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考虑到信息系统项目周期较长等原因,正式启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定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确定为四年。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工作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以下称资质延续)有关条件和程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在资质到期前四年内,完成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

1、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

(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

(3)参加有资格开展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国家级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以下称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以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经申报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称软考)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8万字;

(2)以前两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以第二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两篇论文;

(3)参加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以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申报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软考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二、资质延续程序

1、需延续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所在工作单位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申请表及附件;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2、地方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延续条件,对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分别进行审批和初审,并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审查结果提交部资质办。

3、部资质办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资质延续条件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分别进行备案和审批,并在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资质延续工作。

三、暂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暂无工作单位或未按时参加资质延续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满后予以暂停。一年内达到资质延续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资质;未提出申请恢复的或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注销资质。

四、项目管理人员在资质有效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先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再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五、我办目前认可中国电子学会信息系统集成分会组织实施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和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考虑到已具有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较多,资质延续工作量

大,请各地方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认真、妥善组织相关单位按期申报所属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做好资质到期延续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含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反映人才流动真实情况,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为所属人员申报项目经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变更、到期换证)时,须提交本企业为所申报人员当月或上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关于未授权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相关考

试培训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0日】【来源:软件服务业司】【字号:大中小】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接到多份投诉,称部分培训机构假借部资质办和部资质办相关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招生,要求企业必须组织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师科目考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以下称资质软考)的考前培训。鉴于以上情况,部资质办通告如下。

一、部资质办从未授权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资质软考的考前培训工作,相关各类考前培训与部资质办无关。

二、有关资质软考的各类考前培训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含高级项目经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认定)、监督检查、换证延续没有关联。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知(信计资[2008]7

号)

信计资[2008]7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