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始注重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工作目标1.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学位授予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优化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工作措施1.严格选拔导师,强化导师责任。
- 提高导师选拔标准,注重导师的学术水平、师德师风和人才培养能力。
- 明确导师职责,加强对导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质量。
2.完善研究生课程体系,提高课程质量。
- 增设前沿性、交叉性课程,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
- 强化实践性教学,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规范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程序。
- 严格执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制度,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 加强答辩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提高答辩质量。
4.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
- 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意识。
-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
5.优化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 简化申报材料,提高申报效率。
-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学位授予工作的在线办理。
三、工作保障1.组织保障:成立专门的学位授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学位授予工作。
2.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运行。
3.人员保障: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经费保障:合理分配经费,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进度安排1.2024年上半年:完成导师选拔、培训及考核工作。
2.2024年下半年:推进研究生课程体系改革,规范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程序。
3.2025年:全面实施优化后的学位授予工作流程,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学位中心[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精神,自2008年9月1日起,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实行重大调整。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负责2008/2009学年度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09]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报送范围包括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信息。
报送内容包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1.文字内容: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送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2.电子内容:电子内容指学位授予单位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所有授予学位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电子数据库的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文件附件《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下载地址:http:///zhxx/)。
电子数据库报送通过“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学位信息年报(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zhxx/xwxxnbxt/)完成。
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方案
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硕士学位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术研究的创新能力,我们决定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本工作方案旨在详细规划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建设和运行。
二、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加,硕士学位的培养任务也日益繁重。
现有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势在必行。
三、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建设目标1. 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通过优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更多高水平的专业人才。
2. 推动学术研究的创新能力: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好的科研条件和平台,激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
3. 提高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影响力:通过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影响力,提升其在国内外的声誉。
四、工作方案1. 确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设置:结合国家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适应时代需求的学科专业设置,确保学科方向的合理性和前瞻性。
2. 完善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建立全面、科学的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包括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导师队伍建设等,确保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引进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福利待遇,吸引和留住一批高水平的师资力量,保障教学和科研的高质量。
4. 加强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培养:通过开展科研项目、组织学术交流和研究生创新实践等活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 建设完善的硕士学位授予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评价体系,保证学位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提高学位的含金量和认可度。
6. 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的合作:与企业和社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学位办[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84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学位授予单位设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现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的范围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2002]47号文件规定,自主设置或撤销《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均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备案时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备案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备案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未做其他批复的,即为同意备案。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要求1.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请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一);撤销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请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内设置的名称相同的学科、专业按其所属一级学科分别填写备案材料。
2.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学科、专业代码按学位[2002]47号文的有关规定编制,既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3.拟自主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的相关信息按附件三的要求录入数据库文件。
4.上述备案材料(表格一式三份,A4纸;以及数据库文件)须于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监督与信息处,邮政编码:100816)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024年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公示
2024年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的公示
**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
我们谨此向您汇报我校关于2024年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相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校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秉承“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近年来,我校在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申请理由
1. 适应高等教育发展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有助于提升我校人才培养层次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2. 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有利于汇聚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和资源,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推动我校学科建设上新的台阶。
3.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
学改革,探索更加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为确保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顺利实施,我校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
3. 加强教学资源整合,为新增授权点提供有力支撑;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我们真诚地希望各位专家、领导给予指导和支持,同时也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将认真研究、虚心接受,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
谢谢!**
(学校名称)学位办公室**** (日期)**。
贵州师范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
贵州师范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为加快推进贵州师范大学的学科建设,提升办学层次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学校简介及总体建设目标一、学校简介(一)历史沿革贵州师范大学是贵州省唯一的省属重点师范大学,其前身“国立贵阳师范学院”,创立于1941年,是当时全国仅有的8所师范院校之一。
建国后,学校改名为“贵阳师范学院”;1985年更名为“贵州师范大学”;1996年被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属重点大学,2005年再次被评为省属重点大学。
2006年被列入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与厦门大学结成对口支援关系。
2008年经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为“优秀”。
2009年2月,经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确定新增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在近70年从未间断的办学历史中,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优秀的学术传统及扎实的学科基础,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在贵州省的经济社会建设和科教文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学科建设1、学科体系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的发展战略,不断加强学科体系建设。
2004—2008年,累计投入学科建设经费17704.29万元,相继建成了一批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省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基地、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
与2003年相比,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增长200%,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增长116%,省级重点学科增长60%,为学科发展搭建了良好平台。
学校从2001年起,启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工程,陆续将“自然地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计算数学”、“植物学”、“文艺学”等重点学科作为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建设。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3.19•【文号】教研[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我部决定自2009年起,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
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整体规划、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同发展,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一)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日新月异,职业分化越来越细,职业的技术含量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大批量、多规格、高层次的特点。
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都主动适应这种变化,积极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调整,大力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研究生教育必须要增强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力度,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二)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5•【文号】学位[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5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者的条件1.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条件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展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个别未取得学士学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只有取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且为主要获奖者;或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当年录取标准者;或经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取得所申请学科或相近学科8门本科课程(专业课不少于5门)考试通过者才可提出申请。
3.港澳台人员以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
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二、关于接受和授予程序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坚持规定的标准同时又注意体现在职人员的特点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5.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过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同意后,应按该单位的规定参加其研究生课程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指在4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博士硕士学位成为许多人获取更高学历和专业技能的必经之路。
为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提升教育水平,各国都对博士硕士学位的授权进行审核和监管。
在2024年,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申请人必须满足学历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要具有硕士学位,而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需要具有本科学位。
这是因为博士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高级学位,需要有一定的学历基础才能进入学习。
申请人的学历必须是由教育部门认可的学校颁发的,否则将无法申请学位授权。
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专业要求。
不同学位的专业要求也有所不同,申请人必须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习和实践经验。
在申请学位授权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个人简历和专业成绩单,以证明自己在该领域有一定的专业基础。
一些学位还需要申请人通过面试或考试来证明自己的学术水平。
除了学历和专业要求,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博士硕士学位是以研究为主要目的的学位,申请人必须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申请学位授权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研究计划或论文提纲,以展示自己的研究思路和创新能力。
一些学位还需要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研究项目或实习,以证明自己具备研究能力。
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
许多国家的博士硕士学位教学语言是英语,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
在申请学位授权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托福或雅思成绩单,以证明自己的英语能力。
一些学位还会要求申请人参加英语面试来测试其口语表达能力。
申请2024年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包括学历要求、专业要求、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语言能力。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学位授权,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职业发展。
希望各位申请人能够认真准备,顺利通过审核,实现自己的学术梦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1.28•【文号】学位[1990]030号•【施行日期】199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学位[1990]030号1990年11月28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9次会议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议批准,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此专业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此专业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专业目录是在原《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下简称试行草案)的基础上修改拟订的。
关于专业目录与试行草案的对照表以及学科、专业简介,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后另发。
现将专业目录发给你们,望转发所属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说明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也按此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此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是在原《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下简称试行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目前和长远的需要,以及科学、文化和技术发展情况,为适应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经过修改拟订的。
最新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PPT
无博士点影响大学的社会地位和未来发展。
西北政法的法律背景。
焦点一: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编制。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1998年通过,以下简称《试行
• 行政主体 , 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
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的行政行为,并Βιβλιοθήκη 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行
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政
• 对我国“行政主体”概念进行实践界定的两个关
主
键判断要件: 一是编制(若非法律法规组织,则不能是事业单位
体
编制,从实践情况看只能是纳人国家行政编制
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PPT
案情回顾
• 200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 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文件)、《关于做好2008-2015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 号文件),要求各省开展第11次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评审工作,在国 学位30号文件中,陕西省被划为二类地区,给定两个规划立项建设指标。
焦点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的决定是否 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及主流学理显示,可复议的行为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它是一种行政行为; 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再次,这种行为发展到足够成熟的阶段,以致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最后,它不属于国家行为、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为等不进 入 复议范围的类型
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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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主 体
•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 义行使行政权, 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的行政行为, 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 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 对我国“ 行政主体”概念进行实践界定的两个 对我国“行政主体” 关键判断要件: 关键判断要件 是 ( 组织, 法律法 组织, 能是 , 实践 能是 人国 行政 关)。 的组织 能 为行政 关 。 权(法律 权 法律 定 法定 件 定的 权)。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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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编制。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 年通过,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1998年通过,以下简称《试行 年通过 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年 制规定的通知》 制规定的通知》; 在国办发〔 号文件中, 在国办发〔1998〕108号文件中,第四、五点又规定了国务院学位委 〕 号文件中 第四、 员会办公室的行政编制性质,这与《试行办法》 员会办公室的行政编制性质,这与《试行办法》第九条有一定的相似 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陕西省学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性 ,《 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与 省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专门办事机构, 省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专门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 设专职人员6人 由省教委代管。 这种“合署办公” 代管” 作,设专职人员 人,由省教委代管。”这种“合署办公”和“代管” 也印证了编制上的同类性质。 也印证了编制上的同类性质。而学位委员会的办公室作为学位委员会 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 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可以认为在编制上代表了学位委员会的主要定 目前除行政机关外, 位,目前除行政机关外,并不存在其他主体可以包含一个属于行政编 制的下设机构,因此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只能是行政机关。 制的下设机构,因此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只能是行政机关。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学位〔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切日益增强,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现就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各位学院、研究所: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特此将有关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进行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是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自主设置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科建设的需求,增强学科的独立性和特色,提升学校整体水平。
因此,我们决定推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工作,以满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原则和方法1.自主设置的原则: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高质量是我们自主设置的基本原则。
要注重培养具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层次人才,使其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导和推动作用。
2.自主设置方法:学院和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实际情况自主提出自主设置的需求,并提交申请。
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确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三、具体程序1.提出申请:学院和研究所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拟定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目录,并结合申请书提交至学校科研处。
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自主设置的学科名称、起点、方向等基本情况;(2)自主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3)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和目标;(4)设置自主学科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实验平台等资源保障情况。
2.专家评审: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从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学科发展前景、学科特色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并对学院和研究所现有的学科基础、师资队伍、研究平台等进行调研和评估。
3.审批和批准:经过专家评审,学校将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对于通过评审的学院和研究所,学校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和学科建设。
四、支持和保障学校将为自主设置的学科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1.教学资源:学校将提供一定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配备、实验设备、实验室等,以保障学科的正常运转和学生的学习需求。
海南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海南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2008-2015年)(2009年4月经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目录一、海南经济社会、高等教育基本情况分析 (1)(一)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需求和发展战略 (1)(二)海南高等教育现有布局、结构 (2)(三)海南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和人才培养需求预测 (3)二、海南省拟新增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名单 (4)(一)指导思想 (4)(二)发展目标 (4)(三)授权学科及支撑学科专业名单 (5)三、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5)(一)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发展建设需求的适应性分析 (5)(二)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要学科现有条件和水平分析 (8)1、海南师范大学 (8)2、海南医学院 (13)四、建设保障措施 (16)(一)政策支持 (16)(二)资金投入 (16)(三)监督检查 (16)海南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2008-2015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和《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特制订我省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一、海南经济社会、高等教育基本情况分析(一)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需求和发展战略海南地处祖国南疆,1988年建省办经济特区,是我国最年轻的省份之一,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国家安全战略格局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海南省陆地面积为3.4万平方公里,同时管辖2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面积。
海南实行省直管市县体制,下辖海口、三亚两个地级市及14个市县。
2007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为845.03万人,其中黎、苗等少数民族人口100多万,此外有200多万琼籍华侨散居于东南亚国家及港澳等地区。
关于2024年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公示
关于2024年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公示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诚挚地向您提出关于2024年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议,并在此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高层次、专业化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此,我们计划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推动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二、基本情况我们学院在过去的几年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学术资源、研究实力和教学经验,为申请新增授权点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的教师队伍实力雄厚,研究成果丰硕,学生在各类学术竞赛中也屡获殊荣。
三、优势分析1. 学术实力:我们的教师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积累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能够为新增授权点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2. 学科特色:我们学院在某些特定学科领域具有显著优势,这将有助于我们在新增授权点后形成独特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3. 市场需求:随着相关领域的快速发展,对于高层次、专业化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
新增授权点将有助于满足这一市场需求。
四、计划实施1. 制定详细计划:我们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培养、科研支持等方面。
2. 开展宣传推广:我们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新增授权点的重要性和意义,吸引更多有志于攻读更高层次学位的学生报考。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我们将与学校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新增授权点的顺利实施。
五、结语我们深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重要性和意义,将全力以赴,确保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相信,新增授权点的设立将为学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带来新的机遇。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我们期待着在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共同推动这一重要事项的实现。
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和《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立项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做好立项建设规划,是构筑“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的学位授权体制与运行机制,做好新增单位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立项建设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
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进行。
2008-2015规划周期的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见附件一。
在2016-2020年规划周期内,将对Ⅱ类地区的新增单位工作采取与当前Ⅰ类地区相同的政策进行管理。
2016-2020年立项建设博士单位的预测限额见附件一。
二、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1.编制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为基础进行编制。
对于服务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单位和学科,应结合国家或部门的相关发展规划进行。
2. 编制立项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省级统筹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管理职责的要求,开展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新增单位的立项建设工作与地区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协调,保证立项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学位[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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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学位〔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
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
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
Ⅱ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
Ⅲ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
Ⅳ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
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上述的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
各分类地区的规划周期、规划及立项建设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下一规划周期各省分类和新增单位数量限额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责
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
1. 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2. 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
3. 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对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提出建议安排。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
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列入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
此类单位的立项和建设阶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组织进行。
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商主管部委同意后统筹进行。
四、做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类指导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加强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在认真分析现有学位授权结构布局、人才需求和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相应规划周期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立项建设规划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基本定位、发展现状及高等教育基本情况分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现状及建设需求;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的适应性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要学科现有条件和水平分析;拟新增单位总体建设目标、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措施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地区分类和新增单位规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
1. 立项。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委与拟建设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建设。
2. 建设。
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立项建设期内协调相关部门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物质条件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保证各种投入资源落实到位。
立项建设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 中期检查。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4. 验收。
按照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立项建设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单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权;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在本规划周期内继续建设。
超过一个规划周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是否继续进行建设,将根据新的规划周期规划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论证。
六、加强对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的监管和监督
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体系,对新增单位规划、立项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
对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和首届毕业生质量进行专项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和中期检查工作,要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学校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评估验收结果等,均需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