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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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一、外债风险及监管背景外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借贷关系。

由于外债涉及较大的债务风险,各国对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中国,外债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主要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为了保证外债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办理外债业务需要遵循一系列指引和规定。

二、外债准入与申请1.外债准入原则外债准入原则包括金融稳定、提振经济、投资效益和环境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考虑。

在办理外债业务前,应先确保符合外债准入原则。

2.申请材料准备3.提交资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省级外汇管理局。

三、外债审批与登记1.审批程序(1)市场主体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外汇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省级外汇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4)外汇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将同意债务融资登记申请告知申请人。

2.外债登记(1)申请人在办理外债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外债信息登记报送至省级外汇管理局。

(2)外债登记材料包括《境外借款登记申请表》、《境外融资债券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文件。

四、外债管理与监测1.外债合规管理外债主体应加强对外债利息支付、兑付、销售与变现等业务的管理,并确保合规性。

2.外债信息报送外债主体需按规定将相关外债信息定期报送至外汇管理局。

3.外债额度管理外债主体应控制外债余额,按规定使用外债额度,并确保不超过外债限额。

五、外债还款与结清1.还款管理外债主体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结清管理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债主体应及时办理外债结清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局。

六、外债业务的风控与合规要求1.风险控制外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外债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2.合规要求外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外债业务的合规性。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对外担保即时逐笔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对外支付担保费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延期付款外债签约及提款登记对外担保即时逐笔登记对外担保合同应在签订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1、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表》;3、为自身债务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5、应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6、外汇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对外担保履约核准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履约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非融资性担保除外)(原件验后返还);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4、被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6、如涉及征税项目,应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对外支付担保费1、支付担保费申请书;2、担保人担保费通知书;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5、完税或免税证明;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7、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1、还本付息申请书;3、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7、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8、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实务

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实务

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实务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可向境外的机构或个人借款。

经外汇管理局登记之外债,为合法的借款业务,产生的符合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外债到期后,允许将外债本金和利息汇出国外。

一、外债登记的基本原则1、外债金额有限制: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

实务中,如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外债额度按注册资本到位比例计算。

2、外债登记要及时:外资企业向境外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取得《外债登记证》和核准件后借款合同方能生效履行。

3、利息计算有标准:境外合法的借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借贷业务利率计算利息,并由借贷双方签署外汇资金借贷合同,且支付利息时应当预提所得税。

二、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合同之必要条款外资企业与境外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借款金额;2、借款利率;3、借款用途;4、借款期限;5、借款合同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方生效;― “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订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还本付息须获得外汇管理局核准。

―“债务人应根据1996年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

”三、办理外债登记文件资料要求1、营业执照复印件;2、批准证书复印件;3、验资报告复印件;4、借款合同正本;5、董事会决议正本;6、外汇登记证;7、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草表);8、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9、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外债是指借款人在自己国家境外市场上以各种形式筹集,且按照借款协议规定时间、金额及利率偿还的资金(包括贷款、信贷、债券、中长期商业信贷、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间借款、国际租赁、融资租赁等)。

为进一步规范外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外债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问:外债登记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则?1、保障国家债务安全和国际信用;2、尊重市场规律和实务经验,确保外债签订、数据采集、汇缴、报告和监督等方面与市场接轨;3、注重信息公开和系统建设,使外债登记管理系统与与国家金融信息系统建设相衔接,将国债外债的监管信息导入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4、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个人隐私要保密;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从境外筹集外债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借款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具体而言,应执行以下状况的外债登记:1、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的续建项目向外国境外筹集外币贷款,并由居住国的银行、经济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或者保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者不确定期限的;2、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向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机构及境外个人筹集的外币债务性资金;3、中央政府以及由中央政府委托的单位和企业所负担的政府性外债;5、贸易融资负债性资金;6、区域专项计划、专项基金中进行外债融资的;7、从未进行外债登记的普通外商投资企业;问:外债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提交材料时,应履行以下操作: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债借入交易及有关实施单位,应当向其所在的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额度或准入资格,并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

2、外债汇缴、出口收汇贷款、金融租赁、进口代扣贷款,一律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 1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签订借款合同后天内登记6篇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签订借款合同后天内登记6篇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签订借款合同后天内登记6篇篇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

第三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与境外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外债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外债登记管理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与境外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当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外债登记。

第六条外债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三)借款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四)借款金额、币种、利率、还款期限等详细信息;(五)外债用途、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六)外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外债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借款合同的正式文本;(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外债登记后,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债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条外债登记后,债权人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供还款情况证明,证明外债已经按照约定偿还。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对外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外债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外债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外债登记部分)一、协议背景及目的鉴于[公司名称]与[公司名称]签订的[借款合同名称]中涉及的外债登记事项,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负债登记管理操作引导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负债签约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外国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负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宣告)法规依照 3.《负债登记管理方法》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经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 [2007]130号)5.其他相关法规1.申请书。

2.负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审查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应供应赞成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资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供应营业执照、欠债主管部门赞成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资料应当供应的补充说明。

1.除财政部门、银行之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负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负债签约登记手续。

办理负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负债签约状况表》。

审查原则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负债应同时吻合以下条件:(1)除还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负债余额和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商务主管部门赞成的投资总数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负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

(2 )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负债以前,其外方股东最少已经达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 3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负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吻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限时、比率或金额要求。

(4)外商投资企业实质可借用负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率乘以“投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远负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远负债送还过去借用的中长远和短期负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负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企业的负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已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负债余额与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已缴付注册成本的 6 倍。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债管理和返程投资 操作规程〔2005〕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债管理和返程投资 操作规程〔2005〕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11-24 文号:汇综发〔2005〕124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有关内容,规范操作,现将两个通知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74号文件操作规程(见附表1-附表5)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中“2.6 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调整为按照附表1执行。

二、75号文件操作规程(见附表6-附表9)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中“1.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1.2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分别调整为按照附表8和附表9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略)2、延期付款外债签约及提款登记(略)3、核定延期付款额度(略)4、延期付款外债还本付息信息反馈(略)5、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债权人定期登记(略)6、境内居民境外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登记变更、备案(略)7、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略)8、外国投资者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略)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略)。

外债登记流程

外债登记流程

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夕M责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

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当投资方投入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间的收入不足以支付企业正常运营费用时,可以通过借入外债的形式以解临时性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

O1夕卜债的分类(1)按照债权人类型: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2)按照债务工具类型:①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②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3)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①短期外债: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的外债;②中长期外债: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较常用的夕M责形式是向股东(即:境外企业和自然人)举借夕M责。

02.外债模式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发【2017】9号文件,企业办理跨境融资需选择采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旧的“投注差”模式。

“投注差”模式: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λ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夕M责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

外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指国家对外债的登记管理实施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
1. 外债登记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规定了外债登记机构的设立条件、组织架构以及职责和权限等。

2. 外债登记申报要求:明确了外债登记的申报要求,包括登记申请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等。

3. 外债登记审批程序:规定了外债登记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审批机构和审批时间等。

4. 外债登记信息的管理:规定了外债登记信息的管理办法,包括信息的收集、审核、登记和统计等。

5. 外债登记的监督与检查:规定了对外债登记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办法,包括检查的方式、频率和责任等。

6. 外债登记业务的指导与培训:规定了对外债登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要求,以提升外债登记管理水平。

7. 外债登记的违规处理:规定了外债登记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包括违规行为的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等。

8. 外债登记的宣传与公告:要求对外债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宣传和公告,以提高外债登记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外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外债的登记管理,确保外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维护国家经济的金融稳定和安全。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教材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教材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目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5)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6)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7)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8)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9)
七、外债注销登记 (10)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1)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12)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13)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14)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15)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17)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 1 -第二章 外债登记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 2 -第三章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3.7.1)(一)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情况外债借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以现汇借入的外债资金必需汇入经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外债专户,因此,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外债账户开立手续(见3.9.1 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二)需提交的材料3、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以及在外债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提款登记的需先移交外汇检查科处罚,企业将会因此延迟使用该笔外债资金。

4、在办完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后,由债务人申请开立外债账户,现汇形式的外债资金必需进入外债专户,一笔外债登记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5、办理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外债登记证将自动失效(如借款合同未规定首次提款日,则以签约登记日为首次提款日计算)。

企业应将外债登记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境内机构外债变动情况反馈表》缴交外汇局注销;遗失外债登记凭证(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反馈表)的债务人应当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申明后方可补办登记凭证。

6、外债资金结汇必需符合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短期外债是指1年(含)期以内的对外借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它不正当用途,外债资金不得结汇偿还人民币债务。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9、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另有规定,本指引不适用。

(四)业务流程图200 年月日借款合同借款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贷款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本借款合同于2006年8月1日由借款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以及贷款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于东莞签署。

借贷双方协议如下:第一条、借款金额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20万美元的贷款,以支持借款人的经营发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范本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外债登记的主体和程序2.1 外债登记主体2.2 外债登记程序2.3 外债登记资料备案和归档三、外债登记的审核和审批3.1 外债登记资料的审核3.2 外债登记的审批程序3.3 外债登记的审批结果通知四、外债登记的监管和风险管理4.1 外债登记的监管机构4.2 外债登记的监督管理4.3 外债登记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五、外债登记的报告和统计5.1 外债登记的报告要求5.2 外债登记的统计工作5.3 外债登记的信息披露六、外债登记的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6.1 外债登记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6.2 外债登记的法律责任附件:附件一:外债登记申请表格附件二:外债登记审核意见汇总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债:指居民部门和非居民部门发生的、约定结算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偿付义务的债务。

2. 外债登记:指将外债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审核、审批、监管和统计的程序。

3. 外债登记主体:指外汇局及其授权的金融机构。

4. 外债登记资料:指外债登记所需的各类申报资料和文件。

5. 外债登记的监管机构:指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监督机构。

范本2《外债登记操作指引答疑》一、外债登记流程及操作1.1 外债登记流程图1.2 外债登记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1.3 外债登记审核流程及操作说明1.4 外债登记审批流程及操作说明二、外债登记资料备案和归档2.1 外债登记资料备案要求2.2 外债登记资料归档与保存要求2.3 外债登记资料查询与提取流程三、外债登记的风险评估和防控3.1 外债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3.2 外债风险防控措施及操作指引3.3 外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四、外债登记的报告和统计4.1 外债登记报告要求及报送流程4.2 外债登记统计要求及报送流程4.3 外债登记信息披露要求及操作指引附件:附件一:外债登记申请表格样本附件二:外债登记审核意见汇总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债登记:指将外债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审核、审批、监管和统计的程序。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篇: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2013年5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企业超期办理延期付款的处理
▪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 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 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为红色。
▪ 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 ▪ 所需的材料: ▪ (一)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附件); ▪ (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 (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
▪ (一)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 附件);
▪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 况;
▪ (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 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确认超额度的单笔延期付款
▪ 企业申请确认超过延期付款额度,在系统中显示 为“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时, 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21:23:0921:23:0921:231/6/2021 9:23:09 PM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1.1.621:23:0921:23Jan- 216-Jan-21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21:23:0921:23:0921:23Wednesday, January 06, 2021
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的条件1
▪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 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 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 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 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 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 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 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 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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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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