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和行使:法治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依法行事,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人治则强调政府官员或领袖的个人权威和决策。
政府官员或领袖可以自行决定政策和行动,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2. 法律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权势,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
法律应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人治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会享有特权,法律可能会不公平地对待普通公民。
3. 法律的稳定性:法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和持久的,以便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人治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决策可能会随个人意愿而变化,不受法律的限制。
4. 公共参与:法治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通常倡导公开的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决策应受到公众监督。
人治可能限制公众参与,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集中决策权,不容许公众对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5. 制度稳定性:法治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政府和公民都能够依赖法律来解决争议。
人治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权力可能会受到变化和不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治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人治则侧重于个人或领袖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法治原则,以建立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
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
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
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
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依据上。
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如,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我国古代推崇的“圣君”、“贤人”之治以及后世的“英雄”、“强人”、“能人”之治等,主要强调的都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
二、是在方式上。
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
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价值上。
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一、定义与特点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权威性,要求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人治,即以人来治理,是指治理者根据自己的意志、经验和智慧来管理和规范社会。
人治强调个人权威和领导魅力,重视治理者的个人品质和领导能力。
二、运行基础
法治的运行基础是法律制度,它要求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治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人治的运行基础是领导人的品质和能力,它依赖领导者的智慧和魅力来引领社会。
人治强调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和决策能力,但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个人崇拜。
三、决策过程
在法治中,决策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强调公开、透明和参与。
法律通常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标准,政府必须依法制定政策、行政法规等。
在法治中,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纠纷,维护公正。
在人治中,决策过程更多地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判断。
决
策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领导者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公民权利
在法治中,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治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通过司法保障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中,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社会事务。
在人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决于领导者的意愿和政策。
人治可能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或者对特定群体进行歧视。
公民在人治下可能缺乏平等的权利保障。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5。
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8。
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
人治与法治的议论作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治”与“法治”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要说清楚这俩的关系,还得从一件小事说起。
前段时间,我们小区因为停车位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小区建成有些年头了,当初规划的停车位根本不够现在的住户使用。
每天下班回家,找停车位就像一场激烈的战斗。
有一天,一位业主老张气冲冲地找到物业,说有人占了他固定租用的车位。
物业经理老王赶来处理,他跟老张关系不错,平时也经常一起下棋聊天。
老王一看是老张,心里就想着得帮他解决这个问题。
他二话不说,直接让占车位的车挪走,也没去查看对方是不是也有合理的停车依据。
这事儿一出,其他业主可不干了。
有人说:“这也太不公平了,凭什么就因为和物业经理关系好就能特殊处理?”也有人说:“要是都这么搞,那还有没有规矩了?”这时候,小区里分成了两派。
一派觉得老王这么做有人情味儿,朋友有难就该帮;另一派则坚持认为,不管怎样都得按照规定来,不能谁跟物业经理关系好就能占便宜。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在这个小小的停车位事件中,老王最初的处理方式就有点“人治”的味道。
他凭借着和老张的私人关系,以及自己的主观判断来解决问题,而没有严格依照小区关于停车位的管理规定。
“人治”啊,就像是一个全凭感觉走的指挥官。
如果这个指挥官公正、明智,而且对所有情况都了如指掌,那可能在某些时候能做出又快又好的决定。
可万一这指挥官有私心,或者判断失误,那事情可就乱套了。
咱们再回过头来说说小区停车位这事儿。
后来,物业意识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决定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制定明确合理的停车规则,并且严格执行。
谁要是违反了规则,不管是谁,都得受罚。
这之后,虽然偶尔还是会有因为停车位的小摩擦,但总体上大家都觉得公平多了。
该谁停哪儿,什么时候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这新的规则和执行方式,不就是“法治”嘛。
法治就像是一张精密的地图,告诉大家该怎么走,不能怎么走。
只要你按照地图走,就不会迷路,也不会惹麻烦。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杰出的代表之一,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关于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比人治更为可靠和持久。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可以保证政治决策的公正和平等。
在法治的情况下,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都可以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对待。
而人治则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公,因为政治领导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和判断力做出决策,而不是根据法律和公正的原则。
其次,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法治的情况下,法律是所有人的行为标准,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面临惩罚。
而人治则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混乱,因为政治领导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判断力和喜好来做出决策,这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可以确保政治家的廉洁和正直。
在法治的情况下,政治家必须依靠自己的才能和政绩来获得政治地位,而不是依靠权力和财富。
这有助于确保政治家的廉洁和正直,同时也有助于增强政治家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比人治更为可靠和持久,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确保政治家的廉洁和正直,以及促进政治决策的公正和平等。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的案例
人治与法治的案例一、人治案例。
1. “所罗门王断案”这其实就是典型的人治思维下的断案方式。
虽然所罗门王很聪明,利用人性做出了正确的判断,但这个判断完全依赖于他个人的智慧和判断力。
如果是在法治社会,那得有明确的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程序,比如通过DNA检测之类的科学方法。
要是全靠法官像所罗门王这样凭个人的巧思来断案,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办法,那司法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啦。
2. 古代皇帝的金口玉言。
就拿咱们中国古代来说吧。
有很多时候皇帝说啥就是啥。
比如说朱元璋时期,他觉得丞相权力太大了,就直接下令废除丞相制度。
他可没跟大臣们商量什么法律程序,也没有根据什么既定的宪法性文件(那时候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啦),就因为他觉得丞相碍事儿,他是皇帝,他就可以改变国家的政治架构。
这就是人治,整个国家的治理、政策的改变都依赖于皇帝一个人的意志。
要是皇帝是个明君还好,要是皇帝昏庸,那国家就可能被搞得乱七八糟。
就像明朝后来有些皇帝整天贪玩,不理朝政,还能随便任命官员、征税啥的,全凭自己的一时兴起,国家治理就很不稳定。
3. 乡村里的“长老”裁决。
在一些传统的乡村里,以前要是有村民之间的纠纷,可能不是按照法律条文来解决的。
比如说,有两家因为一块田的边界争吵起来了。
村里的几个长老就会聚在一起商量怎么处理。
这些长老可能根据村里的老规矩,或者他们自己的经验和威望来判定。
比如说,他们觉得哪家人口多就应该多分一点地,或者根据哪家在村里比较弱势就偏袒一下。
这就是人治在基层的体现。
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土地测量、产权登记等法治的方式来处理,全靠这些“长老”的主观判断,这种方式很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而且不同村子的“长老”做法可能都不一样呢。
二、法治案例。
1. 辛普森杀妻案。
这个案子在美国可出名了。
辛普森是个很有名的橄榄球明星。
他被指控杀了自己的前妻和她的朋友。
这个案子那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办的。
从警方的调查取证开始,就有很多规矩。
比如说警方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是程序不合法,就算证据本身是真的,法庭也可能不采纳。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提纲: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5.结合xx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PPT文档
我们这个时代,真话像我们吃的食品越来越少; 假话像那些花花绿绿的泡沫,全面开花越来越多;而笑 话已不用再刻意去编,几乎是俯拾皆是。即使是季羡林 这样的大家,他也只能要求自己“假话全不说,真话不 全说”。温家宝接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说“把真实情况 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总理一直在讲真话, 可惜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假话掩盖了。 从“躲猫猫”开始,上海钓鱼执法,重庆高考状元 因民族加分,都涉及公务人员造假。中国政府公权力担 当者说假话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民公仆在执行公务过 程中说假话,你说该怎么处理?当假话越来越多的时候, 人们就失去了指责的兴趣,而把它当成笑话。坊间云: “说真话领导不高兴,说假话群众不高兴,说个笑话大 家都高兴”。但现实中的话有时又并非那么分明,往往 弄不清到底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资阳日报》报道 说“四川一精神病院举行唱红歌比赛”,我就没弄清这 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
五、法治的局限性及其反思
• 法律不是万能的,只做份内之事 •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刚性,
遇到特殊情况难以灵活处置 • “徒法不足以自行”:
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阶层与现代公民Biblioteka • 偏重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
不能保证个案的实质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 法律运作需要较高成本,穷国无法治
反思:法治必将取代人治
• 法治的优点胜于缺点 • 人治的缺点胜于优点 • “法律无用论” 或 “法律万能论”都是有害的 • 中国如何由人治社会 迈向法治社会?
• 法治的实质要素
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法律的精神 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而兼顾实质正义
• 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与非法治的分歧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 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 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 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 制权力,以及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 务。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 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法治的理想 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 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 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一)
1. 家庭教育
- 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权威往往超过了法律的规定。
例如,有些家庭可能会
采取体罚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受到限制的。
但是由于父母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孩子往往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公司管理
- 在一些公司中,领导的权威往往高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例如,有些领
导可能会以个人喜好或偏见来决定员工的晋升或加薪,而不是根据公司的评定标准。
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
3. 社会治安
- 在一些社会治安不够完善的地区,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尤为突出。
例如,
一些地方可能存在私人执法团体,他们通过私人关系或暴力手段来解决纠纷,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法律无法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学校教育
- 在一些学校中,校长或老师的权威往往高于学校规章制度。
例如,有些老
师可能会以个人偏见来对待学生,而不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方针。
这种情况下,学生往往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益。
5. 社会关系
- 在一些社会关系复杂的地区,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比较普遍。
例如,一些人可能通过人际关系来获得非法利益,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情况下,法律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民主法治与专制人治的区别第一:民主法治不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政治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宪法不突出某一宗教信仰或某一政党的思想观念,使各种宗教信仰和政党的思想观念处于政治平等的地位;专制人治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使这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观念高于其它的宗教信仰和思想观念,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空话。
第二:民主法治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政体;专制人治实行政治与某一宗教合二为一的政体或政治与某一政党的理论观念合二为一的政体。
第三:民主法治的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由公民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专制人治的国家领导人由某一宗教团体或政党团体内部决定产生,虽然专制人治往往也实行选举,但这种选举由于不实行差额和竞选,选举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和不了解被选举人,因此这种选举实质上是虚假的选举。
第四:民主法治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受制于宪法并无权无法改变宪法,宪法具有持久稳定性;专制人治的宪法常常因最高领导人的意志变化或因最高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
第五:民主法治政体下的公民能通过媒体畅所欲言地对国家政体提出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专制人治政体下禁止公民对政体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政府将这类敢于提出见解和批评的人视为敌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古到今,人治与法治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且我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被人们探讨下去,那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我们的社会是采取人治好还是采取法治好呢?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将发表一下我粗浅的认识。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而人治则是,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
从上面可以大致看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主要在于统治者对国家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统治者是暴力还是仁爱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管理效果,同样的把国家小化成一个企业或者组织,管理者对于下属是采取人性化的管理还是制度化的强硬管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切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君主的一句话,所以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
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制度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社会生活到社会经济,从教育文化到社会生产等等,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从事不好的行为,却不会得到处罚,这样就会危害到社会甚至危害到他人安全。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1、两者基础不同。
2、两者特点不同。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是根本区别和对立的,反映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主权性质和权力关系。
人治,是按照并非人民主权的执政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
法治,是按照由人民授权制定,并体现人类文明公理的客观法律制度治理国家。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强调依法治理。
2、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主张因人而异。
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原则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
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点:1、法治优于人治,法律决策优于一人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2、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3、法治能客观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4、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
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
人治强调个人权利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人治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扩展资料:
其他介绍: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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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人 治有 着根 本 性 的 区别 :
第一 , 法治认 为 , 法律 至上 , 权 力是 由法律 规 定 的 ; 人 治认 为 , 权 力至 上 . 权 力规 定 了法律 。孔
子说 : “ 为政在 人 。 ” “ 其 人存 , 则其政举 ; 其人 亡 , 则其政 息 。 ” 孔子 的主 张就是 旧 中国统 治者搞人 治 的理 论根 据 。 在 实行 法治 的 国家 , 宪法就 是 高于一 切政 权 的法律 , 宪法至 高无 上 , 宪法规 定 了各 级
的发 生 . 以保 证 国 家 的 长 治 久 安
依 法 治 国. 我 们 的事业 才 能蒸 蒸 日上 。
2 0 1 5年 5月
隧西圆
2 0 1 5  ̄5 1
卷. 音; 随毫
史的教 训告诫 我 们 , 必须 实行 法治 。 人 民的权 利 才能 够得 到保 障 。反 腐倡 廉 的 大量事 实也 告诉 我
们, 搞“ 人 治” , 个人 权 力 无 限地 膨胀 , 权 力 大到 随心 所欲 , 失去 控 制和 监督 , 使许 多原 本 的革命 者 蜕 变成 腐败 分子 。 给我 们 的 国家在 事业 上造成 极 大损 失 。 实行 法冶便 可有 效监 督和 治理 腐败 现 象
健 全立 法 , 有法 必依 , 执 法必严 , 违 法 必究 。 人 治是 指依 靠 个人 意志 、 凭借 手 中的权 力来 处理 事务 。
管理政 权 , 依 靠 个人权 威 治理 国家。 旧中 国几千年 的历 史 。 就是 一部 靠人 治 治理 国 家的 历 史 从 人
治到 法治 , 这是人 类社 会 文 明发 展 的 必然结 果 . 是 人 类社会 文 明的 一大进 步
法治与人治
岱 烨
2 0 1 4年 1 0月 2 3日, 党 的十八届 四 中全 会通 过 的《 关于全 面推进 依 法 治 国若干 重大 问题 的 决
定》 , 标 志 着 中国从 此 由不完 全的 法治 国家走 上 了全 面法 治 国家的 新道路 法治和 人 治 , 是 一对相 对 的概 念 。所谓 法 治 , 就是 依 法 治 国 , 依 法 治政 , 依 法治 吏 , 依 法 治事 。
第三, 法治认 为 , 法律 的基础 是 民主 , 是公 民意志 的集 中体现 。 人 治认 为 , 权 力 来 自上 帝 , 来自
真主, 来 自个人 的聪 明、 智慧、 天分 , 认 为广 大民众是 草 民 , 是 下等 人 , 天 生应该 受统 治 , 受压迫 。
今天, 我 们 为什 么要 实行 法治 , 实行依 法治 国 。 一 是 历 史的教 训要 求我 们 必 须这样 做 . 二是 坚 持和 发展 中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 的本质要 求和重要 保证 , 三是预 防和 治理 腐败 现 象泛 滥 。 “ 十年动 乱 ” 期间, 许 多革命 前 辈 , 得 不 到 法律 的保 护 , 许 多有 一技 之 长 的专 家学 者被 无缘 无故 地打 倒 , 原 因就 是“ 四人 帮” 搞“ 人治” , 搞 他 们个人 说 了算 , 他 们 把 自己凌驾 于法律之 上 , 草 菅人 命 , 践踏 人 权 。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政府 的权 力 , 规 定 了各 级 官 员的职 责 ; 而人 治 国家 , 最 高领 导人 至 高无 上 , 金 口玉 言 , 一 纸 圣 旨。 决 定 一切 . 掌权 人凭 个人 意 志可 随意草 菅人 命 第二, 法治认 为 , 法 大于权 ; 人 治认 为 , 权 大 于法 。法 治认 为 , 在 法律 面前人 人 平等 , 一 个人 权 力再大, 不能 大 于法律 , 不能 干 涉 法律 部 门独 立执 行 法律 , 任 何 个人 不 能超越 法律 违 法 。人 治认 为, 掌权 人 可 以为所欲 为 , 逍遥 法外 , 我就 是 法 , 法就是 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