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产品返工、重新加工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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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返工、重新加工管理规程

1. 目的Objective / Purpose

制定一个规程,规定本公司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处理要求,并规范其返工和重新加工操作。

2. 适用范围Scope

适用于本公司各种疫苗,包括其原液、半成品及成品的返工和重新加工。

3. 责任部门(人)及权限Responsible department (person) and authority

3.1公司各生产车间负责返工与重新加工操作,并配合必要的验证工作,严格按此规程执行。

3.2质量保证部负责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负责返工与重新加工操作的监督,并决定是否允许返工和重新加工,返工与重新加工后的产品是否允许放行,工登记返工台帐。

3.3物流部负责返工及重新加工所需物料的供应。

3.4成品仓库负责返工包装时产品的进、出库。

3.5验证部负责返工生产验证。

3.6QC负责返工产品检测、额外测试以及稳定性考察。

4.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definition, signal and abbreviation

返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重新加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5. 物料和设备Materials and equipment

无。

6. 规程Procedure

6.1返工及重新加工的条件和依据

6.1.1重新加工条件

本公司所有上市产品,包括其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均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加工,当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不得进行重新加工,非法重新加工的产品不得放行。故此规程以下不再描述重加工管理,仅描述有可能发生的返工。

6.1.2 返工条件

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当发现存在包装质量或生产操作问题时允许进行返工处理,但返工不得影响产品的原有质量特性,否则返工视为非法和无效。

返工可以应用于以下情况但并不局限于以下情况:

1)任何时候发现产品在外观、贴标和包装上的问题时,这些问题可以是灯检和包装操作所致,也可以是保存和运输所致。

2)需一定条件下持续一定时间才能完成的作业因故未能完成程序时,如稀释液灭菌因断蒸汽而无法完成灭菌时可以考虑在恢复供汽后重新进行灭菌。

3)当所用器材和设备发现有问题导致作业可能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时,如过滤后发现滤器的完整性试验不合格,则可以考虑重新过滤。

4)其他在工艺上允许返工处理的情况。

注意,非法返工的产品不得放行,而以下情况视作非法和无效的返工:任何导致产品质量特性改变或质量风险明显增加的返工;已检验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再加工。

5)如果返工经常发生,调查发现为工艺本身原因所致,需要充分考虑原始工艺是否存在缺陷并需要改进。

6.2产品返工的评估和批准

返工通常属于偏差或投诉的CAPA措施之一,可按相应的程序予以管理和控制。但在开始生产返工产品之前必须进行各方面的调查和评估,明确相关因素及返工的可行性,返工还需要评估是否有验证需要。若生产过程具有特殊性必须快速的作出返工决定,则在文件记录中记录返工决定并与调查同步进行。返工产品生产需规定具体要求,包括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如果返工产品无稳定性数据支持,则返工产品批次应放在稳定性考察计划中进行考察。返工评估需要采取的所有措施行动经QA批准同意后实施。

当返工作为生产偏差的紧急措施之一时,应在偏差报告中明确陈述并予以评估;非紧急处理的返工应在CAPA计划得到QA批准后实施。

6.3产品返工过程控制管理

返工由生产操作人员进行,返工时必须按相应工序的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任意改变操作方法和操作参数。

返工时产品的名称、批号、效期等内容不得改变。

当产品从成品库退回进行外包装返工时,其包装箱盒外应标注返工标记“R”。

返工产品应有明确的标记或标识,在确认合格前应与其他产品隔离存放,以利于控制。

在允许返工时应控制返工次数,同一批产品,包装后的成品返工不超过三次,其它中间体返工不超过一次。

现场QA应在返工现场按工序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监督和控制。QA应建立一个返工登记表,记录所有返工产品的名称、批号和相关工序/或返工方法。

所有返工均需进行记录,且均需纳入批记录内,然后由QA审核评估。

6.2.3返工产品的质量控制及审核放行

返工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调查、检测、稳定性试验、保证并用文件证明返工生产的产品与原始工艺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当返工生产的产品如果日常的检测分析方法不充分,则需要采用另外的检测分析方法;返工产品的生产必须进行验证,只有最终的验证报告批准了以后该产品才能放行;返工产品只有完成了相关的调查并明确不影响产品质量后才能放行;如果返工产品生产需要被注册批准,则只有在注册批准后才能放行。返工产品的批记录同由QA负责进行审核和质量评价,对返工产品生产批记录的审核及放行也需要有详细的规定,审核放行原则不仅符合正常产品放行的原则要求,还必须考虑上述问题,在确认其无风险或未明显增加风

险后方可放行。

7. 记录报告Reporting

7.1 记录结果

返工操作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应与相关工序记录相同,可申请相关批记录进行填写,但记录名称边应标注返工标记“R”予以区别。

7.2 问题及偏差处理

返工所涉及的投诉、偏差及其CAPA按相应的程序予以处理和记录。

若返工过程出现问题或偏差,则进一步予以报告、处理和记录。

8. 参考文献Reference documents

制订依据:本规程依据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制订。

9. 附件Appendix

附件A:返工登记台账。

10. 注意事项Notes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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