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且“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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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且“懂事”
提要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间较迟,也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空有其名,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董事提名机制;次级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自中国证监会颁布《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8年,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独立董事人数共约5,063人,董事会总人数共约14,199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为35.66%,已经超过了证监会要求的1/3的比例。同时,也还有61家独立董事比例低于1/3,约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3.94%。但是,由于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较迟,也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独立董事制度不是很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真正完全发挥作用。
一、我国独立董事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原因
第一,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明显偏小,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度。独立董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受到独立董事人数及其在董事会所占比例的影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明显偏少,比例低,其“制衡性”原则难以体现。证监会要求是在2003年6月30日前不少于1/3,而目前仍然还有3.94%的上市公司低于1/3。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会作用的真正发挥受到限制,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度。
第二,独立董事名流化显著,实际效果不显著。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较迟,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以来,还没有从法律层面加以规定。2006年新颁布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颁布具体规定。正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目前国内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模糊,上市公司纷纷聘请名流化独董,但实际效果并不好。
第三,独立董事工作时间有限,影响其监督效果。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兼职的,且多为经济学、法学界的知名人士。这些独立董事往往同时受聘于多家上市公司,自己又有繁忙的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
去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其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主要渠道就是依赖于上市公司向其提供的材料。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和知情权得不到保证,其“公正性”原则令人怀疑。因此,公司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完全由公司管理层操纵,独立董事不“懂事”,大大影响其监督效果。
第四,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影响独立董事的实际监督效果。我国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十分显著。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现阶段,董事会和监事会主要控制在大股东手里,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也由董事会提名和通过。这也就是说,在我国现阶段,独立董事的提名与聘用都由大股东控制,这也就影响到独立董事的实质独立性,并最终出现所谓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挂名董事”,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二、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为完善董事会治理提供前提。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治理的基础,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滋生公司治理问题的沃土。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缺乏制衡,一股独大盛行”,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严重影响企业治理结构,也对董事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正如前面的分析,正是由于股权缺乏制衡,对独立董事的提名、聘用都控制在大股东手里,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摆设,严重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所以,应该从优化股权结构入手,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彻底解决一股独大问题,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重要前提。
第二,董事会制度实质重于形式,完善董事提名机制。董事的提名机制决定了董事会会的构成,并最终会决定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完善董事提名机制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中小股东对董事提名的权利,尤其是对独立董事的提名。董事提名机制的改进与完善是提高董事会治理绩效的又一个前提条件,如果现有提名机制得不到改进,董事会无论形式多么正规,也无论独立董事的比例高低、专业知识,实质上都将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也是我们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财务信息质量不相关的根本原因。
提名机制的完善有许多方法可以借鉴。如,在首届独立董事产生程序中采用控股股东回避制度以及通过提名委员会来提名董事。而最根本的方法应该是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加以限制。西方许多国家的做法值得参考: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有多少股份,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比利时公司法规定单个股东在董事会上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也不得超过与会表决总数的40%;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立法中对某些情况下的股票表决权做了限制,最为典型的是意大利商法典直接限制股东表决权,规定股东持股在100股以内,每5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超过100股时,每20股
享有一票表决权。针对我国现状,也应该加紧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控制,保证董事提名的合理性。
第三,独立董事的聘用力求务实,不应盲目追求名流。具有会计、法律和行业知识背景的独立董事能够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董事会决策通过专业意见,所以一般上市公司都会分别聘请有这三种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由于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具有在监督企业财务披露方面的优势,所以各国一般都要求独立董事中至少要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但会计专业人士不一定就是大学会计学教授,大学教授固然在专业知识方面具有优势,但大部分的教授都缺乏具体实践经验,而且时间有限,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最合适的人选应该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或是从业多年的、经验丰富的会计从业人员,他们可以起到更有效的作用。同样,对于法律专业背景,上市公司也不一定要去找大学教授,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个从业多年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就可以胜任。行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可以选择一些从业经验丰富、企业管理经验丰富的成功企业家或是专业技术人员。我们完全可以不去聘用政府官员,他们最有可能成为真正的“花瓶董事”但却不“懂事”。而且独立董事的聘用也要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不应盲目追求。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任独立董事,从而更好地为董事会经营决策服务。
第四,完善董事会次级委员会,切实赋予其对应权利。董事会次级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董事会的合理分工和提高效率,而且独立董事一般通过次级委员会发挥作用。一般有下列7个次级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的是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但4个全部设立的不多,设立比较多的是审计委员会。对很多公司来说设立不是问题,关键是要赋予次级委员会相应的权利,使得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提名委员会,应该全由外部董事组成,确保董事名单不为控股股东和CEO控制。只有真正赋予次级委员会权利,尊重其权威性,才能真正发挥次级委员会的作用,完善董事会治理。
第五,制度化保证独立董事工作时间,避免独立董事不“懂事”。在目前的形势下,独立董事更多的是大学教授、政府官员、知名律师,是一种兼职工作,这些独立董事往往没有充分的时间去保证他们的工作质量,他们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途径是每年参加几次例会,有的连董事会也不参加(请假或是委托),或是凭借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这明显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处在信息劣势的独立董事很难发挥实际的监督作用。
如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聘用更加务实,聘用一些时间充裕(至少正常的工作时间能够得到保证)、经验丰富的非名流化独立董事,一定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而且上市公司应该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制度化,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进行考核,让独立董事实实在在地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中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旦有一天独立董事外部市场成熟起来,我们也许将会见到“全职”独立董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独立董事“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