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器复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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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透析器复用流程

1、复用间操作人员要穿防护服或围裙、专用鞋、戴帽子、口罩、橡胶手套、防水袖头、防目镜,做好个人防护,方可进行操作。

2、严格区分普通病人与隔离病人水池,标识明显。严格区分各种物品的使用。

3、严格执行复用操作规程,下机后,普通病人可复用透析器要及时用反渗水冲洗,再按复用流程冲洗、测试、消毒灌注后放入专柜保存。透析器容积提示小于80%或破膜均应废弃。

4、一次性透析器使用后按规定废弃,透析血路管、内瘘穿刺针均为一次性使用,按要求分离毁形,分别放置医疗垃圾袋和锐器盒内,由专人回收。

5、严格登记每个患者使用可复用透析器情况:包括姓名、时间、次数、容积压力测试、签名。

6、每天下机后及时冲刷清洗预冲液物,备好上机使用。

7、透析器储存柜,定时每天清洁、整理,透析器存放盒摆放整齐,定时每天擦拭,保持卫生整洁,固定存放,专人专用,专人专盒。

8、复用机使用消毒液和其他消毒液,配制浓度要精确,

及时配制以免机器空吸,定时查看消毒液容器内的容量。

9、每天服用消毒操作结束后,彻底冲刷水池,保持复用

间室内操作台面,仪器台面,物品柜整洁干净,地面清洁干爽,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10、复用室人员编制2人,由一名护士负责,一名护工协

助工作。

11、每周三、六更换不锈钢容器及容器内消毒剂。

12、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透析器复用管理制度

透析器和滤器的重复使用涉及到医务人员的培训,复用设备和复用消毒程序,服用用水要求,复用室环境安全要求,复用质量检测,复用使用程序等条件。

一、透析器和滤器复用原则

(一)复用的滤析器和滤器必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等,并明确表明为可复用

的血液透析器和滤器。

(二)需复用透析器或滤器下机后必须及时处理。

(三)透析器是否复用由主管医师决定,医疗单位应对规范复用透析器和滤器行为负责。

(四)主管医师要告知患者复用可能产生的风险,患者签署《透析器复用知情同意书》。

(五)乙型肝炎病毒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标志物阳性

的患者,以及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禁止复用。

对可能通过血液传播的传染病患者不能复用。

(六)对复用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过敏的患者不能复用。

二、复用透析器和滤器人员培训

从事透析器、滤器复用的人员必须是护士、护士助理或

技术人员。复用人员经过培训,能正确掌握有关操作规

程。血液透析治疗单位负责人员的技术资格负责。

三、复用消毒程序

(一)复用条件

应具备专用复用室,内设反渗水接口、全自动或半自

动复用机、复用透析器及滤器贮存柜。

(二)复用室环境与安全要求

1、环境要求: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并具备排气、

排水设施。

2、贮存区:复用与贮存应分区。

3、复用操作人员防护:在服用过程中操作者应穿戴防护手

套和防护衣,应遵守感染控制规范,须佩戴眼罩及口罩。(三)全自动复用机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应按照厂家产品说明书进行。具体要求包括:1、血液透析单位须设立透析器和滤器复用手册,内容包括

复用的相关规定,复用程序,服用记录等。

2、透析器或滤器首次复用前贴上透析器复用标签,内容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透析器型号、复用日期、复用次数、操作人员姓名或编号。

(四)半自动复用程序

1、透析器或滤器首次复用前贴上透析器复用标签。

2、检测:同全自动复用机操作程序。

(五)复用后检测

1、外观检查:标签字迹清楚,牢固贴附于透析器上;透析

器外观正常,无结构损坏和堵塞,端口封闭良好,无泄

漏;存储时间在规定时限内。

2、性能检测

(1)容量检测:透析器容量至少应是原有初始容量的80%。(2)压力检测:维持透析器血室250mmHg正压30s,压力下降应小于0.83mmHg/秒;对高通量膜,压力下降应小

于1.25mmHg/秒。

(3)消毒剂残余量检测:可根据消毒剂产品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检测透析器消毒剂残余量,确保符合标准。

残余消毒剂浓度要求如下:福尔马林小于5mg/L、过氧

乙酸小于1mg/L、Renslin小于3mg/L、戊二醛小于

1~3mg/L。

(六)消毒剂的使用和贮存

1、使用:将常用消毒剂灌入透析器皿室和透析液室,保证

至少应有3个血室容量的消毒剂经过透析器,使消毒剂

不被水稀释,并能维持原有浓度的90%以上。

2、贮存复用处理后的透析器应贮存于专用贮存柜,分

开放置,标识清楚。

四.透析器或滤器服用用水要求

五、复用所致不良事件的相关临床表现

使用复用透析器后出现的不明原因的发热和(或)寒颤,以及血管通路侧上肢疼痛等,应注意是否与复用相关,并检测复用冲洗的反渗水内毒素含量及复用透析器消毒剂残余量。

六、透析器和滤器复用的注意事宜

(一)透析器或滤器只能同一患者使用,不得他人使用。(二)复用次数应根据透析器或滤器TCV、膜的完整性实验和外观检查来确定,三项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应废弃。使用半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透析器复用次数不得超过5次,高通量透析器复用次数不得超过10次,使用全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透析器推荐复用次数不得超过10次,高通量透析器复用次数不得超过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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