丙胺,L一型甲基苯丙胺,L一型苯丙胺.目前,冰毒大部分为D型甲基苯丙胺上海精神医学2007年第19卷第6期盐酸盐.甲基苯丙胺的半衰期较长,为11~30小时.一次吸食冰毒后,体内药效作用时间可达10小时以上.苯丙胺类兴奋剂进入脑部速度快,并在脑组织中蓄积.一般在摄入数分钟内,即可产生外周和中枢作用.主要通过原形排泄和生物转化两种方式在体内清除.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可以在服用20分钟内在尿中出现.苯丙胺在人体的半衰期约为7~11小时,30%以原型排泄,尿pH值降低时,半衰期缩短. 排泄率和排出原型药的量随尿液pH值不同而不同.碱性尿在24小时中排出率约为45%,其中2%为原型药;而酸性尿24小时排出率约为78%,其中68%为原型药.口服苯丙胺5mg后29小时仍可在尿中检出原型药.冰毒对中枢神经系统突触内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释放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去甲肾上腺素的释放可以使人情绪激动,兴奋,心率加快,血压升高,骨骼肌收缩;多巴胺释放可以引起欣快感,加强食欲调节和兴奋血管系统的.另外,冰毒也具有一定的促进5一羟色胺释放的作用.5一羟色胺的释放能增强性兴奋,且可以导致一些幻觉出现.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后最常出现的是精神病性症状.大量临床资料表明,甲基苯丙胺和MDMA, MDA等可以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损害作用,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和异常的膜性结构改变,出现急性和慢性精神障碍.静脉注射20mg甲基苯丙胺可以引起幻觉,吸毒者还可以出现被害妄想,追踪妄想,嫉妒妄想等病理性精神症状.受病理性精神症状的影响,吸毒者极易实施暴力行为.这和吸食海洛因所引发的暴力犯罪事件不同,后者往往是吸毒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为了获得毒资购买毒品而不顾一切实施的暴力行为.上述三个案例有其共同特点,被鉴定人均有较长的吸食海洛因史,已强制戒毒.现改换吸食冰毒后出现精神症状.冰毒对该类人员的大脑神经细胞可能更易造成直接损害.既往吸食冰毒已出现过精神病性症状,但持续时间较短.停用毒品后症状自行缓解.本次案发前吸食冰毒的次数及剂量明显增多,且精神症状持续较长时间,精神症状的表现主要以妄想为主,类型多样如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控制感,被跟踪感等等.案发前及整个案发过程均存在精神病性症状,案发后精神症状缓解较慢,并未随着毒品的代谢而缓解. 在临床上可发现有些患者的精神症状会持续数月,甚至需要给予抗精神病药治疗后症状才能缓解.也提示冰毒对大脑的神经细胞产生的损害需要较长的时间修复.该类人员在今后复吸中,极易再次出现精神病性症状.根据上述案例病史及典型的症状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一3),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诊断.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对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例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目前国内司法鉴定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有的着重从医学要件来考虑,认?377?为被鉴定人在吸食冰毒后出现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受妄想的影响实施作案行为,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主张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有的认为被鉴定人在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但因其服用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违禁物质,主张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也有的认为被鉴定人明知在吸食冰毒后会导致精神异常,不吸取教训,继续主动吸食冰毒,虽然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但是该行为是由于其自愿选择吸食冰毒,产生精神异常所致.因其在选择吸食毒品时具有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因此主张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以上三种意见中,主张第二种意见者占多数,即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虽说如此,但总感到意思表达不自然,理由牵强,说理不充分.其实对于此类案例(包括急性醉酒中某些特殊类型)司法鉴定人在作出结论时,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即既要考虑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又要考虑到吸毒是国家禁止的行为,吸毒都为自愿和放纵,因此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上掌握从严原则.如何从司法鉴定理论上去阐明从严评定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学家赵秉志在阐述对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提出一个看法——”对上述醉酒人(指程度严重的生理性醉酒人),不能单纯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时分析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还要考虑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况,作为认定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根据这个观点,可以认为上述1,3案例在作案时均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妄想,作案行为受到精神病理症状的影响,但在案发前已有吸食冰毒的经历,应能够预见吸食后的后果和危害,即可以认为其整个行为过程的辨认能力并未丧失,属于不完整状态, 因此可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借签. 案例2被鉴定人因长期吸食冰毒,在作案时虽也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对被害人存在妄想,然而其作案有现实原因,系因争吵感到气愤而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所为,非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导致,故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参考文献1刘协和主编.法医精神病学.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140—1412王健.有关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问题.上海精神医学,2006, 18(增刊):4173汪志良.论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上海精神医,2007,19(4):246—2474赵秉志主编.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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