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6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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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甲能否单独起诉该董事?甲、乙、丙能否 联合起来起诉该董事?
经济法第6章公司法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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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有关董事和
监事的报酬事宜;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 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公司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 或减少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出资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共同订立并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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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 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 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 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 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 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方 法是()
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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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公司在组织筹备阶段,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 荐董事候选人,下列人员中,()不可担任董事
A、李四,原某国有企业厂长,去年因企业破产被 免职,现为该公司工人
B、张三,任乙公司经理,但刚到任的第二天该公 司就破产了
C、王二,某厂经理,企业家,但有裸奔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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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的义务 • 1. 遵守公司章程 • 2. 出资责任 • 3. 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 4. 不得抽回出资 • 5. 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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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公司总股份为100万股,甲于2007年5月1 日购买了3000股,乙于2007年8月1日购买了 3000股、丙于2007年10月1 日购买了5000股。 2008年5月1日该公司某个董事侵害了公司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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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该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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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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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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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劵发行禁止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
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
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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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获准发行3年期公司 债券6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3000万元。 2007年8月,该公司鉴于到期债券以偿还且具 备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拟再次发行公 司债券。经审计该公司净资产额为2亿元。试 分析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是多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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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关于公司分类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 B.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 C.非上市股份公司是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 质的公司
• D.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 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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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股东的出资总额。 注册资本和发行资本 认购资本和实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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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资产收益权 重大决策权 选举管理者权 知情权 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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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 7. 撤销权 • 8. 退出权 • 9. 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 10. 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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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张强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 司的名义,任命李坤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 经理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坤与该市交通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H公司对交通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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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资本 也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
D、赵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负有到期债务 数十万元且尚未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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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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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
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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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 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包括股东会、董事 会、经理和监事会,分别是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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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1、性质——权力机构 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
机构,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 对内也不执行业务。
2002年7月12日,李坤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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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证明书,与该市交通银行签订了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金额为120万元,期限为6个 月。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2003年1月 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20万元,市交通银行 找到H公司,要求其承担物资供销分公司的贷 款债务。后者以对李坤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 规定为由,拒绝了交通银行请求。
•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母公司,但由 子公司独立使用
•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母公司 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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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基本制度
(一)名称和住所
标准的公司名称一股应当包括:注册机关的行政 级别、商号、公司的行业、经营特点和公司的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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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Abs.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 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 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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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财务、会计 • (八)公司合并、分立 • (九)公司的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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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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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全体
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
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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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H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 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 长签字才能生效。”
2002年4月,H公司总经理张强未经董事会讨论 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李坤为下属 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2001年4 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章 公司法
一、公司概述 (一)概念、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
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1、依法成立 2、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3、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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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B、王海平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 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所进口的冰箱应由甲公司优先 购买
C、王海平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销售合同 的效力,但这笔买卖所得的收益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王海平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销售合同 的效力,也不影响它由这一买卖所得的收益,仅存在 被罢免的可能性
• §152 Abs.3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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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是指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的公司常
设机构的成员。 监事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公司董事、
经理、财务的监督职能。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试说出“浙江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级 别、商号、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以及公司 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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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确定诉讼管辖地 (2)确定公司登记管辖 (3)确定债务履行地 (4)确定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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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 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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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 定期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
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监事提议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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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议 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
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种,前者是对公
司一般事项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后者是对重要事项如公司解散、 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资本以及修改章程等, 所作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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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Abs.2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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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 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 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 丁补足
D、丙无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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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3、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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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平系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该 公司主要经营冰箱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 海平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冰箱并将其 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本 案正确地认定和处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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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王海平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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