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六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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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担保权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权期限,是指在担保关系中,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的期间。

担保权期限是担保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关系到担保权的设立、存续、变更和消灭。

本文将从担保权期限的法律规定出发,对担保权期限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担保权期限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担保权期限,是指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的期间。

担保权期限的起算点为担保合同成立时,终止点为担保债权消灭或者担保物权消灭时。

2. 特征(1)期限性:担保权期限具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不同于担保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2)法定性:担保权期限的法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对担保权人具有约束力。

(3)不可分割性:担保权期限在担保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担保权人不能单独变更担保权期限。

三、担保权期限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关于担保权期限的规定《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保权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行使担保权的,担保权消灭。

”2. 《民法典》关于担保权期限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担保权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行使担保权的,担保权消灭。

”3. 《物权法》关于担保权期限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担保权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行使担保权的,担保权消灭。

”四、担保权期限的确定1. 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权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2. 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权期限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3. 担保权期限的起算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担保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担保权期限的变更与消灭1. 担保权期限的变更担保权期限的变更,是指担保权人在担保权期限届满前,与担保人协商一致,对担保权期限进行延长或者缩短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9•【文号】建设部令[第56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4月27日经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1997年5月9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3篇)

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权顺位是指在多个担保权人之间,对于同一担保物所享有的担保权利的优先顺序。

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权顺位的基本概念1. 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担保权顺位:担保权顺位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多个担保权人之间担保权利的优先顺序。

三、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规定《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权顺位的基本法律。

根据《担保法》第38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设定多个担保权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按照设立时间先后顺序受偿;(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按照债权金额大小顺序受偿。

2. 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顺位。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 商法规定《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权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按照设立时间先后顺序受偿;(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按照债权金额大小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8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1。

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该转让行为()。

A。

有效B.无效C。

视标的物种类而定D。

有的有效,有的无效【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C。

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

公司同意之日【答案】C【解析】《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3。

以()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

土地所有权B。

汽车C.电视机D。

家用电脑【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以电视机、家用电脑等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汽车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质权的标的是()。

A.不动产B.土地使用权C。

动产和权利D。

房屋【答案】C【解析】依据质权的性质,质权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5。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有效.A。

质押合同成立时B。

质押合同登记时C。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D。

质物被质权人使用时【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

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

无效【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确保抵押品的安全、有效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押品是指担保公司为保证债务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向担保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义务的财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所有抵押品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抵押品种类及价值评估第四条抵押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动产:车辆、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二)不动产:房屋、土地等;(三)权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五条抵押品价值评估:(一)担保公司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品进行价值评估;(二)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评估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三)评估结果应作为抵押品价值的依据。

第三章抵押品接收与保管第六条抵押品接收:(一)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抵押品接收部门,负责抵押品的接收、登记、保管等工作;(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品所有权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三)抵押品接收部门应核实抵押品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抵押品保管:(一)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抵押品保管场所,确保抵押品的安全;(二)抵押品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抵押品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抵押品保管规定,确保抵押品的安全。

第四章抵押品处置第八条抵押品处置:(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抵押品;(二)处置抵押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抵押品价值最大化;(三)处置抵押品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退还给债务人或第三者。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抵押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抵押品安全、有效管理。

第十条抵押品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抵押品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担保法

第六章 担保法

留置权的实现
《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 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 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 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 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审查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 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特征:
一、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 先受偿。
留置是四
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 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 受偿。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保法全文

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还款来源分析

还款来源分析

还款来源分析1、还款来源的分类第一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其相关的发展与其的产生直接用于归还贷款方的现金流量总称。

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当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时,融资人通过处理贷款担保,即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对担保人进行追索所得到的款项。

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关系:第一还款来源是合同履约的主要来源,融资人应把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指标,它是贷款方对借款人在发放贷款前投放方向、金额、次数和还款时间的直接依据,第二还款来源是其补充和保障。

2、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预期偿债能力,因此要了解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必须对借款人现实的情况做全面细致的调查,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1〕企业财务分析对借款人财务分析可分为三类:资产负债表的财务分析:分析借款人资产状况、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及经营风险等。

利润表表的财务分析:以损益表为对象进行的财务分析,通过对借款入盈利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评价其盈利能力及发展趋势,通常财务分析为两表结合分析。

由于上述财务分析均是基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而以权责发生制反映出的资金运动与资金的实际运动过程并不完全一致,从根本上看,决定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关键因素是其现金流量。

对现金流量表的财务分析:根据一定时期内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分析企业归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企业的现金流量分为三部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一部分现金流量的变化都是企业相应的经济活动的变化结果。

这三种现金流量都可以作为还款来源,但处于正常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占较大比重,决定着第一还款来源,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评判贷款风险的重点内容。

〔2〕企业现金流分析企业现金流是否真实:在企业现金流量中,经营活动是最主要的活动,也是引起现金流量变化最主要的原因,而真实的销售收入是判断企业经营现金流的重要基础。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于印发公司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工作制度的通知

XXXX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工作制度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特制定《岗位责任制》、《担保准入制度》、《反担保制度》、《保后管理制度》、《追偿制度》、《员工责任追究制度》。

经全体职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下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XXXX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职责一、按照《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担保业务;二、负责对XXXX区内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信用担保配套服务、水利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廉租房建设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按照XXXX府办〔2009〕12号文规定办理无抵押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三、负责贫困初、高中毕业学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助学贷款担保;四、负责担保业务的保前调查、保后管理及出现代偿后的经济追偿;五、根据出资人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六、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正规化、经常化、制度化;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内设机构岗位职责一、办公室岗位职责1.负责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和相关文秘、档案管理、公文处理等工作。

2.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办理人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考核,内设机构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相关手续。

3.负责联络协调公司内部各科室工作。

4.负责工资、福利、劳保、保险等相关工作。

5.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监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年度考核及接待公务工作。

6.负责党、政、工、团、纪检、监察等相关工作。

7.负责公司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采办与管理工作。

8.负责公司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及财务核算管理工作,按部门提供的收费依据征收担保费用和保证金,办理各种税费款的计提和缴纳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担保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较新担保法全文《担保法》已经废止,担保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四分编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合同法4答案

合同法4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 分。

)得分:10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 婚姻关系B. 收养关系C. 监护关系D. 财产关系正确答案:D 满分:1 分2. 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赠与合同B. 买卖合同C. 租赁合同D. 承揽合同正确答案:A 满分:1 分3.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债务人承担B. 代位权人承担C. 全体债权人承担D.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正确答案:A 满分:1 分4. 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 主体的变更B. 客体的变更C. 内容的变更D. 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正确答案:A 满分:1 分5.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 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 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 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正确答案:B 满分:1 分6.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 二分之一B. 三分之一C. 四分之一D. 五分之一正确答案:D 满分:1 分7.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2个月正确答案:C 满分:1 分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 可以解除合同B. 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C. 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D. 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正确答案:A 满分:1 分9.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 可以是书面的B. 可以是口头的C. 必须是书面的D. 必须是经过公证的正确答案:C 满分:1 分10. 货运合同的货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发文字号】银发〔1998〕19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09【实施日期】1998.05.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荷塘月色歌词,有需要的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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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月色演唱:凤凰传奇作词:张超作曲:张超发行:孔雀唱片剪一段时光缓缓流淌流进了月色中微微荡漾弹一首小荷淡淡的香美丽的琴音就落在我身旁萤火虫点亮夜的星光谁为我添一件梦的衣裳推开那扇心窗远远地望谁采下那一朵昨日的忧伤我像只鱼儿在你的荷塘只为和你守候那皎白月光游过了四季荷花依然香等你宛在水中央萤火虫点亮夜的星光谁为我添一件梦的衣裳推开那扇心窗远远地望谁采下那一朵昨日的忧伤我像只鱼儿在你的荷塘只为和你守候那皎白月光游过了四季荷花依然香等你宛在水中央那时年轻的你和你水中的模样依然不变的仰望漫天迷人的星光谁能走进你的心房采下一朵莲是那夜的芬芳还是你的发香荷塘呀荷塘你慢慢慢慢唱哟月光呀月光你慢慢慢慢听哟鱼儿呀鱼儿你慢慢慢慢游哟淡淡的淡淡的淡淡的月光我像只鱼儿在你的荷塘只为和你守候那皎白月光游过了四季荷花依然香等你宛在水中央我像只鱼儿在你的荷塘只为和你守候那皎白月光游过了四季荷花依然香等你宛在水中央等你宛在水中央答:六类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答: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在狭义上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的发生。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一、关于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我们认为,当事人以上述财产设定担保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这些财产只要不是违法财产,就不存在因标的违法而无效的问题,且根据区分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二是抵押人无权处分。

在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场合,不仅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也应认定有效;在抵押人无权处分的场合,虽然抵押合同不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受影响,但抵押权的设立则取决于是否债权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的,债权人可主张行使抵押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至于当事人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时,如果查封、扣押或者监管措施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解释沿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不动产抵押中,如果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区分是否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除抵押人因此取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须在代位物的价值范围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下抵押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归责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现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经营机构所办理的各类由我行直接承担融资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以及由于声誉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原因可能导致我行间接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主要包括:(一)为法人机构(不含金融同业)和个人办理的贷款、承兑、担保、承诺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二)与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资金融出类、资金交易类、贸易融资类、票据交易类、同业担保类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以及金融资产受益权交易等新兴同业业务。

(三)代客金融衍生交易业务。

(四)理财、代销、撮合等由我行代理、推介客户进行投融资活动的相关业务。

(五)其他由我行直接或间接承担融资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

本办法各相关条款主要依据法人及个人授信业务操作特点设定,其他业务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实质性风险控制要求,结合各项业务具体特点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或者以第三人的信用向授信业务及非授信业务项下债权人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称主合同包括综合授信合同和本行各类具体业务合同、协议。

第四条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设定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境外法人或组织提供的担保,应按照《银行境外贷款及担保业务法律合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报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批。

实物资产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实物资产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物资产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拥有的实物资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设定抵押,作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我国,实物资产担保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围绕实物资产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包括实物资产担保的概念、法律依据、设立程序、权利义务以及法律风险等方面。

二、实物资产担保的概念实物资产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拥有的实物资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设定抵押,作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动产:如车辆、船舶、飞机、设备、原材料、产品等;2.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3. 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4.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三、实物资产担保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对实物资产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抵押”和第三编“质押”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综合性法律,对实物资产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担保物权”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对实物资产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中。

四、实物资产担保的设立程序1. 签订担保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担保人)与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物、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

2. 占有担保物担保人应当将担保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者由担保人设定抵押权。

3. 登记担保物权对于不动产担保,担保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动产担保,担保人应当将担保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可以办理占有登记。

4. 办理担保登记对于动产担保,担保人应当将担保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可以办理占有登记。

五、实物资产担保的权利义务1. 担保人的权利(1)要求债权人妥善保管担保物;(2)要求债权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担保物;(3)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债权人偿还债务或者行使担保权。

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动产抵押权是《担保法》中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

本文将详细阐述动产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登记、实现方式等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1. 概念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物权的性质:动产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设立的条件: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抵押物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等。

(3)标的物的特定性: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动产,且该动产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

(4)从属性:动产抵押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消灭,动产抵押权也消灭。

(5)可分性:动产抵押权可以分割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抵押权分别具有独立的效力。

二、设立条件1. 抵押物合法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动产,如船舶、车辆、设备等。

法律禁止抵押的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不得作为抵押物。

2.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抵押权无法设立。

3.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就抵押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

4.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三、登记1. 登记的意义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登记的条件(1)抵押物合法;(2)抵押人有权处分;(3)双方意思表示真实;(4)抵押合同已经签订。

3. 登记的程序(1)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抵押物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3)抵押人领取登记证明。

四、实现方式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保证责任的承担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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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案例分析5-1 2011年10月15日,甲公司为乙公司对
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 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 年,1年后,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将债务 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到期 后,丁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乙公司遂 起诉丁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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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论
一、担保法的渊源 二、担保、担保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
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 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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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论
担保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相对独立性。 三、担保的分类 (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二)意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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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问题: (1)甲所为的保证是什么性质的保证?
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
么? (3)请问保证期间到什么时候届满?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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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 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抵押财 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 供的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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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四、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概述 (二)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四)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法律责
任 五、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概精品文念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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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六类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按照草案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草案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按照草案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草案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债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产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还对留置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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